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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

第十四章明代君主专制制度的加强和资本主义萌芽

(1368—1644年)

第一节明朝概述

明朝是汉族建立的最后一个历史朝代,历史内容十分丰富。

从开国皇帝朱元璋于1368年建国,到1644年李自成农民军攻入北京,崇祯皇帝吊死煤山为止,共经历16个皇帝,前后历时276年,如果算上福王,鲁王,桂王等南明政权,直到1661年桂王朱由榔被清兵俘虏为止,则有293年历史。

(一般来说南明属于清史范畴)

明朝的分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明朝历史史界有两个主要分法:

三分法,四分法等。

如明清史专家许大龄先生将明朝分为四期。

第一期为开创期,从洪武元年(1368年)至英宗正统十四年(1449年);第二期为腐化期,从正统十四年(1449年)到武宗正德十六年(1521年);第三期为整顿期,从武宗正德十六年(1521年)到神宗万历十年(1528年);第四期为衰敝期,从万历十年(1528年)到崇祯十七年(1644年),史学界一般认为明朝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

明朝前期【洪武元年(1368年)至英宗正统十四年(1449年)】

这一阶段先后经历了6个皇帝:

太祖,惠帝,成祖,仁宗,宣宗,英宗。

1、洪武时期:

朱元璋以寒微出身,马上武力走向九五至尊,1368年称帝。

这位开国皇帝具有强烈的农民意识和不可一世的帝王权欲。

这种复杂性格体现于新王朝政治上,一方面他为流离失所的贫民提供了一个休养生息的社会环境,社会经济得到发展。

另一方面,他把中国封建君主专制统治强化到无以复加的顶巅。

但这种强化却留下了不少政治隐患,表现在废相分权;诛杀功臣;兴文字狱;行特务政治;整顿吏治;分封宗藩等等,集中体现出其以猛治国,强化皇权的统治特点。

2、永乐时期:

通过靖难之役,朱棣登上了明朝皇位,即明成祖。

明成祖统治全国22年。

最后心力交瘁死于北征蒙古的回师途中。

其政治生涯似乎在为篡位而付出代价。

总揽其政治行为:

一是继续削藩,完成其对手未竟事业;二是对建文遗臣杀戮;三是修纂《永乐大典》:

四是迁都北京;五是使内阁初具雏形;六是恢复洪武末年废罢的锦衣卫,还用宦官主持东厂,创立了历史上最臭名昭著的特务机构;七是外交方面有惊人之举。

郑和下西洋,不仅加强了中国与今东南亚、南亚甚至东非联系,还体现了中国当时的高超航海水平。

八是远征交趾,五次北征鞑靼和瓦剌,在东北设奴儿干都司。

每一件都是轰轰烈烈的大事。

3、仁宣时期:

仁宣期间,实行与民休息、轻徭薄赋政策,成祖时期过分消耗的国力得到弥补,出现了复苏乃至繁荣,出现了短暂升平的“仁宣之治”。

史家评论:

“明有仁,宣,犹周有成,康;汉有文、景,庶几三代之风焉”(《明史记事本末》卷28)。

值得一提的是,仁宣时期,由于重用东宫讲读之官,使他们充实内阁,使得阁权超过六部,开始了内阁擅权先河。

以上为明朝前期几十年,它是明朝国力最强盛的时期。

第二阶段:

明朝中期【正统十四年(1449年)到万历十年(1528年)】

人们一般把英宗统治时期,尤其是正统十四年(1449年),土木堡之战使英宗成为瓦剌的俘虏,这件大事作为明代由盛转衰转折点,有明一代276年,竟有200年在转衰之后。

没有出现显著的中兴。

万历十年(1528年),张居正改革失败则看作是明代中期的下限。

这一阶段先后经历了代宗,英宗,宪宗,孝宗,武宗,世宗,穆宗,神宗8个皇帝。

这一时期主要历史现象有:

1、内阁政治基本奠定,阁权超过六部。

由此形成内阁倾轧以及内臣和外廷之争的统治阶级矛盾。

2、宦官干政局面大开。

这一时期,诸如英宗时期的王振、曹吉祥;正德年间的刘谨等“八虎”,都是炙手可热的阉寺珰患。

3、“北虏南倭”外患日剧。

土木堡之变揭开了明朝外患的序幕。

沿海倭寇威胁日益加剧。

4、中期帝王多昏庸荒唐之辈,吏治败坏。

土地兼并和集中加剧,社会分化严重,流民遍野,阶级矛盾激化。

5、商品经济有很大发展,雇佣劳动者出现,在江南一些地方和行业开始出现了资产阶级生产关系的萌芽。

6、明代中期张居正改革正是在此背景下展开。

第三阶段:

明朝后期【万历十年(1528年)到崇祯十七年(1644年)】

从万历后期开始,经历光宗、熹宗、思宗,明朝最终走向灭亡。

1、内政上统治阶级内部矛盾尖锐。

“浙党”与东林党之间朋党斗争激烈。

曾在万历年间,围绕“卫国本”、“梃击案”二者分歧纷争。

宦党魏忠贤利用时机培植党羽,把宦官之患发展到了高峰。

2、社会分化更加严重,阶级矛盾更加突出,流民问题加上天灾人祸,导致农民起义总爆发。

3、女真的日趋统一和强大。

万历十一年(1583年),努尔哈赤以其父所遗留的十三副盔甲起事,开始建立八旗制度,满洲不断统一强大,北部九边告急。

1644年清军入关,明朝终至灭亡,清朝建立。

 

第二节明初的政治和经济

一、明初中央集权的加强

(一)中央体制

朱元璋建立明朝之初,基本沿袭元朝中央机构,设置中书省、都督府、御史台三大系统,分理行政、军事、监察事务。

其中以中书省权力最重,它直接领导六部,总揽政事。

为了强化皇权,明朝前期的变化体现在以下方面:

1、废丞相、设六部

中国自秦朝建立封建中央集权制度以来,就存在皇权与相权之间的矛盾。

丞相的权力不断遭到削弱,但直到元朝还是设有中书省和丞相的。

洪武初年,中央政府机构也是沿袭元制。

设中书省。

中书省总管天下政事,丞相统率百官,对政务有专决的权力,只对皇帝负责。

本来,丞相是辅助皇帝处理政事的,但如果权力过大,便容易造成皇帝大权旁落,酿成君权与相权的矛盾对立。

明朝中书省第一任左、右丞相是李善长和徐达。

李善长处事小心谨慎,事事必奏。

徐达经常带兵出征,因而没和朱元璋产生大矛盾,而胡惟庸作宰相后,情况发生了变化,胡惟庸在朝廷结党营私,排除异己,有些重大事情也不奏报,独断专行。

“独相数岁,生杀黜陟,或不奏径行。

内外诸司上封事,必先取阅,害己者辄匿不以闻。

四方躁进之徒及功臣武夫失职者,争走其门,馈遗金帛、名马、玩好,不可胜数”(《明史·卷308·胡惟庸传》)。

这与权力欲极强的朱元璋产生了尖锐矛盾。

洪武13年(1380年)有人告发胡惟庸阴谋叛乱,朱毫不留情地对他进行抄家灭族的严厉镇压,并乘机废除了中书省及丞相制,提高六部的地位,使六部分理朝政,各部尚书直接对皇帝负责,奉行皇帝的命令,秦汉以来实行了一千余年的丞相制度从此废除,皇帝的权力更大了。

吏部:

吏部因掌用人地位最高,一般看作六部之首,吏部尚书也被视为仕途顶巅。

兵部:

掌军队调遣,武官、土官升迁。

权力仅次于吏部。

户部:

掌土地、户口、赋役、俸饷、粮仓、钱库、铸钱等。

主要是征发赋役。

事务繁重。

刑部:

掌天下刑政,审定和执行律例,判案定罪,管理囚犯。

讼事繁重,权力较小,且收到牵制。

明代大狱一般采取的是三法司会审制度——“三司会审”:

三法司指刑部、都察院、大理寺。

凡有大狱,由刑部负责审理,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

又有朝审(每年霜降后,审重囚)、大审(五年一次,皇帝派宦官参与)、热审(每年盛暑在京师审轻犯)。

此外,明代特务机构厂、卫掌管诏狱,不受限制,独立成行。

礼部:

礼仪、祭祀、学校、朝贡、宴会等

工部:

掌宫殿、衙署、陵墓、开采、织造、治河、屯田等,容易贪污部门。

明朝六部起初地位高,但明中叶后其受到内阁牵制,又受到宦官制约,权力地位日趋先降。

2、五府、都察院、大理寺、通政司

五府——即前、后、左、右、中五军都督府,是军事机关。

明初沿元之旧,以大都督府作为全国最高军事长官,大都督府集任免将领,训练和调兵权于一体。

后朱元璋发现其权力太大,同样以集权目的和分权原则,将其分为五府,分别统领在京师和外地的都指挥司及其卫所。

它与兵部关系是:

兵部主管调遣和任命将领;而五府具体负责统率训练及军籍、军政管理。

都察院为明代创设,是把沿元的监察机构御史台加以改设的结果,主要职责是监察。

地方上按省(即布政司)分为十三道。

负有重大刑狱及官吏考察监督。

设左、右都御史,下设监察御史巡查地方,监察御史本是七品小官,品级和地方上的知县一样大,但朱元璋却赋予他们很大的权力,外出巡按,号称“代天子巡狩”,“大事奏裁,小事立断”。

这是用以小制大的办法来钳制他的臣僚。

值得一提的是,明朝在六部之外另设吏、户、礼、兵、刑、工六科,设置六科吉事中。

主要职责是规谏皇帝,负责稽察六部百官,实际上有监察权。

其与都察院合称为“台谏”。

特务机构厂卫的出现。

为了加强对臣民的监视控制,朱元璋设立了一个直接由皇帝指挥的特务机构锦衣卫。

成祖时又设立了东厂,由宦官统管,其权在锦衣卫之上。

厂卫的出现,是专制主义政治高度发展的产物,它大大加强了君权。

大理寺:

司法机关,主管大案复审,平反冤狱。

凡是刑部、都察院问过案件,最后都移送大理寺复审,听候指驳。

通政司:

明代创设。

主要是沟通上下信息机构,掌收内外一切章奏,封驳和臣民申诉等。

中央出入文件集中掌管。

至此,汉唐以来的宰相制度被明代府、部、院、寺所取代。

从中央到地方贯穿着军、政、司法三权分立,皇权独尊的格局。

须强调的是,与前代不同的是,南京是明初都城,永乐迁都后,南京作为留都和南直隶,其六部仍然保留,只是其地位、职能无足轻重。

明朝灭亡后,南京因此而很快形成了一个弘光南明政权。

3、明朝的内阁

内阁在明朝经历了一个演化过程。

即太祖间萌芽,成祖时开始形成,仁宣间内阁制度形成,内阁大学士地位权力提高。

明代内阁发展基本上与六部职权相互消长。

太祖时:

皇帝集权,丞相作为百官之长废除了,光靠皇帝日理万机不现实。

于是,自朱元璋开始,利用大学士、博雅儒士等作为辅臣、顾问,或帮助处理政务,或辅导东宫太子。

当时设置“四辅官”,后废止。

这些人都是饱食经书的儒士,起初构不成实际威胁。

明成祖朱棣时,解缙、胡广、杨荣、黄淮、金幼孜、胡俨、杨士奇等七人入文渊阁,都是政坛新秀,成祖将他们选出来组成自己辅政班底。

他们得以参预机务,称为内阁学士,渐升为大学士。

内阁之名及其理政由此肇始。

但此时仍仅为皇帝秘书处,不设置属官,不得干预其他衙门职掌,无决策权。

仁宣时期,由于重用东宫讲读之官,使他们充实内阁。

不阁臣往往兼任六部尚书、侍郎,使得阁权超过六部,开始了内阁擅权先河。

英宗以后,内阁权力进一步加强。

表现在:

Ø英宗九岁即位,不能处理政务。

阁臣拥有“票拟”权。

所谓“票拟”:

指阁臣拥有对内外奏章事先草拟处理意见,以供皇帝批答采用。

皇帝批答内外所上奏疏,始命阁臣拟出意见,用小票墨书贴在各疏面上。

相对应,皇帝朱笔批答谓之“批红”。

英宗以后,票拟专出内阁,从而内阁因具有协助皇帝决策而成为中枢机构。

相形六部成为按照内阁票拟的谕旨办事,仰承内阁鼻息。

到了嘉靖以后,内阁权力巩固了,朝位班次俱列六部之上。

内阁拥有很大权势,无宰相之名,却有宰相之实。

如夏言、严嵩、特别是神宗时的张居正。

六部变成内阁下属机构了。

(二)地方行政制度---废行省,设三司

明清两代,地方行政制度基本相同,府州县及其以下建制无多大变化,但省一级则有几次变动。

了解明清地方行政制度还得从明初说起。

明朝皇权加强首先从中央对地方控制强化入手的,地方上也是以三权分立为原则进行机构设置的。

明朝建国之初,地方上沿袭元朝设立行中书省,作为中央中书省在地方的分出机构,总揽一省的军、政、刑名大权。

朱元璋鉴于行省职权过重,以加强对地方控制。

于洪武九年(1376年),废行省制度,在原来基础上设置承宣布政使司(简称“布政司”)。

布政司与元代行省相比,职权大大缩小,仅限于掌民政、财政。

到了宣德三年(1428年),全国除了南北两京外,共有十三个布政司:

即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江西、湖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

习惯上仍称省,此制终明之世未变。

各省除了布政司外,另设提刑按察司(简称“按察司”),掌管司法和监察。

都指挥司(简称“都司”),掌管军政。

三司在各省是平行的,彼此不统属,三司分权鼎力,可以防止地方权力过分集中,形成独立局面。

地方设置三级建制:

省(十三个、南北直隶)、府(直隶于布政司,全国共159个)、县(全国共1171个)。

县以下没有正式官衙了。

只有官方基层组织。

另外,明代尚有州设置,分为直隶州,其地位同于府。

属州,其地位同于县。

全国共设置州234个。

(三)教育科举与明初文字狱

1、教育

明清学校教育主要有:

中央国子监(称国学或太学)、府县学、乡村社学以及各地的书院。

明代国子监分北京国子监和南京国子监,相应者太学生也有南北监之分。

国子监负责人称祭酒,学生称监生。

监生来源:

一是由府州县学按规定保送;二是官僚功臣子弟和少数民族酋长子弟以及留学生。

监生结业后可以直接做官,也可以通过科举做官。

另外,明代有卫学、所学,还有专门教武官子弟的武学。

清代还有八旗子弟就读的旗学和满洲贵族皇族的宗学、觉罗学。

各地府学一般在40人;大县县学在30人;小县县学在20人。

府县学的学生称生员(俗称秀才或相公),他们是经过地方上的考试,才取得入学的资格。

生员每三年赴省城考试,由布政使主持,称“乡试”,中试者为举人。

举行乡试的第二年,全国的举人会考于京师,称“会试”,由礼部主持,会试及格者再由皇帝亲自策问,称“殿试”,中试者为进士,分“一、二、三甲”,一甲三人,称状元、榜眼、探花。

官学设官。

国子监设祭酒、博士、学录、学正、典籍、监丞、司业等等。

府学设教授、学正、学录、训导等。

县设教谕、训导等。

书院设山长。

教授内容明代为四书五经,此外还有《御制大诰》、《大明律令》等。

清代四书五经之外主要是《圣谕广训》、《大清律》等。

2、科举

科举是封建王朝选拔官吏的重要途径(察举、九品中正制)。

它起源于隋唐,发展于宋代,明清达到烂熟。

直到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清廷才宣布取消废止科举考试。

明清科举大体分两个级别:

低一级的称乡试,由地方布政司主持;高一级称会试,由礼部主持。

二者均每三年一试,称大比,乡试在前,每逢子午卯酉年八月举行,名秋闱,中者称举人,第一名称解元;会试在后(次年赴京),每逢辰戌丑未年二月举行,名春闱(礼部举行故又曰“礼闱”),会试中者称贡士,第一名称“会元”。

紧接着,会试中者在当年三月十五日参加皇帝亲自御殿考试,称为殿试或廷试。

殿试考一场策问,大多涉及是当时国家要务,应试者作答。

殿试结果分三甲,总称进士:

一甲三名(状元/殿元、榜眼、探花),合称“三鼎甲”,赐进士及第。

二甲若干名,赐进士出身。

三甲若干人,赐同进士出身。

二三甲第一名称“传胪”。

进士均授予中央或地方官职。

举人连续不第,也具备由吏部授官资格。

明清乡试、会试每次考试一般分三场:

第一场考经义。

范围限于程朱注释的“四书五经”(如朱熹《四书集注》),考察对儒家经典理解与熟悉程度。

第二场考论、判、诏、诰、表等文体,考核对各种文体的掌握与运用能力。

第三场考经史时务策,考核对某一具体问题的政治见解。

三场最重要者是第一场。

八股文:

明清科考答卷格式化——八股文。

由破题、承题、起讲、入手、起股、中股、后股、束股八部分组成。

破题要求用两句话点题;承题是承接破题意义进一步加以发挥;起讲即开始议论;以后层层推进。

中股为全篇中心。

最后四股,每股都须有两股排比对偶文字,故称八股(一般认为八股文肇始于南宋)。

形式死板,束缚思想。

光绪间废除八股。

元明清时期,无论科举的层次和时间,还是科考的内容和形式,以致考生的资格和功名称呼,完全定型,臻于烂熟。

科举制度的成熟和可靠的定期举行,使所需人才源源流入官僚队伍,基本满足了王朝统治的人才需求。

科举考试鼓励公开竞争,择优录取,所谓学而优则仕。

为朝廷输送了大批官僚和后备官僚。

参考书目:

商衍鎏:

《清代科举考试述录》,三联书店1958年。

王德昭:

《清代科举制度研究》,中华书局1984年。

王道成:

《科举史话》,中华书局1988年。

金诤:

《科举制度与中国文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

张杰:

《清代科举家族》,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

3、举荐、恩荫和捐输

科举入仕之外,还有明代前期的举荐。

明清都大体存在的父祖做官推及子孙或荣膺受荫的恩荫。

清代出于财政考虑的捐纳制度盛行,使清代中后期官品混杂,官箴难求,吏治上也深受其影响。

4、明初文字狱

在中国文化史上,有一个突出现象,就是专制君主严密监视和控制文人、文字。

唯恐“主势降乎上,党与成乎下”。

明清其发展到了登峰造极地步。

明清象蜗牛般迟滞的农本经济、高度强化的君主专制,窒息着整个社会机体,使之成为一具“在紧密的棺内保存着的木乃伊”(马克思语)。

由这种政治经济格局派生出的极端严酷文化专制政策。

一方面将儒学(尤其存理灭欲的程朱理学)规定为士人必须崇奉的官方哲学,通过科举使得道统、政统、学统统一。

同时采取文化迫害政策屡兴文字狱。

文字狱,就是在文字细节上进行挑剔,吹毛求疵,编造文网,以莫须有的罪名,迫害文人。

明清文网之密、搜求之细、惩办之酷为前代所无。

即使与欧洲中世纪黑暗时期以残暴著称的宗教裁判所相比亦有过之而无不及。

故鲁迅先生辛辣抨击“脍炙人口的虐政”。

朱元璋乱定罪名,妄加诛杀的行为,对明初文化思想起了极其恶劣的窒息作用。

明成祖朱棣也有致命的难言之隐——篡位。

他严禁建文的主要谋臣、明初文豪方孝儒著作流行,甚至藏方诗文者至死。

宣德以后,文字狱基本停止。

但明代文字狱与清代相比又是小巫见大巫。

(四)法律制度

唐代《唐律疏议》基本奠定了后来封建法典的基础。

(《宋刑统》、《大元通制格条》、《大明律令》、《大清律令》)

