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唐雨柔天涯人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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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唐雨柔天涯人doc
第十六章工商税务财政金融
1963年,新场工商行政管理所成立,主要负责辖区内的工商登记,市场监管,包括集市、合同、商标管理等工作。
解放前,新场镇就有税务机构。
国民政府在新场镇设南汇县税捐稽征处新场分处。
解放初,新场镇设江苏省税务局新场税务所。
1959年1月,改名为上海市南汇县税务局新场税务所。
其征管范围屡经调整。
至2001年为3个镇(新场、宣桥、航头镇)和航头商城。
其征收税种有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占用税、教育基金等10余种。
民国前,新场镇财政收入以田赋为主。
民国始,新场镇田赋有地丁税、实物税、租课税等。
民国18年(1929年),废地丁税、实物税改称地价税。
当时的财政支出主要用于政务、警务和文教类开支。
20世纪50年代,财政收入为税收(含农业税)、企业收入、公债和其他收入等。
80年代,财政收入为企业收入、国营企业所得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其他税收、专款收入、预算调拨收入、附加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并以企业收入和各经济实体缴纳的税收收入为主。
随着经济的发展,新场镇财政收支也不断增加,1985年,新场镇、新场乡财政收入268.32万元,财政支出256.27万元。
2001年,新场镇财政收入1890万元,财政支出1887.02万元。
清末,新场镇金融业开始以典当形式出现。
20世纪20年代、30年代,新场镇有典当3家、银行5家。
1954年,新场地区建立农村信用合作社。
1958年~1995年,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先后在新场镇设立分支机构。
第一节工商
一、机构设置
1963年,新场镇设立新场工商行政管理所(简称新场工商所),隶属南汇县工商行政管理科,辖坦直人民公社、航头人民公社、宣桥人民公社、新场人民公社及新场镇的工商户。
1984年起,辖新场乡、新场镇和宣桥乡的工商户。
1991年2月,新场工商所由中南街张信昌楼上迁至朝阳路向阳路口。
新场工商所为南汇县工商局所属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构。
其职责是对辖区内工商企业加强监督管理,取缔非法经营,保护正当竞争,保护合法经营,为把市场搞活,稳定经济搞好调整服务工作。
至2001年,有工作人员12人。
二、管理工作
(一)工商登记
1981年,新场工商所核准登记个体户44家。
其中:
城镇12家,农村32家。
1984年,个体经济发展较快,新场镇、新场乡、宣桥乡发证195家、从业人员400人。
至年底,全辖区有证个体户有248家,从业人员457人。
2001年,新场镇、宣桥镇有证个体户有650家,从业人员2380人;有证工商企业520家,从业人员1.28万人。
(二)集市管理
集市管理的重点是打击违法活动、查处上市变质食物。
1973年、1976年、1977年至1983年的9年中,新场工商所查获违法案件980起。
其中属投机倒把案285起,罚、没金额6.80万元及各类票证。
1981年,新场工商所销毁各类变质食品100公斤。
1983年,处理食品400余公斤。
(三)市场监管
市场监管主要是坚持公平交易、保护消费者权益。
1977年12月28日,新场工商所会同新场商业站、供销合作社、粮管所、税务所等单位,深入商店门市部和食品工场等24个单位,重点检查商品规格、度量衡器等。
1981年起,新场工商所建立物价群众监督组织。
至1984年,新场镇有义务物价员32人,分3个小组,配合新场工商所对各商店进行物价检查。
1982年~1984年,新场工商所进行物价检查70余次,被查商店、门市部200余家次,查处商品物价案700余起,均作出相应处理。
2001年,新场工商所查处假冒伪劣商品和无证商贩等各类经济违法违章案件100多起,罚款30万元。
(四)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是新场工商所的职责之一,主要是协助各经济部门贯彻经济合同法,调解和仲裁有关纠纷,统一管理经济合同的鉴证,查处违反经济合同纠纷等。
1979年,新场工商所帮助新场人民公社收回1万元拖欠款。
1981年,新场工商所监证经济合同24份,总值78万元;帮助调解合同纠纷10起,收回纠纷款1万余元,回收欠款4万多元。
