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买方信贷业务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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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买方信贷业务实施细则

银行分行国内买方信贷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和规范本行国内买方信贷业务发展,丰富本行公司及零售业

务产品,根据《银行供应链金融服务网络集中授信管理办法》和本行有关规定,

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国内买方信贷业务,是指本行通过与客户(即买方)、核

心企业(即供货商)签订业务合作协议,以分期还款等形式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用于满足客户(法人或自然人)向核心企业或其指定经销商(或代理商)采购

生产设备、运输工具及其他经营所需的固定资产,同时,由核心企业向本行承

担无条件回购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等。

客户为自然人的国内买方信贷业务,纳入本行“个人经营贷款”业务品种

管理,由零售事业部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供应链金融服务网络业务”、“网络模式”、“跨区

网络业务”、“间接授信额度”等相关定义参照《银行供应链金融服务网络集

中授信管理办法》。

第四条 开展国内买方信贷业务可采用网络模式,也可采用非网络模式,即

在本行未与核心企业合作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网络业务的情况下,针对业务管

辖范围内的客户(单一买方)开展国内买方信贷业务。

网络模式项下国内买方

信贷业务应满足《银行供应链金融服务网络集中授信管理办法》相关管理规定。

 

第五条 经营机构应严格遵循贸易真实、严格管理、审慎开展的原则办理国

内买方信贷业务。

第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分行各相关管理部门及各经营机构,属于操作规程。

第二章 业务对象基本要求

第七条国内买方信贷业务项下核心企业,经认定为“优质基础客户”或

“战略基础客户”,以及列入总行“中型实体企业主办行客户”和“中型实体

企业主办行培育新客户”白名单的企业,可直接准入。

未达到上述要求的核心

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核心企业可为产品成熟、技术领先、经营稳定或快速发展的制造类企

业,或管理规范、渠道通畅、销售稳定的商贸类企业,或品牌突出、连锁经营

的服务类企业,同时应为所属行业或所在区域具备领先优势的企业,近三年连

续正常经营。

(二)核心企业在本行信用等级评定为 A6 级(含)以上,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不

低于 5 亿元人民币;其中,与本行合作开办跨区网络业务的核心企业,企业在

本行的信用评级为 A6 级(含)以上,上一年度销售额不低于 10 亿元人民币。

对于核心企业为小型机械设备(如塑料机械、数控机床等)制造企业,且

为全国或区域行业龙头企业的,可适当降低销售收入要求,但不得低于 2 亿元。

 

