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异地商会业务管理办法讨论稿.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29707426 上传时间:2023-07-26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20.9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辽宁省异地商会业务管理办法讨论稿.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辽宁省异地商会业务管理办法讨论稿.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辽宁省异地商会业务管理办法讨论稿.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辽宁省异地商会业务管理办法讨论稿.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辽宁省异地商会业务管理办法讨论稿.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辽宁省异地商会业务管理办法讨论稿.docx

《辽宁省异地商会业务管理办法讨论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辽宁省异地商会业务管理办法讨论稿.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辽宁省异地商会业务管理办法讨论稿.docx

辽宁省异地商会业务管理办法讨论稿

辽宁省异地商会业务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辽宁省异地商会的组织和行为,发挥其在辽宁省对内开放、招商引资经济发展中的促进及桥梁纽带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以及《辽宁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行政区域内异地商会的筹备申请、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换届选举、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以及对其党的组织和建设、经济合作活动、重大活动、财政和人事等进行监督、管理、指导试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异地商会指辽宁省省外(以出生地、企业注册地为准)的自然人或法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投资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依照本办法和其章程开展独立自主活动的社会团体。

第四条异地商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维护社会稳定和异地企业投资人的整体利益。

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统一、安定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全省性异地商会和全市性异地商会均属独立法人,相互间不具有隶属关系。

异地商会实行会长兼法定代表人制度。

异地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省、市内其他异地商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筹备申请

第六条成立辽宁省异地商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全省性异地商会拟入会会员企业不少于五十个,会员单位由企业和个人混合组成并超过100个以上的,企业会员总数不得少于60%;全市性异地商会拟入会会员企业不少于三十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有固定的住所,独立的办公场所,全省性异地商会办事机构场所原则上应设在省会城市;

(四)有两名以上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全省性异地商会的注册资金不少于五十万元,全市性异地商会的注册资金不少于三十万元;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七)全省性异地商会要有一定凝聚力,商会会长要有一定影响力。

第七条筹备成立异地商会,应由七个以上单数的发起单位发起。

发起单位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截止申请筹备发起之日,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

其中全省性异地商会的发起单位应有五个以上的规模企业(企业注册资本在2000万人民币以上)组成;全市性异地商会的发起单位应有三个以上的规模企业(企业注册资本在2000万人民币以上)组成;

(二)截止申请筹备发起之日,发起单位提供由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录并持续盈利,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三)具备地域与行业代表性;

(四)有组织成立异地商会的相应能力,具有社会公信力。

第八条异地商会筹备申请,应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筹备成立异地商会申请表;

(二)资金证明、住所使用权证明、办公场所详细地址、邮编、电话、联系方式;

(三)发起单位、拟任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单位情况简介等证明材料;

(四)具有社会公信力的媒体公示材料(省级异地商会在省级媒体公示,市级异地商会在市级媒体公示);

(五)拟任会长的简历、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七)拟入会会员名单。

异地商会筹备材料提交后,公示材料15天内无异议,业务主管单位可批准筹备组成立。

第九条异地商会应根据本办法并参照《异地商会章程示范文本》制定章程,章程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注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的条件和商会拟任的法定代表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以及监事长的产生、罢免程序;

(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务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异地商会筹备组成立: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异地商会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单位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的;

(四)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五)在申请筹备期间商会筹备组内部出现重大意见分歧的;

(六)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条业务主管单审查同意异地商会筹备成立的,应出具同意筹备成立异地商会的文件,文件自批复之日起有效期6个月;不同意筹备成立的,应向发起单位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异地商会发起单位应自收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成立的正式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成立。

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成立后,异地商会自收到登记管理机关批复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筹备登记批件复印件送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章注册登记

第十三条异地商会筹备组应自登记管理机关作出批准筹备成立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由二百个以上会员(不足二百个会员的由全体拟入会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发起,组织召开首届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下同)。

首届一次会员大会应在召开前三十日将会议议程、决议草案等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召开方可生效。

筹备期间发起单位如有人员变动,应召开筹备委员会会议,并将变更情况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审批后方可生效。

筹备期间召开的重大的筹备委员会会议应由业务主管单位列席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留存。

异地商会筹备成立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四条异地商会首届一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表决通过章程、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

(二)选举产生组织机构;

首届一次会员大会需要有二百个以上会员(不足二百个会员的由全体拟入会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能召开。

首届一次会员大会的表决程序、方式等根据异地商会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异地商会筹备组应在异地商会首届一次会员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申请注册登记:

(一)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筹备期间会议纪要;

(三)首届一次会员大会通过的章程及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

(四)首届一次会员大会会议纪要;

(五)业务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十日内未申请的,应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供材料说明原因,二个月内未申请的,按筹备组自行解散处理。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册登记的,应出具同意异地商会注册登记的文件,文件自批复之日起有效期6个月;不同意注册登记的,应向异地商会筹备组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异地商会筹备组应在接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异地商会注册登记的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同级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注册登记后,异地商会自收到登记管理机关批复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注册登记批件复印件送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务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异地商会登记成立:

(一)异地商会筹备组及发起单位有重大人员变更的,需在首届会员代表大会前将相关资料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审查结果不符合拟注册登记的异地商会宗旨、业务范围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

