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劳务合同的法律效力.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29741141 上传时间:2023-07-26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0.7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合同范本之劳务合同的法律效力.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合同范本之劳务合同的法律效力.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合同范本之劳务合同的法律效力.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合同范本之劳务合同的法律效力.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合同范本之劳务合同的法律效力.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合同范本之劳务合同的法律效力.docx

《合同范本之劳务合同的法律效力.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同范本之劳务合同的法律效力.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合同范本之劳务合同的法律效力.docx

合同范本之劳务合同的法律效力

合同范本之劳务合同的法律效力

劳务合同的法律效力

【篇一:

工程合同的法律效力认定】

工程合同的法律效力认定

工程合同的法律效力怎么认定?

工程合同实务中,通常有异议的工程合同其法律效力难以认定,譬如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的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劳务分包合同的法律效力;建筑企业的内部承包行为有法律效力吗等等,下面由法律快车编辑在本文整理介绍工程合同的法律效力知识。

(一)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的施工合同

发包人就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的工程,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发包人取得相应审批手续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发包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施工合同的效力。

挂靠具体包括哪些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

(二)的相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解释》规定的“挂靠”行为:

(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不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4)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名义上的联营、合作、内部承包等其他方式变相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二)劳务分包合同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有效:

1、劳务作业承包人取得相应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分包作业的范围是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金、架线);

3、承包方式为提供劳务及小型机具和辅料。

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负责与工程有关的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内容的,不属于劳务分包。

(三)建筑企业的内部承包行为认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交由其下属的分支机构或在册的项目经理等企业职工个人承包施工,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进行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权利义务的,属于企业内部承包行为;发包人以内部承包人缺乏施工资质为由主张施工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点击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致力于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分析技术,结合自身深厚的行业知识与经验,改造传统法律服务市场,为多方之间搭建便捷、高效的获取交易渠道,并为律师、企业提供高效的法律工作生产力工具。

点击律技术团队研发的同名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为企业、金融机构、律所及普通用户提供律师查询、企业诉讼分析等数据服务。

已经获得交通银行、江苏大海塑料等在内的几十家大中型企业及几百家中小型企业的使用及认可。

发展历程

2015年10月,点击律(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正式创立;

2016年1月,第三方互联网在线法律服务平台:

“点击律”正式上线;同期“查律师”、“查企业”两个产品正式上线;

2016年6月,“做合同”产品上线;

2016年7月,“支点阅读”产品上线。

主营业务

点击律(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点击律由点击律(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创建和运营,是一家真正独立客观的第三方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

目前公司产品为

做合同、查律师、查企业及支点阅读都已上线投放使用。

公司产品

一:

查律师

查律师产品立足于点击律自有的法律数据库,运用大数据分析,根据用户搜索的关键词,全面展示匹配律师的执业地域、执业领域、胜诉率等信息,帮助用户匹配到靠谱的律师,解决法律服务市场主要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查律师在“查律师”页面搜索关键字后,会显示出关联律师的执业地域、执业领域、胜诉率等信息,并且根据关键词的匹配度进行排列。

进入律师页面后可以了解律师更详细的信息,如律师的执业证号、联系方式、自我评价等信息,以及更多的数据化案件分析。

二:

查企业

点击律开发了至今较为全面、准确的涉诉企业数据库,通过对司法裁判文书的分析,将结果直观地展示给金融机构,使得金融机构可以对拟进行风控审查企业的涉诉类型、涉诉金额、涉诉时间等有比较全面的了解。

点击律公司在第一时间对全国各地法院的案件受理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对于金融机构所关注贷款企业涉诉的信息在第一时间进行定点推送,以便金融机构在第一时间进行风险评估并决策。

点击律公司还针对金融机构年关注重点贷款企业的涉诉情况等,由资深的法律工作者对涉诉裁判文书等信息进行全面的人工分析,敏锐发现贷款企业各种有价值的信息,出具专门的分析报告供金融机构决策。

点击律公司不仅仅满足于现有的产品框架,已经着手完善产品数据的规划,围绕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不断地深度挖掘更多的信息,成为金融机构风险控制的最好决策助手。

【篇二:

假文凭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

假文凭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

江苏专业劳动合同律师表示,一方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义的情况下所作出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显示公平的行为也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案情]

2005年3月,某电脑公司通过某职业介绍中心,聘得持有某财经大学文凭的李某为该公司销售经理,双方于2005年4月订立聘用合同,合同约定销售经理的月薪为2800元,合同期限至2007年4月止。

2006年10月,该电脑公司查实李某所持的某财经大学文凭是假的,遂决定通知李某,从2006年11月1日起解除双方于2005年4月所签订的劳动合同。

嗣后,该电脑公司对李某2006年10月份工资仅支付了一半。

李某不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坚持认为双方所订劳动合同已实际履行是有效的,公司应全额支付2006年10月份工资,并要求该电脑公司给付经济补偿金2800元。

[评析]

那么双方所订劳动合同效力如何?

责任亦应如何承担呢?

