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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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模板

《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规范编制组

二○二○年八月

1项目背景2

1.1任务背景2

1.2工作过程2

2LDAR技术概况3

2.1LDAR技术在我国的发展概况3

2.1.1国内政策文件对LDAR的要求3

2.1.2国内LDAR相关标准和规范5

2.1.3LDAR在国内的应用8

2.2LDAR技术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发展概况8

2.2.1美国LDAR发展现状8

2.2.2欧盟LDAR发展现状9

2.2.3加拿大LDAR发展现状10

3规范编制的必要性10

3.1国家对VOCs减排要求不断加严10

3.2政策将LDAR作为VOCs无组织减排的重要手段11

4规范制定的基本原则与技术路线13

4.1基本原则13

4.2技术路线13

5规范主要技术内容14

5.1规范适用范围14

5.2术语和定义14

5.3设备泄漏排放控制要求15

5.3.1源头控制15

5.3.2泄漏检测与修复15

5.4管理与监督19

6与国内外相关规范的对比和分析19

6.1和国内规范的对比19

6.2与国外规范的对比21

7环境效益与经济技术分析23

8规范实施建议23

《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

编制说明

1项目背景

1.1任务背景

设备泄漏排放是化工行业VOCs排放的重点环节,对于整体工业源VOCs排放的贡献巨大。

而在长三角地区,化工行业是重要支柱产业。

资料显示,2018年中国化工园区30强名单中,长三角三省一市为14家,占据半壁江山。

设备泄漏对地区VOCs排放贡献尤为重要。

因此,从2013年开始,长三角三省一市纷纷针对此问题,出台相关的管理和技术文件,要求对设备泄漏环节的VOCs排放进行管控。

这些文件发布以来,对于指导长三角地区相关企业开展LDAR工作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推进作用,促进了设备泄漏环节的VOCs整体减排。

然而,随着近年来以PM2.5和O3为主要污染物的复合型大气污染防治形势的不断严峻,以及打赢蓝天保卫战目标不断明晰,长三角迫切需要对设备泄漏无组织VOCs管控采取更加统一、有效的手段和措施。

同时在2018年,《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以下简称“《计划》”)已经发布,根据《计划》,未来长三角地区重点合作的内容包括环境整治联防联控等12个专题。

并重点从强化生态系统和生态空间保护、推进江河湖海水环境协同治理、深入推进大气污染协调防治、强化区域环境协同监管、进一步完善区域环保合作机制等方面着手推进长三角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一体化进程。

因此,在以上背景下,结合长三角三省一市近年来的工作经验积累,研究制定长三角地区《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尤为必要和重要。

1.2工作过程

**市环境科学研究院牵头,联合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联合成立了规范编制组。

研究团队长期从事VOCs污染控制研究,在VOCs污染防治、减排与治理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科研实战经验和工作基础,为本规范的科学制定、及时推出提供强大的支撑和保障。

研究前期对国内外LDAR技术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发展现状与发展趋势进行了系统的调查与深入的研究,并对各地LDAR规范实施后取得的经验进行了认真的总结,在广泛查阅、调研的基础上,结合长三角区域设备泄漏与修复工作的实际情况,组织召开了多次行业及专家研讨会,对长三角地区《设备泄漏检测与修复实施技术规范》制定思路和方案进行研讨,进而形成目前的《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1)前期研究准备及调研

——资料研究:

收集了美国联邦及其加州、德州、科罗拉多州等已发布的LDAR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文件,以及我国目前已经发布的涉及LDAR管理的标准、技术规范,并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掌握了欧盟发达国家LDAR的发展历程及现状。

——案例采集:

收集了长三角地区不同行业LDAR实际案例,并进行了初步的整理及归一化处理。

(2)规范框架设计及案例数据分析

——框架设计:

根据长三角三省一市LDAR目前的发展现状,结合LDAR管理的主要需求,借鉴美国相关标准的实施经验,构建了长三角地区LDAR规范技术框架。

——数据分析:

对采集的LDAR实际数据进行了分析,对比了不同介质、不同设备类型的泄漏排放特征,为相关指标的设定提供了数据支撑。

(3)形成征求意见稿

——形成规范文本和编制说明的初稿。

——初步向长三角三省一市相关管理部门进行了汇报。

——准备进一步征求意见。

2LDAR技术概况

2.1LDAR技术在我国的发展概况

2.1.1国内政策文件对LDAR的要求

我国对VOCs污染的控制起步相对较晚。

2010年5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首次从国家层面将VOCs列为与SO2、NOx和颗粒物同等重要的大气污染物,成为我国VOCs污染防治的里程碑。

此后,随着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力度的不断加大,各种围绕VOCs污染控制的政策文件也相继出台,其中明确提出需要实施LDAR工作的主要政策文件包括:

(1)2012年10月,国家环保部、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环发〔2012〕130号),要求石化企业应全面推行LDAR技术,加强石化生产、输送和储存过程挥发性有机物泄漏的监测和监管,对泄漏率超过标准的要进行设备改造。

该规划首次将推行LDAR技术写入国家文件。

(2)2013年5月,环保部下发《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公告2013年第31号),其中规定:

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等易发生泄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制定LDAR计划。

(3)2013年9月,国务院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明确要求“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治理工程。

到2015年,石化行业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修复技术”。

(4)2014年12月,环保部发布《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环发〔2014〕177号),进一步明确到2015年底,石化行业全面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使VOCs无组织排放得到基本控制。

(5)2017年9月,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121号)要求在制药、农药、炼焦、涂料、油墨、胶粘剂、染料等行业逐步推广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

(6)2018年6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要求,实施VOCs专项整治方案,制定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和油品储运销综合整治方案,出台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标准,编制VOCs治理技术指南。

(7)2019年6月,生态环境部发布《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要求加强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控制,企业中载有气态、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数量大于等于2000个的,应按要求开展LDAR工作。

2.1.2国内LDAR相关标准和规范

为了规范LDAR工作,保证实施效果,我国也先后出台了众多标准和规范,对LDAR的具体实施提出明确的技术要求。

其中既包括国家和地方的标准和规范,也包括企业内部制定的LDAR技术规章。

规范编制组详细梳理了我国国内迄今出台的涉及LDAR的标准和规范,重点对比分析了不同的标准和规范对LDAR泄漏定义以及检测频率要求的异同,具体结果见表1。

表1中使用英文简写对其中的一些名称进行了替代,同时,直接用表1中标准和规范的序号代替对应标准和规范的名称。

就泄漏定义而言,不同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有所不同。

有的以泄漏组件中的流体介质类型为依据进行分类,给出不同分类的泄漏定义值,比如

(1)、

(2)、(3)、(4)、(5)、(6)、(9)、(10);有的直接以泄漏组件类型为依据进行分类并给出泄漏定义值,而不考虑流体介质类型,比如(8)、(10)、(11)、(12);有的不区分泄漏组件类型和流体介质类型,给出统一的泄漏定义值,比如(13)、(14)、(15)、(16)。

为了方便比较不同标准和规范中泄漏定义值的大小,规范编制组将各标准和规范的泄漏定义值汇总为图1。

由图1可以看出,国内目前的标准和规范对泄漏浓度值的定义总体上可以分为四类:

(1)泄漏定义高值(指以气体、轻质液为介质的组件或者动密封类组件的泄漏定义值)为2000ppm,泄漏定义低值(指以重质液为介质的组件或者静密封类组件的泄漏定义值)为500ppm。