1984年,新场工商所组织2次合同执行情况检查,组织5次合同宣传经验交流,培训合同管理人员153名;处理合同纠纷7件,收回欠款2万多元。
至2001年,新场工商所辖区内的工商企业全部坚持合同管理制度。
(五)商标管理
新场工商所于1976年起协助工商企业对商品进行商标注册。
1978年,复查商标使用情况。
1979年,指定2人督促单位搞好商标注册工作,宣传商标注册意义,鼓励各单位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创名牌、保名牌意识。
除工业产品注册商标外,2001年,新场镇的“新场青”青菜、“新凤蜜露”桃等也都进行商标注册。
第二节税务
一、机构设置
(一)新场分处
解放前,新场镇就有税务机构。
国民政府在新场镇设南汇县税捐稽征处新场分处。
(二)新场税务所
解放初,新场镇设江苏省税务局新场税务所。
1959年1月,改名为上海市南汇县税务局新场税务所。
该所位于新场镇中北街,1980年迁入新奉公路138号3层楼内。
1994年1月,迁入新场汽车站南侧的4层楼办公,投资215万元,占地面积2400平方米,建筑面积1600平方米。
解放初,新场税务所设所长、副所长和计划、会计、统计、填票(内勤工作4人)、农村征收员(1区1人)、驻厂员、检查员、职工辅导员等职,共20人。
1957年,改设所长、副所长和会计、工业专管员、商业专管员、小商贩专管员、农村专管员等职,共8人。
1960年人员减少到2人。
后几经调整,至2001年,全所有30人,其中所长、副所长4人,下设新场、航头、宣桥、个体征管、税务检查5个组,计26人。
(三)新场镇协管税收办公室
1998年10月,新场镇协管税收办公室成立,协助新场税务所征收零商税、房产税等。
1998年至2001年,新场镇协管税收办公室征收税收180余万元。
二、征管范围
新场税务所征管范围屡经调整。
初为新场镇、宣桥、坦直、三灶。
1951年5月,增加下沙、航头。
1954年,划出下沙和三灶。
1959年,三灶划归新场所,1963年又划出。
从1983年起,新场税务所征管范围为新场镇,新场人民公社、宣桥人民公社、坦直人民公社和航头人民公社。
1984年7月,坦直乡的税务划归瓦屑税务所。
1992年,航头商城税务归新场税务所。
2001年,征管范围为新场镇、宣桥镇、航头镇和航头商城,纳税工商企业有2921家,年税收为10607万元。
三、税收
清朝末年、民国时期,实行包税制。
大包到县,小包到镇,行业缴税无定规。
民国37年(1948年),国民政府开始征收商业税、屠宰税、土地税、房捐税、娱乐税、筵席税、牌照税、印花税等。
解放初,沿用民国时期的税法,废除一部分税种。
1950年,建立新税制,实行多种税多次征收的复税制,以适应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状况。
1953年,国家在“保证税收、简化税收”的原则下,对工商税制作重要修正。
1958年,改革工商税制,调整部分税率,将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和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
对连续生产的中间产品,除有特殊规定外,不再征税。
1973年,全面实行工商税,合并税种,简化税目、税率,调整少数税率。
1983年,对国营工业实行利改税。
1984年,新场镇、新场乡所得税的征收全面实行八级累进制。
1994年,国家对税制进行改革,从1月1日起实行新税制,涉及税种以国际通行的增值税为主,配以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
税种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
中央税又称国家税,有消费税、关税、外资所得税、城乡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屠宰税、地方企业所得税、农业税、耕地占用税等。
共享税是中央与地方按一定方式分享收入的一类税收,有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等,其中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
新场镇、新场乡税收属于流转税类的有增值税、营业税。
增值税基本税率按销售额的17%计征。
营业税率按应税营业行为实行差别比例税率,分为两档:
一档为3%或5%;还有一档为5%~20%的幅度税率。
新场镇开征的税种各个时期不一。
1950年,开征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屠宰税、特种消费行为税、交易税、车船牌照使用税。
1963年,对运输合作社减征应纳所征税20%~30%,同时开征集市交易税。
1966年,取消陆运的减征照顾、停征集市交易税和文化娱乐税。
1973年起,全面试行工商税。