一种意见认为,某电脑公司与李某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有效的,现双方对解除劳动合同已意见一致,某电脑公司应全额支付李某最后一个月工资,并按劳动法支付一年的经济补偿金。

理由是:

双方于2000年4月订立了劳动合同并已实际履行,故双方之间所签劳动合同是有效的。

至于李某所持文凭真假并不重要,关键在于李某有无按时保质完成任务,若李某按时保质全部完成工作任务,某电脑公司就应全额支付最后一个月工资,并按劳动法支付一年的经济补偿金。

应以能力作力考核一个人的标准,而不应以文凭取人。

另一种意见认为,某电脑公司与李某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无效的。

尽管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但李某已付出劳动,作为用人单位某电脑公司应当向劳动者李某全额支付最后一个月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与法无据,不应支付。

理由有:

(1)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李某以假文凭同某电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违背了订立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属欺诈行为,使用人单位陷入错误认识,违背了用人单位的真实意思,因此双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2)本案劳动合同无效,

应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从一开始在法律上对双方当事人无约束力,无约束力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劳动者已付劳动的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故某电脑公司应向李某全额支付最后一个月工资。

(3)因劳动合同无效,李某关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便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了,故对李某经济补偿请求依法不应支持。

专业人士表示,劳动合同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须在合法、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

如果通过胁迫、欺诈或者违法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限的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的劳动合同自始无效。

如果你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遇到难题或对劳动合同有何不解,想了解同工同酬能实现吗的法律问题,更多江苏最低工资调整的相关知识,你可以找劳动合同律师,进行先关法律知识咨询相关法规,或者您也可以上法律直通车,这里有专业律师提供免费咨询。

【篇三:

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无效劳动合同】

李玟201103130081机械自动化学院

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无效劳动合同

【摘要】劳动合同的效力是指劳动合同具有的法律效力,即劳动法赋予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的法律约束力。

根据劳动合同的效力来分,劳动合同可分为有效劳动合同和无效劳动合同。

双方当事人签订无效劳动合同,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付出相应的赔偿。

【关键字】无效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也是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建立、变更和终止的一种法律形式。

劳动合同必须是具有签约资格的当事人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订立,内容应当具备法定条款,并须合法,合同形式并应采用书面形式,否则,将被确认无效。

本文主要从无效劳动合同方面切入,对劳动合同的效力进行讨论。

一、无效劳动合同概述

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包含两层意思。

一是劳动合同应当依法订立,即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是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者违反合同的规定,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

根据《劳动法》第18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效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引起无效的原因大体有以下几种:

1.合同主体不合格。

如受雇一方提供了假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用单位不具备招聘资格等。

2.合同内容不合法,即劳动合同有悖法律、法规及善良风俗,或是损害了国家及社会的公共利益。

如约定制造冰毒、假钞等。

内容不合法的劳动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3.意思表示不真实。

劳动合同是双方合意的产物,应该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违背一方的真实意愿,因而是无效的。

4.合同形式不合法。

这是指劳动合同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也未实际履行主要义务,或者依法或应当事人要求应当鉴证的劳动合同没有鉴证等。

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使合同形式上合法化后,就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二)、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根据无效的劳动合同要求另一方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

对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法律有特殊的要求和规定。

一般民法对于无效合同的处理,采用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和追缴国库三种方式。

而无效劳动合同中,由于劳动者用以交换的劳动力的特殊性,不可能采用返还及追缴等办法处理,所以,根据无效劳动合同的特点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撤销合同、修改合同和赔偿损失三种。

二、案例剖析

1995年1月,某公司和刘某签订长期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因刘某等人是公司的欠账户,1999年5月,某公司召开四届十五次职代会并通过决议,停交了刘某等14人的社会统筹金。

1999年5月28日,公司在某报登如下通知:

“凡在我厂不在岗而又未办理1999年度停薪留职手续的各类人员,自登报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厂办公室报到。

逾期将解除劳动合同按自动离职处理。

2003年11月22日,刘某以书面形式向厂工会、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并于同

日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补发1997年以来的劳动工资及福利,1996年4月以来的合法提成,并为其交纳1998年10月以来的社会统筹金、医保基金。

2004年1月11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刘某交纳1998年10月至2003年12月的社会统筹金。

刘某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并于2004年2月12日将裁决书送达刘某。

某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于1995年1月1日签订了期限为长期的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长期属于劳动期限约定不明,因此双方所签劳动合同应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某公司虽然于1999年5月28日在报上刊登通知,但并没有书面告知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报纸上的通知不是针对刘某发出的,而是针对不特定的人群,故对刘某不发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双方的劳动关系应视为未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仍然存在。

因此作为原告方即用人单位某公司应当按照规定为刘某交纳社会统筹金。

刘某反诉请求某公司为其补发1997年至今的劳动工资及福利、1996年4月以来的合法提成,因其未在指定期间内足额交纳反诉费,也未在指定期间内得到减、缓、免批准,况且两者也不属于一个法律关系,所以对其反诉请求不予合并审理,可由刘某另行起诉。

本案是一起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案例。

对此我国《劳动法》作出了严格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以下几种法定情形:

(1)过失性辞退

劳动者有过错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

①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

③劳动者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2)预告辞退

劳动者没有过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的几种情形: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这里所说的“患病”,是职业病以外的其他病症。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后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上述三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根据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工龄给予经济补偿。

本案的被告因是用人单位的欠账户,被告和单位有经济纠纷,但厂方登报通知内容是“凡在我厂不在岗而又未办理1999年度停薪留职手续的各类人员,自登报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厂办公室报到,逾期将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自动离职处理”。

此通知是通过当地报纸对不在岗而又未办理1999年度停薪留职手续的各类人员所发,但并不符合我国《劳动法》中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规定,用人单位也没提出向其家人做出专门的通知。

当然,劳动者和单位有经济纠纷,用人单位应通过合理的方式向劳动者追回,并且应留有合理履行的期限。

本案被告欠用人单位账,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催促下,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还欠,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总结汇报 > 学习总结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