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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受托管理合同模板

年金受托管理合同本

合同编号:

合同签署地点:

××企业

××公司

甲方:

××企业

    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

乙方:

××公司

    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营业围:

    组织形式:

    营业期限:

    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书编号:

    联系:

甲方是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乙方是依法成立具备受托管理资格的公司,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甲方委托乙方为××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人,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从事此项受托管理业务;双方同意本着真诚合作、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此项合作。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账户的管理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实现企业年金基金保值增值,维护受益人和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定义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1本合同:

指编号为号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1.2受托管理:

指甲方基于对乙方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支配的财产委托给乙方,由乙方按甲的意愿、以企业年金基金的财产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年金基金财产的行为。

   1.3企业年金基金:

指××企业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归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1.4初始受托财产:

签订本受托合同时双方约定的信托财产金额。

   1.5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或受托财产:

指本合同期限由甲方交付的全部财产和本受托管理期限获得收益的总和。

   1.6受托财产托管专户:

指根据乙方指令托管人以××企业年金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营业机构开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归集企业年金的缴费、投资运营收益和支付企业年金受益人的退休待遇等。

   1.7委托投资资产托管专户:

指根据乙方指令托管人以××企业年金基金或××企业年金基金证券组合的名义在托管人营业机构开立的、专门用于委托投资资产交易清算的托管专用账户。

   1.8受托当事人:

指根据本受托管理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甲方、乙方和受益人。

第二章受托的名称

本受托的名称为:

××企业年金基金。

       第三章受托的设立

3.1受托当事人。

   3.1.1委托人(甲方):

××公司(企业)

   3.1.2受托人(乙方):

××公司

   3.1.3受益人:

由甲方提供的《受益人名册》确定(详见附件1)

   3.2受托声明与承诺。

   甲方自愿按照本合同将其合法拥有的按照《××企业年金计划》归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委托给乙方,甲方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做出书面承诺,保证本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没有设立任何担保,也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乙方对该财产的受托管理。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以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处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乙方承诺:

管理本受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3.3受托目的。

依靠乙方的专业管理能力、优质服务以及透明化、规化的操作,实现企业年金基金保值增值,保证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独立性,提高企业年金基金的运行效率,降低综合管理成本,为受益人提供补充养老保障,维护受益人的利益。

   3.4受托财产。

   3.4.1初始受托资金为万元人民币,甲方须在合同生效后的10个工作日汇入乙方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专户。

   3.4.2甲方在合同期将按月增加或减少受托财产,增加的受托财产金额以实际到账的金额为准,减少的财产以甲方确认的企业年金待遇支付金额为准。

增加的财产与初始受托财产及其投资运营收益一并归属于受托财产。

   3.4.3受托财产独立于甲方、乙方和其他任何为企业年金基金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

3.4.4乙方因受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归属于受托财产

第四章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甲方的权利。

   4.1.1有权向乙方了解受托财产的管理、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乙方做出说明

   4.1.2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受托财产有关的受托账目以及处理受托管理业务的其他文件。

   4.1.3乙方违反受托目的处分受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受托管理业务不当致使受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甲方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受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该项规定的申请权,自甲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4.1.4乙方违反受托目的处分受托财产或者管理、处分受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甲方有权解任乙方。

   4.1.5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2甲方的义务。

   4.2.1甲方有义务承诺甲方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

   4.2.2甲方有义务承诺交付的全部受托财产的来源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

甲方有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缴纳受托资金及合同期限追加资金的义务。

并承担由于未按时缴纳资金而引起的一切责任。

   4.2.3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建立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企业基本信息、职工基本信息、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遥凭单、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材料等相关资料及证明。

甲方有义务确定所提供的任何形式的信息材料准确无误;并保证无故意隐瞒。

   4.2.4甲方同意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处分受托财产。

   4.2.5甲方有义务向受益人披露企业年金基金定期报告。

   4.2.6甲方有义务承担按照合同约定的各项管理流程填制表格、确认数据、加盖公章的职责。

   4.2.7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人员变动信息,遇重大人员变动情况应及时通知乙方。

   4.2.8甲方同意按本合同第8.2条的规定从受托财产中支付费用。

   4.2.9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账户管理人支付账户管理费。

4.2.10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乙方的权利。

   5.1.1依据本合同约定从受托财产中收取受托管理费;依据《××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合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从受托财产中列支托管费和投资管理费;依据《××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合同》约定通知甲方向账户管理人支付账户管理费。

