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合同适用业主指定分包类三方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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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合同适用业主指定分包类三方合同
合同编号:
成都大魔方项目**号楼
***工程专业分包
施
工
合
同
业主方:
成都中冶文投置业有限公司
总包方:
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
分包方:
签订时间:
二〇一三年月日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业主方:
成都中冶文投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分包方:
某某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总包方:
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业主方与总包方已签订“成都大魔方项目**号楼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及其补充合同(以下简称“总包合同”),现业主方委托分包方承担“成都大魔方项目**号楼***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任务,甲、乙、丙三方就本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成都大魔方项目**号楼***工程。
2、工程地点:
成都市高新区锦悦东街。
3、工程内容:
。
4、工程承包范围:
。
有关本工程承包范围的详细说明,详见【合同附件】《工程质量技术要求》。
二、合同工期
本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计划开工日期:
年月日,实际开工日期从业主方发出书面开工通知或批准分包方开工报告的次日算起。
本工程重要的节点工期: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按照与本工程相关的现行国家及地方竣工验收规范竣工验收,达到“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元(¥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元(¥元);
2)材料和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元);
5)项目单价:
详见【合同附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2、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总价包干合同/固定单价包干合同。
五、合同文件构成和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合同文件及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协议。
2)本合同协议书。
3)本【专用合同条款】及其【合同附件】。
4)本【通用合同条款】。
5)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
6)招标文件。
7)投标书及其附录(包括评标期间分包方的澄清文件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图纸。
10)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签署认可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六、承诺
1、分包方向业主方、总包方承诺按照法律约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合格,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2、业主方向分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七、词语含义
本合同中有关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合同生效
1、合同签订时间:
年月日。
2、合同签订地点:
成都市高新区锦悦东街。
3、本合同经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4、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5、本合同一式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业主方保存肆份,分包方保存贰份,总包方保存贰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
业主方:
成都中冶文投置业有限公司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分包方:
某某工程公司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人: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人:
(签字或盖章)
总包方:
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人:
(签字或盖章)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第1条词语定义
在本合同包括【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合同附件】中,下列词语和措辞具有以下所述的含义。
本条未规定之术语按工程所在地市场通常术语意思理解。
1.1合同文件
1.1.1合同(或称合同文件):
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合同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1.1.2技术标准和要求: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技术规范,以及在技术规范中引用的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规程、标准以及按照合同约定,业主方所做或由分包方提交业主方批准的对其所作的任何补充和修改。
1.1.3图纸:
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业主方按照合同发出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书及其附录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分包方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各项说明和表格。
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2.1合同当事人:
指业主方、分包方和总包方。
1.2.2业主方:
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2.3总包方:
指由业主方聘用承建本项目总承包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取得其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2.4分包方: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业主方接受的负责本工程施工并具备相应施工资质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2.5其他承包方:
指除分包方以外的实施本项目的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商。
1.2.6设计单位:
指业主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2.7监理单位:
指业主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2.8造价咨询单位:
指受业主方委托负责本工程造价控制和管理并取得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3日期和期限
1.3.1合同工期:
指业主方、分包方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施工天数。
1.3.2开工日期:
指根据“第6.2款〔开工通知〕”的约定,业主方通知分包方开始施工的日期。
1.3.3竣工日期:
指根据“第6.5款〔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的竣工日期。
1.3.4质量保修期:
指分包方在工程或分部工程竣工后,对所建工程按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负有保修责任的期限。
1.3.5小时、天或工作日: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均以公历日计算,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工作日:
即按每年国家法定的除节假日之外的正常工作天,约定按工作日计算时间的,均以公历日并结合当年国家法定的节假日放假规定计算,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4合同价格和费用
1.4.1签约合同价:
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4.2合同价格:
指分包方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业主方应付给分包方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工程变更和价款调整,在办理结算后即称作结算价。
1.4.3费用:
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4.4质量保证金:
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按一定比例从应付工程价款中预留,用于保证分包方在保修期内对合同工程出现的应由分包方负责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的资金。
