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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篇一: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蒋蜀杰S31314010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是我大一时候就阅读过的,兴许是专业知识水平所限,很难读出更高深的知识理论。

现在大二,再次阅读,又一次写读书笔记,希望能有所进步。

  《社会契约论》这样一本经典学术名著,自诞生开始指导着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对当时的资产阶级思想启蒙以及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奠立产生了深远影响。

上世纪初自从《社会契约论》引入中国,影响了一代青年,更是影响了中国的民主革命进程。

  《社会契约论》让我理解到什么才是真正的自由。

人在纯自然的状态所拥有的随心所欲的、天然的自由是有局限的只有从自然的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之后,自由被赋予了道德性,这样的自由才使人们真正的成为自己的主人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由。

正如我们所追求的自由不是狭隘的毫无规矩,不是毫无束缚,很多时候法律、社会道德的束缚,恰恰是要求我们追求到真正的自由和良善的生活方式。

  卢梭认为,一个理想的社会建立于人与人之间而非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

与约翰·洛克一样,卢梭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认可。

卢梭声称,一个完美的社会是为人民的“公共意志”所控制的,虽然他没有定义如何达成这个目标,但他建议山公民团体组成的代议机构作为立法者,通过讨论来产生公共意志。

这也就是“公意”,同时也向读者区分了“公意”和“众意”的区别。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有叙述,尽管公意是永远公正并永远以公正为宗旨,

  但并不能说明人民的意见就永远正确,人民的意见形成的有可能是众意,而不一定是公意。

众意为小集团利益服务,公意为全部共同利益服务。

也就是说,在假使在众意的指导下,人民通过选举制度选举所得结果就不一定是民主的。

卢梭是很看重公意的他的理念中‘公意永远是稳固的、不变的而又纯粹的;但是它却可以向压在它身上的其他意志屈服’公共福利是依靠公意体现的当社会复杂而不够团结的公众投票不再是全体公意的一致表达,真正意义上的公意无法实现了。

卢梭看重公意也就看重体现公意的形式,即投票。

那么此类投票又这类选举形式,又是否真正接近与民主呢?

我并没有从《社会契约论》一书中读出来。

但是在我看来,投票也就是选举,很多时候并不是真正的民主,投票选举出来的政府或者领袖,是公意还是众意的结果?

关于选举和民主,美国著名政治学家拉里戴蒙德对选举与民主有过这样的阐述:

一个自由民主的国家不仅仅举行选举,而且还对行政权限制、司法独立坚持法制、保护个人表达、结社信仰自由和权力,尊重少数人权利并对执政党制定对自身有利的选举程序加以限制,防止滥用暴力和任意逮捕,新闻自由减少政府干预媒体。

那些存在选举制度的国家,缺少那些保障自由民主的制度,最终使得选举建立的破坏民主之上,最终产生“多数人的暴政”

  《社会契约论》认为一切问题在根本上都取决于政治,而且无论人们采取什么方式,任何民族永远都不外是它的政府的性质所使它成为的那种样子。

卢梭洞悉了政治的强人作用时在潜移默化中改变民族的性格,因此认为一个良好的政府对于一个不断发展的民族来说是

  非常重要的,也为民主政治的进步提供了一个非常重要的环境。

  《社会契约论》中阐明政府必须分成三个部分:

主权者代表公共意志,这个意志必须有益于全社会:

山主权者授权的行政官员来实现这一意志:

最后,必须有形成这一意志的公民群体。

他相信,国家应保持较小的规模,把更多的权利留给人民,让政府更有效率。

人民应该在政府中承担活跃的角色。

人民根据个人意志投票产生公共意志。

如果主权者走向公共意志的反而,那么社会契约就遭到破坏:

人民有权决定和变更政府形式和执政者的权力,包括用起义的于段推翻违反契约的统治者。

这种契约精神,对于苦苦挣扎在君主制、暴力政府等统治下的人民开阔了视野,也为民主革命提供了强大的理论依据。

  在谈到代议制政府时,卢梭是本身是持怀疑态度的。

他认为“正如主权是不能转让的,同理,主权也是不能代表的:

主权在本质上是公意所构成的,而意志又是绝不可以代表的:

它只能是同一个意志,或者是另外一个意志,而绝不能有什么中间的东西。

因为人民的议员就不是、也不可能是人民的代表,他们只不过是人民的办事员罢了:

他们并不能做出任何肯定的决定。

凡是不曾为人民所亲自批准的法律,都是无效的:

那根本就不是法律。

这又有关于法律的正义性,自此暂且不提。

英国人民自以为是自由的:

他们是人错特错了。

他们只有在选举国会议员的期间,才是自由的:

议员一旦选出之后,他们就是奴隶,他们就等于零了。

在他们那短促的自由时刻里,他们运用自由的那种办法,也确乎是值得他们丧失自由的。

”这就是所谓的瞬间

  民主。

因为君主表而上似乎只不过是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非常容易把它们扩大,并以公共的安全为借口来禁止那些旨在重建良好秩序的集会。

从而他便可以利用一种容打破的沉默,或者是利用他所制造的不正常的状态,来假定那些因恐惧而缄默的人都是表态在拥护他,并且对那些敢于讲话的人进行惩罚,这样就造成了对少数群体民意的漠视和践踏。

这种情况继续发展则会形成强人的利益集团绑架议会,从而使得民主荡然无存。

要防止如此之强而有力的团体来篡夺人民权力,最好的方法就是,不让这种团体成为永久性的。

  卢梭认为想要建立一种对人们的约束是绝不能仅仅靠强力的想要人们长久的接受一种社会秩序那么在建立这种秩序之初必须是人们出于自愿的约定卢梭认为想要使人们结合起来的社会契约必须解决的两个问题,一方面个人要获得集体力量的保护另外一方面还要保留以往一样的自由在‘论社会状态”一章中,阐述了人们只有在形成社会状态后他们的行为才具有正义性道德性才拥有真正的自由和权利。

  尽管在今天看来书中的观点有其阶级和历史的局限,但不可否认的是卢梭的思想在法国历史上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社会契约论中卢梭主张民主和平等,从世俗的角度论证国家的起源,主张个人权利眉重人民公意这是历史的进步,后人把卢梭看作是法国革命的旗帜,事实上卢梭的思想的确在法国大革命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卢梭的思想激励了激进的资产阶级民主领袖,他的理论是革命纲领和行动指南当下尤社会契约论。

这本著作对于中国的法制建设和社会进步仍然

  具有借鉴意义,在仅两百多页的书中,卢梭把关于社会契约的思想阐述的十分清晰书中所包含的哲学、政治、法律思想还需我们认真的阅读、思考和研究。

  从《社会契约论》中至关重要的的契约精神中,对我国当代民主制度、政治发展也有着非常重要的的现实意义。

  第一,为我国民主制度和“人民当家作主”权力的实现提供了借鉴。

契约精神中认为人民的权力并不是上帝的赐予,也不是国家的恩赐,而是人从出生后就存在的,是与生俱来的,是绝对的。

首先政府机关要尊重人民的合法权益,不能限制或者剥夺,然后人与人之间也应相互尊重各自的权益,不能滥用权力,侵害到他人。

1978年以来,我国加速对政治与经济体制的改革,完善民主制度,实行广泛的人民代表制度,保证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这也和契约精神中的平等、自由、保卫人民权力相契合,所以社会契约理论中的契约精神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建设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第二,契约精神中的“主权在民”思想为我国“权为民用”的执政理念提供了依据。

契约精神的思想核心是政府权力行使与与人民权利的关系问题,人民通过权力的让渡才有了政府权力,政府行使权力应该符合人民的意志,更好地保障人民权利的实现。

西方契约精神的主权在民的思想广泛传播,为推翻封建统治,实现人民主权产生了重大影响。

契约精神在我国近代也一样产生了很大影响。

对契约精神中的主权在民思想的把握,有利于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有利于维护人民的利益,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本质的实现。

