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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

《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

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是财政国库部门利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实时接收代理银行传输的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支付交易信息,采集预算、计划、账户等管理信息,实现动态监控、智能预警等功能的综合性管理系统。

财政部国库司于202x年开始建设动态监控系统,202x年8月一期系统开始运行,202x年6月二期系统开始试运行。

目前,该系统主要应用于对财政授权支付方式进行动态监控。

一、组成结构

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主要由9个功能模块组成。

包括:

数据采集、智能预警、日常监管、监控分析、监控信息发布、权限管理、政策法规、信息校验、通用查询。

二、主要功能

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主要有6项功能。

包括:

实时动态监控、多维智能预警、监控通用查询、信息数据校验、监控综合分析、专项资金监控。

目前6大功能中尚有部分功能处于设计和进一步完善阶段。

实时动态监控是指系统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实时接收代理银行上传的财政资金支付交易信息,并采集财政内网预算、计划、银行账户等管理信息。

该功能便于监控人员在线发现疑点问题,并在第一时间核实处理。

多维智能预警是指系统融合业务需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紧密结合财政国库改革实践,制定一次预警和二次预警规则,对海量数据进行智能筛选和自动预警。

该功能有效压缩了人工判断时间,大大提高监控核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监控通用查询是指系统可以按照日常监控管理需要,进行多角度、多层次复合查询。

信息数据校验是将监控系统采集到的支付信息与银行清算信息进行校验和匹配,保证财政核心数据的一致性,以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监控综合分析为财政资金流量和流向分析提供了灵活的工具,从而发现资金运行中隐藏的深层次问题和苗头性问题,提出针对性改进措施和建议。

是二期系统开发的重点。

专项资金监控实现了对中央专项资金全程跟踪和动态监控,确保资金支付及时、规范和专款专用。

三、运行原理

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运行原理可以分解为五步。

第一,制定和维护一次预警和二次预警规则。

其中一次预警规则主要是与代理银行实时传送的预算单位交易信息的相关要素进行模糊匹配;二次预警规则主要是与预算指标、用款计划、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等信息进行精确匹配。

第二,实时接收代理银行传输的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支付交易信息,同时采集财政内网的预算、计划、账户等管理信息。

第三,对接收和采集到的海量数据进行自动预警,智能筛选出疑点问题。

第四,对疑点问题及时进行核查。

目前财政部核查方式有三种:

电话核查、实地核查、委托核查。

第五,对查实的问题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相关司局,报送有关领导。

第二篇:

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基本内涵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基本内涵

(仅供参考)

围绕建立健全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共财政体制这个中心,自xx年以来,财政部实施了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收支两条线以及政府采购等重大改革,其中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作为财政资金账户模式、缴拨方式管理的重大创新,既是预算执行的基本制度,又是财政资金管理监督的一项新的制度安排,加强了对预算执行过程的监督和控制,提高了资金支付使用的透明度,为构建长效国库动态监控机制提供了制度保障和运作基础。

五年来,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积极稳步推进,取得重大进展和显著成效的大背景下,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从无到有,从手工监控到智能监控,从内容单一到初成体系,初步建立与改革同步的国库集中支付监督制约机制。

一、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的概念

基本定义。

根据国务院和部党组关于建立健全国库集中收付监督制约机制的要求,通过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实时监控财政资金支付全过程,及时发现和有效查处违规或不规范操作问题,加强国库集中支付内控管理和外部监督,从而防范和控制财政资金支付风险,促进财政资金安全、规范和有效支付使用而进行的财政国库监督管理活动。

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是制度创新的产物。

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是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对传统财政监督模式的创新和发展。

——创新监管理念。

管理型监管理念,发挥威慑作用,有效预防

1和减少违规支付问题;通过完善监控信息披露制度,提高监控效果和效率。

——创新监管机制。

通过完善运作机制,提高监督控制水平,财政监督关口前移,构建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核查有机结合,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有机结合的国库监管机制。

——创新监管方式。

通过提高监控技术水平和完善操作手段,提升监控效能。

技术手段先进,为预算执行监控提供有力支持;监控信息丰富,核查方式多样,有利于及时发现和查处违规问题,防范和化解支付风险。

——创新监管体系。

通过建立健全财政国库动态监控体系,加强对财政资金支付的审核和监控,有利于充分调动主管部门、专员办、地方财政参与财政国库资金监管的积极性,完善财政监督网络体系。

二、加强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的必要性

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是国库集中支付的重要环节。

国库集中支付下,形成银行账户开设、财政资金支付范围划分、支付方式确定、用款计划申报审批、用款额度下达、用款申请审批、支付指令签发、代理银行支付与清算、会计账务处理、支付信息管理、年终结余资金处理以及支付过程的动态监控管理一整套集中支付运作机制,监督重点从事后转移到事前、事中,并且体现到上述支付全过程各个环中的审查、稽核与监督检查活动。