1.4.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表现本工程签约合同价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一切费用项目和规费、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价格的明细清单。
1.4.6综合单价:
指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以及合同约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1.4.7总价项目:
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对应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4.8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
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发生于工程实体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约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1.4.9措施项目费:
指分包方为完成本合同工程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
1.4.10暂列金额:
指业主方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签约合同价中的一笔款项。
用于在签订合同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等的采购,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经签署确认的索赔、一单一结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4.11暂估价:
指业主方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4.12计日工:
指在施工过程中,分包方完成业主方提出的施工设计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照合同约定计价付款的一种计价方式。
1.4.13一单一结:
指对经业主方书面认可的有效工程变更指令,一张工程变更指令进行一次结算。
一单一结经分包方、业主方、造价咨询单位签署确认(《一单一结审核确认表》),作为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1.5其他定义
1.5.1项目工程/本项目:
指本项目“成都大魔方项目演艺中心工程”作为单位工程所包括的所有工程内容。
1.5.2合同工程/本工程:
仅指本合同文件涵盖的专业分包工程全部工程内容以及其合理延伸的部分所组成的工程。
在合同中,“本工程”如无特别说明,则指本合同工程,而非“本项目”。
1.5.3甲供设备:
指由业主方采购供应的材料或设备,甲供即业主方采购供应。
1.5.4乙供材料:
指由分包方采购供应的材料或设备,乙供即分包方采购供应。
1.5.5合同价格形式:
(1)“固定单价包干合同”是指:
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综合单价在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内不作调整。
(2)“固定总价包干合同”是指:
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除合同约定可调整合同价格因素外,签约合同价不作调整。
1.5.6签署:
即合同当事人代表在书面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2条一般约定
2.1图纸
2.1.1业主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分包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可自费复制。
),向分包方免费提供图纸和文件,并组织分包方、监理单位、设计单位、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2.1.2分包方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有责任对图纸或其他文件资料进行复核。
如发现其中有任何差错、遗漏、缺陷或设计不合理等,应在有关工程实施前及时书面通知业主方,由业主方与设计单位协商处理,未经业主方书面确认之前,分包方不得擅自按照有问题的图纸进行施工,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2.1.3业主方有权随时向分包方发出本工程所需的补充图纸、设计变更,业主方发出的补充图纸、设计变更按“第8.2.2款〔设计单位要求或建议的工程变更〕”的约定发出,分包方应予执行。
2.1.4如本工程施工图纸中部分不能完全满足施工需要,或业主方认为有必要时,分包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提交深化图纸,深化图纸不得改变原设计方案的意图、标准等,报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审核后报业主方批准后实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方的深化设计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未经业主方书面批准就按照深化图纸进行实施的,由此给业主方造成的一切损失、返工或其他不利情形,概由分包方承担。
2.1.5业主方可拒绝、认可或更改分包方提交的深化图纸,分包方不得因上述业主方的拒绝、认可或更改提出增加合同价格、费用和(或)工期索赔。
同时业主方对深化图纸的认可,也不能免除分包方对自身提供的深化图纸应承担的准确性、安全性的责任。
2.2总包合同
总包方按照总包合同约定接受业主方的委托负责本项目的总承包管理和服务工作,总包方提供的总承包管理和服务在“第3.2款〔总包方〕”具体约定,总承包管理和服务费用已在总包合同中约定,分包方在施工过程中无需再向总包方支付管理服务费用。
2.3联络
2.3.1本合同不论在何种场合规定给予或颁发批准书、证明、同意函、指令、商定、确定、确认、通知和请求以及过程施工进度计划、进度款申请报告、变更、签证等造价资料,或表示同意、否定,或做出决定、任命,或提出要求和意见等合同当事人来往函件(以下简称文件),均采用书面形式为准,有必要时收取文件的一方有权要求发出文件一方提供电子版。
2.3.2除非【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发出的文件均须加盖合同当事人的公章方为有效。
在施工过程中如一方合同当事人需使用项目部印章等非公章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当事人将使用的印章全称及授权范围,在进场施工后第一次使用该印章前应将授权书原件及其印章的样式提交一份至业主方备案,盖章的文件内容应与授权范围一致,否则该印章和文件均无效。
2.3.3文件由当事人一方当面交对方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指定接收文件的联络人并应取得对方签收记录,文件采用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的不作为签收依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业主方、监理单位、总包方、分包方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即为其指定的接收地点。
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者接收地点发生变动,应当在实际变动前提前至少1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其他方。
各自指定的接收人应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始终工作在指定的接收地点,当即签收来往文件。
2.3.4任何一方均应当即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文件,拒不签收的,送达文件的一方可以采用特快专递或者公证方式送达,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但合同约定有拒收的情形除外。
2.3.5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有关本工程的文件,如根据合同约定与第三方合同当事人有关,均应抄送第三方合同当事人。
有关工程监理的文件,由发出文件的合同当事人抄一份至监理单位。
有关工程造价的文件,由业主方进行转发造价咨询单位。
2.3.6合同当事人一方提交并需另一方合同当事人回复、确认或审批的文件,除在合同中有特殊说明或约定(如工程造价相关审核时间等)的,另一方合同当事人应在签收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回复、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另一方合同当事人已认同文件内容。
2.3.7分包方应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所有文件进行编号分类(建议至少分为:
工作联系函、设计变更单、技术核定单、工程任务通知单、一单一结)管理,并建立文件台账,并在业主方要求的时间与总包方、监理单位、业主方一起核对文件台账。
在编制竣工结算资料时,分包方应将分包方有的来往所有文件全部编制到竣工结算资料中,否则业主方可依据对自身最有利的文件资料办理结算,分包方不得有异议。
2.4现场查勘与临时设施设备
2.4.1分包方在送交投标文件之前,被认为已进行了现场考察,对现场和其周围环境以及可得到的有关资料进行了察看和核查,并与总包方有关现场施工管理、项目总工期要求、临时设施设备使用要求及期限等进行了详细沟通,并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现场、临时设施设备和周围环境可能发生的变化充分进行估计,投标文件被认为已经考虑了现场、临时设施设备和周围环境及其可能会发生的变化的影响,已计入签约合同价中。
2.4.2分包方可以免费合理使用总包方在施工现场已搭设的施工临时设施设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方不再支付总包方使用费用。
如施工临时设施设备不能满足分包方施工的(包括总包方根据自身情况进行调整施工临时设施造成不能满足分包方施工的),由分包方自行增加施工临时设施,该项费用已计入签约合同价中。
如根据现场管理要求必须由总包方统一进行搭设的,由总包方和分包方自行协商费用。
2.4.3分包方施工用水、用电由总包方负责提供接驳点,分包方加表计量,分包方直接向总包方缴纳水电费用。
