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对法律的规约性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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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对法律的规约性分析
语言对法律的规约性分析
语言对法律的规约性分析
张希永张磊
摘 要:
语言是人类最基本的社交工具,法律是人们最基本的社会行为准则和规范,从这个角度讲,二者都是人类历史上源远流长的社会现象。
语言同法律有着密切的联系,主要表现在法律的记载、表达、解释、演进发展以及意义的实现都依赖于语言。
关键词:
语言法律规约
一、引言
语言是人类重要的交际工具,是思维的外在表现。
语言是人们认识事物的方式,事物通过语言而获得了其规定和存在。
正因如此,海德格尔(Heidegger)曾指出,“语言是存在之家”。
语言不仅使得人类成为万物之灵,赋予它通向理想和现实的路径,甚至可以说,语言就是世界,世界存在于语言及其意义之中,世界不能独立于语言而存在。
透过语言,人类不仅能够描述世界、改变世界,而且取得了与他人交往沟通的能力。
语言同法律有着密切的联系。
法律是人摆脱自然的控制而由自己掌握自身命运以及从自然生存状态到社会生活状态的过程中逐渐产生的。
公平、正义等道德情感和个人对自己的自由意志行为负责是法律产生的基础,而法律的这种基础乃是人类语言发展的结果。
二、语言对法律的意义
德国法学教授伯恩·魏德士曾指出:
“法和语言间的不可分割的紧密联系同时也表明语言对法的制定和适用产生的影响:
法的优劣直接取决于表达并传播法的语言的优劣。
”法律的意义世界是由语言建构起来的。
如果没有语言,法律就无从表述,法律工作者就只能失语。
(一)语言是法律演进的活记录
人类只有通过语言才能表述、记载、解释法律,语言与法律之间存在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语言对法律的产生和发展有深远的影响。
语言不是与生俱来的,语言的掌握必须经过不断的社会实践,并在社会交往中达成一致。
从语言演化的角度来看,人类社会的文明史乃是一部语言从低级到高级,从口头语到书面语的演进史。
只有通过语言,观念形态的规范才能被深深地根植于国家政治制度的架构之中。
语言是法律传递价值的手段,并形成法律的概念和逻辑,从而为法律提供特有的思考手段。
人类的语言并非只是把特定的名称赋予特定的事物,它的非凡成就在于创造出许多普遍的概念,使人类的思考、沟通与决策能够有重要的凭借。
实际上,对于法律的历史起源,语言起着决定性作用。
从语言发生学的角度看,语言首先以口头形式存在,继而出现文字形式,形成书面语言形式,所以从时间上看,法律的演进也必然如此。
在人类法律历史发展的早期,由于文字还未产生,法律的保存主要靠人们的记忆,并由部落或氏族群体中的首领、长老们和相关的祭祠人员一代代地传延下去。
为了保证这种法律形式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它往往披上宗教的神秘外表,以习惯或习惯法的形式表现出来。
正是由于它们依赖于社会中少数人的记忆力,习惯的真实性才能尽可能地得到保证。
随着人类文字的发明及成熟,法律也相应地从习惯、习惯法转化为成文法,法律的自发阶段才宣告结束,法律的发展才进入了新的成文的“法典时代”。
可见,法律的产生、演变和发展均与语言有着内在的本质的联系,人类的语言从口语到文字、书面语言的演变过程自然也伴随着法律从习惯、习惯法的不成文法状态向成文法状态的历史演变。
(二)语言构建起法律的指称世界
语言学上的“能指”与“所指”是一对重要的概念,“能指”意为语言文字的声音、形象,而“所指”则是语言的意义本身。
正是有这一对概念,事物才通过“命名(其结果为对应的词语)”而获得其在语言中的存在,人们也只有通过“词语”才能去感知它们并进行交流。
在此基础上才产生出语言的其他功能,如:
信息功能、社会功能、人际功能、标记功能等。
从语言的角度看,法律法规在本质上都是一种社会规范,而任何一种社会规范表达出来仍然是语言。
法律作为一种体现国家意志的社会规范,必须以语言的形式存在。
一切的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都是体现立法者的意志和思想的。
语言的形式及内容随着社会的历史变迁而不断地发展变化,它的形成和发展是一个极其漫长的历史过程,并伴随着人类文明史的始终。
一切人类社会的法律均须以语言为载体才能表达出来。
人类也只有通过语言才能表述、记载、解释法律,语言与法律之间存在密不可分的联系,语言对法律的产生和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语言本身又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含着语言使用者的一套习惯和信念,这种习惯和信念可以长久地世代传承。
中世纪诺曼人入侵英国并没有使英国像欧洲大陆那样对罗马法全盘接受,可能正是因为英国法坚韧且不易受外来的影响——这是因为它具有高度技术性,它的高度技术性是因为英国法学家有能力创造了一种词汇,并且像具有科学思维的人那样敏锐地思考。
许多流传至今的历代优秀法律语言作品包括有关法律语言认知和运用技术的著述都是对本民族优秀法律文化的记载与传承。
仅以古代汉民族法律语言而论,它既是中华法系的独特法律文化的产物,又是这种法律文化的记录、表述工具,从而使中华法系的法律文化精髓得以保存、流传并得以在全世界范围内进行交流。
法律正是借助语言被表达出来,并在法律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件中得到确证。
比起文学或史学等其他语言产物来,法律和语言的联系更为紧密。
其他语境中的观念在语言中经常能够得到清晰准确的表达,但在法律中我们处理的却是真正的概念。