采用该类定义值的标准和规范包括

(1)、

(2)、(3)、(4)、(5)、(6)、(11)、(12)。

(2)泄漏定义高值为1000ppm,泄漏定义低值为500ppm。

采用该类定义值的标准和规范包括(8)、(10)。

(3)泄漏定义统一为500ppm。

采用该类定义值的标准和规范包括(13)、(16)。

(4)泄漏定义统一为200ppm。

采用该类定义值的标准和规范包括(14)、(15)。

同时,图1还将国内的泄漏定义值和我国台湾省以及美国的对应标准做了比较。

可以看出,台湾省各类组件不同介质的泄漏定义值统一为1000ppm(气体释压装置为100ppm);而美国联邦标准中的泄漏定义高值为2000ppm,低值为500ppm,和目前我国的(4)、(5)、(6)、(7)、(11)、(12)文件中的泄漏定义值相同。

总体来看,我们目前的LDAR泄漏定义值和美国相当,有的地方标准比美国还要严格许多。

就检测频率而言,不同标准和规范的规定亦不相同。

但总体来看,主要是按每季度、每半年或每年的频次对不同类型的密封点进行检测。

各标准和规范中最常见的检测频率要求是动密封点每季度检测一次,静密封点每半年检测一次,具体的检测频次详见表1。

图1国内外LDAR标准中关于泄漏定义的比较

表1国内LDAR标准和规范对比

序号

标准/规范名称

发布单位

发布

时间

泄漏定义(ppm)

常规检测频率*

(1)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05

1)一般地区:

①G/LL:

5000;②HL:

2000

2)重点地区:

①G/LL:

2000;②HL:

500

1)P、Y、A、V、O、R、S,每半年;

2)F,C,Q,每年

(2)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

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05

按照GB37822执行

按照GB37822执行

(3)

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

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05

按照GB37822执行

按照GB37822执行

(4)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

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5.04

1)G/L密封:

2000

2)除1)外:

500

1)P,Y,V,O,R,S:

每季度

2)F,C,OS:

每半年

(5)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

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5.04

同(4)

同(4)

(6)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

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5.04

同(4)

同(4)

(7)

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

环境保护部

2015.11

执行国家或地方标准、规范较严格的指标

执行国家或地方标准、规范较严格的指标

(8)

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DB11/447-2015)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05

1)P,Y:

1000a

2)除1)外:

500a

1)P,Y,R:

每季度

2)除1)外:

每半年

(9)

**市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沪环保防〔2018〕369号)

**市环境保护局

2018.10

1)涉OHAPs、HRVOCs物料:

①G/LL:

1000;②HL:

200;

2)其他:

①G/LL:

1500;②HL:

300;

1)P、Y、A、V、O、R、S,每季度;

2)F,C,Q,每半年;

3)不可达密封、低泄漏设备:

每两年

(10)

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程(试行)(沪环保防〔2014〕327号)

**市环境保护局

2014.08

1)P,A:

1000c,

2)除1)外:

500c

1)P,A(L/OH),Y,R(G/OH):

每季度

2)低泄漏P,A(L/OH),

V(G/L/OH):

每半年

3)P,A(H),R(L/H),V(H),F,C

(G/L/H/OH):

每年

(11)

广东省泄漏检测与维修制度(LDAR)实施的技术要求(粤环函〔2013〕830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3.07

1)P,A,Y:

2000b

2)除1)外:

500b

1)G/L动密封:

每季度

2)G/L阀门类静密封:

每半年

3)G/L法兰类静密封:

每年

(12)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07

1)P,Y,A:

2000d

2)除1)外:

500d

1)G/L动密封:

每季度

2)G/L静密封:

每年

(13)

浙江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要求(试行)(浙环办函〔2015〕113号)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5.08

500

1)G/L密封:

每半年

2)G/L(U):

每年

(14)

嘉兴港区泄漏检测与修复体系(LDAR)建设管理办法

嘉兴港区环境保护局

2014.04

200

每半年

(15)

宁波市环保局关于在化工企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通知(甬环发〔2014〕112号)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

2014.11

200

1)P,Y,R,S,O,V:

每季度

2)F,C:

每半年

(16)

石化装置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泄漏检测规范(Q/SH0546-2012)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2012.02

500

1)动密封:

每季度

2)阀门类静密封:

每半年

3)法兰类静密封:

每年

说明:

a:

取第Ⅱ时段(自2017年1月1日起)的排放限值

b:

取2016年1月1日后执行的排放限值

c:

取新建源(即自2014年8月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获得批准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设立的设备)的排放限值

d:

取新建源(即自2014年8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放限值

*:

本表未将个别标准和规范中规定的采用红外成像技术进行快速检测的频次要求列入统计范围

密封点类型简写对照:

泵-P;压缩机-Y;搅拌器-A;阀门-V;泄压设备-R;采样连接系统-S;开口管线-O;法兰-F;连接件-C;难以检测(不可达)设备-U

物料类型简写对照:

气体-G;轻质液-L;重质液-H;有机毒性物质-OH

目前长三角地区除安徽省外,**市、江苏省、浙江省均已发布与LDAR有关的标准。

江苏省发布的文件有《江苏省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实施技术指南》(苏环办〔2013〕318号)、《江苏省“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项目评估技术指南(试行)》(苏环办〔2018〕492号);浙江省发布的文件有《浙江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要求(试行)》(浙环办函〔2015〕113号)指导工业企业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减少VOCs排放。

2.1.3LDAR在国内的应用

据统计,目前国内大部分重点省份的石化企业都已经开展多轮LDAR。

化工、煤化工、制药、合成树脂、涂料油墨行业等也陆续开展了LDAR检测工作。

不同地区、不同规模企业对LDAR的理解、项目标准化水平及完整性相差较大。

央企石化大型企业LDAR开展的较早,而且做到了全覆盖。

如中石化、中石油均有自己的VOCs管控数据平台,LDAR工作的检测结果及数据库均上传各自管控平台,三大油所属的78家石化企业均已完成首轮实施,部分企业已经开展多轮LDAR。

LDAR工作已经融入企业的日常管理中,并建立了常态化的检测与修复机制。

“十三五”期间,随着国家对VOCs污染控制力度的进一步加强,LDAR工作的开展必定会更加深入。

我国LDAR技术的应用将会同西方发达国家一样,呈现全面化、法制化、标准化和专业化的发展趋势。

同时,随着网络及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LDAR技术也会越来越智能化和简便化。

以LDAR工作中的建档方式为例,目前国内已有企业在建档过程中采用现场拍照的方式来替代传统的管道仪表流程图(PipingandInstrumentationDiagram,简称PID)标注方式。

由于照片建档只反映生产现场组件的实际位置,不会外泄工艺流程设计,这样就解决了PID建档的保密性差的问题。

同时由于照片记录的识别性强,更有利于现场操作人员迅速找到被检测点的位置,提高LDAR工作的效率。

2.2LDAR技术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发展概况

国外LDAR的实施起步较早,已经有30~40年的经验积累。

在长期的应用和发展过程中,国外的LDAR工作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实施体系,并已进入法制化、标准化和专业化的轨道。

2.2.1美国LDAR发展现状

上世纪80年代初起,美国联邦法典对石化炼油行业的设备VOCs泄漏排放提出严格的作业要求,规定必须对石化企业实施LDAR作业。

此后LDAR技术被美国许多州和地方政府所采纳,将其作为空气质量达标的主要措施之一;1990年,美国的《清洁空气法(TheCleanAirAct)》修正案正式将LDAR纳入其中,作为最大可行控制技术(MaximumAchievableControlTechnology,MACT),规定必须对石化和化工企业实施LDAR作业,以控制管线组件的无组织排放;1993年,美国EPA颁布《设备泄漏排放估算协议(ProtocolforEquipmentLeakEmissionEstimates)》,并于1995年对该协议进行修正,该协议给出了基于LDAR实测结果估算设备泄漏VOCs排放量的方法;为了提高LDAR工作效率,美国石油学会(AmericanPetroleumInstitute,API)于1997年提出Smart-LDAR技术,并由美国EPA于2008年发布了红外气体相机开展Smart-LDAR的AWP(AlternativeWorkPractice)规范。

