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洲御园铝合金门窗施工合同121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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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洲御园铝合金门窗施工合同1217

江阴盛丰置业有限公司

《海洲御园》

铝合金门窗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海洲御园1#-9#楼铝合金门窗

工程地点:

江阴市周庄镇至公路南侧,学东路东侧

合同编号:

SGHT-2015-9

资质证书等级:

金属门窗工程专业承包贰级

发包人:

江阴盛丰置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

南通东海建设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2015年9月2日

 

铝合金门窗施工合同

 

发包方(全称):

盛丰置业有限公司(甲方)

承包方(全称):

南通东海建设有限公司(乙方)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

义务,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海洲御园

工程地点:

江阴市周庄镇至公路南侧,学东路东侧

工程内容:

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工程

1.1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方式

1.承包方承包范围:

本合同、本合同图纸、工程说明和标准工程规范、招标文件、承包方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1-9#楼所示的全部铝合金门窗制作和安装。

2.承包方式说明:

承包范围的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及包施工管理等等的工程施工专业承包方式。

1.2合同工期

1、2#、3#、5#、6#四幢楼门窗附框到9月30日前全部安装结束。

2、二期工程内有6套样品房铝合金门窗制作和安全(含配件和窗百叶)要求到9月30日前全部结束。

3、其他窗的安装按照甲方要求的工期另行协商工期完成。

1.3质量标准及安全目标

工程质量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

安全目标:

无安全重大事故

1.4合同价款

本合同暂定总价为:

伍佰陆拾伍万元

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详见下表:

(以上价格内含一切费用、税金、保险,同时包含市场风险及国家政策性的调整,国家税收调整除外,税收超过总价的5%以外的由甲方承担)

最终以固定单价和实际施工面积进行计算。

1.5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招标文件

3.投标书及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施工图纸及答疑纪要

8.门、窗的二次设计文件

9.合同过程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10.经发包方确认的施工方案和业主及监理的各项管理措施、考核细则。

11.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6其他补充说明

1.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2.承包方向发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并在工程竣工14天内将竣工档案资料移送至发包方,未按时交付竣工档案材料导致发包方无法完成竣工备案手续时,承包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发包方的一切损失。

3.发包方向承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4.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1.7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5年9月2日

合同订立地点:

江阴市周庄镇东大街海洲御园售楼中心

本合同双方约定:

经双方签字盖章后

发包方:

(公章)江阴盛丰置业有限公司承包方:

(公章)南通东海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第2章

通用条款(略)

具体详见(CF-1999-0201)

发包方、承包方严格执行《通用条款》

第3章

分专用条款

3.1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3.1.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

(2)本合同专用条款及附件(3)通用条款(4)招标文件(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资料(6)投标书及附件(7)图纸及本合同签订前已完成的设计变更(8)门窗二次设计文件(9)合同过程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10)经发包方确认的施工方案和业主及监理的各项管理措施、考核细则。

3.1.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不使用其他语言文字。

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法规是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

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通用建筑施工规范和有关法律规定,施工中必须使用工程规范约定的国家标准、规范;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可使用工程规范约定的经发包方认可的行业专业标准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标准、规范。

承包方应执行国家标准规范中的各行专业和地方标准规范中最高的标准。

3.1.3图纸

1.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开工前提供全套施工图一套

2.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3.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方。

3.2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3.2.1工程师

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总监

2.发包方派驻的工程师及工程管理部人员

姓名:

吉佰明职务现场总负责人

3.职权:

负责施工现场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文明的管理,协调处理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周边的关系,发包方所出具的书面文件必须经发包方盖章确认后生效。

3.2.2项目经理

本工程承包方的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承包负责人

1.承包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或承包负责人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2.项目经理按发包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

如果责任在发包方,由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如果责任在承包方,由承包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3.承包方原则上不允许更换项目经理或承包负责人,如确需更换项目经理或承包负责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并征得发包方同意。

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4.发包方在认为承包方的项目经理或承包负责人不称职或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时,有权要求承包方更换,承包方在接到发包方要求7日内,必须完成前述工作。

3.2.3发包方工作

1、甲方提供施工所需水、电、线路接驳点,并保证满足施工期间的需要,费用由乙方承担。

 2、将50线及标高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3、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及时签发交底会议纪要。

4、协调其他专业班组为乙方提供安装门窗所需的外架、垂直运输设备;

5、负责协调周边非施工原因出现民事纠纷。

因非施工方出现地方民事纠纷和发生的相应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3.2.4承包方工作

承包方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应按甲方要求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

由承包方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并负责承包范围内安全保卫工作;如承包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承包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3.承包方如需在现场搭建临时门窗制作厂房,经先经发包方批准后方可搭建;

4.根据国家及地方的有关规定,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有关交通、环卫、环保、施工噪声、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并由承包方办理有关手续,承担相关费用,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

承包方负责协调和处理因施工引起的周边地段民事纠纷,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包括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罚款和赔偿。

5.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保护措施由承包方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方自费予以修复,若承包方未能及时修复,发包方可自行委托其他人进行修复,并从承包方工程款中扣除。