1977年,对新办的社队企业(除烟、酒、粮、棉、纱等产品)免征工商税、所得税2年~3年。
1981年4月起,对新办社队企业在开办初期纳税有困难的(烟、酒、粮等20种产品除外)免征工商税1年、所得税1年~2年;免税期满后,个别纳税仍有困难的企业,可酌情继续减免照顾。
同年9月规定,对新办的个体企业,免征1年的工商税,对营业困难的修理、加工饮食服务业给予免税照顾。
1982年,规定福利厂中的“六残”人员(肢残、视残、智残、听力残、语言残、精神残)达到30%以上,经税务局和民政局批准,可免征增值税;四残人员超过50%,可免征所得税;小学校办厂免征增值税。
1983年起,开征建筑税。
1984年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产品税、奖金税。
对工业产品24类260个品种、农林牧水10个品种、奖金税实行超额累计税率。
1987年,始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1988年6月,计征企业所得税。
1994年税收改制后,校办企业先征后还。
2001年,新场税务所征收的税种有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占用税、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教育基金、屠宰税、印花税,另有税务部门代收的养老基金等。
1952年~2001年(部分)新场税务所工商税收统计表
表16-2-1单位:
万元
年份
金额
年份
金额
年份
金额
年份
金额
1952
69.70
1972
342.40
1982
1092.90
1992
2761.00
1953
72.90
1973
363.20
1983
1296.30
1993
3440.00
1954
165.00
1974
513.40
1984
1282.21
1994
4351.00
1960
228.00
1975
625.00
1985
1735.00
1995
5250.00
1961
128.50
1976
584.10
1986
1901.00
1996
5907.00
1962
143.90
1977
645.10
1987
2083.00
1997
6165.00
1963
72.20
1978
774.30
1988
2144.00
1998
6094.00
1964
95.00
1979
891.00
1989
2428.00
1999
6389.00
1970
249.40
1980
952.10
1990
2618.00
2000
8606.00
1971
306.30
1981
849.10
1991
2676.00
2001
10607.00
第三节财政
一、机构设置
1959年7月至1966年6月,新场镇、新场人民公社设财贸部,兼管财政工作。
1966年7月至1986年8月,新场镇、新场乡(公社)先后建立辅导站、经营管理组,具体负责财政和费用结算、报告工作。
1986年9月,新场镇、新场乡建立财政所。
财政所成立初,各有工作人员3人。
1988年,增至5人。
1996年,新场镇财政所有工作人员8人。
财政所主要职能:
编制与执行预决算;定额征收,按时完成征收任务;负责企事业单位财务人员及财务监督管理。
二、财政收支
民国以前,新场镇财政收入有税课(含田赋)、地方杂捐、罚款、公产利息等,以税课和地方杂捐为主,农民负担甚重。
赋税等主要收入全数上缴。
地方财政靠上级拨款及临时摊派。
民国以后,始有财政支出预算,用于行政、治安、文教、建设、救济等。
其中以行政、治安费用所占的支出比重为最大,其余费用较小。
解放后,新场镇财政收入坚持以人民能承受和有利经济发展为原则,不同时期实行不同的财政政策。
1953年之前,实行统收、统支;1953年后,南汇县财政建立,新场地区收入实行按比例分成。
财政支出主要为经济建设经费和文化、教育、卫生、科技事业费,其中以农业支出和教育支出为最多。
1986年,新场镇、新场乡财政所建立后,实行南汇县统一管理下的“划分范围、核定收支、收支挂钩、超收分成、超支不补、一年一定”的财政管理体制。
1989年起,实行“核定基数,递增上交、
1994年~2001年新场镇财政收支统计表
表16-3-2
年份
财政总收入(万元)
财政总支出(万元)
年份
财政总收入(万元)
财政总支出(万元)
1994
932.50
916.60
1998
1201.06
1200.55
1995
811.89
811.56
1999
1600.00
1590.51
1996
636.71
748.50
2000
1686.28
1684.69
1997
1190.39
1190.40
2001
1890.00
1887.02
三、财政管理
预算管理理建立预决算制度,按照“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遵照国家和上级政府政策规定,对乡镇企业规费和农业税组织收缴。
