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作权行政惩罚实施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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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作权行政惩罚实施方法
高作权行政惩罚实施方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高作权行政治理部门的行政惩罚行为,爱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以下称行政惩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作权法》(以下称高作权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国家版权局和地址人民政府享有高作权行政执法权的有关部门(以下称高作权行政治理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就本方法列举的违法行为实实施政惩罚。
法律、法规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违法行为是指:
(一)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
(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列举的侵权行为;
(四)《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应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五)其他有关高作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给予行政惩罚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对本方法列举的违法行为,高作权行政治理部门能够依法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惩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没收侵权制品;
(五)没收安装存储侵权制品的设备;
(六)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五条网络效劳提供者明白或应当明白其效劳对象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高作权的行为,或虽不明知,但接到高作权人通知后未采取相关方法,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高作权行政治理部门能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给予行政惩罚。
第二章 管辖和适用
第六条本方法列举的违法行为,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制品储藏地或依法查封扣押地的高作权行政治理部门负责查处。
法律、行政法规还有规定的除外。
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违法行为由侵权人居处地、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效劳器等设备所在地或侵权网站备案记录地的高作权行政治理部门负责查处。
第七条国家版权局能够查处在全国有重大阻碍的违法行为,和以为应当由其查处的其他违法行为。
地址高作权行政治理部门负责查处本辖区发生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两个以上地址高作权行政治理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均有管辖权时,由先立案的高作权行政治理部门负责查处该违法行为。
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或者管辖不明时,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其共同的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直接指定管辖。
上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处理下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下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其管辖的案件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九条高作权行政治理部门发觉查处的违法行为,依照我国刑法规定涉嫌组成犯法的,应当由该高作权行政治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法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部门处置。
第十条高作权行政治理部门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惩罚的时效为两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法行为有持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侵权制品仍在发行或仍在向公众进行传播的,视为违法行为仍在继续。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惩罚程序
第十一条除行政惩罚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外,高作权行政惩罚适用行政惩罚法规定的一样程序。
第十二条高作权行政治理部门适用一样程序查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
对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自行决定立案查处,或者根据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决定立案查处,也可以根据被侵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知情人的投诉或者举报决定立案查处。
第十三条投诉人就本方法列举的违法行为申请立案查处的,应当提交申请书、权利证明、被侵权作品(或制品)和其他证据。
申请书应当说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申请查处所根据的主要事实、理由。
投诉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由代理人出示委托书。
第十四条高作权行政治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所有投诉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不是受理并通知投诉人。
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第十五条立案时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包括投诉或举报材料、上级高作权行政治理部门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案件的有关材料、执法人员的检查报告等,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置。
办案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没有回避的,当事人能够申请其回避。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执法人员在执法进程中,发觉违法行为正在实施,情形紧急来不及立案的,能够采取以下方法:
(一)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纠正;
(二)对涉嫌侵权制品、安装存储涉嫌侵权制品的设备和主要用于违法行为的材料、工具、设备等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三)收集、调取其他有关证据。
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和材料报所在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于发现情况之日起七日内办理立案手续。
第十七条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要求法定举证责任人在高作权行政治理部门指定的期限内举证。
办案人员取证时可以采取下列手段收集、调取有关证据:
(一)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档案、账簿和其他书面材料;
(二)对涉嫌侵权制品进行抽样取证;
(三)对涉嫌侵权制品、安装存储涉嫌侵权制品的设备、涉嫌侵权的网站网页、涉嫌侵权的网站服务器和主要用于违法行为的材料、工具、设备等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第十八条办案人员在执法中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由国家版权局或地址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九条办案时搜集的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视听资料;
(五)当事人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检查、勘验笔录。
第二十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高作权的草稿、原件、合法出版物、作品记录证书、高作权合同记录证书、取得权利的合同,当事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以订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和高作权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高作权集体治理组织、国家高作权行政治理部门指定的高作权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等,能够作为证据。
第二十一条办案人员抽样取证、先行记录保留有关证据,应当有当事人在场。
对有关物品应铛铛场制作清单一式两份,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签名、盖章后,别离交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所在高作权行政治理部门保留。
当事人不在场或拒绝签名、盖章的,由现场两名以上办案人员注明情形。
第二十二条办案人员先行记录保留有关证据,应当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向当事人交付证据先行记录保留通知书。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在证据保留期间不得转移、损毁有关证据。
