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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管理制度

XXXX股份有限公司

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设备管理,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经济效益,确保设备安全经济运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单位所从事的设备规划、设计、制造、购置、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等项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本部成员单位指公司内的非法人单位;子公司指公司内的各级法人单位;公司各单位则是本部成员单位和子公司的总称。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设备是指在生产、运营、试验、办公与生活等活动中可供长期使用的机器、设施、仪器和机具等固定资产。

第二章公司各级部门在设备管理中的职责

第五条公司的设备主管部门是运营管理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编制、修订公司有关设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公司所属各单位设备管理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

(三)负责公司本部成员单位的固定资产设备实物管理。

(四)汇总公司设备管理的有关情况和数据,编制公司的设备管理报表。

(五)负责组织公司本部成员单位报废设备的技术鉴定。

(六)组织交流和推广公司设备管理先进方法和设备设计、制作、修理、改造的新技术。

(七)参加重大设备事故的处理。

(八)参与公司所属各单位技改、技措与新品项目中设备购置的调研、选型、招投标和修理项目的审定。

第六条公司各子公司在设备管理中的职责是

(一)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有关设备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订本公司有关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按照上级要求制订本公司的设备管理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

(三)对本公司的设备管理工作进行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

(四)负责本公司固定资产设备寿命周期(规划、制造、购置、安装、调试、使用、维护、修理、改造、报废、更新)的全过程管理。

(五)负责本公司固定资产设备的实物管理。

(六)汇总本公司的设备管理情况和有关数据,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地填报本公司的设备管理统计报表。

第七条公司本部成员单位在设备管理中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设备管理的文件精神和制度,并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制订设备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二)制订本单位的设备管理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

(三)组织本单位设备管理工作的日常检查、考核与评比,接受公司设备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与检查。

(四)负责本单位内部固定资产设备及低值易耗设备的日常管理,其主要工作范围是

1.固定资产设备的建帐和主要设备的建档;

2.低值易耗设备的建帐、日常管理和安全测评;

3.设备的正确使用和日常维护保养;

4.设备润滑的日常管理和设备的故障与事故管理;

5.设备在本单位内部的移装和封存管理;

6.固定资产设备报废的申请。

(五)负责制订本单位年度设备技改、技措和新品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完成后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六)负责本单位年度设备检修计划的制定,并组织实施,完成后组织试车验收。

(七)负责本单位压力容器的建帐、建档、使用、维护和检测。

(八)负责本单位检验、试验设备的校准。

(九)负责本单位操作、维修工人的岗位培训和考核。

(十)汇总本单位设备管理情况及数据,按总厂主管部门要求填报本单位设备管理统计报表。

第三章设备的前期管理

第八条设备的前期管理是指设备从规划、选型、设计、制造、购置到安装、调试、投入运行期间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公司各单位在购置设备之前应当进行可行性分析、寿命周期费用和安全、节能、环保性能评价,并按规定上报审批。

经有关部门和企业领导批准后,方可安排实施。

各单位应明确规定设备主管部门要参与设备的规划、选型工作,提出设备可靠性和维修性等方面的要求。

凡是未经设备主管部门核签的,规划部门不予立项,财务部门不予付款,设备部门不予验收。

第十条新设备到货后应及时组织开箱检查,尽快安装调试,投入使用。

以便在索赔期内处理发生的问题,避免经济上受到不应有的损失。

第十一条设备移交时,由购建部门组织安装部门、使用部门和设备主管部门按下列程序办理交接手续

(一)按设备装箱单核对设备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出厂检验单、合格证、装箱单等)、随机配件、专用工具等,以上应全部登记。

其中设备附件及工具应交使用部门保管,其余全部由设备主管部门接管。

(二)进行设备技术状况的检查和验收,包括外观和安装正确性检查,安装精度和设备精度检验,性能检查和联动试车,空运转试验和负荷试验等。

全部检查验收完毕后,根据以上各种记录做出准确的技术结论。

(三)完成上述资料清点及技术状况检验工作,并证明全部合格后方可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固定资产设备移交单由购建部门主办,经使用部门和设备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后,送交财务部门转账。

第十二条企业自制设备应由本单位设备主管部门组织管理、维修、使用方面的人员参加设计方案的研究和审查工作。

设备制造完成后要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和准确的资产计价。

第十三条公司各单位在设备购置工作中要建立经济责任制,明确每台设备在购置各个环节的责任人。

设备购置计划实施后应尽快形成生产能力,取得经济效益。

凡因主观原因造成设备购置中不应有的失误,诸如设备不能使用、设备不符要求、利用率低等,要给予责任者适当的经济或行政处罚。

第四章设备的使用与维护

第十四条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备的操作、使用、维护、保养规程,严格岗位责任制。

