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会计报账学习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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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会计报账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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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财务报账学习资料
一、票据
发票是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其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应税劳务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取得的应税收入为对象,向付款方开具的收款凭证。
发票在我国社会经济活动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1.发票具有合法性、真实性、统一性、及时性等特征,是最基本的会计原始凭证之一;
2.发票是记录经济活动内容的载体,是财管理的重要工具;
3.发票是税务机关控制税源,征收税款的重要依据;
4.发票是国家监督经济活动,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
发票一般包括:
票头、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银行开户帐号、商(产)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以及大小写金额、经手人、单位印章、开票日期等。
实行增值税的单位所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有税种、税率、税额等内容。
1993年1月1日全国实行统一发票后,发票联必须套印:
“发票监制章”,统一后的“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形,规管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0.1厘米,内环加一细线。
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下环刻有“税务局监制”字样,中间刻制监制税务机关所在地省(市、区)、市(县)的全称或简称,字体为正楷,印色为大红色,套印在发票联票头中央。
发票6要素:
1、数量;
2、单价;
3、金额;
4、发票名称:
5、开票人;
6、开票时间。
发票审批要素:
1、要有经手人;(一般为报账员)
2、用途说明;(说明开支用于哪一方面——管理或生产)
3、审批签字。
(财务主管与理财小组)
二、票据的填写与审批
1、票据的填表写
票据填写要求使用不易退色的钢笔或园珠笔书写,大小写要工整,品名数、量清晰批注(用途)和审批清楚。
原始票据保存应达到按会计法要求要保存15年以上年。
①正式票据:
指由国家税务和财政印制的发票
②现金凭据:
由会计人员与出纳结算开据的票据
③自制票据:
指领据、工资补助发放表和在商店购买的多栏式领据。
自制票据原则上应使用与正式发票大小相当的领据和空白纸张,严禁不规则、有其它字迹的纸张。
2、票据的审批
①任何支付凭证都须做到合法、真实、统一、及时。
严格执行村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
②各项费用支出,必须事前征得村委同意,方可执行。
③各项支出凭证必须内容齐全,(即说明事由,在场若干人、有经手人、证明人、领导审核)经村委书记审批后方可报销,严禁白条及未经审批发票入帐。
④村内的工程基建项目,要事先编制预算方案(包括附属工程项目),项目经费审批限度。
5000元以上由村委会集体同意;由村集体及群众代表会议研究决定,提交村委会议决定,形成会议记录或纪要,交镇长审批。
⑤支付村(居)、单位、个人项目经费,应由驻村领导、村委会把关,实行专款专用,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人员对项目的进度、质量进行核实,并在凭据上签署审核意见,审批后方可领取。
⑥补贴支出。
突击性(即扑火、整顿市场、计生、坑洪、抗旱、综合治理等)、阶段性的工作(即落实项目负责,巡逻、清理村及财务、人口普查等)视工作量等具体状况进行补贴支出,节假日、双休日、晚上工作一律不高于按上级劳动部门文件规定补贴标准。
⑦严禁公款私借,确有特殊情况的必须由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委集体决定,村支书审批后方可借文,但必须在完成该事项一周内结清,否则,超过时限按相应法规纪律制度执行。
三、财务公开
村级财务公开前,由镇管办与各村报账员核对编制财务公开表,财务公开表编好后由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并经村(居)委会负责人签字,再由村(居)委会组织公布。
(一)财务公开的基本内容
1、财务计划类,包括收支预算、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农业基本建设计划等;
