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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计算机络犯罪

摘要

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网络的迅猛发展,人类进入了互联网时代,网络的飞速发展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巨大的进步和无穷的利益。

但是,网络技术也是一把双刃剑,一些不法分子看准了这一点,利用网络频频作案,网络犯罪不断增长。

网络领域的违法犯罪现象也已成为现代社会难以拒绝的“不速之客”。

如今,传播计算机病毒、剽窃数据库机密、网上恐怖活动、网上盗窃、传播色情等日益猖蹶,鉴于计算机网络犯罪已经严重威胁因特网的生存与发展,对网络犯罪的规制、打击和预防已成为现代社会、国家和政府的重大课题。

要有效地防治网络犯罪,在预防方面,必须坚持以预防为主,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的综合防范体系;在社会对策方面,既要加强“三位一体”的社会教育,又要加强网络自身的管理和安全。

有鉴于此,本文着力对网络犯罪的概念、特征、现状、危害等方面提出一些防范措施,进而更好地对网络犯罪进行预防和规制。

关键词:

网络犯罪,网络预防

ABSTRACT

Alongwiththecomputerinformationtechnology,rapiddevelopmentofInternet,thehumanracehasenteredtheeraofInternet,therapiddevelopmentofnetworktohumansocietybringsgreatprogressandinfiniteinterest.However,thenetworktechnologyisadouble-edgedsword,someillegalzeroedinonthispoint,useanetwork,thenetworkcrimefrequentlycrimeincreased.Networkdomaincrimehasbecomethemodernsocietyisunwelcome.

Nowadays,thespreadofcomputervirus,plagiarismdatabases,onlineterroristactivities,classifiedaspornographicwebtheft,spreadJuecabin,giventhegrowingthreatofcomputernetworkhasseriouscrimethesurvivalanddevelopmentoftheInternet,thenetworkcrimeagainstandpreventionofregulation,themodernsociety,thecountryhasbecomeamajorissueandgovernment.Toeffectivelycontrolandnetworkcrimeprevention,mustinsistonprevention,predominanttogetherwithdealing,ofcomprehensivepreventionsystem,Inthesociety,tostrengthencountermeasures"trinity"ofsocialeducation,andtostrengthenthemanagementandsafetynetworkitself.

Forthisreason,thispaperpaperfocusontheconceptofcybercrimeu,characteristics,statusAndotherhazardstomakeafewpreventivemeasures,andthusbetterforcybercrimepreventionandregulation

KEYWORDS:

Networkcrime,Crimeprevention

目 录

第1章网络犯罪的概述1

1.1网络犯罪的界定及特征1

1.1.1网络犯罪的界定1

1.1.2网络犯罪的特征1

1.2网络犯罪的种类3

1.2.1以网络为工具的犯罪3

1.2.2以网络为对象的犯罪4

第2章网络犯罪的现状、成因、及危害5

2.1网络犯罪的现状5

2.2网络犯罪的成因6

2.2.1道德观念淡薄7

2.2.2计算机网络因素7

2.2.3网络犯罪侦破、取证困难8

2.2.4网络法律制度不完善8

2.3网络犯罪的危害9

第3章网络犯罪的防范10

3.1防范措施10

3.1.1技术上的防范措施10

3.1.2管理上的防范措施10

3.1.3加强网络道德教育11

3.2刑法规制11

3.2.1我国网络犯罪刑事立法11

3.2.2依法规范网络经营、完善网络法律体系12

3.2.3加强国际司法合作,建立全球“法网”13

结 论14

致谢15

参考文献16

前 言

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明堪称是20世纪人类最重要的科技进步之一,“网络化”已成为人们生活中社会活动的主要形态之一。

网络作为信息交流的载体,为人类社会信息传递、思想沟通、人际交流、资源配置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它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极大地提高了社会生产力,扩大了世界范围内的的各类交易,推动了民主政治的发展,促进了整个民族文明的交融,繁荣了人类的文化事业,极大地加速了人类社会的信息化进程。