施工用水、电费已全部计入签约合同价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在竣工验收移交业主方之前的调试、试运转等用水、用电费均已计入签约合同价中。
2.5知识产权与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2.5.1业主方提供给分包方的图纸、业主方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业主方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业主方,分包方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
未经业主方书面同意,分包方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2.5.2分包方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业主方,分包方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
未经业主方书面同意,分包方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2.5.3业主方要求使用分包方的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业主方要求使用分包方取得的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的由分包方免费提供和办理;分包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监理单位及业主方认可,分包方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2.5.4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相对方及第三方的专利权或知识产权,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2.5.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方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2.6保密
2.6.1除法律规定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业主方同意,分包方不得将业主方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2.6.2除法律规定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分包方同意,业主方不得将分包方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2.7文物、化石与地下障碍物
2.7.1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
一旦发现上述文物,分包方应立即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
业主方、监理单位和分包方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业主方承担。
分包方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方承担。
2.7.2施工现场中有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应立即通知业主方并暂停施工,并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方提出处置方案,业主方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
业主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业主方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2.8员工
2.8.1业主方不允许分包方人员在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建筑物内,保留任何临时居住场所。
2.8.2分包方应遵守所有适用于分包方员工的相关劳动法规,保证他们享有所有合法权利。
分包方应要求其员工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包括有关工作安全的法律。
2.8.3分包方所付工资标准,应不低于从事该工作的当地行业现行的标准,并应按时足额向员工支付,保证不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出现群体性欠薪事件的,一切责任和损失概由分包方承担。
2.8.4分包方员工都应是在各自行业或职业内,具有相应资格、技能和经验的人员。
监理单位可要求分包方撤换(或促使撤换)受雇于现场或工程的、有下列行为的任何人员,适当时也包括项目经理:
1)经常行为不当,或工作漫不经心;
2)无能力履行义务或玩忽职守;
3)不遵守合同的任何规定;
4)坚持有损安全、健康,或有损环境保护的行为。
如果适宜,分包方随后应指派(或促使指派)合适的替代人员。
2.8.5分包方应始终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分包方员工或其内部发生任何非法的或无序的行为,以保持安定,保护现场及邻近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2.9严禁贿赂
2.9.1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相对方合法权益。
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相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9.2分包方不得与监理单位或造价咨询单位串通损害业主方利益。
分包方不得为监理单位或造价咨询单位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单位支付报酬。
第3条合同当事人及相关方
3.1业主方
3.1.1业主方的主要义务与责任
业主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保证总包方、分包方免于因业主方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而引起的任何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本工程施工所需的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业主方办理的证照和手续,业主方可以委托分包方办理部分相关手续,具体内容和费用的约定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
2)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及其相关基础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3)组织分包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4)业主方应按合同约定审核确认分包方提供的深化设计图纸以及其他技术资料。
5)业主方应按合同约定向分包方按实足额支付合同价款。
6)业主方应按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
7)【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的业主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和履行的义务。
因业主方未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业主方的各项义务,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业主方承担;给分包方造成损失的,由业主方赔偿损失并按“第13条【违约责任】13.1款〔业主方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3.1.2业主方代表
业主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业主方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
业主方代表在业主方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业主方有关的具体事宜。
业主方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业主方承担法律责任。
业主方更换业主方代表的,应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分包方,否则该项更换无效。
后任现场管理人员应继续行使合同规定的前任现场管理人员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3.2总包方
3.2.1总包方的主要义务与责任
总包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保证业主方、分包方免于因总包方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而引起的任何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履行以下义务:
1)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安全、工期、治安保卫等施工总承包管理和服务工作,协调分包方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方之间的交叉配合,审核分包方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作业安全可靠性,对分包方的安全、工期违约责任向业主方承担连带责任(业主方与总包方关于此类违约责任的约定按照双方已签订的总包合同约定执行)。
2)向分包方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约定由总包方办理的与本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以及配合办理法律规定应由分包方办理的许可和批准。
3)向分包方提供具备施工条件和要求的施工场地(包括现场加工场地、临时材料堆放地、材料库房场地等)和通道、施工用水用电接驳点以及现场办公用房等,合理维护以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和分包方的正常使用。
总包方向分包方提供现场办公用房和(或)库房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