按“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顺序,安排支出。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理视单位具体情况,进行严格管理。
对收支有余和收支平衡自给的单位实行“定收定支、结余留己、超支不补”的方法管理;对支出大于收入的单位,实行“差额补助,结余留己、超支不补”的办法管理。
四、农业税征收
解放前,田赋(农业税)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从清代到民国时期,征收田赋,由书吏或催征吏代征。
他们代代相传。
除正常田赋外,另加在农民头上的苛捐杂税名目多达几十种。
解放初,田赋改称为农业税,以农户家庭为单位,分基本公粮和累进公粮两部分。
全年分夏秋二季征收。
1957年,以农业合作社为单位,按评定常年产量计征。
1958年,新场人民公社农业总收入344万元,上缴农业税金33.35万元,占总收入的9.69%。
1985年,国务院决定农业税由征收实物为主改为折征抵金,计税以上年农产品的常年产量为依据。
农业税额计算依据是常年产量,平均税率为5.4%。
农业税附加不得超过应纳农业税的15%。
1986年之前,农业税由税务部门征收。
1986年,乡财政所建立后,农业税征收划归乡财政所负责。
农业税以户为单位征收,按农作物产量计征,税率为19.28%。
是年,新场乡完成农业税收37.85万元。
以后,随着国家对农副产品价格的调整和提高,农业税也相应提高或减少。
1989年起,征收农业特产税。
1998年,新场镇收缴农业税129.85万元。
2001年,农业税减至108.17万元。
1971年~2001年(部分年份)新场镇、人民公社农业税征收统计表
表16-3-3
年份
税收(万元)
年份
税收(万元)
1971
85.90
1978
70.20
1972
86.00
1979
80.80
1973
74.09
1980
80.70
1974
74.90
1998
129.85
1975
74.80
1999
121.97
1976
74.68
2000
120.17
1977
74.60
2001
108.17
第四节金融
一、金融业
(一)典当
解放前,新场镇有信隆、亦隆和振昌3家典当。
信隆典当开业于清末,停业于民国35年(1946年),位于现文化馆址,有店面30余间,设有棉花仓库,有店员约30人,经理严赞平,同时掌管新场、大团、周浦、横沔等7家典当。
亦隆典当是信隆典当分店,位于现新场镇政府址,开业于清末,停业于民国34年(1945年),经理盛仲原。
振昌小押当是在“信隆”、“亦隆”不景气的时候,于民国32年(1943年)开张,停业于民国34年(1945年),位于现豆水门市部址。
振昌小押当只收受小件物品,赎当期限为6个月,利率略高于典当。
(二)银楼
银楼,又称银匠店。
解放前,新场镇有银楼5家。
其中“吴德丰”银楼历史悠久,由新场镇人吴心阶开设于清道光年间(1821年~1850年),资本约3万元,雇店员10人。
据民国3年(1914年)的行业志记载,浦东地区出售黄金数量吴德丰为第一。
民国24年(1935年),“吴德丰”银楼分成吴德丰“诸记”、“华记”两家。
其他3家雇员少,工场小。
银楼业主除了加工首饰外,还经营黄金、白银买卖。
金银来源靠典当铺提供,同时向上海裘天宝等大银楼买入转卖,从中渔利。
解放初,这5家银匠店还承接来料加工,客家以金子、银子或银器加工、兑换成戒指、锁片、耳环等,银楼收取加工费。
至解放后的1950年,人民政府公布金银、外汇管理条例后银楼全部停业。
(三)银行当钱庄当信托公司
解放前,新场镇开设有4家钱庄(同泰、永昌、仁和、福新钱庄)、4家银行(万里、沪新、沪东银行及汇昌银号)和1家信托公司(和新信托公司),业主都为地主或资本家,他们与当地有权势者合伙经营,谋取利益。
这些金融机构放贷主要面向商号,以活存透支形式进行,视商号信誉地位及保证人等条件,商定最高透支额,便于商号运用资金,方便商业结算。
钱庄通过存放款利率的差额,获取利润,还利用游资囤积粮食、棉花,低价收进、高价抛出,从中渔利。
少数能跑上海交易所的还兼做公债、股票、黄金美钞的投机买卖。
也有与中共地下组织配合,代收田赋,代办粮食、日用品采购等。
民国34年(1945年)8月,新场镇上的9家行庄同时关闭。
此后,各商行进货及结算多数通过花米行办理,新场地区的花米行大多在上海市区、周浦镇等地的银行或申庄开户,各家商号以现金解给花米行用于收购。
商号须到上海市区购货时,由花米行开具上海银行支票供其购货。
清末至1950年新场镇金融业概况表
表16-4-1
行业
店号
时间
资本总额
开业地址
职工数(人)
股东或经理
附注
开业
停业
典当
信隆(北)
清末
1946
2.5万元
今文化馆
20
严赞平
亦隆(南)
清末
1945
2.5万元
今公社
20
威仲原
是信隆分号
振昌
1943
1945
不详
今豆水店
不详
银楼
吴德丰(诸记)
清道光
1950
1500万元
老银行北
10
吴心阶、吴鑫官