法律语言往往是一种技术性的语言,它与日常语言的意义是完全不同的。
(三)语言是法律思维的工具
一个民族的语言是一个民族存在的标志,一个民族的语言对该民族的历史和文化会产生深远的影响,这也意味着语言对思维具有深层的制约作用;同样,语言,尤其是法律语言必然影响着法律思维。
一般地说,任何思维活动的进行,都要以语言为工具。
语言是人们进行思维活动不可缺少的因素。
语言与思维二者的关系十分密切。
从一定意义上说,人们思维活动的过程就是对语言(符号)操作的过程。
法律思维与法律语言有着密切的联系。
法律思维就是运用一系列的法律词汇和法律语言进行思考。
法律工作者在其职业生涯中,每时每刻均与语词、句子和文本打交道,可以说离开了语言,法律工作者们将寸步难行。
对于法律工作者,语言不仅是理解客体(既包括法律规范又有案件事实)的工具,其本身也是法律工作者工作的核心对象——他要理解法律,描述事实行为,根据规范对案件进行推理。
进一步说,法律工作者还需思考具体的语言产物如成文法律、先例、法律原理甚至是法律观念,且寻找对应的事实行为、法律关系等。
可见,一切人类社会的法律均须以语言为载体才能表达出来,任何社会的法律思维也只有借助语言才能实现,语言之外是不存在法律、法律思维的。
法律的意义世界和思维结构是由语言建构起来的。
人们的法律思维之所以可能,归根结底来源于语言的上述功能。
(四)司法领域的语言学研究
语言学进入了学科的相互依赖阶段后,迎来了另一个发展高潮。
对两个学科之间的交叉地带的探讨是这一阶段语言学的明显特点,这从学科命名上就可以看出。
语言学和社会学结合,产生了社会语言学,心理学和语言学家的共同兴趣,催生了心理语言学。
语言学本身的研究跟法律方面的研究互相结合、相互依赖,就催生了法律语言学,这是学科产生的客观环境。
利用语言学解决司法领域的问题,语言学便成为一种非常有用的司法技术。
美国家喻户晓的连锁快餐店麦当劳,英文名是McDonalds。
上世纪90年代中期,美国有一家经营连锁旅馆的公司,叫QualityInnsInternational(OI),他们公开宣布,推出一系列新的旅馆服务,其中一项叫作McsleepInns。
麦当劳得知这个消息后,马上状告OI侵权。
麦当劳觉得Mc这两个字母组合,是它的商标;OI的新旅馆店以“Mc”开头,会误导消费者,让大家觉得这个旅馆和麦当劳有关。
这是商界一个很著名的文字官司。
1990年,美国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庄严投票,结果以5:
4的投票结果宣布维持加州法院一项死刑原判(California)。
法官们的分歧,源于对英文中形容词mere的修饰范围认定不同。
原文句子结构其实很简单,就是“主语+谓语+状语”。
状语由一个形容词“mere”和后面7个名词组成,排列结构如下:
“Adj+N1+N2+N3+N4+N5+N6+N7”。
这句话出现在法官给陪审团的书面指示中,而陪审团成员又根据这个指示为犯人定罪,并且判了死刑。
九位大法官中四位认为形容词只跟第一个名词有关,而另外五位认为这个形容词与所有的名词有关。
这些案例都表明,语言学在法律领域的突破和运用,必将有助于法律的规范使用以及正确解释应用。
在当代西方,法律语言学发展的重要标志就是语言学理论越来越多地直接参与案件审理,给予司法实践以特有的动力,研究对象包括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涉及各种活动的语言行为。
通过对书面或口头语料的话语分析来断定犯罪嫌疑人、涉案人员甚至执法或司法人员所言是否真实,是否有欺骗性以及话语的真实意图或动机,通过词汇、句子和篇章层面的研究有助于准确地解释法律文件等。
三、结语
语言和法律是人类历史上源远流长的社会现象。
语言是人们最基本的交际工具,法律是人们最基本的社会行为准则和规范,二者贯穿于人类社会形成和发展始终。
语言是人类相互理解的基础,法律的规范目的隐含在语言的外衣之下。
新分析法学学派的代表人物麦考密克曾指出:
“法学其实不过是一门法律语言学。
”在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其法律的形成、解释、理解和运用,在很大程度上是凭借语言而获得落实和执行的。
另外,语言本身又蕴含和承载了一定的文化和传统特征,所以,特定的语言往往会决定特定的法律思维,因此,对法律的理解以及应用必须从理解和探究它的语言开始。
参考文献:
[1]吴伟平。
语言与法律:
司法领域的语言研究[M].上海:
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XX.
[2]潘庆云。
中国法律语言鉴衡[M].上海:
汉语大词典出版社,20XX.[3]陈嘉映。
语言哲学[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
[4]布莱恩·比克斯。
法律实证主义:
思想与文本[M].陈锐编译。
北京:
清华大学出版社,20XX.
[5]约翰·吉本斯。
法律语言学导论[M].程朝阳,毛凤凡,秦明译。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XX.
[6]罗斯科·庞德著。
法律史解释[M].邓正来译。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20XX.
[7]约瑟夫·拉兹。
法律体系的概念[M].吴玉章译。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20XX.
[8]考夫曼著。
法律哲学[M].刘幸义译。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XX.(张希永北京昌平中国石油大学外语学院102249;
张磊天津宝坻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301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