发包方要求承包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发生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6.因施工方原因造成的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地上输电线路和临近建筑物、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若由于承包方保护措施不当而使得邻近建筑物、地上输电线路及总包方各种防护等发生损坏,承包方应负修复责任,如自身无能力修复,则由总包方按排人员修复到位,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7.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按照江阴地区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考评标准表的要求执行。

若达不到文明工地要求,发包方有权责令其停工整顿,工期不顺延。

承包方应执行发包方与监理公司所签订的相关管理办法及奖罚条例(相关标准发包方在承包方进场后一个月内提供)。

承包方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交工前将所有建筑垃圾从施工场地清除,将所有剩余的建筑材料运至指定地点堆放,将所有施工机械和设备从施工场地运走。

8.双方约定承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

负责安装施工用水电的计量表具,并经发包方确认,承包方承担施工期间自身的施工用水、电等费用;发包方于每月月底将承包方该月所使用的水、电等数量及费用书面通知承包方,并由发包方从应付承包方的工程款中扣除该费用。

9.按施工安全规范规定,做好预防事故的各项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如因承包方原因发生的工伤火灾事故均由承包方负责,并按规定在两天内书面报告发包方和主管单位备案;

10.承包方应检查发包方提供的控制点和水准点及50线并进行复测工作,并予以有效保护;

11.根据施工图和工程所在环境,科学合理地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依据合同工期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编制机械设备、劳动力、材料、设备及中间产品的进场计划;

12.做好施工原始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各种原材料的质保书及工程验收交户时门窗的各项检测报告,做好有关资料的记录和整理工作,工程竣工验收后五日内移交发包方;

13.承包方需按规定为承包方的建筑施工外来从业人员缴纳政府规定的保险费(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14.承包方的项目经理或承包负责人必须按时参加每周的监理工程例会,不许迟到,如有事应及时向发包方项目工程师书面请假,并得到发包方项目工程师的签字认可;否则按无故不参加例会处理:

处以200-500元/次的罚款。

15.承包方的项目经理或承包负责人必须保证每周至少有5个工作日以上会在现场,且不允许中途无故离开施工现场;

16.除上述项目外,承包方还须负责按招标文件中要求完成承包范围内所有项目。

承包方应严格依法履行上述业务;未严格履行上述业务,造成发包方经济损失的,发包方有权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该损失的相应金额。

3.3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3.3.1进度计划

承包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双方合同生效后10日内做出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交总监与发包方审核批准,工程进度计划在每月25日前报送监理与发包方。

工程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

收到承包方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后五工作日内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所有工程必须在合同工期内结束,每月25日前提交剩余工作量进度计划。

施工组织设计中综合考虑,但进度计划中必须明确单位工程门窗付框安装、门窗框安装、门窗扇安装(含配件)、窗淋水试验、竣工验收的时间,作为合同附件和奖罚依据。

3.3.2开工及延期开工

因发包方原因不能按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方,推迟开工日期。

推迟开工不足28天的,竣工日期作相应顺延,但发包方不对承包方因此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3.3.3工期延误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不可抗力或由于设计变更、补充等原因影响工期的、承包方必须在7日内办理延期申请手续,否则,则视为不涉及工期顺延。

其他工期提前或延误的奖罚措施。

3.3.4暂停施工

发包方有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任何阶段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方暂停施工,因此种书面通知所造成的工期延误由发包方承担。

承包方在接到暂停施工通知后,应于7天内完成撤场工作(包括施工人员及设备等),所有已暂停工程的恢复将以发包方的书面复工通知书作为开工条件,并延续计算工期,承包方有义务在接到发包方书面复工通知书后7天内组织原管理班组人员进驻现场,如需更换项目组管理人员,需经承发包双方确认。

上述暂停施工的指示不包括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停工。

3.3.5工程竣工

1.承包方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每延期1天,承包方按工程总造价的0.02%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

3.施工中发包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

3.4质量与验收

3.4.1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法定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鉴定,检测合格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不合格由乙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3.4.2检查和返工

1.承包方应认真按照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J12488-2013(DGJ32/J157-2013)居住建设标准化外窗系统应用技术规程上的要求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进行施工,随时接受现场监理和发包方委派的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方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方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3.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三级检验制度和验收程序办理,并经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否则每违反一次,发包方有权对承包方处以罚款人民币200-500元/次。

4.承包方应认真按照施工规范、设计要求进行施工,随时接受发包方和现场监理工程师的检查验收。

凡检查重复两次不合格的,发包方有权对承包方处以每次罚款人民币200—500元。

5.承包方必须建立自身的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机构、质量管理制度(见附件《质量控制手册及质量管理实施方案》)。

6.承包方必须确保每天按排一名质量管理员在现场进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否则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支付人民币200—500元/天的违约金。

7.因质量问题造成返工、停工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合同价款不予增加,工期不予顺延。

如合同解除,则承包方应按合同总价的0.02%/天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

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8.门窗安装及验收标准详见招标文件附件13

3.4.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

门窗付框安装结束、门窗框安装结束、门窗扇安装结束、淋水试验及建筑主管部门要求验收。

2.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合同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监理、承建商等单位的技术责任人等参加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工程的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承包方准备验收记录,若验收合格,参加人员应在验收记录上签字。

