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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docx

浙江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浙政办发〔2014〕61号文件附件3

浙江省工业大气污染防治

专项实施方案

(2014-2017年)

2014年5月

浙江省工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实施方案

(2014-2017年)

为加快推进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全面改善空气质量,根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浙政发〔2013〕59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与目标

坚持源头治理、综合施策,倡导绿色低碳生产方式,按照“重点突出、重拳出击、重典治污、力求实效”的总体要求,大力推进工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烟粉尘(PM)以及挥发性有机废气(VOCs)等工业大气污染治理。

力争通过4年的努力,全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显著下降,到2015年,全省工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烟粉尘(PM)以及挥发性有机废气(VOCs)排放总量分别比2010年减少13.3%、18.0%、15%和18%;到2017年,全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继续稳步下降,钢铁、水泥、化工、石化等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力争工业废气排放综合削减量达20%以上。

——2014年底前,30万千瓦及以上煤电机组全部取消脱硫旁路。

省统调煤电机组全部完成低氮燃烧及烟气脱硝改造。

——2015年底前,所有省统调燃煤机组完成脱硫设施旁路改造,全省所有钢铁、石油炼制、有色金属冶炼企业都要安装脱硫设施,所有保留的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完成脱硫设施建设或改造。

火电和水泥行业完成烟气脱硝治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浓度限值。

——2016年底前,基本完成炼化和化工、涂装、合成革、生活服务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印刷和包装、木业、制鞋、化纤等10大行业的VOCs污染整治示范区建设。

——2017年底前,现有60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基本完成烟气清洁排放技术改造,达到天然气燃气轮机组排放标准要求。

全省基本完成燃煤锅炉、窑炉、10万千瓦以下自备燃煤电站的清洁能源改造任务。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环境准入。

将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烟粉尘(PM)以及挥发性有机废气(VOCs)排放污染物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除热电联产外,禁止新建国家禁止的新建燃煤发电项目,所有新(改、扩)建燃煤机组、燃煤热电机组必须采用烟气清洁排放技术,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标准。

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绍兴等环杭州湾地区重点控制区及温州、台州、金华和衢州等地,新建项目涉及VOCs排放的,实行区域内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舟山和丽水实行1.5倍削减量替代。

全省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禁止新建直接燃用非压缩成型生物质燃料锅炉。

城市建成区不新建以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城市建成区以外,开展以压缩成型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项目建设试点工作,生物质锅炉排放执行天然气锅炉排放标准。

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产能过剩行业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者减量置换。

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二)实施脱硫脱硝工程。

1.火电行业

取消脱硫设施旁路。

2014年底前,所有30万千瓦及以上煤电机组全部取消脱硫旁路;到2015年,省统调煤电机组全部完成脱硫设施旁路改造。

全面完成脱硝改造。

所有新建、在建省统调煤电机组必须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并配备烟气脱硝设施。

2014年底前,省统调煤电机组全部完成低氮燃烧及烟气脱硝改造。

实施烟气清洁排放技术改造。

2014年,力争完成浙能嘉华电厂7#、8#机组、浙能六横电厂等新建机组烟气清洁排放示范工程建设与改造,到2015年,力争完成国华宁海、浙能六横、浙能台二、华能长兴等电厂16台以上燃煤机组的烟气清洁排放工程的建设与改造,达到燃气轮机组烟气排放标准要求。

所有新建、在建火电机组必须采用烟气清洁排放技术,2016年起,重点地区的60万千瓦(不含)以下省统调煤电机组逐步开展烟气清洁排放技术改造,达到烟气排放标准特别限值要求。

到2017年,全省60万千瓦及以上在役火电机组基本完成烟气清洁排放技术改造,达到燃气轮机组烟气排放标准要求。

2.热电行业

全面完成脱硫设施建设。

2014年底前,全省现役燃煤热电联产机组全面完成脱硫设施建设与改造,新(改、扩)建燃煤热电联产机组不得设置脱硫设施旁路。

积极开展热电脱硝改造。

新(改、扩)建热电联产机组必须采取低氮燃烧技术并配备烟气脱硝设施,加快未列入关停计划的现役热电机组实施低氮燃烧及烟气脱硝改造。

到2015年底前,重点地区65蒸吨/时及以上燃煤热电联产机组基本完成低氮燃烧及烟气脱硝改造。

实施烟气清洁排放技术改造,与热电脱硫工作同步开展。

取消脱硫设施旁路。

2014年起,有条件的现役燃煤机组逐步取消脱硫设施旁路,到2017年,一炉一塔布置脱硫设施的燃煤热电联产机组全部取消脱硫设施旁路,两炉一塔或多路一塔布置脱硫设施的燃煤热电联产机组全部完成脱硫设施旁路改造。

实施烟气清洁排放技术改造。

2016年起,新(改、扩)建燃煤热电联产机组必须采用烟气清洁排放技术,在役机组逐步开展烟气清洁排放技术改造,达到烟气排放标准特别限值要求,重点地区可以参照天然气轮机组排放标准,开展烟气改造试点工作。

3.钢铁行业

2014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钢铁联合生产企业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脱硫改造,实现稳定可靠运行,确保综合脱硫效率达到70%以上。

2016年起,逐步开展钢铁联合生产企业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脱硫设施旁路取消工作。

4.水泥行业

全面完成水泥企业脱硝改造。

到2014年,所有规模2000吨/日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完成低氮燃烧或烟气脱硝改造,综合脱硝效率达到55%以上。

到2015年,所有在役的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全部完成低氮燃烧或烟气脱硝改造,综合脱硝效率达到55%以上。

到2017年,所有规模4000吨/日以上的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完成深度治理,烟气排放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5.其他行业

