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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知识百问百答六工伤保险

社会保险知识百问百答(六)工伤保险

发布日期:

201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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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保险缴费和参保问题解答

351、工伤保险如何缴费?

答:

工伤保险缴费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缴费。

差别费率是指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费率,风险高的行业,所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率也相应定得较高。

而浮动费率则是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对工伤事故少的企业,下一年度降低其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而对工伤事故少的企业,则在下一年度提高其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以鼓励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减少事故发生。

 

352、工伤保险行业差别基准费率有哪几种?

答:

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

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

三类行业分别实行三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

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要分别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左右、1.0%左右、2.0%左右。

 

353、哪些行业实行浮动费率?

答:

一类行业的,不实行浮动费率,按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二类行业、三类行业的,实行浮动费率,用人单位按相应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354、深圳市工伤保险行业类别及行业名称?

答:

行业类别、行业名称

(一)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其他金融活动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住宿业,餐饮业,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电信和其他传输服务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卫生,社会保障业,社会福利业,新闻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文化艺术业,教育,研究与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城市公共交通业

(二)房地产业,体育,娱乐业,水利管理业,环境管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制造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医药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制品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其他建筑业,地质勘查业,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

   (三)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其他采矿业

 

355、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档次和标准?

答:

以本行业基准费率为基础,浮动范围为上、下各两档。

属二类行业的,其浮动档次和标准为:

(一)上浮第一档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2%;

(二)上浮第二档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5%;

(三)下浮第一档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0.8%;

(四)下浮第二档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0.5%。

属三类行业的,其浮动档次和标准为:

(一)上浮第一档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8%;

(二)上浮第二档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25%;

(三)下浮第一档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2%;

(四)下浮第二档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0.75%。

 

356、请问工伤保险的浮动率是根据什么标准来判定上浮或下调?

答:

市社保机构按照以下标准核定费率浮动档次:

(一)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小于、等于10%的用人单位,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下浮动二个费率档次作为当年征收其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

(二)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大于10%、小于或等于30%的用人单位,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下浮动一个费率档次作为当年征收其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三)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大于30%、小于或等于100%,且工伤事故率小于或等于2.0‰的用人单位,以行业基准费率作为当年征收其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四)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大于30%、小于或等于100%,且工伤事故率大于2.0‰的用人单位,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个费率档次作为当年征收其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五)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大于100%、小于或等于150%,且工伤事故率小于或等于2.0‰的用人单位,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个费率档次作为当年征收其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六)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大于100%、小于或等于150%,且工伤事故率大于2.0‰的用人单位,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二个费率档次作为当年征收其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七)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大于150%的用人单位,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二个费率档次作为当年征收其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符合上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发生因工死亡事故的,不实行费率下浮或基准费率,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个费率档次作为当年征收其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

 

357、企业返聘的退休人员可以参加工伤保险吗?

答: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因此,参加工伤保险的前提是,受伤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必须具有劳动关系。

而退休返聘人员与返聘单位之间属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目前该类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对于此类人员,企业可以与返聘人与协商约定,对工作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可通过选择参加其它的商业保险的方式,分散单位所承担的风险。

 

358、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

答:

根据《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农民工,建筑施工企业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其参加工伤保险,逐月缴费。

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农民工,建筑施工企业可选择以工程项目一次性缴费形式或逐月缴费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以工程项目一次性缴费形式参保的,按税前工程造价的0.06%计取。

选择对部分农民工实行按月缴费、部分农民工实行一次性缴费的建筑施工企业,整体缴费水平高于工程总造价的0.1%,按工程总造价的0.1%的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费。

 

359、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主体如何确定?

答:

以工程项目一次性缴费形式参保的,建设单位应将工伤保险费用作为专用款项在施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总承包企业,由总承包企业统一负责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市、区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工程项目没有总承包企业负责的,由建设单位代扣代缴工伤保险费。

 

360、建筑施工企业参保是否实行浮动费率?

答:

同一建筑施工企业承接新的工程项目再次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的,实行浮动费率,参照《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361、以工程项目一次性缴费形式参保的,参保需提供什么资料?

答:

以工程项目一次性缴费形式参保的,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办理参保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工程交易单);

(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

(三)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参保名册;

(四)缴费的银行帐号。

 

362、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备案问题?