然而人类历史上的每一次科技进步似乎都是一把双刃剑,网络技术也不例外。

正如英国计算机网络犯罪问题研究专家尼尔•巴雷特博士所言:

“随着计算机和通讯网络成为我们工作和生活中快速增长的一个方面,计算机在支持合法行为的同时,也在日益扶持非法行为,这已成为大家习以为常的事情。

”犯罪这一古老的社会历史现象,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也有了新的表现形式。

目前,网上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剽窃数据库机密、攻击网站、网上恐怖主义、网上盗窃、诈骗、赌博、传播色情等犯罪活动十分猖獗,网络空间的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对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制尤其是刑法规制,较之技术防范、道德约束等防控手段而言,其惩治和预防网络犯罪的功能显然更强。

因此,刑法仍旧是规制网络犯罪的重要武器。

论文针对网络犯罪的界定、类型、现状、成因及危害从刑法规制的角度做以粗浅探讨,并提出一些防范措施,试图抛砖引玉,更好地对网络犯罪进行研究、预防和规制。

第1章网络犯罪的概述

1.1网络犯罪的界定及特征

1.1.1网络犯罪的界定

网络犯罪的概念是伴随着信息技术及计算机网络的发展而逐步演变而来的。

迄今为止,它共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即20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为计算机网络犯罪;第二阶段即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为计算机网络信息犯罪;第三阶段即20世纪90年代以来,为网络犯罪。

然而,究竟如何界定网络犯罪的概念,当今世界各国专家仍然是众说纷纭。

在我国,学术界和实务部门针对网络犯罪的概念也存在不同的见解,如工具说、对象说和折衷说等。

笔者认为,界定网络犯罪的概念首先应明确研究网络犯罪的角度,[1]即从犯罪学的角度还是从刑法学的角度来探讨网络犯罪的概念。

刑法学研究的网络犯罪,或者说刑法学意义上的网络犯罪是法定犯罪,即是指符合刑法明确规定的犯罪构成且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而犯罪学研究的网络犯罪不仅包括刑法学意义上的网络犯罪,还包括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的其它具有社会危害性的通过网络实施的违法行为,其中包括网络环境中的准犯罪即违法但不具备刑罚处罚性的行为和待犯罪化的网络犯罪即严重侵犯法律保护的利益,但尚未由刑法规定为犯罪的违法行为。

众所周知,我国现行刑法尚未将网络犯罪作为刑法意义上的犯罪类别予以规制,只是在第285、286条规定了有关计算机犯罪的两个罪名;网络犯罪虽不是现行刑法规定的某类具体犯罪,但其仍具有刑法学理论上的犯罪构成特征。

从研究网络犯罪早期的观点来看,不少学者认为网络犯罪并非刑法学概念,而是根据其特点归纳出的一种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类型,即网络犯罪是发生在网络环境中的犯罪。

我国有学者出因特网的范围,三网即计算机、电信、广播电视网合一的趋势已成必然。

1.1.2网络犯罪的特征

1.智能性

(1)犯罪主体大多具有较高的智慧水平

网络犯罪是一种高技术的智慧犯罪,犯罪分子主要是一些掌握计算机技术的机密、绝密军事专业研究人员或者是对计算机有特殊兴趣并掌握网络技术的人员,他们大多具有较高的智力水平,既熟悉计算机及网络的功能与特性,又洞悉计算机及网络的缺陷与漏洞。

所以他们很容易就能够借助本身技术优势对系统网络发动攻击,对网络信息进行侵犯,并达到预期的目的。

(2)犯罪手段具有智慧性。

网络犯罪的犯罪手段的技术性和专业化使得网络犯罪具有极强的智慧性。

实施计算机网络犯罪,罪犯要掌握相当高的计算机网络技术,需要对计算机网络技术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并擅长实用操作技术,才能逃避安全防范系统的监控,掩盖犯罪行为。

所以,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犯罪主体许多是掌握了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专业人士。

