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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防火间距统计

名词解释

1.石油天然气站场petroleumandgasstation

  具有石油天然气收集、净化处理、储运功能的站、库、厂、场、油气井的统称,简称油气站场或站场。

2.天然气站场naturalgasstation

  具有天然气收集、输送、净化处理功能的站场。

3.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站场LPGandNGLstation

  具有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和凝析油生产与储运功能的站场。

4.液化天然气站场liquefiednaturalgas(LNG)station

  用于储存液化天然气,并能处理、液化或气化天然气的站场。

5.常压储罐atmospherictank

  设计压力从大气压力到6.9kPa(表压,在罐顶计)的储罐。

6.低压储罐low-pressuretank

  设计承受内压力大于6.9kPa到103.4kPa(表压、在罐顶计)的储罐。

7.压力储罐pressuretank

  设计承受内压力大于等于0.1MPa(表压、在罐顶计)的储罐

8.集中控制室controlcenter

站场中集中安装显示、打印、测控设备的房间。

9.全厂性重要设施overallmajorfacility

发生火灾时,影响全厂生产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

全厂性重要设施可分

为以下两类:

第一类全厂性重要设施:

发生火灾时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

二类全厂性重要设施:

发生火灾时影响全厂生产的设施。

10.区域性重要设施regionalmajorfacility

发生火灾时影响部分装置生产或可能造成局部区域人身伤亡的设施。

11.明火地点firedsite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

12.明火设备firedequipment

燃烧室与大气连通,非正常情况下有火焰外露的加热设备和废气焚烧设备。

13.散发火花地点sparkingsite

有飞火的烟囱、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室外非防爆的电气开关等固定地

点。

14.装置区processplantarea

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独立石油化工装置或联合装置组成的区域。

15.装置processplant

一个或一个以上相互关联的工艺单元的组合。

16.装置内单元processunit

按生产完成一个工艺操作过程的设备、管道及仪表等的组合体。

17.工艺设备processequipment

为实现工艺过程所需的反应器、塔、换热器、容器、加热炉、机泵等。

18.装置储罐(组)processstoragetankswithinprocessplant

在装置正常生产过程中,不直接参加工艺过程,但工艺要求,为了平衡生产、产品或一次投入等又需要在装置内布置的储罐(组)。

19.液化烃liquefiedhydrocarbon

在15℃时,蒸气压大于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不包括液化天然气。

 

1、工厂消防总站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区域性重要设施与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

2、工艺设备或房间(甲A)与可燃气体压缩机或压缩机房9m,与明火设备间距22.5m

3、液化烃储罐(50~100M3)与明火设备间距22.5m

4、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与明火设备间距15m

5、当在明火加热炉与露天布置的液化烃设备或甲类气体压缩机之间设置不燃烧材料实体墙时,不得小于15m,实体墙的高度不宜小于3m,距加热炉不宜大于5m

6、装置的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不得与设有甲、乙A类设备的房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装置的控制室与其他建筑物合建时,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

1.甲、乙类液体鹤管不应小于12m

4.4.5当液化烃、可燃液体或甲、乙类固体的铁路装卸线为

尽头线时其车档至最后车位的距离不应小于20m。

4.4.8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内两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乙类液体的栈台鹤管与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甲B、乙类液体采用密闭装卸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5%

1、表5.2.1的可燃物质类别和防火间距补充说明如下

1甲B、乙A类液体和甲类气体及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其闪点的乙B、丙A类液体设备是释放源其与明火或与有电火花的地点的最小防火间距与爆炸危险场所范围相协调定为15m

2甲A类液体即液化烃其蒸气压高于甲B、乙A类液体事故分析也证明其危险性也较甲B、乙A类液体大其设备与明火设备的最小防火间距定为22.5m15m的1.5倍

3乙B、丙A类液体和乙类气体设备不是释放源但因易受外界影响而形成释放源其与明火或有电火花的地点的最小防火间距为9m

5.3.7压缩机或泵等的专用控制室或不大于10kV的专用

变配电所可与该压缩机房或泵房等共用一座建筑物

但专用控制室或变配电所的门窗应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之外且专用控制室或变配电所与压缩机房或泵房等的

中间隔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本条规定与《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基本一致。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变、配电所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

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

下的变、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

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058等规范的有关规定”

