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设备租赁安全生产奖罚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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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租赁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
(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DQS58-MG198)
机械设备租赁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机械设备租赁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完善安全生产约束和激励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安全生产,增强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以及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及相关的规范、规程标准制订。
第三条本制度的基本原则是:
一、对于在租赁公司的安全生产中,积极进行科学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预防安全事故发生的先进集体和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特别突出的给予重奖。
二、对于在施工生产中忽视安全、不执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漠视事故隐患、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和机械事故的集体和有关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停工待业、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负刑事责任。
第四条租赁公司建立安全生产奖罚基金,做到专款专用。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租赁公司总站、分站、高端项目、专业队及所有机组。
第六条以上款项,在安委会作出书面决定后生效,由公司财务部在安全基金内按规定入帐。
第七条本制度解释权为分公司安委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一般规定
第八条租赁公司每年年初与生产管理部、分站、高端项目、专业队和作业班组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其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和创建文明班组的要求以及其它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对完成责任目标的单位进行奖励,同时对没有完成责任目标的进行处罚。
第九条租赁公司每年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并对其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在租赁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综合大检查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将其成绩作为年终评先的主要依据;对成绩较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和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十一条租赁公司人力资源部建立员工工作档案,对受到施工单位和上级安全生产表彰的机组和个人,优先推荐评选各级先进;对于忽视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在生产中出现过安全环境事故以及在各级安全检查中隐患较多、受到施工单位投诉和罚款、给租赁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和荣誉损失的集体和个人,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和相应的处罚,并取消其评先资格。
第十二条对有关人员的行政处分,按照《中建三局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与处分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对有关人员的党纪处分,按照中纪委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奖励细则
第十三条年终被租赁公司评为生产先进的单位和个人,租赁公司除通报表彰外,并分别给予1000元和500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在施工生产中,因服务质量好和安全生产工作扎实而受到施工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表彰(书面资料)的班组或个人,租赁公司分别给予班组每次600元或个人每次200元的奖励。
第十五条对在“安全生产无事故竞赛”、“安全知识竞赛”、“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等活动中,取得优胜的集体或个人,除主办单位给予的荣誉奖和物资奖励外,租赁公司另行给予集体500元或个人200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对在施工生产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险情,并能及时向上级报告和积极采取措施,避免了重大机械安全事故的有功人员,租赁公司将通报表彰,并根据情况给予一次性300∽1000元的奖励。
第十七条对于在生产过程中对生产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能提高设备运行安全、降低消耗的个人和班组,一经采纳将根据情况给予100∽500元的奖励;
第十八条对于在生产中进行技术攻关,解决了设备维修中凝难杂症,提高了设备维修质量和效率的个人,将根据实际效果给予300∽1000元奖励。
第十九条在施工生产中的发明创造获得了发明专利、科技成果、施工工法和在权威书刊杂志上发表了有关论文的人员,将根据实际等级给予500∽3000元的奖励。
第二十条在租赁公司进行的设备综合检查中,按照《塔式起重机运行检查记录表》及《施工升降机运行检查记录表》进行评分:
得分在95分(含95分)以上的为优良,给予该设备机长200元的奖励、组员100元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在租赁公司进行的设备综合检查中,评分排在前三名的班组,分别给予400元、300元、200元的奖励。
本条与第二十条不重复计奖。
第二十二条在安全环境管理评审中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单位,给予1000元的奖励。