实施和加强财政国库动态监控是防范国库集中支付风险的内在要求。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了资金的申请支付程序,革新了传统的资金支付方式,在用款计划、开户银行选择、账户开设、资金申

请、审核、支付、核算、监督等诸多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尤其是银行账户体系的设置和支付方式的变化更为彻底。

这种变化在财政资金支付中隐藏一定的风险,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相对于财政直接支付而言,财政授权支付风险要大得多。

第一,财政授权支付的风险点众多。

改革试点后,几乎所有的预算单位都存在财政授权支付业务,随着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试点单位将越来越多,由于一些预算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代理银行内部管理松懈,财政授权支付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很大。

第二,风险一旦发生,涉及的资金数额可能很大。

就财政授权支付而言,按照规定严禁超额度支付资金,但目前尚未形成财政部门通过代理银行直接控制预算单位授权支付额度的监督约束机制,这方面也有一定的监管漏洞。

此外部分预算单位现金管理中存在的较大问题,由于现金提取限额和频率没有严格规定,加上部分预算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导致大量现金从零余额账户中提取出来,游离于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监督之外,造成现金使用监管中的漏洞,现金管理隐藏着很大的风险。

建立健全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客观要求。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根本的目标是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为基础的、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重要目的,就是革除传统预算执行模式的弊端,实现对财政资金的有效监管,硬化预算约束,保证预算执行的规范化、合理化、科学化,保证财政资金使用符合预算规定的用途,从制度上、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

这是市场经济国家预算管理的基本目标。

要实现这个目标,根本的途径就是建立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资金支付监

督制约机制,强化对财政资金支付的事前、事中动态监控,实现财政监督管理的关口前移,有效地加强对财政资金支付活动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和财政部十分重视国库动态监控工作。

朱总理明确指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要看监管制度和现代信息网络技术手段”。

202x年95次总理办公会议,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问题,提出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针对试点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财政部领导也明确指出: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监督检查工作将越来越重要,发现问题,都应当及时纠正”。

并强调“动态监控加强了事前事中监督,不仅可以及时发现违规问题,而且也有助于修补制度规定上的缺陷。

”要求“一手要抓好制度完善工作,一手要抓好日常监督检查。

”202x年,肯定了改革的成效和动态监控机制的作用,并要求在制度完善、银行账户、隐性违规问题、违规处罚问题、系统建设问题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的运行模式

国库动态监控的基本思路。

围绕建立健全国库集中支付监督制约机制这个中心,建立以监控财政资金支付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为重点、以动态监控系统为手段、以内控管理和外部监管制度为基础,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方式,建立国库监控信息披露机制,强化事前事中监管的现代财政国库动态监控体系,保证预算执行科学化、规范化、透明化。

国库动态监控的目标和作用。

动态监控的目标是服从服务于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保证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其核心的作用就是通过事前、事中监控,威慑违规或不规范的资金支付活动。

三年

多的实践证明,国库动态监控威慑作用日益明显。

国库动态监控的特点。

一是发现问题快捷,处理效果良好。

二是动态监控覆盖面广,监控信息齐全。

三是网络技术先进、系统威力很大。

四是注重发挥威慑作用,监控成本低。

国库动态监控的成效:

一是探索了建立财政国库动态监控体系,初步形成了明确的动态监控思路和操作规范。

二是建设了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具备了较为先进的监控技术手段。

三是及时发现并纠正了财政资金支付使用中的违规或不规范操作问题。

四是发挥了动态监控的威慑作用,减少和预防了违规问题的发生。

五是初步建立了财政部门与主管部门的动态监控互动机制,发挥了主管部门参与监督管理的积极性。

六是初步建立了动态监控的信息报告和情况通报制度。

国库动态监控的工作程序。

一是通过动态监控及时组织针对性核查。

系统预警-人工监控-实时查询-综合核查-问题处理-信息披露的工作程序。

二是受理预算单位或代理银行的投诉或反映直接进行核查。

主要是通过财政国库动态监控投诉程序组织工作。

国库动态监控的主要要素:

实时监控、智能预警和综合分析。

通过系统,全程、智能、动态监控财政资金支付活动,对每一笔资金的支付,财政国库监督人员要监控:

谁付款、付多少款、从什么账户付款、付的是什么款、用途是什么、收款人是谁、收款人账户是什么、以什么方式结算、付款人账户余额是多少、款项是什么时间交易的、预算管理类型和支付类型是什么,等等。

根据上述监控信息,重点监控预算单位是否按照预算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预算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使用资金;预算单位是否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现金;预