他们运用丰富的计算机知识及网络技术,借助四通八达的网络,对网络系统及各种电子数据、数据等信息发动进攻,进行破坏。

由于有高技术支撑,网上犯罪作案时间短,手段复杂隐蔽,许多犯罪行为的实施,可在瞬间完成,而且往往不留任何痕迹,给网上犯罪案件的侦破和审理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而且,随着计算机及网络信息安全技术的不断发展,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日益翻新,甚至一些原为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和信息安全技术专家的职务人员也铤而走险,其作恶犯科所采用的手段则更趋专业化。

2.隐蔽性

由于网络的开放性、不确定性、虚拟性和超越时空性等特点,使得网络犯罪具有极高的隐蔽性。

首先,网络犯罪基本上通过程序对一些无形的信息和数据进行操作,这使破坏性程序能很好地隐藏在操作系统中,只有在特定的时刻和特定的条件下才被启动执行。

其次,网络犯罪中窃取数据、信息一般不会对计算机、网络设备、软件和信息造成任何破坏,同时一般也不会留下任何作案痕迹。

另外,网络犯罪作案的快速性使得犯罪更具有隐蔽性。

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时间极短,常常在几分钟、甚至几秒钟的时间内就能完成了犯罪行为的全部或一部分,比以往的传统犯罪的抢劫银行、盗窃财物要来得迅速得多,并且其行为实施之时与行为发生作用而造成犯罪结果之时存在相当长的时差,不易被立即察觉。

3.复杂性

(1)犯罪主体的复杂性。

任何罪犯只要通过一台联网的计算机便可以在计算机的终端与整个网络合成一体,调阅、下载、发布各种信息,实施犯罪行为。

而且由于网络的跨国性,罪犯完全可来自各个不同的民族、国家、地区,网络的“时空压缩性”的特点为犯罪集团或共同犯罪者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2)犯罪对象的复杂性。

网络犯罪就是行为人利用网络所实施的侵害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和其它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其犯罪对象也是越来越复杂和多样,有盗用、伪造客户网上支付账户的犯罪;电子商务诈骗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侵入电子商务认证机构、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破坏电子商务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恶意攻击电子商务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虚假认证犯罪;网络色情、网络赌博、洗钱、盗窃银行、操纵股市等。

[3]

4.跨国性

因特网络具有“时空压缩化”的特点,当各式各样的信息通过因特网络传送时,国界和地理距离的暂时消失就是空间压缩的具体表现,这为犯罪分了跨地域、跨国界作案提供了可能。

犯罪分子只要拥有一台联网的终端机,就可以通过因特网到网络上任何一个站点实施犯罪活动。

而且,可以甲地作案,通过中间结点,使其它联网地受害。

由于这种跨国界、跨地区的作案隐蔽性强、不易侦破,危害也就更大。

随着当今科技的飞速发展及互联网络的迅速扩大,犯罪分子甚至更多地表现出网络犯罪的跨国性,即入侵某国信息网络系统,从中窃取国家情报、商业金融行业等犯罪。

而在互联网时代,由于网络超越了国界限制,网络犯罪也自然失去了国界的制约,网络黑客可以轻而易举地进行跨国犯罪。

5.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随着社会对信息网络的依赖性逐渐增大,利用网络犯罪造成的危害性也越大。

犯罪分子只需敲击几下键盘,就可以窃取巨额款项,无论是窃取财物还是窃取机密,是将信息网络作为破坏对象还是破坏工具,网络犯罪的危害性都极具爆破力。

国际计算机网络安全专家认为:

“计算机网络犯罪危害性的大小,取决于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的社会运用;取决于社会资产计算机化的程度和计算机网络普及运用的程度,其作用越大,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越大。

1.2网络犯罪的种类

1.2.1以网络为工具的犯罪

这种犯罪主要是指以网络为工具而实施的犯罪行为。

主要包括:

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进行间谍活动,窃取、篡改或者消除国家、企业的政治、经济、军事、技术等秘密;传播、散布邪教信息;发表反政府言论、恐怖言论和从事颠覆破坏活动;从事民族分裂活动、破坏民族团结;教唆犯罪;对他人进行诽谤、谩骂、恐吓;散布虚假广告诈骗钱财;盗取公民个人隐私信息,侵犯公民隐私权;传播淫秽、暴力、恐怖、迷信作品;制造谣言、传播假新闻,扰乱社会秩序等;以计算机黑客手法入侵计算机网络,XX进入他人系统;偷窥档案;非法篡改、删除计算机记录;复制档案或窃取相关数据;将档案擅自加密以图讹诈;盗用他人密码对外通信等。

[2]此种类型主要是以计算机网络为工具而实施的犯罪。

1.2.2以网络为对象的犯罪

这种犯罪主要是指以网络为对象而实施的犯罪行为。

主要包括:

从硬件上破坏计算机系统,损坏计算机设施;破解系统密码,非法侵人他人的计算机系统,盗用计算机应用系统的数据和计算机资源;利用各种技术手段对计算机系统的数据、程序等进行增加、修改或删除;非法制作和向他人计算机系统传播计算机病毒;截取、干扰或非法中断计算机或信息网络的运行;安装能够截取、干扰或中断计算机信息网络运行的设备等。

第2章网络犯罪的现状、成因、及危害

2.1网络犯罪的现状

中国的计算机网络组建于20世纪70年代,1994年正式接入国际互联网。

随着全球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信息网络这一虚拟数字化世界与现实生活达到了完美的结合。

人们可以通过网络阅读新闻、游戏娱乐、沟通交流,甚至可以进行电子商务等商业活动。

传统的工作方式、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在数字化信息网络革命浪潮的冲击下发生了变化,人们的工作质量和生活质量从中也不断地得到了提升和改善。

信息网络在推动社会进步的同时也因其自身极大的开放性导致信息网络在安全方面出现诸多漏洞,从而使得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传播有害信息、非法转移资金、制造恐怖活动。

在我国随着信息化进程的发展,计算机网络违法犯罪更为突出,网络违法犯罪案件呈大幅上升趋势,案件数量每年以60%-70%左右的速度增长。

最近几年,越来越多网络犯罪活动集中于获取高额利润和探寻各种秘密。

据统计,金融系统的计算机犯罪占计算机犯罪总数的60%以上。

全世界每年被计算机犯罪直接盗走的资金达20亿美元。

我国今年发现的计算机作案的经济犯罪已达100余件,涉及金额达1700万元,在整个计算机犯罪中占有相当的比例。

[4]计算机犯罪学家爱唐•帕克说:

“将来,计算机网络犯罪作为一种特定的犯罪类型可能会不复存在,所有的经济犯罪都将是计算机犯罪,因为各种经商活动都利离不开计算机”。

近些年来,网络以其惊人的速度迅速扩张着,据2009年1月CNNIC发布的第23次互联网调查报告,我国网民数量有2.98亿人。

目前,网络犯罪形势更加严峻,据估计,全球平均每20秒钟就发生一次网上侵入事件,近80%公司的网络几乎每周都要受到攻击,而中国的网络犯罪正以每年30%的速度递增。

由于互联网上的犯罪现象越来越多,网络犯罪已成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不得不关注的社会公共安全问题。

诈骗、敲诈、窃取等形式的网络犯罪涉案金额从数万元发展到数百万元,其造成的巨额经济损失难以估量。

当前我国网络犯罪的最新动态表现为:

一是计算机网络犯罪在金融行业尤为突出;二是“黑客”非法侵入或攻击计算机网络;三是制作、传播非法有害信息。

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利用互联网散播政治谣言,进行非法宗教宣传,引起民众恐慌,危害国家安全和正常的社会秩序。

然而,网络犯罪毕竟发生在具有隐蔽性、无国界性和非中心性的虚拟的网络空间,其行为由于介入了互联网因素在实施上而有所异化,故造成了我国传统刑法理论在犯罪构成、定罪标准、刑罚设置等诸多方面受到冲击,导致了现行刑法在规制网络犯罪时呈现出各种各样的缺陷,可谓举步维艰。