明清《大明律》和《大清律》内容基本相类。

这两部法典都分为以下主要方面:

Ø例律:

五刑(笞杖徒流死)、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大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十恶不赦)、八议(议亲、议故、议功、议贤、议能、议勤、议贵、议宾。

八种人犯死罪,十恶除外,一般免死)

Ø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

此外,朱元璋在制定大明律同时,发布大诰。

有《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

大诰成为官学学生必修课。

朱元璋为普及大诰,还规定犯罪者只要家藏大诰即可减罪一等,于是,全国争相购买。

普法效果好。

明朝廷杖即是明所创,即杖击违旨官员,属于法外用刑。

明代因文字狱,廷杖而施刑于官宦,抛弃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不仅诛其身,甚或没其家。

(五)卫所制度

1、卫所制度

军队基层组织形式分为卫、所两级。

具体组织形式:

小旗(约10人)-总旗(约50人/5小旗)-百户所(约112人/2总旗)-千户所(1120人/10百户)-卫(5600人/5个千户)。

明代卫、所遍布全国各地,卫隶属地方都指挥司,都指挥司隶分别属于五军都督府,兵听命于兵部。

洪武间,全国卫所兵数达180余万。

为了保证兵源及供给,明处实行了军户和屯田制度。

明代户籍主要分四等:

军、民、匠、灶。

其中军户是世袭的,独立于民户之外,单独编制,隶属特定卫所,由五军都督府直接管理,不受地方行政长官约束。

军户又是世袭的,军户不允许析分,每个军户由正丁充当额军,正丁死亡,由该军户次丁、余丁依次替补,若本户绝嗣,由同族替补。

军士享受固定的月饷。

当时全国有军户约二百万家。

遇到战争,兵部调遣卫所军队,临时命将领充当总兵,发给印信,统兵出征。

战事结束,总兵还印,兵士回到原来卫所。

这样兵无常将,将无常兵,军权集中于中央。

2、军屯与商屯(开中法)

为了保证军饷,各地卫所实行屯田,以军养军。

屯田收入成为军饷主要来源。

屯田分军屯和商屯两种,是明朝为解决边塞和内地卫所军士粮饷和军需的重要措施。

尤其是明前期,蒙古北元威胁下,洪武间即在北边普遍实行这种军屯。

规定军士三分守边,七分屯种;内地二分守城,八分屯种。

屯田军士每人受田五十亩,朝廷供给耕牛、种子、耕作农具。

向国家缴纳粮食入屯仓。

商屯也实行于明代洪武间,是为满足边军粮饷而采取的一种补充措施,也是一项权益措施——开中法:

商人从内地运输粮食到制定边塞卫所,然后按照缴纳粮食数量,发给价值相等的盐引(领盐凭证,一引200斤),商人凭盐引到产盐地领取食盐,运向指定的地点销售。

这种招商运粮给与盐引的办法《明史》上称它为“开中”。

由于从内地运输粮食,路途遥远困难,运价昂贵,商人设法直接在边塞地区募民垦荒屯种,把生产粮食交给卫所官仓,从而出现了商屯。

到了弘治年间(弘治五年,1492年),明朝政府采纳户部尚书叶淇建议,废止开中法,规定纳银代粮,从而商屯也渐渐告退。

商屯和军屯在明代中期以前对于解决粮饷提供了重要保证。

值得一提的是,明朝随着卫所制度的衰落,也由于嘉靖间倭寇猖獗,募兵制逐渐替代卫所制度。

如嘉靖年间戚继光的“戚家军”、俞大猷“俞家军”。

此后募兵制逐渐演变为一种制度。

招募士兵也变为军队主力。

这些招募的“兵”与以前卫所“军”不同,军是由朝廷发给粮饷,每月一定的银两和粮食,有军籍。

但兵乃民籍,粮饷由朝廷通过加派、加赋形式转嫁到农民身上。

随着募兵人数增加,农民负担越来越重,这也是造成明后期社会矛盾加剧的因素之一。

(六)抑制豪强、整顿吏治和“胡蓝之狱”