1.严禁排入火炬的可燃气体携带可燃液体

2.火炬的辐射热不应影响人身及设备的安全

3.距火炬筒30m范围内不应设置可燃气体放空。

据调查曾有一个装置内火炬因“下火雨”而引起火灾事故因此装

置内火炬必须有非常可靠的分液设施。

 

 

 3.2.2油品、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站场按储罐总容量划分等级时,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油品、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站场分级

注:

油品储存总容量包括油品储罐、不稳定原油作业罐和原油事故罐的容量,不包括零位罐、污油罐、自用油罐以及污水沉降罐的容量。

  3.2.3天然气站场按生产规模划分等级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产规模大于或等于100×104m3/d的天然气净化厂、天然气处理厂和生产规模大于或等于400×104m3/d的天然气脱硫站脱水站定为三级站场。

  2生产规模小于100×104m3/d,大于或等于50×104m3/d的天然气净化厂、天然气处理厂和生产规模小于400×104m3/d大于或等于200×104m3/d的天然气脱硫站、脱水站及生产规模大于50×104m3/d的天然气压气站、注气站定为四级站场。

  3生产规模小于50×104m3/d的天然气净化厂、天然气处理厂和生产规模小于200×104m3/d的天然气脱硫站、脱水站及生产规模小于或等于50×104m3/d的天然气压气站、注气站定为五级站场。

集气、输气工程中任何生产规模的集气站、计量站、输气站(压气站除外)、清管站、配气站等定为五级站场。

表5.2.1一、二、三、四级油气站场总平面布置防火间距(m)

注:

1两个丙类液体生产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生产设施的防火间距减少25%。

  2油田采出水处理设施内除油罐(沉降罐)、污油罐可按小于或等于500m3的甲B、乙类固定顶地上油罐的防火间距减少25%,污油泵(或泵房)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厂房和密闭工艺装置(设备)减少25%。

  3缓冲罐与泵、零位罐与泵,除油池与污油提升泵,塔与塔底泵、回流泵,压缩机与其直接相关的附属设备,泵与密封漏油回收容器的防火间距不限。

  4全厂性重要设施系指集中控制室、马达控制中心、消防泵房和消防器材间、35kV及以上的变电所、自备电站、化验室、总机房和厂部办公室,空压站和空分装置。

  5辅助生产厂房及辅助生产设施系指维修间、车间办公室、工具间、换热站、供注水泵房、深井泵房、排涝泵房、仪表控制间、应急发电设施、阴极保护间,循环水泵房、给水处理与污水处理等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的厂房和设施。

  6天然气储罐总容量按标准体积计算。

大于50000m3时,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25%。

  7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与相关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得折减。

  8表中数字分子表示甲A类,分母表示甲B、乙类厂房和密闭工艺装置(设备)防火间距。

  9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系指进行液化石油气灌瓶、加压及其有关的附属生产设施;灌装站内部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6.7节执行;灌装站防火间距起算点,按灌装站内相邻面的设备、容器、建(构)筑物外缘算起。

  10事故存液池的防火间距,可按敞口容器和除油池的规定执行。

  11表中“一”表示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或设施间距只需满足安装、操作及维修要求;表中“*”表示本规范未涉及的内容。

表5.2.2-1装置间的防火间距(m)

 5.2.3五级石油天然气站场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3的规定。

  表5.2.3五级油气站场防火间距(m)

注:

1油罐与装车鹤管之间的防火间距,当采用自流装车时不受本表的限制,当采用压力装车时不应小于15m。

  2加热炉与分离器组成的合一设备、三甘醇火焰加热再生釜、溶液脱硫的直接火焰加热重沸器等带有直接火焰加热的设备,应按水套炉确定防火间距。

  3克劳斯硫磺回收工艺的燃烧炉、再热炉、在线燃烧器等正压燃烧炉,其防火间距可按露天油气密闭设备确定。

  435kV及以上的变配电所应按本规范表5.2.1的规定执行。

  5辅助生产厂房系指发电机房及使用非防爆电气的厂房和设施,如:

站内的维修间、化验间、工具间、供注水泵房、办公室、会议室、仪表控制间、药剂泵房、掺水泵房及掺水计量间、注汽设备、库房、空压机房、循环水泵房、空冷装置、污水泵房、卸药台等。