2、收入类,包括发包及上交收入、经营收入、一事一议资金、土地补偿费、救灾扶贫款、上级拨款和补助收入等;
3、支出类,包括生产建设支出、公益福利事业支出、村组干部工资及奖金、应酬费、经营支出、救灾扶贫专项支出等;
4、财产类,包括现金及银行存款、产品物资、固定资产等;
5、债权债务类,包括农户往来、内部单位往来、外部单位和个人往来、银行信用社贷款等;
6、财务决算类,包括收益总额、提取的公积公益金、福利费等;
7、政策类,包括粮食直补资金、退耕还林补贴等。
(二)财务公开的主要方式
1、在人口居住集中地或村(居)委会办公地醒目处设立固定公开栏;
2、在村民代表和党员组长会议上用文字材料通报。
(三)财务公开的时间安排
1、常规性的各项收入和支出每季度张榜公布一次;
2、一事一议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应一事一结公开;
3、重点建设收支、公益事业专项收支可根据群众要求时时公开。
(四)财务公开的基本要求
1、公开要“真”,切忌“雾里看花”;
2、公开要“勤”,切忌“三天打鱼,两天晒网”;
3、公开要“全”,切忌“犹抱琵琶半遮面”;
4、公开要“精”,切忌“拣了芝麻,丢了西瓜”。
(五)对财务公开反馈信息的处理
1、对个别性意见及时与有关人员解释说明;
2、对群体性意见,认真分析原因,找准症结,适时召开村民代表和党员组长会议作说明性公布;
3、对正确意见,及时整改并张榜公布整改措施。
四、报账要求
①报帐程序
1、报帐员在单位将原始票据,交村(社区)财务审批人员审批和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章,分类整理完毕后记录好现金流水账。
2、报帐员持所要报的原始票据到镇村镇代管办公室报账,由镇管办柜组总会计首先进行核准,重大事项或有疑问事项应报镇管办主任或镇领导审核。
3、总会计核准完毕,将准予报销的原始票据及《报销表》交给统管会计进行审核并输入系统,生成支付通知单。
4、总会计对支付通知单进行审核后打印并将其交给报帐员。
5、报帐员持支付通知单到出纳组领取现金或办理转帐结算。
②报帐要求
1、报帐员对原始票据应首先进行认真审核。
2、原始票据需是合法票据,经过(社区)财务审批人员审批和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经手人签字方可报销。
3、固定资产等财产物资购置需有保管人员签字。
4、支付工程款项须有正规的预算、决算。
报账时须提供工程承包合同书。
5、除日常支出外,工资支出须经镇长审核,特殊支出有文件的需附文件或其复印件,需经有关领导批示方可报销的,报销时应附有批示。
6、单位应认真执行财政部门核准的单位财政预算,报销金额在单位帐户余额内,不得超支。
7、专项资金应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8、原始票据需理平、剪齐,整理规范,数字计算准确,报销表填写规范,不得涂改,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9、报帐员及镇管办会计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加强联系。
五、我镇账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报账不按时;各村不能按每季报一次账的要求报账,有的一年一报甚至多年一报。
如:
2、支书兼任出纳;报账员没有责任感,支书亲自掌钱等。
3、不按操作规定上,有的村出现人人管钱,个个报账。
4、报账员不能坚持原则,听之任之;
5、票据不归范;
6、开支不透明;没有张榜公布
7、重复报账。
六、试题
1、填制发票(填好票据及票据要素)
①张三从集体财务借500元用于购买办公用品,填好借据及办好审批交报账员借出资金。
②张三将购买计算器200元、稿纸300元的发票(用领据填写),经财务审批人李四审批后交报账员报账。
2、填空
①发票6要素有:
()()()()()()。
②发票审批要素有:
()()()。
③财务公开的基本要求有()()()()4字。
④报帐员在单位将原始票据,交村(社区)()审批和()小组审核盖章,分类整理完毕后记录好()水账。
⑤专项资金应坚持(),不得挪作他用。
⑥常规性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张榜公布一次。
⑦票据填写要求使用不易退色的()或()书写,大小写要工整,()()清晰批注(用途)和审批清楚。
⑧任何支付凭证都须做到()、()、()、(理力争)。
严格执行村财务()制度。
⑨原始票据需()、(),整理规范,数字计算准确,报销表填写规范,不得涂改,并加盖()。
⑩支付工程款项须有正规的预算、决算。
报账时须提供工程承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节选)
第一章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五章
第三十七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
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
第四十条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一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第六章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