算单位、代理银行是否违规划转资金;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在改革试点资金支付中的内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无异常现象;代理银行是否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清算;财政支付机构内部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审核、支付、核算;财政派出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审核业务。

另外还包括解决和处理资金支付中,预算单位、代理银行或收款人等的投诉问题。

第三篇:

中央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中央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国库动态监控,是指财政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通过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实时监控财政资金支付清算过程,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以防范资金支付使用风险、强化预算支出执行监管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拨款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中央预算单位,以及代理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

第四条财政部是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与中央部门、代理银行建立监控工作互动机制,加强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

第二章监控内容

第五条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的资金范围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性资金。

第六条财政部对财政资金支付清算过程进行实时监控,监控的基本要素包括付款人名称、支付时间、付款金额、结算方式、付款用途、预算科目、支付方式、支付类型、收款人、收款人账号,以及预算指标、用款计划、银行账户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支付情况。

1.是否按照财政部批准的年度预算科目、指标、支出范围和标准支付资金;

2.是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的方式、程序、时限和账户等支付资金;

3.是否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支付采购资金;

4.是否按照公务卡制度规定使用公务卡和报销公务支出;

5.是否按照现金管理规定提取使用现金;

6.是否按照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的标准计提基金、发放补贴和报销费用。

(二)代理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情况。

1.是否按照财政部或预算单位的支付指令及时、准确支付资金;

2.是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银行支付清算规定清算资金;

3.是否按照委托代理协议书规定向财政部及时、准确传输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信息;

4.是否按照委托代理协议书规定及时向财政部报告预算单位违规支付行为。

(三)其他需要监控的事项。

第三章综合核查

第八条财政部对财政国库动态监控发现的疑点或线索,采取电话核查、调阅材料、约谈走访、实地核查等多种核查方式进行核实,确认违规支付行为。

第九条财政部日常监控中发现的疑点问题,通过电话向预算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代理银行和收款单位了解相关情况,核实确认疑点问题。

第十条财政部经电话核查方式不能完全核实情况的问题,通知预算单位及相关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合同、支付单据、原始凭证、账册及报表等资料,作进一步核实。

根据情况,财政部可约谈或走访预算单位及相关单位,以核实情况。

第十一条财政部对财政国库动态监控发现的重大违规疑点或普遍性、趋势性疑点问题,进行实地核查。

根据情况,财政部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代理银行总行等受托机构开展实地核查。

第十二条财政部委托核查前后,应分别制发核查工作通知和核查情况通报。

第十三条财政部在实施核查工作中,应做好文字记录、电子记录和资料归档工作。

被核查单位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票据、说明须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四条财政部接到预算单位、代理银行、收款人等关于国库集中支付事项的投诉举报后,应按照相关程序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

第四章违规处理

第十五条财政部在监控过程中,发现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存在违规行为的,在职责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及时做出处理,违规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预算单位存在违规行为的,根据违规程度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因理解偏差、操作失误等发生的错误支付行为,由财政部通过电话等方式告知单位,按照正确操作方式立即予以纠正,并提出警示;

(二)违规行为属于违反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制度规定的,由财政部依法作出退回违规资金、调整账目、补办手续等处理决定,并在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中做好相关记录;

(三)对不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的,实地核查中不配合核查、拒不执行处理决定、不按要求整改或虚报整改情况的,由财政部制发书面责令整改意见,要求限期予以纠正,并将违规情况通报给其上级主管部门;

(四)对不在限期内落实书面责令整改意见的,财政部依据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可做出暂缓其用款计划批复、撤销相关银行账户等处理措施,并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代理银行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将违规资金退回零余额账户或重新办理有关业务;造成损失的,按代理协议承担赔偿责任。

违规情节特别严重的,财政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并结合综合考评浮动其代理手续费,直至终止代理协议。

第十八条预算单位及代理银行应在核查情况通报发送30个工作日内对通报的问题作出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财政部。

财政部建立违规整改跟踪反馈机制,监督整改结果和成效。

第十九条预算单位对财政部处理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代理银行对在履行代理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可依照代理协议的规定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章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财政部在财政国库动态监控中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二)组织开展日常监控、问题核查和违规处理工作,建立核查通报制度。

(三)会同中央部门建立健全监控工作互动机制。

(四)受理国库集中支付投诉,依照权限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五)管理和维护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

第二十一条预算单位在财政国库动态监控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支付使用财政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按照财政部动态监控核查要求,及时、完整、准确地提供有关资料。

(三)对财政部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整改,并按要求将整改结果及时反馈财政部。

(四)中央部门对所属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负责与财政部建立监控工作互动机制。

第二十二条代理银行在财政国库动态监控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的业务流程和规范支付清算资金。