之后,承包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若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应在发包方技术责任人(或工程师)等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并重新验收。

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且工期不顺延。

3.对隐蔽工程质量验收,必须有发包方、承包方和监理工程师共同验收。

经各方共同确认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未按上述程序而继续施工的,一经查实,发包方有权对承包方处以每次人民币500元之罚款,由此而出现任何质量事故,由承包方负责。

同时承包方应按发包方要求对隐蔽工程重新进行验收工作,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且工期不顺延。

3.5安全施工与文明施工

1.承包方负责的本专业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应符合安全文明工地管理标准。

其他具体要求如下:

2.承包方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采取安全措施组织施工。

如发生事故,责任及造成的经济损失概由承包方承担。

3.承包方对本专业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承包方在工地现场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安全员应当经建设局或其它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4.工程施工前,承包方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作业人员做出详细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承包方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特殊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6.承包方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震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7.承包方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消防灭火器。

8.所有安全防护措施费均已包含于本合同单价内。

3.6合同价款与支付

3.6.1合同价款与调整

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不得因施工承包期内政府进行政策性调价或政府性原因造成某些成本上涨、或人工、机械、材料价格上涨等任何原因而增加。

2.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承包方自行承担,结算时不作调整。

3.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范围及方法: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

发包方提出的工程内容变更

补充协议

双方认可的其它事实因素。

以上调整价款的计算方法双方另行协商一致的方法。

4.本合同固定单价详见1.4合同单价表

3.6.2工程量确认

承包方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单幢楼门窗安装结束后经工程部、监理部、项目部三方验收合格后7天内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经工程师确认后提交发包方审核和确认。

发包方收到承包方已完工程量报告14个工作日内不组织计量,侧承包商提交的已完工程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对承包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或因承包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3.6.3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本工程无工程预付款,合同总价中有25%用商品房抵算工程款,每次支付工程款项时,均以承包方提交有效发票为前提。

1.附框安装结束后,7日内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总款的10%

2.门、窗框安装结束后,7日内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总价的20%

3.门、窗扇安装结束后,7日内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总价的30%

4.门、窗工程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总价的20%

5.工程结算后3个月内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总价的15%(达总价款95%),余款5%为工程质量保修金;

以上付款均按每幢支付进度款

6.承包方严格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质量保修期范围内执行保修,保修期(满3年)后一个月内,扣除因质量缺陷而承包方不能及时维修所发生的维修费用,将保修金返回给承包方(工程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

所有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申请必须经发包方指定确认代表、建设单位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三方共同签字确认。

3.7材料设备供应

3.7.1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

发包方任何材料供应,全部由乙方自行采购。

3.7.2承包方采购材料设备

1.承包方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本工程主要材料由发包方指定品牌(详见招、投标书),其余材料由承包方组织,质量为合格标准。

所有材料应向发包方和监理提供产品出厂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和有关复试资料,并经监理和现场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2.承包方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承包方在采购材料前,应将标明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品牌、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材料采购一览表》交付发包方,经发包方确认后作为本合同附件。

承包方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内通知工程师在现场查验,发包方在接到承包方通知后24小内组织人员验收,超过24小时视为此次进货材料设备合格。

3.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招、投标书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方应按工程师规定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另向发包方支付1000元/次的违约金,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4.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方应按设计要求由监理公司、发包方与承包方共同检查验收,对原材料事宜除检查出厂合格证外,承包方还应对门、窗整体进行相关性能的试验,合格者方能使用。

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按规范规按省有关文件规定支付,不合格材料二次检验或试验费由承包方承担。

5.工程师发现承包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方负责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6.在承包方承包范围内,发包方保留在将来认为有需要时提供采用其他厂家材料的权利。

7.对原材料要求详见招标文件上的要求。

工程变更

1.发包方变更设计按通用条款执行。

2.承包方提出变更设计,必须征得发包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变更设计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3.承包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等涉及到设计变更或补充的,应征得监理工程师及发包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3.8竣工验收与结算

3.8.1竣工验收

1.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以并总包方的竣工验收和竣工备案。

2.竣工验收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竣工验收工程范围是承包方承包的全部工程。

竣工日期以质监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日期为准。

3.8.2竣工结算

1.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竣工决算报告及完整的决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决算;

2.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递交的竣工决算报告及决算资料后组织审价工作。

3.工程竣工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竣工计价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计价资料,发包方在14天内组织人员对承包方所报的计价报告进行审核结束,发包方收到承包方计价报告14个工作日内不组织审核结束,侧承包商提交的计价报告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3.8.3质量保修

1.承包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之要求,对交付发包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承包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方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2.质量保修期

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在最终验收记录上签字并盖章之日起计算。

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最低保修期限按国务院2000年1月30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1、铝合金门、窗按招标文件要求保修期为3年,保修的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2、在保修期间,因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承包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24小时内派人解决,否则发包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

费用按实际费用的两倍在承包方的保修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方交付。

3、在保修期间由于质量问题给发包方或第三方造成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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