近几年,我国有20%的网络犯罪得到了调查和侦破,从这些案件中,公安部网络安全监察局发现有很多使用传统的犯罪方式进行犯罪,在中国第一种犯罪是网络诈骗;第二种犯罪是传播黄色内容和裸体表演等;第三种是很多犯罪分子是通过互联网来找到受害者,然后发生一些强奸与杀人等刑事案件等;另外还有网络陷阱,钓鱼等,有15%的网络陷阱钓鱼式犯罪。

当前我国网络犯罪的发展趋势:

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持续上升;侵犯公私财物的案件呈多发趋势;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案件增幅较快;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案件增多;利用计算机及其网络制作、复制、传播色情、淫秽物品的案件十分突出。

我国对于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的管理与规范较之于欧美各国尚有距离。

为了紧跟国际形势,缩小时代差距,更为了切实保护我国利益,我们在如何预防和打击网络犯罪方面也做了不懈的努力,制定了一系列规范网络行为的法律或行政法规。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

1997年新刑法的第285条、第286条和第287条也对计算机网络犯罪做了相应规定,但这三条的规定过窄,已无法适应当今计算机网络的快速发展,更无法打击日益增多的各类网络犯罪。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了适应入世后我国网络信息业的发展,扩大了保护对象,第一次系统地对网络犯罪进行立法,以侵犯客体的不同为标准将网络犯罪分为五类,即:

妨害互联网运行安全的网络犯罪;妨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网络犯罪;妨害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网络犯罪;妨害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网络犯罪;其它网络犯罪行为。

这可以说是我国在预防和打击网络犯罪方面实践和研究的一个总结。

2.2网络犯罪的成因

2.2.1道德观念淡薄

网络世界的诞生,人类在现实生活的空间外又创造了一个完全没有地域限制的虚拟世界,而这个虚拟世界在缩短人与人之间距离给人们以方便的同时,也严重地冲击了人类的社会道德规范。

在虚拟的空间中,由于没有现实世界那样现实的边界和障碍,于是凭着好奇心自由驰骋,有时越过界限,“触雷”和“翻车”了也不知道,这就是没有边界意识和法制观念的表现。

有的网民对自己的行为的正当性缺乏最基本的认识和控制,不知道自己行为的边界,做了制造计算机病毒、破坏他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之事,还洋洋得意,自以为了不起,到处宣扬和炫耀自己的“才华”、“本事”。

比如,有的人在平日里遵章守纪,谦恭懂礼,可在网络上,却渐渐自觉不自觉地减少了自我约束意识与自控能力。

在“没人管、咱匿名、爱谁谁”心态下,个别人甚至俨然变成“另外一个人”,在网上动不动就对“看不顺眼”的人或事破口大骂、发泄攻击;自重与道德意识下降,异性间随意打情骂俏或不断挑逗骚扰;打着“自由”旗号,出现各类奇谈怪论,更有甚者,蠢蠢欲动,把网络当作新型掩护,干不法勾当等等。

2.2.2计算机网络因素

网络交互性是因特网最根本的特性,整个因特网就是建立在自由开放的基础之上的。

而网络的交互性一方面大大提高和扩展了犯罪人的个体力量;另一方面又削弱了国家和政府的力量,使国家和政府在获取和控制信息方面不再有任何优势可言,这就使得国家难以有效地威慑和控制犯罪,从而导致犯罪率的上升。

人们可以轻易地得到色情图片、黑客教程、信用卡密码破解程序、制造炸弹甚至核武器的方法,并且可以很轻易地将其传播、发布出去,巨大的信息量不仅为犯罪提供了条件,而且成了犯罪的对象。

人们可以通过网络在网络上犯罪,其原因就在于计算机和网络的交互性,交互性使得人们可以在网络上互相交流,使人们得以参与事件并能影响事件的发展,这奠定了网上社会形成的基础。