原为一家,1935年分家
吴德丰(华记)
清道光
1950
1500万元
老银行北
吴清官
张庆云
1934
1950
400万元
洪桥下堍
3
张雨谷
潘正泰
1924
1950
500万元
南棉布店
2
潘士奎
陈云大
1940
1950
500万元
邱家弄
2
吴群英
奉贤迁入
银行钱庄
沪东银行
1941.3
1945.8
2000石米
洪西街
16
周克勤、李九成
汇昌银行
1944.6
1945.8
2000万元
包家桥北首
16
沈汲、刘明仁
周浦汇昌分来
同泰钱庄
1944.8
1945.8
300万元
北大街
24
盛蒸云、陆芝川、倪龙章、徐如庭
永昌钱庄
1943.12
1945.8
3000石米
木业社
26
季根荣、沈蓉芳
上海有永昌庄
仁和钱庄
1945
1945.8
2000万元
老银行北
16
张竹林
福新钱庄
1944.12
1945.8
2000万元
包家桥北
20
倪澄波、沈浩然
万利银行
1945.3
1945.8
3000万元
北酱园
16
刘伯均、严律
周浦有总行
沪新银行
1945.3
1945.8
2000万元
大街建筑队
16
王纪贤
和新信托公司
1945.6
1945.8
2000万元
中大街26号
20
宋伯先、陆炳生
周浦有分公司
(四)中国人民银行南汇县支行(人民银行)新场营业所
1950年,中国人民银行南汇县支行新场服务组成立,位于新场大街280号,办理工商业存款、个人储蓄、代征税收、代发行“胜利折实公债”等业务。
翌年1月,服务组升格为中国人民银行南汇县支行新场营业所(简称中行新场营业所),下设坦直、下沙2个服务组,办公地点迁至新场大街314号。
业务范围包括新场镇、坦直、宣桥、三灶、航头、下沙、鲁汇等12个小乡、1个镇,有86个行政村、832个组。
1955年,中行新场营业所迁至中大街303号。
1957年,南汇县撤区并乡,划出鲁汇、下沙、航头、坦直、三灶等乡和地区。
1964年,中国农业银行南汇县支行新场营业所(简称农行新场营业所)成立,中行新场营业所与之并存。
1965年,农行新场营业所撤销,人员并入中行新场营业所。
1980年,农行新场营业所重新恢复。
新场地区的银行业务以农行新场营业所为主。
(五)中国农业银行南汇县支行新场营业所
1964年,中国农业银行南汇县支行新场营业所(简称农行新场营业所)成立,与中国人民银行南汇县支行新场营业所并存。
农行新场营业所设在中行新场营业所后楼,专管农村金融,具体业务由新场信用合作社代理。
1965年,农行新场营业所撤销,人员并入中行新场营业所。
中行新场营业所与新场信用合作社合并办公。
1980年,农行新场营业所重新恢复,并与新场信用合作社合并办公。
1982年初,办公大楼竣工,4月正式迁入新址。
1984年10月,农行新场营业所与新场信用合作社分设。
1998年,农行新场营业所迁入新场镇奉新路168号新办公楼办公,营业面积900平方米,共3层,有工作人员17人。
1991年末,农行新场营业所各项存款余额9370.32万元,贷款余额2467.88万元。
2001年末,各项存款余额2.93亿元,贷款余额9228万元。
服务项目有:
信贷、结算、中间业务、银行卡业务、外汇业务等。
(六)新场信用合作社
1954年8月,在中国人民银行南汇县支行的帮助下,新场区先后办起11个农村信用合作社和4个信用互助组,有80%以上的农户入股,每股股金2元。
1956年,行政区划改变,信用合作社合并为汇达、古鹤、航南、坦直、一灶、新生、新南、长春8个信用合作社和4个信用互助组。
1957年,南汇县撤区并乡,划出汇达、古鹤、航南、一灶等各小乡信用合作社,合并建立新场信用合作社。
1958年,新场信用合作社更名为新场人民公社信用部,下设宣桥、坦直分部。
1959年,坦直分部改为坦直信用部,由坦直人民公社领导。
1962年,恢复信用合作社体制,并在12个生产大队设立信用服务站,办理生产大队以下贷款、存款业务。
1963年,信用服务站撤销。
1964年,农行新场营业所成立,具体业务由新场信用合作社代理。
1980年,农行新场营业所恢复,因业务增多,新场信用合作社人员增至11人。
1984年10月起,新场信用合作社与农行新场营业所分设,并实施“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体制改革,进行清股、扩股、落实股权、补发股息、恢复理事会和监事会。
新场信用合作社真正成为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农村集体金融组织。
至2001年,新场信用合作社各项存款1.04亿元,各项贷款3000万元。
新场信用合作社营业场所位于新场镇奉新路339号,营业面积488平方米,有工作人员12人。
业务范围:
办理存款、贴现、结算、储蓄、买卖政府债券及办理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代理业务。
(七)中国建设银行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