相对于传统的泄漏检测方法,Smart-LDAR可以通过远距离光学成像同时检查多个泄漏组件,从而更快地找出泄漏组件并实施修复。

EPA对该方法进行了实验验证,Smart-LDAR泄漏检出限在0.1~100g/h范围内,平均每分钟约可完成35个设备密封的检测,是传统LDAR效率的4.3倍。

2.2.2欧盟LDAR发展现状

欧盟于1999年起建议其成员国的炼油厂实施LDAR。

欧盟对VOCs的排放控制主要采用指令的形式,其发布的综合污染预防与控制(IntegratedPollutionPreventionandControl,IPPC)指令将工业生产活动划分为能源工业、金属工业、无机材料工业、化学工业、废物管理以及其它活动等6大类共33个行业进行管理;2010年欧盟将IPPC指令与现有的工业排放指令整合为2010/75/EU(TheIndustrialEmissionsDirective,IED)指令,并要求于2013年1月7日前逐步进入欧盟各国立法体系,于2014年1月7日起用IED指令代替IPPC指令和各工业指令。

IED指令实质上是IPPC指令的延续和升级,仍然以IPCC为核心,但同时强化了BAT在环境管理和许可证管理中的作用和地位。

IED指令指出,无组织逸散是VOCs控制的重点,在储罐、设备、管线泄漏等无组织逸散VOCs的控制方法中,LDAR是最佳可行技术(BestAvailableTechnology,BAT),与工艺排放的控制同等重要。

对于LDAR工作的开展,规定常规仪器检测(SniffingMethod)和光学仪器检测(OpticalGasImagingMethods)都是可选方法。

目前比利时、荷兰、瑞典等国家均出台了LDAR实施的相关要求和规定。

2.2.3加拿大LDAR发展现状

加拿大环境署制定的环境保护法案中明确提出了有害化工气体泄漏的防治要求,要求建立并实施完善的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

1993年10月,加拿大环境部长理事会(CanadianCouncilofMinistersoftheEnvironment,CCME)发布的《设备泄漏无组织排放检测与控制实施法规》(EnvironmentalCodeofPracticefortheMeasurementandControlofFugitiveVOCEmissionsfromEquipmentLeaks)中明确提出了对相关企业管道及设备实施LDAR的具体要求,规定了包括压缩机、泄压阀等在内的不同密封设备的检测频次以及修复时间、泄漏率等。

同时,加拿大清洁空气战略联盟(CleanAirStrategicAlliance,CASA)要求上游油气行业于2005年12月31日前制定一套针对逸散性排放的最佳管理方法,相关部门颁布并实施LDAR许可证制度,并于2007年由CASA对上游石化行业进行复查考核。

从国外LDAR推广实施的做法和经验可以看出,LDAR确实是一项对VOCs无组织泄漏控制有效且通用的技术,但也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做好相应的配套和保障,包括:

(1)制定科学的法律法规,对LDAR的实施和操作提出强制性规定;

(2)建立VOCs逸散排放的评估标准和方法,实现LDAR减排效果的定量化评估;(3)建立企业申报制度,要求企业定期向政府提供LDAR的执行情况及排放报告;(4)建立审查审计制度,对企业的LDAR项目进行定期或突击审查。

只有不断总结经验并将其固化在政策与标准中,才能使LDAR技术更加广泛和专业地被应用,从而确保达到期望的VOCs控制效果。

3规范编制的必要性

3.1国家对VOCs减排要求不断加严

我国对VOCs控制工作起步较晚,但对VOCs减排的重视程度前所未有,随着一系列政策的陆续出台,VOCs减排的要求不断加严。

2010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正式地从国家层面上提出了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要求,将VOCs和SO2、NOx、颗粒物一起列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防控重点污染物,把开展VOCs防治工作作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的重要部分。

2012年12月,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财政部联合发布《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环发〔2012〕130号)中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扩展至涵盖NOx、O3、PM2.5、VOCs、有毒有害物质等污染因子,实现多污染同时控制。

2017年9月,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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