  6计量仪表间系指油气井分井计量用计量仪表间。

  7缓冲罐与泵、零位罐与泵、除油池与污油提升泵、压缩机与直接相关的附属设备、泵与密封漏油回收容器的防火间距不限。

  8表中数字分子表示甲A类,分母表示甲B、乙类设施的防火间距。

  9油回采出水处理设施内除油罐(沉降罐)、污油罐的防火间距(油气井除外)可按≤500m3油罐及装卸车鹤管的间距减少25%,污油泵(或泵房)的防火间距可按油泵及油泵房间距减少25%,但不应小于9m。

  10表中“-”表示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或者设施间距仅需满足安装、操作及维修要求;表中“*”表示本规范未涉及的内容。

 

 3.2.2油品、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站场按储罐总容量划分等级时,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油品、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站场分级

注:

油品储存总容量包括油品储罐、不稳定原油作业罐和原油事故罐的容量,不包括零位罐、污油罐、自用油罐以及污水沉降罐的容量。

  3.2.3天然气站场按生产规模划分等级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产规模大于或等于100×104m3/d的天然气净化厂、天然气处理厂和生产规模大于或等于400×104m3/d的天然气脱硫站脱水站定为三级站场。

  2生产规模小于100×104m3/d,大于或等于50×104m3/d的天然气净化厂、天然气处理厂和生产规模小于400×104m3/d大于或等于200×104m3/d的天然气脱硫站、脱水站及生产规模大于50×104m3/d的天然气压气站、注气站定为四级站场。

  3生产规模小于50×104m3/d的天然气净化厂、天然气处理厂和生产规模小于200×104m3/d的天然气脱硫站、脱水站及生产规模小于或等于50×104m3/d的天然气压气站、注气站定为五级站场。

集气、输气工程中任何生产规模的集气站、计量站、输气站(压气站除外)、清管站、配气站等定为五级站场。

 

无储罐的3万方,6万方,10万方日产量的天然气站场都属于五级站场。

井口距压缩机撬块20m

井口距水套炉9m

井口距变压器配电间15m

井口污水池5m

井口距装车鹤管15m

井口距计量撬9m

井口距高压分离器5m

水套炉距分离器5m

水套炉距装车鹤管15m

水套炉距污水池5m

水套炉发电机不限

水套炉辅助生产厂房及辅助生产设施不限(辅助生产厂房系指发电机房及使用非防爆电气的厂房和设施,如:

站内的维修间、化验间、工具间、供注水泵房、办公室、会议室、仪表控制间、药剂泵房、掺水泵房及掺水计量间、注汽设备、库房、空压机房、循环水泵房、空冷装置、污水泵房、卸药台等)

热媒炉距脱酸撬块10m

热媒炉距压缩机15m

热媒炉距天然气凝液泵22.5m

热媒炉距辅助生存不限m

热媒炉距污水池5m

放散塔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非防爆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

马路

 

 

加热炉的布置一般要求是什么?

(石油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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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火加热炉宜集中布置在装置的边缘井靠近消防通道,且应于可燃气体、液化烃、甲B类液体设备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2)加热炉与其他明火设备应布置在一起;

  (3)几座加热炉可按炉子中心线对齐成排布置。

两座加热炉净距不宜小于3m;

  (4)当采用机动维修机具吊装加热炉炉管时,应有机动维修机具通行的通道和检修场地。

对于带有水平炉管的加热炉,在抽出炉管的一侧,检修场地的长度不应小于炉管长度加2m;

  (5)加热炉外壁与检修道路边缘的间距不应小于3m;

  (6)对于设有蒸汽发生器的加热炉,汽包宜设在加热炉顶部或邻近的构架上;

  (7)加热炉与其附属的燃料气分液罐、燃料气加热器的间距,不应小于6m;

  (8)当加热炉有空气预热器、鼓风机、引风机等辅助设备时,辅助设备的布置应不妨碍其本身和加热炉的检修;

  (9)加热炉与露天布置的液化烃设备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2.5m,当设备之间设置非燃烧材料的实体墙时,其间距可减少,但不得小于15m。

实体墙的高度不宜小于3m,距加热炉不宜大于5m,并应能防止可燃气体窜入炉体;

  当液化烃设备的厂房或甲类气体压缩机房朝向加热炉一面为封闭墙时,加热炉与厂房的间距可减少,但不得小于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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