(三)核心企业主营业务突出,主导产品销售顺畅;国内买方信贷业务项下

销售商品为其主营产品,产品适销对路、质量稳定、退货及返修率低;最近三

年核心企业销售履约记录良好,未发生因产品质量、不能按期交货等问题与下

游买方发生贸易纠纷。

(四)与其它银行合作国内买方信贷等供应链融资业务履约情况良好,未发

生不履行无条件回购责任的情况。

网络模式项下国内买方信贷业务还应同时满足《银行供应链金融服务网络

集中授信管理办法》关于核心企业的准入要求。

针对特定行业,核心企业未达

到上述

(一)、

(二)条准入要求的,应经总行贸易金融中心审核通过后方可

开展业务。

第八条国内买方信贷业务项下法人客户,经认定为“优质基础客户”、

“战略基础客户”,以及列入总行“中型实体企业主办行客户”和“中型实体

企业主办行培育新客户”白名单的客户,可直接准入。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法人

客户,以及自然人客户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法人客户

1、客户(买方)为国内买方信贷业务项下销售产品的终端用户,并得到核心

企业的推荐或认可,且不属于过剩行业企业。

2、在本行的信用评级为 B5 级(含)以上,无不良银行信用记录和重大商

业纠纷,在银行已叙做的国内买方信贷等供应链融资业务履约记录良好。

3、与核心企业之间无贸易及债权债务纠纷,双方历史交易记录和履约记录

良好。

网络模式项下国内买方信贷业务,法人客户还应同时满足《银行供应链

金融服务网络集中授信管理办法》关于授信主体的准入要求。

(二)自然人客户

1、对于客户(买方)拥有经营实体的,应符合《银行零售信贷业务操作手

册》中个人经营贷款相关规定。

2、对于客户(买方)不拥有经营实体、或挂靠专业公司运营的,客户(买

方)或挂靠公司应具有一年以上的相关从业经验,客户(买方)应具备偿还贷

款本息的能力,并能够提供首付款证明、挂靠协议或证明等材料。

第三章 业务办理相关规定

第九条 本行须对核心企业核定间接授信额度,跨区网络项下分行在办理具

体国内买方信贷业务前需根据《银行供应链金融服务网络集中授信管理办法》

相关规定向总行申领间接授信额度。

第十条 国内买方信贷业务项下,间接授信额度的占用按客户融资敞口余额

统计,对所有客户的融资敞口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核定或分配的间接授信额度。

第十一条 本行须为国内买方信贷业务项下客户核定国内买方信贷业务专项

授信额度,额度启用的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二条 国内买方信贷业务项下,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年,最长不超过 5

年。

贷款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且是非个人客户的,可采用到期一次还本

付息,利随本清或按月还本付息或按月(按季额、按半年)计息,到期结清贷

款本息或其他方式;贷款期限在 1 年以上的,采用等额本金法、等额本息法或

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国内买方信贷业务项下,单笔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采购总价款的

70%,即首付款不低于采购总价款的 30%。

对于经认定为“优质基础客户”或

“战略基础客户”,以及列入总行“中型实体企业主办行客户”和“中型实体

企业主办行培育新客户”白名单的国内买方信贷业务项下核心企业和客户,以

及资信实力、产销能力和履约能力较强的大型国有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行业

龙头企业作为核心企业,且核心企业与本行合作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网络业务

的,可视情况适当提高国内买方信贷业务融资比例,但最高不超过采购总价款

的 80%。

第十四条 国内买方信贷业务项下贷款资金的使用应满足本行固定资产贷款

相关管理制度要求。

本行应密切监控国内买方信贷业务项下资金流向,贷款发

放前应确保首付款已足额支付给核心企业或已存入客户在本行开立的结算账户,

贷款仅限于向与本行签署业务合作协议的核心企业或其指定经销商(或代理商)

支付货款,同时,客户应书面授权本行将贷款(或连同首付款)直接转入核心企

业或其指定经销商(或代理商)账户。

第十五条 国内买方信贷业务项下,应要求客户将该业务项下采购的生产设

备、运输工具等抵押予本行。

对于以大型国有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行业龙头

企业作为核心企业,并经总行审批同意不要求抵押的,可免除抵押。

第十六条国内买方信贷业务项下保证金账户及保证金管理,应严格执行

《银行本外币信用业务保证金管理办法(修订)》及《银行零售信贷业务操作

手册》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在国内买方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应使用总行制订的《国内买方信

贷业务三方合作协议》(见附件 1)作为签约文本。

第四章 业务办理流程

第十八条 业务受理

申请人向经办机构申请国内买方信贷业务,并提交相关材:

(一)与本行合作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网络业务的核心企业(即供货商)

需向经办机构提交如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及年检登记文件、公司章程、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

证、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等。

2、经审计的最近三年财务报表、验资报告、贷款卡等。

3、企业最近三年的生产经营活动及产供销基本情况。

4、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客户(买方)为法人的,需向经办机构提交的资料,包括:

1、营业执照副本及年检登记文件、公司章程、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

证、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等。

2、财务报表、验资报告、贷款卡等。

3、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及产供销基本情况。

4、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客户(买方)为自然人的,需按《银行零售信贷业务操作手册》中

个人经营贷款规定向经办机构提交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授信前调查经办机构受理业务申请后应按照《银行公司客户授信

前调查管理办法(修订)》、《银行零售信贷业务操作手册》等本行相关管理

规定,对申请人的经营财务状况进行全面调查。

同时,应重点调查核心企业和

客户(买方)是否满足《银行国内买方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下列情

况作详细调查和评估:

(一)核心企业调查

1、核心企业是否为产品成熟、技术领先、经营稳定或快速发展的制造类企

业,或管理规范、渠道通畅、销售稳定的商贸类企业,或品牌突出、连锁经营

的服务类企业、是否属于所属行业或所在区域的优势企业,近三年是否连续正

常经营。

2、核心企业在本行的信用等级评定能否达 A6 级(含)以上,年销售收入能

否达 5 亿元人民币;其中,与本行合作开办跨区网络业务的核心企业,企业在

本行的信用评级能否达 A6 上,年销售额能否达 10 亿元人民币。

注:

对于核心

企业为小型机械设备(如塑料机械、数控机床等)制造企业,且为全国或区域

行业龙头企业的,可适当降低销售收入要求,但不得低于 2 亿元。

3、核心企业主营业务是否突出,主导产品销售顺畅与否;国内买方信贷业

务项下销售商品是否为其主营产品,产品是否适销对路、质量是否稳定、退货

及返修情况如何;最近三年销售履约记录情况如何,是否因产品质量、不能按

期交货等问题与买方发生过贸易纠纷。

4、核心企业生产能力与履约能力如何,生产能力与订单承接量是否匹配;

核心企业对于其整体供应链的控制能力和影响力如何;核心企业对于协助本行

控制风险的配合意愿如何。

5、核心企业与其它银行合作开展国内买方信贷等供应链融资业务授信额度,

实际使用额度及履约情况如何。

(二)客户(买方)调查

1、是否为核心企业销售产品的终端用户、是否得到核心企业的推荐或认可。

 

2、借款人为法人企业的,该企业在本行的信用评级能否达到 B5 级(含)

以上;是否存在不良银行信用记录和重大商业纠纷、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可信;

在其它银行叙做国内买方信贷等供应链融资业务的履约情况如何。

3、与核心企业之间有无贸易纠纷及债权债务纠纷,双方历史交易记录和履

约记录是否良好。

4、借款人为自然人应按照本行《银行零售信贷业务操作手册》中个人经营

贷款贷前调查、“面谈”、“面签”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间接授信额度审批

对于本行与核心企业合作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网络业务的,本行须对核心

企业核定间接授信额度,间接授信额度的申请与审批执行《银行供应链金融服

务网络集中授信管理办法》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专项授信额度审查审批

在核心企业间接授信额度获批的情况下,方可为客户核定国内买方信贷业

务专项授信额度。

国内买方信贷业务专项授信额度按本行授信审查及年度业务

授权书的相关要求报送审查审批。

经审查部门审查后的项目,分行可在业务授

权书规定的权限内自行审批,超出分行权限逐级上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二条 签订合同和协议国内买方信贷业务专项授信额度审批通过后,

与核心企业签署《国内买方信贷业务三方合作协议》(见附件 1),核心企业

向本行出具《委托划款扣款授权书》(见《国内买方信贷业务三方合作协议》之

附件),与客户签订相应的融资业务品种合同(如借款合同等)以及相应的担保合

同。

同时,借款人应向本行出具《委托划款扣款授权书》(见《国内买方信贷业

务三方合作协议》之附件)。

如该业务通过担保公司为客户向本行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则本行还应与担保公司签署相应的担保法律文件(如保证合同等)。

第二十三条 业务下柜前审查

严格审查国内买方信贷业务项下具体贸易交易的真实性,包括:

该业务项

下交易是否具有真实贸易背景,应结合交易双方的经营范围、交易习惯、资金

实力等情况对购销合同及合作协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严格审查购销合同约定

的结算工具和方式与业务合作协议是否一致,必要时应要求客户提供经公证机

关公证的交易合同;业务合作协议及相关合同与作为基础交易关系的购销合同

内容是否相符等等。

第二十四条 业务台账管理

具体业务下柜前,贸易金融部和经营机构须分别为核心企业建立台账,并

根据核心企业间接授信额度分配及使用情况及时登记台账。

第二十五条 业务下柜业务下柜应严格执行《银行公司信用业务放款管理办

法》、《银行零售信贷业务操作手册》相关规定,经办机构按审批通知书要求

落实下柜条件,包括客户已足额提交首付款、保证金足额到账、借款合同、相

关业务合作协议及担保合同完整无误,并按照规定将下柜材料提交分行放款部

门审核放款。

放款审核通过后,经办机构将贷款通过客户在本行开立的结算账

户直接划转给核心企业,或根据合同约定划转给核心企业指定经销商(或代理

商)。

对于采用抵押方式办理的国内买方信贷业务,应要求核心企业/客户(或担

保公司,如有)及时办理抵押及保险等相关手续,将合格完备的抵押文件(复印

件)、保险单正本等相关文件在约定期限内提交经办机构,并须约定在未提交经

本行核实的合格抵押权权证之前,所下柜的贷款只能暂时冻结在核心企业在本

行开立的帐户上。

(一)国内买方信贷业务采用抵押方式办理的,须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于客户为法人的,本行可委托核心企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但本行应对抵押物

登记情况予以核实;对于客户为自然人的,分行零售事业部应与客户到抵押登

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抵押权利凭证原件,严禁由客户或其他有利

害关系的第三方办理。

(二)为防范国内买方信贷业务项下抵押物发生损失的风险,应要求客户

对抵押予本行的生产设备、运输工具等投保商业保险(财产险),并以本行为

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正本应交本行保管。

特殊情况下,例如根据行业惯例不需

投保的,经总行贸易金融中心审批同意可不投保。

如为连续投保,客户应在第

一次保险到期前一个月进行第二次投保,原则上要求客户在提款之前存放买方

信贷金额 3%的保险保证金或者其他协定的方式,保险保证金至业务结清时退还

客户。

贸易金融部和经营机构应在业务下柜后及时登记核心企业业务间接授信额

度台账,并定期核对(每月至少一次)。

第五章 风险提示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内买方信贷业务中本行面临的风险主要有:

核心企业违约风

险、借款人(买方)信用风险、抵押物损失风险、本行操作风险等。

第二十七条 核心企业违约风险

核心企业违约风险包括:

未按时向买方发货、拒绝或无力承担回购责任或

担保责任等等。

针对国内买方信贷业务中核心企业违约风险,应加强核心企业

准入管理,优先选择银行信用良好的大型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行业龙头企业

作为本行国内买方信贷业务合作对象;应加强核心企业贷后管理,及时、全面

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贷后回访的频率不低于每季度一次。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买方)信用风险

(一)针对国内买方信贷业务中来自本行客户(即买方)的信用风险,应加强

客户准入管理,选择核心企业推荐或认可且资信良好,具有可信的还款能力的

买方。

(二)为防范客户不能按时、足额偿还本行贷款本息,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

由核心企业承担“无条件回购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并可视情况要求客

户追加额外担保;对于客户为中小非国有企业的,可视情况要求其法定代表人

或实际控制人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

对于客户为自然人的,须按照《银行零

售信贷业务操作手册》相关规定要求该客户所拥有的经营实体(如有)追加全

程连带责任保证。

所谓“无条件回购责任”,即如果客户在还款期限内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

个月或在贷款到期时未能按时、足额偿还本行贷款本息,或核心企业/客户/担

保公司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向本行提交合格完备的抵押登记和保险手续,本行应

立即向核心企业发出书面回购通知,核心企业须在收到本行发出的回购通知之

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履行回购义务并将不低于客户所欠本行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总和的回购款项支付本行,核心企业实施回购不以成功追缴抵押物为前提条件

并自负抵押物追缴责任。

本行应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一旦满足上述回购条件

之一,核心企业“即应无条件先行对本行承担回购责任,其履行回购责任不以

本行先行使抵押权为抗辩,不以本行是否成功扣押或处臵抵押物为前提,也不

受抵押物回购价格等其他因素的影响”。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准入要求的核心企业,一般应采用“连带保证责任”