2014年底前,完成镇海炼化催化裂化装置脱硫设施建设并投运。

2015年底前,所有石油炼制企业的催化裂化装置、有色金属冶炼企业都要安装脱硫设施,综合脱硫效率达到70%以上;重点建筑陶瓷窑、浮法玻璃生产企业安装烟气脱硫设施,综合脱硫效率达到60%以上。

按规划保留的所有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完成脱硫设施建设或改造,实现稳定可靠运行。

(三)实施工业烟粉尘治理。

1.实施重点行业烟粉尘提标改造。

在积极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实施集中供热、淘汰燃煤小锅炉基础上,对火电及热电联产锅炉实施提标改造,对保留的燃煤锅炉、窑炉、烟粉加工车间实施烟粉尘治理。

现有所有火电要在2014年7月1日前,完成提标改造、达到新标准要求,烟粉尘排放标准从50mg/m3提标到30mg/m3(重点控制区20mg/m3);2015年前,完成水泥、钢铁、石化、有色、化工等行业企业烟粉尘深度治理,达到新标准要求,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绍兴等环杭州湾地区实施特别排放限值。

2017年底前,全省60万千瓦以上火电燃煤机组,基本完成清洁化改造,达到燃气机组排放标准,从30mg/m3(重点区域20mg/m3)进一步提升到5mg/m3。

2.削减有组织烟粉尘排放。

对于排放细颗粒物的工业污染源,重点行业主要包括:

火电、冶金、建材、石油化工、合成材料、制药、塑料加工、表面涂装、电子产品与设备制造、包装印刷等,应按照生产工艺、排放方式和烟(废)气组成的特点,选取适用的污染防治技术。

工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宜采取袋除尘、电除尘、电袋除尘等高效除尘技术,鼓励火电机组和大型燃煤锅炉采用湿式电除尘等新技术。

2015年底前,排放细颗粒物的工业污染源全面完成烟粉尘治理设施建设。

3.实施无组织排放治理。

对产生无组织烟粉尘排放的企业实施封闭管理或建设防尘设施。

港口、物流堆场、煤堆场等产生大气颗粒物污染物的生产活动应尽量采用密闭装置,避免无组织排放;无法完全密闭的应建设防风抑尘设施。

2015年底前,各无组织排放烟粉尘污染源全面实施封闭管理或完成抑尘设施建设。

(四)实施工业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

1.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以炼化和化工、涂装、合成革、橡胶和塑料制品业、印刷和包装、纺织印染、木业、制鞋、化纤、生活服务业、储存和运输业、建筑装饰、电子信息等13个主要行业为重点,以杭州、宁波、温州、湖州、嘉兴、绍兴、金华、台州等8个城市为重点区域,全面推进全省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

2.规范治理分步实施。

全面启动阶段(2013-2014年)。

11个设区市制定实施当地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VOCs污染整治实施方案,按照责任分工启动整治示范区建设,完成印染行业定型机废气整治和油气回收深化整治工作。

全面推进阶段(2014-2015年)。

2014年底前,基本完成炼化与化工、涂装、合成革、生活服务业等4个行业重点区域的整治与验收。

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炼化和化工、涂装、合成革、生活服务业等4个行业的VOCs污染的整治验收,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中的工业VOCs治理项目。

整治深化阶段。

2016年,完成涂装、橡胶和塑料制品业、印刷和包装、木业、制鞋、化纤等5大行业的VOCs污染整治示范区建设。

2017年,基本完成化工、涂装、合成革、纺织印染、橡胶塑料制品、印刷包装、化纤、木业、制鞋、生活服务业等10大重点行业整治。

3.强化监管过程控制。

建立完善VOCs排放监测监控体系。

11个设区市及重点区域所在县(市、区)环境监测部门必须具备VOCs监测能力,定期对重点企业、VOCs排放集中区或工业园区进行空气质量监测。

重点行业工业企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VOCs排放监测。

企业应当加强自行检测能力建设,化工企业逐步建立与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体系适应的检测能力。

进一步提高突发环境事故的防范应对能力,重点区域要建立区域大气中VOCs浓度实时监控体系,健全VOCs排放源动态监控与信息采集系统,进一步完善VOCs排放源清单。

强化企业环保管理。

加强企业VOCs排放申报登记和环境统计,建立完善的“一厂一档”,建立健全VOCs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原排放记录及环保设施建设档案。

三、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县(市、区)政府是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

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细化分解工作要点,分阶段提出任务计划,加大资金、政策支持力度,保障机构、经费和人员,逐项落实工作任务,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环境监管。

对未完成整治的企业,要从新项目准入、排污许可证核发、各类评优及资金补助等各方面予以制约;对拒不执行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或者停产整治等决定继续违法生产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积极开展各类执法检查,始终保持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加强对火电厂用煤总量、煤质等的监管。

依托长三角合作平台,加强长三角区域联动执法,探索定期组织跨省、市、县的大气污染联合执法,重点加强跨界大气污染的环境监管和联合执法。

推动大气环境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大资金投入。

各级政府要加大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财政支持力度,对VOCs和烟粉尘污染治理、火电清洁化提标改造、重点企业技术装备提升等给予支持。

对现有生产企业就地关闭转产的,财政将予以扶持,并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优惠。

对主动实施搬迁、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在新项目用地、审批方面给予优先办理。

采取积极有效方式,促进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先进技术的应用。

建立健全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带动地方、企业和全社会投入。

(四)强化科技支撑。

围绕我省工业大气污染治理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加大科技攻关力度,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相关企业和环保公司加强针对性强、技术含量高的应用性技术的研发。

鼓励开发高效污染治理技术,作为实施更加严格排放控制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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