1、“空印案”、“郭桓案”

朱元璋严惩贪污和抑制豪强,是从巩固他的集权政治树立皇帝权威出发的,但它在客观上无疑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都有好处。

太祖以元末政治腐败、贪污之风盛行为鉴,十分重视整肃贪污。

开始,他尝试运用法律程序和刑律规定处置贪污案件。

当时法令规定,凡是官吏贪赃枉法者,赃一贯以下杖七十,每五贯加一等,至八十贯绞。

若赃至六十两银子以上者,乃枭首示众,并处以剥皮之刑。

其时府、州、县衙门左面皆特立一庙,用来祭祀土地神,即是剥皮的场所,称为皮场庙。

又官府公座两旁,各悬挂一个塞满草的人皮袋,使坐堂官吏触目惊心(赵翼《甘二史札记》卷三十三《严惩贪吏》)应该说,这些对贪官的处罚规定已非常严厉,但仍不能阻止贪墨腐败风气的蔓延。

“赃吏贪婪,如蝇蚋之趁朽腐,蝼蚁之慕腥膻”,(叶盛《水东日记摘抄三》)重案大案相继发生。

其中最著名的贪污大案,便是“空印案”和“郭桓案”。

“空印案”:

每年地方的省、府要派计吏到京师户部核算钱粮数目,他们担心数目不合,还要回去加盖印章,来往耽搁太多时间,于是计吏赴户部皆预持空印文书(即盖上官印的空白文册),若部驳即改,重新填写。

这种做法由来已久。

洪武十五年(1382年),太祖发觉此事,以为官吏必用空印舞弊,即下令处死户部尚书和各地方衙门主印长官。

“郭桓案”:

郭桓官至户部侍郎,征收浙西秋粮贪赃枉法,洪武十八年(1385年)事发,结果被追赃粮七百万石,六部左、右侍郎以下的官吏均被处死,供词牵连到各布政司的官吏,被杀者又有数万人,追赃还牵连到全国许多富户,以至中产之家大抵机破产。

太祖严惩贪官污吏,是重建封建经济秩序的一项非常措施。

从总体上看,收到一定的积极的社会效果,官吏贪墨之风有所收敛,这就为明初社会经济的恢复发展提供了有利的社会环境。

为了防止旧豪强地主在地方上盘根错节,形成尾大不掉之势,不利于朱明王朝的长治久安;也为了防止他们因财势过大,过分地压榨农民,不利于封建秩序的巩固,朱元璋便效法汉高祖徙天下豪富于关中的做法来限制与打击他们。

洪武初,朱元璋徙江南民十四万户于凤阳,其中不少是地主。

二十四年再徙天下富户五千三百户于南京,三十年又徙富民一万四千三百余户于南京。

朱元璋说:

“昔汉高祖徙天下富豪于关中,朕初不取,今思之,京师天下根本,乃知事有当然,不得不而。

”(《明太祖实录》卷210)

2、胡蓝之狱

朱元璋谨慎性格,心里反差,加上他善于总结历史教训,使得他在考虑一个更为现实问题,如何坐稳江山。

他最担心的是功臣宿将,他曾用广置田产和荣华富贵换取这些人退休。

接着是向功臣举起屠刀,这在中国历史上是绝无仅有的。

“胡蓝之狱”是波及面最广的大案要案。

胡狱指洪武十三年1382年。

胡惟庸与李善长同是淮西人,继李之后作了丞相,权力很大,引起朱警惕。

结果以谋反杀之。

牵连进去者有官僚贵族万余人。

加上彼此相互牵扯,一说胡党便入狱,前后搞了十年,直到李善长等人牵连入胡案,被杀者多文臣。

蓝狱指洪武二十六年1395年大将军蓝玉谋反案。

蓝玉是常遇春内弟,屡立战功,结果居功自傲,被老皇帝特务机关锦衣卫告发,连同牵连者功臣武将一共杀了1万5千余。

至此,明开国元勋被诛杀干净。

血腥高压,已把刑不上大夫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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