  篇二: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及感受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及感受

  《社会契约论》第一卷主要是讲契约论,第二卷主要讲的是主权论。

我对这两部分的主要内容进行一下介绍。

  第一卷

  在这一部分,主要谈到约定和契约。

  在第一卷的开头部分,卢梭提到“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p4)其实,就是说,人虽然是自由的,但也要受到约束。

在第一卷中,卢梭主要是为这种约束寻找一种依据。

卢梭的观点就是,约定是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

所以,卢梭首先谈到了约定。

  首先,他从家庭的角度来谈约定。

家庭是一切社会之中最古老而又唯一自然的社会。

当孩子依赖父亲养育时,才依附于父亲。

当这种需要停止,双方都恢复到独立状态。

这时候,如果他们继续在一起,就需要靠约定来维系。

卢梭进而将家庭放大到政治社会,将父母与孩子的关系放大到首领和人民的关系。

  之后谈到,社会秩序也不可能建立在强力的基础上,因为最强者无法一直保持强势霸权,除非他把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

而强力并不构成权利,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

既然强力并不能产生任何权利,只剩下约定才可以成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

  至此,卢梭为这种约束找到了依据——约定。

同时,卢梭指出,在约定的情况下,并不能规定一方的绝对权威,另一方无限的服从,否者,这是无效而且自相矛盾的约定。

  在约定的基础上,卢梭提出了社会契约。

约定是社会契约的基础。

卢梭提出一种假设,当人类达到这样一种境地,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使得依靠个人的力量难以生存的时候,如果人们不改变生存方式,就会消灭。

就“需要寻找出一种结合形式,亦即那种能以整体的共同力量来保护和捍卫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的结合形式,而且在这种结合体中,每个人在与所有其他的人相互结合的时候仍服从他的意志,且仍像以往一样自由。

”(p19)这就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问题。

人民订立契约产生国家,并将自己的全部自然权利让渡给国家,即共同体。

  第二卷

  这一部分主要谈到主权、公意、立法三个问题。

  首先,卢梭指出,主权是公意的运用,是不可转让、不可分割的。

主权的不可转让性,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依据。

首先,主权是意志的体现,意志是无法转让的,转让意志意味着出卖人的本质属性——自由。

其次,所谓主权,实质上是全体公民公意的体现,不同于狭隘的个别意志,是一种集体生命,只能在全体人民的共同行动中表现出来,因而无法转让。

  于不可分割,如果将主权进行分割,只是体现部分人民的意志,而不代表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那么,这只能是一种个别意志或者一种行政行为,无法称之为主权。

  其次,关于公意,卢梭认为公意是公正的,绝对不会犯错的。

但是,也不能得出结论说人民的意见也永远是公正的。

人民可能由于知识或能力的限制或者受到少数人欺骗,不能发表公正的意见来达成公意。

公意不等同于众意,公意着眼于公共的利益,众意着眼于私人的利益。

  社会公约使政治体对自己的成员拥有绝对的支配权,这种权利,受到公意的指导时,便成为主权。

那么,政治体如何行使这种权利,则需要依靠法律的帮助。

”由于社会公约,我们就赋予了政治体以生存和生命;现在就需要由立法来赋予它以行动和意志了”(p44)这里,就需要有立法者。

立法者只是起草和提出法律建议,只有人民自己才有权设立法律。

  对卢梭某些观点的看法。

  1、公意的判断标准方面

  卢梭认为,大多数人的意见体现的就是公意,可以作为立法的根据。

同样,只要大多数人同意,可以忽视少数人的意见和利益。

在这种观点下,少数人根本无法保护自己,也无权要求被保护。

  2、公意的发现者方面

  卢梭认为,立法者就是公意的发现者,卢梭曾提出,必须是一个超智慧立法者才能创造良好的制度。

超智慧的立法者必须具备超智慧和超理性,从经验角度考虑,这种立法者是根本不存在的。

因而,增加了空想性。

  3、公意不是指个人的意志或者指单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表现为全体人民共同利益的意志。