操作工人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熟悉设备的结构、性能、安全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方法,经理论和操作考试合格,由本单位设备主管部门发给操作合格证后,方可独立操作。

第十五条设备使用单位和操作者应当熟知并做到“三好”、“四会”、“五项纪律”、“六项要求”,即:

(一)三好:

管好、用好、修好。

(二)四会:

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

(三)五项纪律:

1.实行定人定机,凭操作证使用设备,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2.经常保持设备清洁,按规定加油,保证合理润滑;

3.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4.保管好本设备的工具、附件,不得损坏和遗失;

5.发现异常立即停车,自己不能处理的,应立即通知维修人员检查处理。

(四)六项要求:

整齐、清洁、润滑、紧固、防腐、安全。

第十六条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根据设备的结构、性能和技术经济特点安排加工任务。

不得“大机小用”、“精机粗作”,严禁超负荷、超规范使用。

对不合理使用设备的行为,操作人员有权拒绝加工,设备维修人员及各级设备主管部门有权制止,并追究违章指挥者的责任。

第十七条设备使用必须定人、定机、定职责。

单人使用设备由操作者负责;多人使用设备由班组长负责;公用设备要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八条维修工人应实行区域责任制和巡回检查制。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区域设备经常保持完好技术状态。

(二)督促并指导设备操作者合理使用维护设备。

(三)及时发现并排除设备事故隐患。

(四)检修设备的突发性故障。

(五)完成定期检修作业并做好设备日常维修的原始记录。

第十九条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设备在生产中的重要程度及本身特点,确定实行三级保养制或点检制等不同的维护保养方式,编写出各类保养或点检的标准书,按年、季、月制定计划并遵照执行。

第二十条通用类设备及非生产线上的设备,可实行三级保养制,具体内容如下:

(一)例行保养(日常保养)

1.例行保养由操作人员进行;

2.例行保养的时间是每天上、下班前15分钟,周末、节假日下班前2~4小时进行;

3.通过保养应使设备处于下列状态

(1)导轨无油污、锈迹、灰尘、切屑、拉毛碰伤;

(2)各传动系统正常,变速和操作系统灵活可靠,振动在允许范围之内;

(3)润滑系统完整可靠,油路畅通,油标醒目,各油孔保持正常润滑;

(4)零部件完整,附件齐全、清洁,保管妥善;

(5)机床内外清洁,无黄袍、油污、锈蚀;

(6)机床周围场地清洁、整齐,地面无油污、垃圾杂物;

(7)附属仪器仪表、安全防护装置完好可靠,指示准确;

(8)泄漏不超过标准。

(二)一级保养

1.一级保养以操作工人为主,维修工人配合进行;

2.一级保养的间隔期一般为6个月左右;

3.一级保养的内容除包括全部例保内容外,还应包括

(1)清扫、检查、调整电气部分;

(2)清洗、检查设备内部;

(3)检查、调整部分零部件,紧固地脚螺钉及有关紧固件;

(4)疏通油路,清洗或更换油毡、油线并添油;

(5)清除活动面的毛刺;

(6)排除故障,消除隐患。

(三)二级保养

1.二级保养以维修工人为主,操作工人配合进行;

2.二级保养的间隔期一般为12个月左右;

3.二级保养的内容除包括全部一保内容外,还应包括

(1)检查设备的主要精度与技术状况,调整安装水平;

(2)结合换油周期进行换油,清洗各润滑部位;

(3)测量有关电气参数,全面检查电气及线路,结合规定的周期对安全装置进行校验;

(4)修复或更换磨损的零件,刮研必要的磨损部位,清洗或更换轴承。

第二十一条专用设备或生产线可执行点检制,具体内容如下

(一)日常点检

1.日常点检由机调员或操作工按规定的时间(班、日、周)进行,不停机;

2.日常点检的项目有

(1)机器有无异常声音;

(2)各指示仪表是否正常;

(3)相关的工艺参数是否正常;

(4)润滑是否正常;

(5)有无异常振动或异常声音,螺钉是否松动;

(6)结合工艺要求,对设备进行必要的调整;

(7)保持设备及工作现场整洁,排除一般泄漏。

3.点检人员在规定的时间,按照日常点检表中所规定的项目逐项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按规定的符号记录在点检表上。

维修人员定期收回点检表,进行汇总分析,并将设备的异常情况向设备技术人员反馈,以便在定期点检时安排修理,消除缺陷。

(二)定期点检

1.定期点检由维修人员按定期点检计划进行;