方式;若采用“无条件回购责任”方式,应与核心企业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其

承担的“无条件回购责任”一旦未履行,即自动转化为“连带保证责任”。

(三)为防范客户不按期支付月供还款的风险,须要求核心企业在本行开立

保证金账户,并确保该保证金账户留存金额不低于该核心企业通过本行办理的

国内买方信贷余额的 5%,同时授权本行在客户月供还款出现逾期的当日,有权

从该账户扣收相应的金额用于代垫逾期款项。

如上述保证金账户经扣收后余额

低于协议约定比例,应要求核心企业在七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

如核心企业

未在约定期限内补足保证金,则本行应立即停止办理该核心企业项下新的国内

买方信贷业务。

上述要求应在本行与核心企业签署的业务合作协议中明确。

(四)如国内买方信贷业务项下核心企业通过担保公司为客户提供担保的,

应要求担保公司向本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要求核心企业向本行承担无条

件回购责任。

第二十九条 抵押物损失风险

(一)国内买方信贷业务采用抵押方式办理的,须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于客户为法人的,本行可委托核心企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但本行应对抵押物

登记情况予以核实;对于客户为自然人的,分行零售事业部须与客户到抵押登

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抵押权利凭证原件,严禁由客户或其他有利

害关系的第三方办理。

(二)为防范国内买方信贷业务项下抵押物发生损失的风险,应要求客户

对抵押予本行的生产设备、运输工具等投保商业保险(财产险),并以本行为

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正本应交本行保管。

特殊情况下,例如根据行业惯例不需

投保的,经总行贸易金融中心审批同意可不投保。

(三)为确保抵押登记和保险手续及时合格办理,应在相关协议中要求核

心企业或客户(或担保公司,如有)在约定期限内(具体期限由分行视情况在协

议中明确)向本行提交合格完备的抵押登记和保险手续,否则,核心企业应立

即无条件向本行履行回购义务。

第三十条 操作风险

因本行操作疏忽从而诱发操作风险。

针对国内买方信贷业务流程复杂、操

作环节多的特点,应加强业务管理,防范操作风险。

本行与核心企业、客户之

间票据、文书等的传递应由贸易金融部门或经营机构专人经办,并明确相关人

员的岗位职责。

第三十一条 贷后管理

业务下柜后,贸易金融部、零售事业部和经营机构应根据《银行公司客户

授信后尽职管理办法(修订)》、《银行零售信贷业务操作手册》等相关管理

规定,认真落实贷后管理,密切关注核心企业及客户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的变

化,及时退出潜在风险项目,确保信贷资产安全。

如核心企业出现经营或财务

状况恶化等重大经营问题,可能导致其无法正常向本行履行相关责任,应积极

采取有效措施,包括停止与核心企业的合作、追偿已发放贷款、追缴抵押物等,

并及时向总行报告。

第三十二条 客户违约处理

(一)如客户未在约定的还款日足额支付月供还款,则本行可从该客户在本

行开立的结算账户扣收相应的款项;如上述账户不足扣款,则本行可直接从核

心企业在本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中扣收不足部分。

(二)如客户在还款期限内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或在贷款到期时未能按

时、足额偿还本行贷款本息,本行应立即向核心企业发出书面《回购通知书》

(见《国内买方信贷业务三方合作协议》之附件),要求核心企业向本行支付回

购款项。

如该业务项下同时由担保公司向本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则本行应在达到

约定条件时立即通知担保公司履行担保责任。

担保公司保证金账户留存金额不

低于核心企业通过本行办理的国内买方信贷余额的 10%,对于经认定为“优质

基础客户”或“战略基础客户”,以及列入总行“中型实体企业主办行客户”

和“中型实体企业主办行培育新客户”白名单的国内买方信贷业务项下核心企

业和客户,以及资信实力、产销能力和履约能力较强的大型国有企业和外商投

资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则担保公司保证金账户留存金额可不低于 5%。

如担保

公司不履行相关责任,则本行应立即通知核心企业向本行履行回购义务。

第三十三条 逾期处理

(一)如客户出现逾期,且客户及核心企业均未向本行支付逾期款项,则转

为客户逾期。

(二)贸易金融部、零售事业部、风险管理部门应督促经办机构及时向买方

追偿逾期款项,并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核心企业承担回购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

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对于客户追加额外担保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提供

个人连带责任保证的,应及时行使抵、质押权利或要求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

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业务办理过程中本行发出的文件资料以及本行收到客户和核心

企业的相关资料等均应编号、归档,妥善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分行制定,由分行贸易金融部负责解释和维护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国内买方信贷业务三方合作协议》附件 2:

国内买方信贷业务三

方合作协议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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