   5.1.2依据本合同的约定通知甲方将企业年金月缴费划入受托财产托管专户。

   5.1.3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处分受托财产。

   5.1.4当甲方的指令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5.1.5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5.2乙方的义务。

   5.2.1乙方从事受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如遇国家政策重大调整,应及时通知甲方,各方应就相关事项进行协商和调整。

   5.2.2乙方管理、处分受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消;乙方管理、处分不同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5.2.3应当遵守本合同的约定,本着忠实于受益人最大利益的原则处理受托管理业务;乙方管理受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5.2.4不得将受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乙方将受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受托财产的原状;造成受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2.5除经甲方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之外,乙方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受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受托财产相互交易。

   5.2.6为受托财产提供专门的财务管理,与乙方固有财产以不同的受托财产分别记账,在托管银行开立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专户。

及时与托管人核对受托财产托管专户余额、企业的缴费到账情况和向受益人支付待遇等信息。

   5.2.7及时通知托管人将受托财产托管专户的资金划入委托投资资产的托管专户。

   5.2.8支付受益人企业年金基金待遇时,通知托管人将资金从受托财产托管专户划入受益人的银行存款账户或专门用于支付受益人企业年金待遇的法人存款账户中。

   5.2.9保存处理受托管理业务的完整记录,保存期限自本受托生效之日起至本受托终止后的15年。

   5.2.10本受托合同终止时,如甲方选任了新受托人,在完成与新受托人的交接工作之前,乙方应继续负责本合同受托财产的管理、确认和分配等。

   5.2.11当出现甲方选任新受托人的情况时,乙方有义务妥善进行交接工作。

在完成与新受托人的交接工作之间,乙方应继续负责受托财产的管理、确认和分配等事项。

   5.2.12如果出现受托财产进行清算的情况,乙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清算程序,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参与清算。

5.2.13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6.1受益人的权利。

   6.1.1受益人有权对其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余额进行查询,并要求乙方做出说明。

   6.1.2如受益人死亡,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获取相应的受托利益。

   6.2受益人的义务。

   6.2.1受益人不得转让企业年金基金受益权,不得将企业年金基金受益权用于偿还债务或设定担保。

   6.2.2受益人有义务提供本受托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6.2.3对甲方、乙方以及处理受托管理业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义务。

第七章受托财产的管理

   7.1企业年金计划。

   7.1.1《××企业年金计划》是甲方制定的关于其企业年金具体操作的指导性部文件。

本合同中第7.2、7.3条中的有关规定,将按照《××企业年金计划》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7.1.2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应尽快将经甲方盖章确认的《××企业年金计划》交给乙方。

甲方有权根据甲方的实际情况修改《××企业年金计划》的部分条款。

在合同有效期,如《××企业年金计划》的条款发生变更,则甲方需要在发生变更之日起5介工作日将新的《××企业年金计划》连同书面通知送达给乙方,乙方在收到新的《××企业年金计划》后,下一个月按新计划实施。

   7.1.3甲方修改《××企业年金计划》的条款,如涉及乙方受托管理容,应与乙协商达成一致。

   7.2受托管理职责。

   7.2.1乙方应将受托财产与乙方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与其管理的其他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7.2.2乙方应在充分考虑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遵循谨慎、分散风险和专业化管理的原则,严格按照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投资政策。

   7.2.3定期汇集和编制受托财产管理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相关报告,并通过合同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通知甲方或受益人。

   7.2.4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流程,负责定期核查受托财产的投资运营情况,并将运营结果及时通过账户管理反映。

   7.2.5在受益人达到支付条件时,按照合同约定的规则和流程,负责办理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事项。

   7.2.6在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甲方、受益人和监管部门报告,接受甲方、受益人和监管部门的查询。

7.2.7根据本合同和企业年金计划规则,办理企业年金缴费。

第八章受托的财务管理

 

8.1处理原则。

8.1.1乙方办理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应建立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办法。

8.1.2乙方对不同的企业年金计划,应建立单独的会计账套分别核算,应在托管人开设单独的银行结算账户——受托财产托管专户。

受托财产托管专户的开设与管理由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业务规则执行,受托财产托管专户的预留印鉴由托管人保管。

企业年金计划的受托财产应与其他受托财产、乙方固有财产、托管人的其他资产分别管理、分别编制报表。

8.1.3乙方指令托管人在其营业机构开立的受托财产托管专户用于:

归集企业年金缴费、与托管账户相互划拨资金和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等。

托管人每日根据乙方的指令办理受托财产托管专户的资金划拨和核算。

每个企业年金计划的受托财产托管专户资金相互独立,各结算账户资金不得相互占用。

在委托投资管理仍投资前,乙方应及时通知托管人将受托财产托管专户的资金划入委托投资资产托管专户。

在支付受益人企业年金待遇时,乙方及时通知托管人从受托财产托管专户的资金划入受益人的银行存款账户或划入由乙方指定的账户中。

8.1.4乙方负责审核并确认企业年金缴费、投资运用、收益分配、支付等环节的合规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定期对账户管理信息进行账务核对,保证受益人权益记录正确;对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的记录进行核对,使账证、账账、账实相符。

8.2受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8.2.1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报酬:

8.2.1.1受托费,收取金额按本合同第十二章有关约定;

8.2.1.2托管费,收取金额按《××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合同》有关约定;

8.2.1.3投资管理费,收取金额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有关约定。

8.2.2处理受托管理业务所发生的下列费用可以受托财产成本中列支:

8.2.2.1可能发生的中介机构服务费:

如审计费等;

8.2.2.2受托终止时的受托财产清算费用;

8.2.2.3受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和佣金等。

8.3账户管理费。

账户管理费按季由乙方通知甲方支付给账户管理人,不在受托财产中列支,具体收取方法见《××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合同》的规定确定。

 

第九章受托的监管

 

9.1甲方可根据监督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账户查询、账务查询、投资管理情况查询。

9.2甲方在对投资情况等有疑问时,可以要求进行外部专项审计,外部专项审计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章风险承担

 

10.1风险承担。

10.1.1乙方管理受托财产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乙方作为本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最终负责人,承担本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中所产生的违约风险。

10.1.2乙方应通过风险声明书揭示风险,风险声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容:

10.1.2.1受托人依据受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受托财产导致受托财产有可能受到损失;

10.1.2.2受托人依据受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受托财产导致受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由受益人承担。

10.2乙方的赔偿责任。

10.2.1乙方违反受托目的处分受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受托管理业务不当致使受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10.2.2乙方采取本合同约定之外的方式运用本受托项下的受托财产,由此产生的收益,归受托财产所有;由此给受托财产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10.2.3由于其他当事人未履行职责造成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损失由乙方代为追索,同时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信息披露

 

11.1信息披露的容和时间。

11.1.1定期报告:

乙方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向甲方提交季度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并应在每年度结束后45日向甲方提交年度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其中年度企业年金基金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1.1.2临时文件:

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遇重大事项严重影响受托的执行,应在知道该事项发生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报告甲方和受益人。

11.2信息披露的方式。

11.2.1乙方依本合同的要求定期向甲方提交受托管理报告,受益人可向甲方查询。

11.2.2乙方向甲方和受益人提供互联网等信息查询手段。

 

第十二章受托人报酬

 

12.1依据甲乙双方约定,乙方按年率%从受托财产中提取受托费。

乙方应收取的受托费,由乙方指令托管人逐日计提,按季支付。

托管人应在次季初2日(节假日顺延)将受托费清单报送乙方,并根据乙方的指令从受托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12.2日受托费按前一日该受托财产净值和本合同约定的受托财产年受托费率计提。

其中:

受托财产净值等于委托投资资产市值(银行间市场债券按市价)加上未委托投资财产净值。

日受托费计算方法如下:

T=E×R×1/当年天数

式中:

T为每月应计提的受托费;

E为前一日受托财产净值;

R为本合同约定的年受托费率。

12.3受托费应分别对委托投资资产和未委托投资资产进行计提和支取。

12.4甲乙双方对受托费的计算与支付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受托费率发生调整时,甲方应及时将调整后的年受托费率通知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

 

第十三章受托的生效、变更、终止和清算

 

13.1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甲方和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3.2受托期限。

13.2.1本合同受托期限为:

自初始受托资金汇入受托财产托管专户之日起年。

13.2.2受托期限到期日为,若遇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3.2.3在受托期限届满前1个月,甲方与乙方就《××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是否续签达成书面协议。

13.3受托变更

13.3.1当甲方和乙方权利义务、受托期限、受托核算等条款发生变化时,视为受托变更。

13.3.2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和乙方均不得擅自变更。

如需要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13.4受托的终止。

13.4.1本受托因下列原因终止:

13.4.1.1本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13.1.1.2受托期限届满;

13.4.1.3本合同的受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13.4.1.4本合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同意终止;

13.1.1.5本合同中双方的受托关系依法被撤销;

13.4.1.6本合同中双方的受托关系被解除。

当发生以上任何情形之一时,本合同设定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即告终止。

提前终止受托应以书面协议或书面文件为准。

13.4.2本受托期间,甲方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本合同,否则由此给受托财产和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应负责赔偿,且甲方须向乙方全额支付乙方的报酬。

13.4.3本受托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本合同,否则由此给受托财产或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13.5受托的清算。

13.5.1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不属于甲方或乙的固有财产,若甲方或乙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时,受托财产不属于任何一方清算财产或破产财产。

13.5.2受托终止,乙方应负责受托财产的管理、清理和确认账户余额等。

13.5.3乙方应在受托终止后的15个工作日,编制受托财产清算报告,报告甲方和受益人。

13.5.4甲方和受益人如对清算报告有异议,可以提出复核要求。

当无法取得协商一致时,可以聘请外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受托财产进行清算审计,有关费用由受托财产承担。

13.5.5甲方和受益人在收到受托清算报告之日起30日未提出书面异议的,乙方就清算报告所列事基项解除责任。

13.6受托终止后受托财产的归属。

13.6.1受托终止时,本合同项下的受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名册》中的全体受益人每个受益人享有的受益资格和比例根据甲方提供的受托终止前执行的《××企业年金计划》确定。

13.6.2本合同期满受托终止时,甲方指定了新受托人,乙方应协助新受托人接管受托财产和受托管理业务;甲方未指定新受托人时,乙方按国家相关政策履行其职责。

13.6.3通常情况下,本受托财产不因甲方破产而终止。

但因甲方破产致使本受托合同终止时,乙方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履行其职责。

13.6.4因乙方破产致使本受托合同终止时,甲方指定了新受托人,则乙方应协助新受托人接管受托财产和受托管理业务;甲方未指定新受托人时,乙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履行其职责。

 

第十四章条款

 

14.1义务。

甲方、乙方和受益人于本受托设立和管理中所获得的对方商业秘密以及其他未公开的信息,未经许可,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自己使用或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和使用,但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要求应当进行披露的除外。

前述“第三方”包括本合同任何一方的当事人有关联关系的法人机构、其他组织和个人或公众。

14.2赔偿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第13.1条的约定,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五章文件档案的保存

 

本合同有效期及本合同终止后至少15年,甲方和乙各自完整保存与本合有关的各项全部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册、交易记录和各项合同及重要协义。

 

第十六章违约责任

 

16.1若甲方或乙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顶下的声明、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约。

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6.2如因为乙方的过错,违背管理职责、管理受托管理业务不当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致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损失,或造成实际年收益率下降,乙应给予赔偿。

16.3如甲方违约(包括擅自变更合同、未按约定方式提前终止合同等),甲方负责赔偿乙方处理违约事务而支出的费用及所受到到的损失。

16.4如甲方的受托资金来源不合法致使本合同约定的受托关系无效,以及由此发生损失和费用或引起债务,其责任全部由甲方承担。

 

第十七章免责条款

 

17.1乙方按甲方的指令并依据本合同约定行使相关权利义务所产生的风险责任,乙方免除责任。

17.2甲方和受益人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给乙方处理受托管理业务带来的风险责任,乙方免除责任。

17.3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任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或继续履行本合同将会对甲乙双方或其中一方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双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17.4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17.5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受托财产及对方造成的的损失,并应在合理期限提供证明。

17.6“不可抗力”为甲乙双方不可预料、不可避免亦不可克服的如下事件或者类似事件:

国家法律法规修改、战争、自然灾害等。

 

第十八章争议的解决

 

18.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国现行法规、法规及规章。

18.2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设于某地的某某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8.3当任何争议发生或任何争议正在进行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仍有权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章通知和送达

 

19.1甲方与乙方在本合同中填写的注册地址为受托当事人同意的通讯地址。

乙方按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以专人送达、挂号信件或传真等有效方式,就处理受托管理业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甲方或受益人。

19.2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9.2.1专人送达:

被通知方签收单中所显示的日期;

19.2.2挂号信邮递:

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国挂号函件收据所示日后第7日;

19.2.3传真:

收到成功发送确认后的第1个工作日。

19.3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如果在受托期限届满前1个月发生变化,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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