(二)异地商会筹备组长期不开展商会工作,首届一次会员大会召开前后会员单位出现重大意见分歧的;

(三)在筹备组成立后,注册登记前弄虚作假的;

(四)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对不予登记的,应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异地商会筹备组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异地商会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经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

异地商会修改章程,应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经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九条异地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异地商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结束后,由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清算期间,异地商会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异地商会未能注册登记的,发起单位自行处理清算有关事宜,并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异地商会筹备组印章和财务凭证。

已成立的异地商会由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五章换届申请

第二十条异地商会在届满前二个月,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换届申请,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召开会员大会总结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总结会),总结上一届商会工作情况,选举产生下一届商会筹备组成员单位。

下一届商会筹备组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审批后方可生效。

会后形成会议纪要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留存。

异地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二届。

第二十一条异地商会换届申请,应在换届选举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批准后方可召开换届选举大会。

(一)异地商会换届申请书;

(二)商会住所使用权证明、办公场所详细地址、邮编、电话、联系方式;

(三)异地商会上一届工作报告;

(四)异地商会上一届财务审计报告;

(五)异地商会换届筹备组单位名单,拟任下届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单位情况简介等证明材料,商会会员名单;

(六)具有社会公信力的异地商会换届媒体公示材料(省级异地商会在省级媒体公示,市级异地商会在市级媒体公示);

(七)拟任会长的简历、身份证明;

(八)章程修改草案。

商会届满,经业务主管单位告知,超过三个月未开展商会换届工作的按自行解散处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全省性异地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辽宁省经济合作办公室,全市性异地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市经济合作部门;不单设经济合作机构的市应是承担区域经济合作职能的相关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是:

(一)负责异地商会筹备申请、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换届选举、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负责对异地商会党的组织和建设、经济合作活动、重大活动、财务和人事等进行管理指导;

(三)负责对异地商会的对外交往、接受境外捐赠资助等重大活动事项进行审查;

(四)监督、指导异地商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五)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六)负责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异地商会的违法行为;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第二十三条业务主管部门日常管理和服务内容包括:

(一)监督异地商会每月25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参与辽宁经济合作活动情况以及商会工作情况,定期跟踪考核,每月发一次通报;考核范围包括:

副会长以上会员企业参与本级政府“请进来”、“走出去”招商引资活动次数及人员情况、商会新增会员情况、邀请商会会籍所在地企业家来辽考察投资情况等,市级商会业务主管部门每月28日前将考核结果上报省级商会业务主管部门;

(二)监督异地商会每半年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理事以上会员单位变更情况,掌握商会组织结构,提出整改意见,市级商会业务主管部门6月25日前将半年总结上报省级商会业务主管部门;

(三)监督异地商会于每年年底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

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四)负责对成立新商会的条件、商会会长人选资格进行考核和认定;指导商会换届,对商会会长的变更提出建议;

(五)负责组织召开每年一度的商会工作座谈会、不定期召开商会会长座谈会及商会工作会议,通报异地商会参与辽宁经济合作活动情况以及商会工作动态,建立商会考核制度,不定期发商会工作简报;

(六)负责组织安排商会参与省内各类招商引资活动,对商会以商招商来辽投资人数、投资项目、落地项目、资金到位情况进行量化考核,根据考核的量化指标,对异地商会在辽宁招商引资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建立奖惩机制;

(七)负责不定期召开投资说明会,邀请各市招商部门有关负责人与部分商会会员企业见面,介绍本市招商引资政策,搭建沟通交流平台;

(八)负责对异地商会所属成员及投资客商典型事迹进行总结与推广,加大对先进商会及个人的宣传力度。

(九)负责建立商会会长及重点客商个人档案,对会员企业进行行业分类,协调有关部门提高商会会长、副会长及重要贡献客商在政治待遇、经济投资、生活出行等方面的优先措施。

(十)负责不定期组织安排对异地商会进行调研,了解和协调解决商会企业在投资、生产、经营过程遇到的问题,做好商会“娘家”。

第二十四条异地商会的筹备、注册资金应为货币形式,由发起单位共同出资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银行开设的异地商会账户(筹备期间为临时账户),发起单位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发起单位全部缴纳出资后,筹备、注册资金即为异地商会所有,商会所有发生资金变动应秉承公正、公开、透明原则,记录在案。

除异地商会筹备、登记未成立的情形外,发起单位不得抽回其出资,商会筹备组未能成立或未能注册登记的,所有债权债务由发起单位自行处理或按出资比例共同承担。

异地商会的资产来源、经费使用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异地商会的资产。

异地商会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定期上报业务主管单位进行监督、审查;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异地商会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五条异地商会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应自决定重大活动之日起七日内,重大活动开展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将重大活动的主要内容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或备案。

重大活动包括:

(一)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举办大型研讨会、博览会;

(四)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

(五)出国、赴港澳台地区开展考察、交流等活动;

(六)与境外社会组织交往;

(七)接受境外捐赠或向境外捐赠;

(八)接受十万元以上捐款或其他组织和个人捐款五万元以上,或一年累计捐款十万元以上的;

(九)发生对商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

(十)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十一)其他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活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未规定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辽宁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成立的异地商会,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按照本办法及异地商会章程示范文本、内部管理制度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进行整改。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1年月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职业教育 > 职业技术培训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