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云县实施《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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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云县实施《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细则
祥云县实施《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我县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问题,根据《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9〕5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祥云县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土地在《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云政发〔2008〕226号)施行后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收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册人员。
退耕还林的土地不列入本实施细则的“被征地”保障范围。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县统筹。
坚持缴费及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自求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水平应与本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五条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业务由县社会保险局负责经办。
财政、国土资源、审计、公安、银行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村(居)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为参保单位,由参保单位负责为符合参保条件的对象办理参保手续、并统一缴费。
被征地农民参保时,应进行资格审查。
经村(居)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后提名造册,由参保单位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并同时在本村(居)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后报经县国土资源局审核确定,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最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七条 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政府补助及其他拨款。
(三)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
(四)基金收益。
(五)其他收入。
第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由被征地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县人民政府分比例共同承担,实行一次性缴纳。
筹资总额以本县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缴费基数,按15年缴费年限来确定。
政府补贴部分为筹资总额的40%,个人缴纳和集体补助部分为筹资总额的60%,其中个人缴纳30%,集体缴纳30%。
基本养老保障资金不计征税、费。
第九条 政府补助部分由财政部门从增收的专项征地资金中一次性划拨。
政府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根据国家确定的土地级别,每亩增收不低于2万元的资金,专项用于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 在确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提下,个人缴纳和集体补助部分从不超过50%的安置补助费和不低于70%的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列支。
在征地时,县人民政府将会把基本养老保障费用作为农地取得费用的一部分依法测算,并由征地机构将测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基本养老保障费等测算资料送县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县财政局进行一次性解缴,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时,其不足部分由县财政局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予以补足。
第十一条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风险准备金。
县人民政府在土地出让时,由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提取5%的资金用于建立基本养老保险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不足和待遇调整。
需动用风险准备金时,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使用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使用。
三、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足额缴费的,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直到死亡。
第十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金主要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分别从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中列支,个人账户不足时,由统筹账户列支。
月基本养老保险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积累总额÷180)+月基础养老金(月基础养老金为启领时本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0%)。
启领时,月基本养老保障金达不到本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由统筹账户资金予以补足。
第十四条 基本养老保障金标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适时进行适当调整,出台调整政策。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由县社会保险局按月提出用款计划,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县财政局复核后将所需资金拨付到县社会保险局,由县社会保险经局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养老保险管理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金采取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政府补贴部分一次性划入统筹账户,个人缴纳和集体补助部分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
各方应按规定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资金按时足额缴纳。
第十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基本养老保险风险准备金纳入县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资金增值收益分别记入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障基金利率计息,利息全部转入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九条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本息余额一次清算,在办理有关手续后,退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没有法定继承人且也没有指定受益人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应全部转入统筹账户。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在办理养老保险金个人帐户清退结算手续时,提供公安部门的死亡证明书、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和相关合法证明。
第二十条 养老保险金个人帐户不作异地转移。
出国(境)定居、现役军人提干(或安置到外地就业)和户口迁移出本县的,可退出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其个人帐户本息余额一次退还本人。
第二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并参保的,应退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其个人账户本息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并终止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关系。
第二十二条 已参加原农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时,原农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可视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一次性抵交进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终止原农村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三条 按月领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到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每半年需提供一份由国家规定的有关机关出具的生存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此由其国内指定人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二十四条 县社会保险局必须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档案。
第二十五条 县社会保险局必须为被征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险个人帐户,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号作为参保人唯一和终身的社会保障号。
第二十六条 县劳动保障、财政、国土资源、审计、公安等部门要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云政发〔2008〕226号文件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要求,各司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骗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的,由县社会保险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将按照省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入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祥云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