其中负责人和安全员各奖20%,余款由负责人分配。
第二十三条在施工生产中,发现重大环境事故隐患,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有关措施,避免了重大环境事故发生的个人,根据情况给予300~1000元的奖励,并通报表彰。
第二十四条在设备单机安装自检自改后,一次性通过分公司及安监部门验收,且保证项目无不符合项、一般项目不超过一项的班组,奖励200元。
罚款细则
第二十五条发生因工死亡(重伤)事故的,除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追究法律责任、取消评先资格外,按照下列标准罚款:
每死一人,对单位正职、副职和安全员分别罚款2000元、1500元和1500元;死亡两人,对单位正职、副职和安全员分别罚款4000元、3000元和3000元;死亡三人,对单位正职、副职和安全员分别罚款6000元、4500元和4500元;每重伤一人,对单位(项目)正职、副职和安全员分别罚款500元、300元和300元。
以上事故发生后,对责任人按第二十六条的标准进行罚款。
第二十六条发生安全事故,根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对事故主要(直接)责任人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事故发生后,责任人或班组长未及时向租赁公司有关部门汇报,或不积极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的,给予责任人或班组长200元的罚款。
2、对事故直接(主要)责任人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的一定比例进行罚款:
经济损失不超过1000元的,按损失的30%罚款;
经济损失在1000元~5000元的,按损失的20%罚款,但不低于300元;
经济损失在5000元~20000元的,按损失10%罚款,但不低于1000元;
经济损失在20000元以上的,由租赁公司安委会讨论处理意见,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元罚款。
3、对事故间接(次要)责任人按照直接(主要)责任人的10∽50%标准进行处罚。
4、对事故直接和间接责任人除进行以上经济处罚外,作出书面检讨并在全租赁公司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若发生重大环境事故,被政府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对负责人和责任者分别给予500元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对责任者按第二十六条规定进行罚款。
第二十八条在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中,发现一般隐患超过三项的,从第四项开始,每项罚款50元;整改负责人应按照《设备检查整改通知单》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应及时填写整改结果并反馈,若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反馈,每次给予整改负责人100元的罚款;若弄虚作假,经复查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每项给予50元罚款,若拒绝整改的,每次给予400元罚款(其中整改负责人和成员各承担50%),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
第二十九条安拆班组在设备安装作业完毕后,必须进行自检,认真填写《设备安装自检表》并及时上报。
若未进行自检的,给予每台次200元的罚款;若经检测机构的检测有不合格项的,除进行整改外,每出现一项保证项不合格的罚款100元,出现一般不合格项超过3项的,每超过一项罚款50元;若未通过经检测机构的检测,每台次罚款300元。
(设备使用项目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三十条起重机械设备(塔吊、电梯)的安装拆卸,在无安拆施工方案情况下,组织作业班组进行安装拆卸的,除停止作业外,给予组织者和作业班长各100元/次罚款。
第三十一条特殊工种作业前,施工组织者未对作业班组进行安全技术书面交底,给予组织者100元/次罚款。
第三十二条在施工过程中,明知存在安全隐患,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而冒险作业的,给予责任人或班组100元/次罚款,施工者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举报。
造成事故的,按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特殊作业必须持证上岗,若安排无证人员上岗作业的,给予安排者100元/人次罚款;明知自己无证而上岗作业的,给予作业者50元/次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在施工生产过程中,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否则,给予当事人50元/次罚款;屡教不改的,除加倍罚款外,给予停工待业处理。
若因此发生责任事故的,按第二十五条或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特殊工种严禁酒后作业,否则,给予当事人100元/次罚款;若因此造成事故,按第二十五条或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2米及以上)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带,严禁工作期间穿高跟鞋、拖鞋,否则给予责任人50元/项次的罚款。
若造成事故,按第二十五条或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在租赁公司进行的设备综合大检查评比中,得分在80分以下的机组,给予机长200元的罚款、组员1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在设备使用过程中,操作人员应认真及时填写《设备运转记录》和《设备交接班记录》,并及时上报。
若没有填写记录的,给予责任人50元/项次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严禁班组人员对设备租赁方搞吃、拿、卡、要等不良作风。
否则,经查属实的,给予当事人200元/次的罚款;有不当所得的,除没收其不当所得外,并按不当所得的100%罚款。
情节严重的,给予停工待业或解聘处罚。
第四十条在工作中采取不合作的工作态度,受到项目书面投诉的,给予责任者100元/次的罚款;或因此被项目扣减台班费,使单位受到经济损失的,参照第二十六处罚。
第四十一条若因滋事打架斗殴,至使对方受伤,除承担伤者全部费用外,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况给予200元-1000元罚款。
若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另参照第二十六条处理。
中建三局二公司机械设备租赁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