答:

以工程项目一次性缴费形式参保的,工程项目施工人员发生变化的,各用人单位应及时携带用工证明材料向总承包企业和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市、区社会保险机构报送人员变动名单备案。

未备案名单的农民工,在工程项目施工工地现场发生工伤事故或该农民工办理平安卡的,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支付,其余未备案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工伤认定问题解答

 

363、什么是工伤认定?

答:

工伤认定是指人力资源和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对员工是否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进行的行政确认。

 

364、认定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答: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65、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答: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是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是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此外,《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还规定了两种视同工伤的情形:

一是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二是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视同工伤的情形等同于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被鉴定工伤伤残等级后,都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66、违反公司操作规章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

由于工伤认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其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不管其本人是否有过失,只要不属于不予认定工伤情形的,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

 

367、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和时效有何规定?

答: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68、职工受到工伤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本人未在规定的时效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其权利如何保障?

答:

如果本人未在规定的时效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即丧失了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从法律上说也就丧失了最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但如果其所在单位自愿履行应该由单位承担的责任,职工也可以享受到应由单位支付的那部分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时效的规定,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另一方面也提醒工伤职工应及时申请工伤认定,以免超过申请时效丧失申请认定的权利。

 

369、什么是职业病?

答: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工业毒害、生物因素、不良的气象条件、不合理的劳动组织、恶劣的卫生条件等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人体功能性或器质性病变时所引起的疾病。

在国家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的职业病的范围内的,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超出国家认定的职业病范围的则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70、职业病包括哪些类型?

答:

按照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2年4月发布的《职业病目录》(卫生监发[2002]108号)的规定,职业病包括如下10类:

尘肺、职业性放射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以及其他职业病,共115种。

 

371、职工鉴定职业病的费用应由谁来支付?

答: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372、因事故造成伤害的员工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答:

1.申请受理的部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受其委托的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或各区社保分局、保险站。

2.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一份);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三)医疗诊断证明(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四)伤亡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五)上下班考勤记录卡(表)(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六)事故现场目击证人出具的证人证言(原件);

(七)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还需提供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八)遭受暴力人身伤害的,还需提供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法院的判决书(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九)未参保职工还需提供所在用人单位的注册登记资料(复印件一份,验原件)等。

3.办理时限: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373、因职业病造成伤害的员工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答:

1.申请受理部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受其委托的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或各区社保分局、保险站。

2.需提交的资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一份);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三)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四)伤亡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五)未参保职工还需提供所在用人单位的注册登记资料(复印件一份,验原件)等。

3.办理时限: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374、工伤认定申请人是指哪些人?

答:

申请人包括受伤员工以及其亲属、以及其授权委托人、用工企业和企业工会组织。

 

375、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后能否申请工伤认定?

答: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的,只要所在的单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的,其职工都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应依法受理。

 

376、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条件是什么?

答:

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二是属于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管辖范围,三是在法律规定的时效以内。

即事故发生或职业病确诊后1年以内的。

 

377、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是否应当告知当事人?

答:

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申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还应说明理由。

 

378、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形有哪些?

答:

关于不予受理的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及国家相关政策没有作出专门规定,但是,从法律规定受理的情形可以归纳出不予受理的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包括被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后未在受理时效内提交完整材料的;二是不属于申请受理的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管辖范围,对于这种情形,应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三是超过申请时效的,距离事故发生或职业病确诊后超过12个月的。

 

379、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应该如何办理?

答: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工伤保险待遇问题解答

380、工伤参保人发生工伤后如何就医?

答:

职工发生工伤后,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当病情稳定进行治疗的,应当在签订工伤医疗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治疗。

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社保机构可以拒绝支付医疗费。

    

381、工伤参保人如何办理工伤市外转诊?

答:

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院的,应当由签订工伤医疗服务协议的市级医疗机构提出,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提交资料:

1.《深圳市工伤保险市外转诊申请审批表》,在转出的市级医院领取,由转出医院填写相关内容;2.《工伤认定书》。

自行转诊的后果:

工伤医疗费用自付。

 

382、如何申请成为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人如何查询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答:

到市社保局工伤保险处领取申请工伤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表格。

申请提交资料:

1.《深圳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请表》,在市社保局工伤处窗口领取;2.具有医疗技术资质的外科、骨科或烧伤科相关书面材料。

记账提交的资料:

《月报表》、《记账单》,正规医疗费用服务发票,费用清单病历首页。

具体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在社保局网站可以查到。

 

383、工伤治疗可以使用医保卡吗?

