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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德医风培训材料文稿

医德医风培训资料

1.什么是社会主义荣辱观(“八荣八耻”)?

答:

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

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

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已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

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

2.什么是职业道德?

答:

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要求的组成部分。

它是从事某一职业的人们,在职业实践中形成的指导自己行为的道德规范。

社会上每一种职业都有其固有的社会性质和地位,每个人的职业和职务都能体现社会关系的三大要素——责、权、利。

其一,每一种职业都意味着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即职责;其二,每一种职业都意味着享有一定的社会权力,即职权;其三,每一种职业都体现和处理着一定的利益关系。

因此,归根到底,职业道德是以“责、权、利”的统一为基础,以协调个人、集体与社会的关系为核心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系统。

3.什么是职业纪律?

答:

职业纪律是从事某一职业的工作人员对待和处理与自己职业有关的各种问题的行为准则。

4.什么是医德医风?

答:

医德即医疗卫生人员的职业道德,是医疗卫生人员应具备的思想品质,是医疗卫生人员与病人、社会以及医疗卫生人员之间关系的总和。

医风是指医疗行业的风气,是社会道德风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医务人员的思想观念、文化知识和职业素质的综合反映,是卫生职业道德意识、道德关系、道德行为的具体表现。

5.什么是医德修养?

答:

医德修养是广大医务工作者道德修养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以医德规范为主要内容,以热爱专业、献身医学为前提,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实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目标,在全部医疗活动中,经过自我教育和实践锻炼,达到“医德高尚、医术高明、医风高洁”的境界。

6.医德修养的基本要素是什么?

答:

进行医德修养,形成医德品质的过程由医德认识、医德情感、医德意志和医德行为方面四个要素组成。

医德认识是医药卫生人员医德品质形成的基础;医德情感是激发人们进行自我反省的动力,也是医德发生社会作用的一种形式;医德意志是发自内心的对自己应尽义务的坚定信心和强烈责任心;医德行为和习惯是医德修养的目的,也是衡量医药卫生人员医德水平的客观标志。

这四个要素构成了医德行为产生过程;先形成医德认识,进而转化为医德情感,提高为医德意志,最后落实成医德行为和习惯。

7.什么是医学道德八原则?

答:

行善原则、有利原则、无伤原则、公正原则

人道原则、重生原则、自主原则、保密原则

8.中国医德的优良传统主要有哪几方面?

答:

(1)仁爱救人,赤诚济世的事业准则;

(2)清正廉明,不图钱财的道德品质;

(3)谨慎认真,不畏艰幸的医疗态度;(4)不畏权势,忠于医业的献身精神;

(5)博采众长,刻苦钻研的优良学风;(6)端庄宽和,平易近人的行医风度。

9.我国医药卫生工作者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

是防病治病,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的健康服务。

10.卫生部“八不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

(1)医疗机构和科室不准实行药品、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开单提成办法。

(2)医疗机构的一切财务收支应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内部科室取消与医务人员收入分配直接挂钩的经济承包办法,不准设立小金库。

(3)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不准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物品和宴请。

(4)医务人员不准接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5)医务人员不准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

(6)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准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分解项目收费或提高标准加收费用。

(7)医疗机构不准违反国家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规定,对中标药品必须按合同采购,合理使用。

(8)医疗机构不准使用假劣药品,或生产、销售、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自制药品与制剂。

11.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哪些义务?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2)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3)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4)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12.医师在廉洁行医方面有什么要求?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13.对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什么是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答: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

商业贿赂行为是经营者为了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取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表现形式:

(1)《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五条:

回扣,就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还给出对方单位或者是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2)《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六条:

折扣,指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给与的优惠。

(3)《关于企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7条第2款:

佣金,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15.医药行业中的商业贿赂涉及哪些主体?

主要有哪些形式?

答: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

在医疗药品行业,可能行贿主体包括医疗用品生产、代理、销售商;可能受贿主体主要是医院相关负责人、医务人员,卫生、药监部门相关负责人。

贿赂形式主要有药品回扣、劳务费、差旅费、赞助费、新药推荐费等。

16.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重点是什么?

答: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

重点是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正常医药购销秩序的问题,主要是:

(1)医疗机构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的行为;

(2)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在临床诊疗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回扣或提成的行为;

(3)医疗卫生机构接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入账,私设小金库,用于私分的行为;

(4)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财物的行为;

(5)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在医药购销领域和工程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财物的行为。

17.医药购销活动中应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有哪些?

答:

(1)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2)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的;

(3)因行贿行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4)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18.对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应如何处理?

答:

对列入当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两年内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对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处罚的新条款有哪些?

答:

(1)将第一百六十三条修改为: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党纪条规中对商业贿赂行为做出了哪些处罚规定?

答: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附件:

相关文件与医学典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卫生系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改善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特制定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医德,即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是医务人员应具备的思想品质,是医务人员与病人、社会以及医务人员之间关系的总和。

医德规范是指导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活动的思想和行为的准则。

第三条医德规范如下:

(一)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

时刻为病人着想,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

(二)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对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都应一视同仁。

(三)文明礼貌服务。

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同情、关心和体贴病人。

(四)廉洁奉公。

自觉遵纪守法,不以医谋私。

(五)为病人保守医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隐私与秘密。

(六)互学互尊,团结协作。

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的关系。

(七)严谨求实,奋发进取,钻研医术,精益求精。

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术水平。

第四条为使本规范切实得到贯彻落实,必须坚持进行医德教育,加强医德医风建设,认真进行医德考核与评价。

第五条各医疗单位都必须把医德教育和医德医风建设作为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作为衡量和评价一个单位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准。

第六条医德教育应以正面教育为主,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长期坚持不懈。

要实行医院新成员的上岗前教育,使之形成制度。

未经上岗前培训不得上岗。

第七条各医疗单位都应建立医德考核与评价制度,制定医德考核标准与考核办法,定期或者随时进行考核,并建立医德考核档案。

第八条医德考核与评价方法可分为自我评价、社会评价、科室考核和上级考核。

特别要注意社会评价,经常听取患者和社会各界的意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对医务人员医德考核结果,要作为应聘、提薪、晋升以及评选先进工作者的首要条件。

第十条实行奖优罚劣。

对严格遵守医德规范、医德高尚的个人,应予表彰和奖励。

对于不认真遵守医德规范者,应进行批评教育。

对于严重违反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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