(二)对财政国库动态监控发现的疑点问题应及时核实,完整准确提供有关资料,对所属分支机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负有监督管理职责,与财政部建立监控工作互动机制。

(三)发现预算单位违规支付事项,应及时向财政部报告相关情况。

(四)按财政部需求,及时、准确将国库集中支付信息传输至财政国库监控系统。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地方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xx年1月16日起施行。

第四篇:

中央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单位】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库〔202x〕217号【发布日期】

202x-12-16【生效日期】

202x-01-16【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政府网

中央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财库〔202x〕217号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武警部队,xx生产建设兵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中央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202x年12月16日

附件:

中央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国库动态监控,是指财政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通过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实时监控财政资金支付清算过程,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以防范资金支付使用风险、强化预算支出执行监管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拨款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中央预算单位,以及代理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

第四条财政部是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与中央部门、代理银行建立监控工作互动机制,加强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

第二章监控内容

第五条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的资金范围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性资金。

第六条财政部对财政资金支付清算过程进行实时监控,监控的基本要素包括付款人名称、支付时间、付款金额、结算方式、付款用途、预算科目、支付方式、支付类型、收款人、收款人账号,以及预算指标、用款计划、银行账户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支付情况。

1.是否按照财政部批准的年度预算科目、指标、支出范围和标准支付资金;

2.是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的方式、程序、时限和账户等支付资金;

3.是否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支付采购资金;

4.是否按照公务卡制度规定使用公务卡和报销公务支出;

5.是否按照现金管理规定提取使用现金;

6.是否按照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的标准计提基金、发放补贴和报销费用。

(二)代理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情况。

1.是否按照财政部或预算单位的支付指令及时、准确支付资金;

2.是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银行支付清算规定清算资金;

3.是否按照委托代理协议书规定向财政部及时、准确传输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信息;

4.是否按照委托代理协议书规定及时向财政部报告预算单位违规支付行为。

(三)其他需要监控的事项。

第三章综合核查

第八条财政部对财政国库动态监控发现的疑点或线索,采取电话核查、调阅材料、约谈走访、实地核查等多种核查方式进行核实,确认违规支付行为。

第九条财政部日常监控中发现的疑点问题,通过电话向预算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代理银行和收款单位了解相关情况,核实确认疑点问题。

第十条财政部经电话核查方式不能完全核实情况的问题,通知预算单位及相关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合同、支付单据、原始凭证、账册及报表等资料,作进一步核实。

根据情况,财政部可约谈或走访预算单位及相关单位,以核实情况。

第十一条财政部对财政国库动态监控发现的重大违规疑点或普遍性、趋势性疑点问题,进行实地核查。

根据情况,财政部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代理银行总行等受托机构开展实地核查。

第十二条财政部委托核查前后,应分别制发核查工作通知和核查情况通报。

第十三条财政部在实施核查工作中,应做好文字记录、电子记录和资料归档工作。

被核查单位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票据、说明须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四条财政部接到预算单位、代理银行、收款人等关于国库集中支付事项的投诉举报后,应按照相关程序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

第四章违规处理

第十五条财政部在监控过程中,发现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存在违规行为的,在职责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及时做出处理,违规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预算单位存在违规行为的,根据违规程度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因理解偏差、操作失误等发生的错误支付行为,由财政部通过电话等方式告知单位,按照正确操作方式立即予以纠正,并提出警示;

(二)违规行为属于违反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制度规定的,由财政部依法作出退回违规资金、调整账目、补办手续等处理决定,并在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中做好相关记录;

(三)对不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的,实地核查中不配合核查、拒不执行处理决定、不按要求整改或虚报整改情况的,由财政部制发书面责令整改意见,要求限期予以纠正,并将违规情况通报给其上级主管部门;

(四)对不在限期内落实书面责令整改意见的,财政部依据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可做出暂缓其用款计划批复、撤销相关银行账户等处理措施,并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代理银行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将违规资金退回零余额账户或重新办理有关业务;造成损失的,按代理协议承担赔偿责任。

违规情节特别严重的,财政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并结合综合考评浮动其代理手续费,直至终止代理协议。

第十八条预算单位及代理银行应在核查情况通报发送30个工作日内对通报的问题作出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财政部。

财政部建立违规整改跟踪反馈机制,监督整改结果和成效。

第十九条预算单位对财政部处理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代理银行对在履行代理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可依照代理协议的规定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章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财政部在财政国库动态监控中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二)组织开展日常监控、问题核查和违规处理工作,建立核查通报制度。

(三)会同中央部门建立健全监控工作互动机制。

(四)受理国库集中支付投诉,依照权限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五)管理和维护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

第二十一条预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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