答:

工伤医疗不使用医保卡,但可以办理工伤住院记账或现金支付再报销手续。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84、如何办理工伤住院记账手续?

答:

受理部门:

工伤住院记账业务在出具《深圳市工伤认定书》的社保局、分局、社保站办理。

申请人:

一般需由单位经办人办理,除此之外也可以由单位出具委托书的伤者亲属或本人。

提供资料:

深圳市工伤认定书、医院住院通知书(加盖医院公章、验原件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超过医疗期的需提供深圳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延期鉴定结论(收原件)

 

385、如何办理工伤保险现金报销?

答:

(一)现金垫付的情形:

1.工伤认定前的工伤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

2.工伤认定后的门诊医疗费,由用人单位先垫付,医疗终结后到工伤保险部门核销;

3.工伤认定后,对认定为工伤并需要继续住院的参保员工,除办理记账手续,社保经办机构通知约定医疗单位允许其记账医疗外,都应由单位先行垫付现金。

(二)现金报销业务在出具《深圳市工伤认定书》的社保局、分局、社保站办理。

(三)现金报销提供资料:

1、《深圳市工伤认定书》(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2、《深圳市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或《深圳市工伤职工自愿不做鉴定保证书》(原件一份);

3、工伤医疗门诊病历本、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收据和费用明细清单(原件一份);

4、单位银行账号、职工本人的银行存折(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是否核准决定。

 

386、因工死亡职工赔偿需提交的资料?

办理时限?

答:

1、《深圳市工伤认定书》(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2、《死亡通知书》或《火化证明》(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3、家庭成员的从业及经济收入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4、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应提供该亲属的身份证明及子女的出生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户口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5、有婚姻关系的,还应提供结婚证明(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6、供养亲属属于未成年人的,还需提交在校就读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7、有急诊抢救医疗费用的,还应提供工伤医疗门诊病历本、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收据和费用明细清单(原件一份);

8、供养直系亲属指纹证明、全身近照一张及被供养人的银行存折(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9、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受益人不能前来领取的,应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委托公证书。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

 

387、什么是“停工留薪期”?

答: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停工留薪期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

工伤停工留薪期应当根据伤情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停工留薪期的时间,由工伤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有关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治疗期限的,谁申请?

经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延长不超过12个月。

 

388、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享受何种工资福利待遇?

答:

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除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外,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发给,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也就是说,停工留薪期满时应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按照伤残等级发给伤残待遇。

 

389、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生活护理费由谁负责?

答: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其原因一方面是工伤保险制度实行无过失补偿原则的体现,即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因工受伤、致残、患职业病所遭受的损失应获得补偿,不应由职工负担。

另一方面是由于在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的医疗尚未终结,尚未评定伤残等级,无法确定具体的伤残待遇。

因此,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生活护理的,应由所在单位负责,而不应由工伤职工本人负责,也不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费用的支付。

单位可以派人护理、聘请护工或直接支付护理费。

 

390、工伤职工工伤医疗期内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吗?

答:

不可以。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这些疾病可能因为年老、身体虚弱或外界原因产生,但这些疾病并不是因为工伤引起的,那么,对这些疾病的治疗,就不能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而应当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391、职工工伤但未致残的工伤待遇?

答:

职工因工负伤但未致残(包括经鉴定未构成十级伤残等级),其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以及申请鉴定伤残等级的鉴定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住院治疗的伙食费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支付百分之七十。

经批准转往外地治疗时,所需交通、住宿费用由本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392、职工发生工伤后,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用工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工伤部门进行申报,医疗费用由谁支付?

答:

参加了工伤保险没有及时申报,在事故发生或职业病确认之日起,超过1个月申报的,在申报之前所产生的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申报之后的费用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支付。

 

393、工伤员工在医疗期结束后,多长时间内进行伤残鉴定?

答:

工伤员工医疗终结后30日内,怀疑有致残的,应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到指定的医务劳动鉴定点进行伤残程度(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

 

394、用人单位可以与伤残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吗?

答: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残疾退休手续。

对五级至十级残疾的职工,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五至六级残疾职工,可一直在该单位工作,除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或者在用人单位关闭破产时,该职工方可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至十级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395、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和供养亲属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六个月的深圳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

配偶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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