这与我国的民主集中制有共同之处。

在我国,主要通过“民主集中制”来贯彻和表达“公意”。

公意,不仅需要所有人都可以发表意见的“民主”,还需要对各种意见进行综合以形成“公意”的“集中”。

  篇三: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社会契约论》读书心得

  《社会契约论》是18世纪文艺复兴时代法国伟大的思想家——卢梭的代表作。

该书对历史产生了宏大的影响,它成为18、19世纪法国和美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纲领,其书中的政治理念一直影响到现代社会的各种政治制度。

  “人生而自由,却又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本书开篇,卢梭就向世人宣告了人类对于自由、平等的永恒追求。

这是一本倡导契约自由、确定公共意志之书。

  本书认为,自由是人本性的产物。

人性的第一关怀就是对于自身的关怀。

人人都有自由选择自己的适当的生存方式,并且,人生来就是自由的、平等的,这是毋庸置疑的。

此外,人只有在考虑自身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可能把自由转让出去。

当人在枷锁之下而丧失自由时,并不是他没有了天然的与生俱来的自由,而是由于外界强势的干扰。

总而言之,人生而自由,自由是人的本性的产物。

  卢梭承认,世界上确实存在着强势与弱势之分。

人类想要继续生存,唯一的办法就是集合起来,形成一个联合体,充分发挥全部的共同力量,以保护每个成员的人身与财产。

这种结合一经实现,就产生了一个共同体。

人们通过订立契约来实现这种结合。

值得注意的是,人们订立契约,不仅是

  一种自由加入的约定,而且不应把转让自己作为条款。

在共同体中,每个人自然拥有权利和所属的自由。

  卢梭对于社会契约的定义给出了解释:

“社会契约,它不是上级与下级之间的那种约定,它是共同体和其各个成员之间的一种约定。

它以社会契约为基础,是合法的一种约定;它对一切人一视同仁,是公平的一种约定;它除了公共幸福之外,不能再有任何其他的目的,是有益的一种约定;它有公共力量和最高权力作保障,是稳定的一种约定。

”也就是说人们通过一种在社会探求中被公众普遍认可的社会体系或者社会制度的形式来规范各自权利与职能,而这种体系或者制度就是社会契约,也可以认为是民众达成的意识共识。

人类从道德人性层面缔结一种社会普遍认可的约定,即由社会公意达成的约定,以牺牲一小部分的自由,从而来获得剩余部分的自由以及这种自由不被侵占不被剥夺不被买卖的一种强力的保护,而这一强力也就是当代法律的强制力。

何谓法律?

这在《社会契约论》中得到很好的阐述。

法律是由公意产生的各项规定。

法律对国家的成员有着普遍的约束力,它的对象普遍的,它所代表的意志亦是普遍的,而不是个别意志的简单相加。

想要国家稳定,人民安定,就必须制定相关的法律,指引着社会向正义的方向前进。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围绕着“主权在民”一说,将人权和法律进行了有机结合。

人权是属于个体的,法律是属于

  国家的。

个体约定而成国家的合理性,是法律有效性和政权合法性的终极判断。

自由,不是来自法律对个人的保护,而是来自个体对立法的彻底参与。

合法性只能来自人民,这是切实保障个体自由的先决条件。

  卢梭认为人民主权意识发展下去的最终结果,必然是法律意识的空前强化以及一个健全的法制化社会的诞生,此时法律已经深入人民的心里,因此卢梭高度强调了道德的重要性。

即卢梭在书中所述:

“在这三种法律之外,还要加上一个第四种,而且是一切之中最重要的一种;这种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制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

我说的就是风尚、习俗,而尤其是舆论;这个方面是我们的政论家所不认识的,但是其他一切方面的成功全都有系于此。

这就正是伟大的立法家秘密地在专心致力着的方面了;尽管他好象把自己局限于制定个别的规章,其实这些规章都只不过是拱顶上的拱架,而唯有那些发展缓慢的道德才是拱顶不可移动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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