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加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先行登记保存封条,由当事人就地保存。
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确需移至他处的,可以移至适当的场所保存。
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本条规定的手续时,办案人员可以先行采取措施,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第二十三条对先行记录保留的证据,应当在交付证据先行记录保留通知书后七日内作出以下处置决定:
(一)需要鉴定的,送交鉴定;
(二)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没收;
(三)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将案件连同证据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予以没收的,解除登记保存措施;
(五)其他有关法定措施。
第二十四条高作权行政治理部门在查处案件进程中,委托其他高作权行政治理部门代为调查的,须出具委托书。
受委托的高作权行政治理部门应当踊跃予以协助。
第二十五条对查处案件中的专业性问题,高作权行政治理部门能够委托专门机构或聘请专业人员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说明有关行为是不是违法,提出处置意见及有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附上全数证据材料。
第二十七条高作权行政治理部门拟作出行政惩罚决定的,应当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发行政惩罚事前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惩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行政惩罚事前告知书应当由高作权行政治理部门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名、签章。
当事人拒绝签收的,由送达人员注明情形,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居处,并报告本部门负责人。
高作权行政治理部门也能够采取邮寄送达方式告知当事人。
无法找到当事人时,能够以公告形式告知。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在被告知后七日内,或自发布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高作权行政治理部门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相应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当事人在此期间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视为舍弃权利。
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告知的,以当事人签收之日为被告知日期;采取邮寄送达方式告知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被告知日期。
第二十九条办案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并提交复核报告。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第三十条高作权行政治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及复核报告进行审查,并依照审查结果别离作出以下处置决定:
(一)确属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时间长短、侵权范围大小及损害后果等情节,予以行政处罚;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组成犯法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置。
对情节复杂或重大的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惩罚,由高作权行政治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高作权行政治理部门作出罚款决按时,罚款数额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运算机软件爱惜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爱惜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确信。
第三十二条违法行为情节严峻的,高作权行政治理部门能够没收要紧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和要紧用于提供网络效劳的运算机、效劳器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前款所称“情节严峻”:
(一)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二千五百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数额在一万五千元以上的;
(三)经营侵权制品在二百五十册(张或份)以上,或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二百五十件(部)以上的;
(四)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二万五千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五百人以上的;
(六)数额或数量虽未达到第
(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别离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七)因侵犯高作权曾经被追究法律责任,又侵犯高作权的;
(八)造成其他重大阻碍或严峻后果的。
第三十三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其他行政机关已经予以罚款的,高作权行政治理部门不得再予罚款,但仍能够视具体情形予以本方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其他种类的行政惩罚。
第三十四条高作权行政治理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行政惩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当事人处以二十五万元以上的罚款。
地址性法规、规章对听证要求还有规定的,依照地址性法规、规章办理。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高作权行政治理部门应当依照行政惩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高作权行政治理部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当事人在此期间未提出听证的,视为舍弃。
第三十六条高作权行政治理部门决定予以行政惩罚的,应当制作行政惩罚决定书。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为违法行为轻微,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不予行政处罚通知书,说明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送达当事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应当制作调查结果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移送司法部门处理的案件,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并连同有关材料和证据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部门。
第三十七条行政惩罚决定书应当由高作权行政治理部门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高作权行政治理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文书送达的有关规定,将行政惩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国家版权局的行政惩罚不服的,能够向国家版权局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对地址高作权行政治理部门的行政惩罚不服的,能够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高作权行政治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执行程序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收到行政惩罚决定书后,应当在行政惩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没收的侵权制品应当销毁,或经被侵权人同意后以其他适当方式处置。
销毁侵权制品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监督销毁过程,核查销毁结果,并制作销毁记录。
对没收的要紧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高作权行政治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布拍卖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四十一条上级高作权行政治理部门作出的行政惩罚决定,能够委托下级高作权行政治理部门代为执行。
代为执行的下级高作权行政治理部门,应当将执行结果报告该上级高作权行政治理部门。
第五章 附 那么
第四十二条本方法所称的侵权制品包括侵权复制品和冒充他人签名的作品。
第四十三条高作权行政治理部门应当依照国家统计法规成立高作权行政惩罚统计制度,每一年向上一级高作权行政治理部门提交高作权行政惩罚统计报告。
第四十四条行政惩罚决定执行完毕后,高作权行政治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立卷归档的材料主要包括:
行政处罚决定书、立案审批表、勘验笔录、案件调查报告、复核报告、听证笔录、听证报告、证据材料、财物处置单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十五条本方法涉及的有关法律文书,应当参照国家版权局确信的有关文书格式制作。
第四十六条本方法自2020年6月15日起实施。
国家版权局2003年9月1日发布的《高作权行政惩罚实施方法》同时废止,本方法实施前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方法相抵触的,依照本方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