交互性还意味着人们在网上的任何行为都会影响到网络,当然其影响程度有大小强弱之分,这使得网上犯罪成为可能。

正是互联网自身的特点与管理技术的缺陷为网络犯罪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可乘之机。

一是网络技术的简单化趋势与安全性要求之间存在矛盾,技术的发展使计算机变的越来越普及并且容易运用,网络系统的可进入性使远程攻击成为可能;计算机网络的天然缺陷,使得网络越是发达受犯罪危害的机率也就越高。

二是网络信息具有易攻击性,电子技术存在脆弱性、环境依赖性、易受干扰性等弱点,为网络犯罪者攻击网络提供了具有吸引力的犯罪目标。

三是网络安全技术落后和管理技术的漏洞,为网络犯罪者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互联网这条信息高速公路以“无主管、无国界、无警察”而著称,一些道德败坏的人利用互联网的隐蔽性,大肆散布封建迷信、色情、暴力、反动言论等不健康信息,严重影响了广大网民的身心健康。

网络的虚拟性还造成网络犯罪者情感的迷失和社会化的不足,难以将自己溶入到社会之中,成为一个健康的社会成员,这些不良的网络环境影响是造成网络犯罪者犯罪的又一重要诱因。

2.2.3网络犯罪侦破、取证困难

一般犯罪案件都有现场、血迹、子弹等实体的迹证,但是,网络犯罪留下最多仅是电磁记录,而且作案的直接目的也往往是为了获取这些无形的电子数据和信息,犯罪分子作案后往往不留任何痕迹,因此这种犯罪行为不易被发现、识别和侦破。

据一项统计显示网络犯罪大约只有1%被发现,而且只有大约4%的案件会被正式进行侦查,由于网络的时空跨度超过了传统的限制而且操作具有长距离、大范围、易修改、不留痕迹等特点,因此网上违法犯罪行为在侦察和取证时都有相当大的难度。

违法犯罪者作案,有时只需坐在家里悄无声息的按一下键盘或点一下鼠标,瞬间就完成了,而侦破却要做大量耐心细致的分析核查和筛选工作。

如15岁的计算机黑客凯文米特尼克闯入“北美空中防务指挥系统”,美国动用了国家级强力特工组织联邦调查局来对付此事,费尽周折才把这个小孩缉拿归案。

在网络世界里,反犯罪的技术必须要高于犯罪的技术才能有效地打击犯罪活动,可是,现在的实际情况却是,网络上的反犯罪技术还常常落后于网络犯罪技术,因此抓捕一个犯人的成本要远高于这个犯人做一次坏事的成本。

[5]由于网络的开放性,网上跨国犯罪必然产生,如果没有国际合作,很多网上犯罪必将无法侦破。

2.2.4网络法律制度不完善

任何世界都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在网络世界里也是一样,但现实社会中的法律不能简单移植到网络社会中。

目前国内在网络的运行、管理、使用等方面的立法都还是空白。

例如司法实践中大量发生某些违法乃至于足以构成犯罪的计算机严重违法行为,由于我国刑法关于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法条规定的不健全、不完善,现行《刑法》基本没有涉及到网络犯罪问题,只规定了两个计算机犯罪罪名,远不能涵盖现有的各种计算机网络犯罪。

由于对许多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无法可依,致使不少违法分子长期逍遥法外。

虽然有些行政法规对计算机违法行为做了一些规定,但基本上是简单的、应急性质的,条文缺乏可操作性,执行起来有难度。

计算机网络犯罪是一种高科技犯罪、新型犯罪,由于普法工作的滞后,很多违法犯罪行为人不知道什么是禁止的,甚至有些低龄化犯罪分子缺少法律观念,在猎奇冲动之下,频频利用计算机网络作案。

2.3网络犯罪的危害

网络犯罪的强危害性是由网络自身的特点决定的。

网络由成千上万台机器组成,蕴含着极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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