2.定期点检的周期由设备使用单位根据设备的具体情况制定,可分为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十二个月或更长时间。

一般安排在节假日进行;

3.定期点检的主要内容

(1)测定机器的技术性能参数,确定机器的劣化程度并进行适当调整;

(2)检查各规定部位,对磨损或已到寿命周期的零件进行修复或更换;

(3)清洗各润滑部位,结合换油周期进行换油;

(4)清洗或更换轴承,全面检查、修复电气部分,结合规定的周期校准有关的仪表及安全装置;

(5)修理日常点检中无法排除的问题;

(6)测绘有关零件,为大(项)修做准备。

4.定期点检完成后,由点检人员按要求填写点检任务完成表,将设备的点检情况及修前、修后的精度、性能等技术参数做详细记录,并反馈给设备技术人员,以便适当安排设备的大(项)修。

第二十二条设备无论实行三级保养制或点检制,均应按保养或点检的周期、内容、方法及要求进行。

执行中要认真填写保养记录卡和点检表。

一、二级保养和定期点检完成后,由执行人、使用人和设备技术负责人共同验收签字。

一、二级保养记录卡和定期点检表应按规定的路线传递,最后归档保存。

第二十三条各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重视和加强动力、起重、运输、仪器仪表、压力容器等特殊设备的使用、维护、检测、修理和预防性试验,确保安全运行。

第二十四条各设备使用单位应制定并严格执行润滑“五定”(定人、定点、定质、定量、定时)制度,切实加强润滑管理和设备防漏等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各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设备状态监测及故障诊断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设备状态监测及故障诊断工作。

其内容应包括

(一)确定被监测设备及其监测点、监测手段、周期。

(二)收集、整理、分析设备故障记录。

(三)协助修理人员制定合理的科学的设备修理方案。

(四)开展预知维修和改善性维修。

第二十六条设备故障记录是进行设备故障分析处理的原始依据。

各单位必须认真抓好每台设备的故障记录。

每月要将设备故障记录定期汇总到设备状态监测人员或修理技术人员处,以供分析设备状态,安排诊断或修理。

对多次发生故障的部位,各单位设备主管部门应组织人员进行分析,并考虑对其进行改善或改造性维修。

第二十七条公司各单位要把设备使用和维护保养列为经济责任制的考核内容,由各单位设备主管部门按月、季、年定期检查,作为奖惩的依据。

第五章设备的计划检修

第二十八条各设备使用单位应在每年对设备进行技术状态普查的基础上,结合生产安排,于当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设备大(项)修计划,报本单位设备主管部门。

本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应按检修计划进度要求进行相关考核。

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设备检修项目,应提前办理调整手续。

第二十九条设备使用单位对所使用的主要设备应分类制定,并不断完善《设备检修规程》,合理确定设备的修理周期和检修定额。

要重视对检修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设备检修水平,延长检修周期,降低修理成本。

第三十条设备检修前,应先制定检修方案。

修理方案应包括:

修理内容、质量要求、工时定额、允许停歇时间、所需备品配件、材料、工器具以及安全措施等,并下达修理任务书。

第三十一条检修结束后,修理人员应认真填写修理记录。

由主管技术人员负责,会同修理人以及使用人,按照检修任务书和有关技术标准试车验收。

验收合格后,共同会签,交付使用。

并将完整的修理资料存入设备档案。

第三十二条对于计划检修项目,各单位应挖掘自身潜力,尽量安排本单位力量实施。

自己的确无能力检修的项目需进行对外技术协作时,应委托给具有相应修理资质等级的单位修理。

设备送修时,双方要签订修理合同。

修理合同的审查和签订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设备的修理费用直接计入当期制造费用。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要做好备品配件的管理工作,制定科学的备件消耗和储备定额,合理地储备备件。

在保证备件供应的同时,力求降低备件储备资金,加速资金周转,妥善保管备件,及时满足设备修理的需要。

第六章设备的事故管理

第三十五条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产或效能降低,停机时间和经济损失超过规定限额者为设备事故。

第三十六条设备事故按其损失价值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一)一般设备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30000元以下。

(二)重大设备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价值在30000元及以上,100000元以下。

(三)特大设备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价值在100000元及以上。

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价值计算公式:

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价值=所需材料费+单位小时工时费(元/时)×修理工时

第三十七条设备事故按其产生的原因分为责任事故、质量事故、自然事故。

(一)责任事故:

凡因人为原因,如违反操作规程、擅离工作岗位、超负荷运转、加工工艺不合理以及维护修理不良等造成的设备损坏、停产或效能降低。

(二)质量事故:

因设备原设计、制造、安装等原因造成的设备损坏、停产或效能降低。

(三)自然事故:

因自然界客观因素造成的设备损坏、停产或效能降低。

第三十八条设备事故的处理应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与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三十九条设备事故发生后,操作者应采取紧急措施,避免事故扩大,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有关人员查看现场。

由本单位设备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调查分析事故发生原因,研究修复方案。

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后7日内,事故单位必须根据现场情况及调查分析结果填写《设备事故报告单》报公司设备主管部门。

关键设备或重大、特大事故要在2小时内报告公司设备主管部门,5日之内要以专题报告形式上报。

公司设备主管部门应派员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在查清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后,要对事故责任者视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及本人态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罚或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要依法制裁。

对事故隐瞒不报或掩盖事实、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加重处罚。

第七章 检验试验设备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检验、试验设备是用于产品质量控制、性能评定,对被测量进行定量确定或定性区别的非通用测试设备。

凡具有准确度、稳定性、量程分辨力等计量特性的检验、试验设备均纳入检验、试验设备管理范围。

第四十三条检验、试验设备的校准方法由各使用单位负责编制,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查后,送交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进行标准化。

标准化后的校准方法由集团公司技术中心按受控文件下发各使用单位执行。

第四十四条检验、试验设备的确认间隔根据设备类型、使用频度、使用的环境条件、要求测量的准确度、以往校准记录得出的趋向性数据、制造厂的建议、自编校准方法的要求等因素确定。

确认间隔进程计划由各使用单位负责编制,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报公司设备主管部门备案。

确认间隔进程计划由各单位组织实施,公司设备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检验、试验设备的校准人员必须符合集团公司计量管理程序文件《计量确认人员管理程序》中的要求,经本单位考核合格,报公司设备主管部门备案。

检验、试验设备的校准人员负责按照检验、试验设备校准方法和确认间隔进程计划完成本单位的检验、试验设备的校准工作,出具校准记录。

第四十六条各使用单位检验、试验设备校准人员、校准方法和确认间隔进程计划的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公司设备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校准合格的检验、试验设备由校准人员在该设备的显著位置张贴《检验、试验设备合格证》标识。

如发现检验、试验设备有异常或超差等情况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及时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公司设备主管部门和检验、试验设备使用单位对检验、试验设备管理除履行本制度所规定的职责外、还应按照《计量管理程序文件》等公司有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设备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四十九条公司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以下设备管理制度

(一)设备前期管理制度。

(二)设备资产管理制度。

(三)设备使用与维护保养制度。

(四)设备检修管理制度。

(五)设备安装、调试、改造、更新管理制度。

(六)设备档案和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七)设备备品配件管理制度。

(八)设备事故与故障管理制度。

(九)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十)设备管理工作考核和奖惩办法。

第五十条公司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各项规程、标准和定额

(一)主要生产设备的操作、使用、维护、检修规程。

(二)主要生产设备的投产验收、完好、保养、检修等技术标准。

(三)主要生产设备的检修工时、资金、消耗、储备定额。

第五十一条公司各单位应制订并实现以下主要工作计划

(一)设备改造与更新计划。

(二)设备检修计划。

(三)动力、起重、运输、仪器仪表、压力容器等对安全生产影响特别明显设备的检查检测计划。

(四)检验、试验设备确认间隔进程计划。

(五)设备管理、操作与维修人员岗位培训计划。

第五十二条公司各单位应有完整、齐全、准确的原始记录,主要项目有

(一)主要生产设备更新改造申请、选型审批资料。

(二)重大设备更新改造项目技术经济论证资料。

(三)设备安装验收单及移交使用记录。

(四)含有设备运行状况的交接班记录。

(五)设备台时记录。

(六)主要生产设备维修、保养、点检记录。

(七)设备检修完工质量检验单。

(八)主要生产设备技术状况定期检查记录。

(九)设备封存、出租、转让、报废凭证。

(十)设备事故报告单和事故处理结论。

第五十三条公司各单位应进行以下统计与分析工作

(一)主要生产设备完好率。

(二)主要生产设备利用率。

(三)主要生产设备故障停机率。

(四)设备事故情况。

(五)设备更新改造和检修计划执行情况。

(六)设备备品配件消耗和库存资金占用情况。

(七)主要生产设备技术状况劣化情况。

(八)闲置设备调剂利用情况。

(九)上级规定的其他统计指标。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公司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五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归XX管理部,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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