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管理基础知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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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管理基础知识
第一部分路政管理基础知识
一、公路的概念
公路是指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够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
二、公路的等级划分
(一)公路的行政等级:
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
国道是指具有全国性政治、经济意义的主要干线公路,包括重要的国际公路,国防公路、连接首都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首府的公路,连接各大经济中心、港站枢纽、商品生产基地和战略要地的公路。
我省有国道5条2710公里:
G210包南线,崇溪河-独山广西省界624公里。
G320上瑞线,玉屏县鲇鱼铺-盘县胜境关604公里
G321广成线,广西\贵州省界-毕节市黄花坪519公里
G324福昆线,广西洪江-兴义市江底/云南交界142公里
G326秀河线,松桃县坝芒-威宁县杉木箐780公里
省道是指具有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治、经济意义,连接省内中心城市和主要经济区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的省际间的重要公路。
(我省省道33条7203公里)。
编号S101S201等。
。
。
。
县道是指具有全县(县级市)政治、经济意义,连接县城和县内主要乡(镇)、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公路。
县道由县、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我省县道514条15637公里)
编号:
X131X231X023等
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村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乡与乡之间及乡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我省乡道21148公里)
编号:
Y321等
(二)公路的技术等级:
公路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
三、公路管理体制和我省公路路政管理体制
《公路法》第八条明确: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我省公路路政管理体制:
贵州省路政执法队伍在贵州省交通厅的领导下分为三支:
第一支是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垂直管理的路政执法队伍;
第二支是贵州省公路局垂直管理的国省干线路政执法队伍;
第三支是由地方政府分级管理的交通局县乡公路路政执法队伍(业务上由省公路局指导)。
在机构设置上,贵州省公路局内设路政管理处,市(地)级公路管理局和市(地)级交通局分别设路政管理支队,县级公路管理段和县级交通局分别设路政管理大队。
四、路政管理的概念
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为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行政管理。
五、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保护路产;
(三)实施路政巡查;
(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六)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七)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
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路政执法的主要法律依据等规范性文件
(一)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层级:
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
地方性法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自治条例:
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由国务院各部委、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
(二)路政执法的主要法律依据等规范性文件
1、法律:
《公路法》
2、行政法规: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3、地方性法规:
省人大常委会《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4、国务院部委和地方政府规章:
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
5、其他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调整公路路产占(利)用、损害赔(补)偿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收费项目和标准》
七、在公路上从事哪些行为属于路政管理的范围?
(一)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三)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四)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五)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六)在公路上超限运输的。
(七)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八)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九)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十)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十一)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八、超限运输
(一)公路超限运输的概念
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货总长、总宽、总高、总重和轴载质量超过规定的限制值的车辆。
(二)超限运输车辆的种类
(1)车货几何尺寸超限:
车货总长、总宽、总高。
(2)车货总重超限。
(3)车辆轴载质量超限。
轴载质量是指机动车车轴对地面的垂直荷载。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
(二)车货总长18米以上;
(三)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
(四)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000千克以上;
(五)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
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000千克;
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
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
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000千克;
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000千克;
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000千克;
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000千克;
(三)全国治超政策
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改委:
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文件名: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
附件二:
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轴数
车辆形式及相关要求
车货总重量(吨)
2
20
3
30
4
40
5
50
≥6
55
第二部分路政管理实务
(路政管理许可、路政管理行政处罚、公路赔偿和补偿、行政强制措施)
一、路政管理许可
(一)路政管理许可的概念
是指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因路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依据《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通过颁发许可证、通行证等,准许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
(二)路政管理许可项目
1、
(1)穿(跨)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许可
(2)穿(跨)越公路架设(埋设)管线设施许可
(3)公路用地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设施许可
2、利用公路桥涵加设渡槽(管线设施)许可
3、铁轮车(履带车)行驶公路许可
4、在公路(公路用地)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
5、增设平面交叉道口许可
6、
(1)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光(电)缆设施许可
(2)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
7、砍伐公路行道树许可
8、在公路两侧填土提高原地面标高许可
9、占用(挖掘)公路许可
10、建设工程需要使公路改线许可
11、占用(挖掘)公路用地许可
12、占用、挖掘公路(跨越、穿越公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施工完毕验收通行许可
13、超限运输许可
二、路政管理行政处罚
(一)路政管理行政处罚的概念
是指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对构成路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
(二)路政管理行政处罚程序:
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
1、适用条件: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简易程序的步骤:
(1)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并查明对方身份;
(2)制作检查、询问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
(3)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
(4)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6)制作统一编号的《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7)当事人在《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上签字;
(8)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副本提交所属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备案
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的步骤:
1、立案
2、调查取证
3、核审
4、决定
三、公路赔偿和补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路产损坏的,应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经批准占用、利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补偿。
路政索赔程序分为:
简易程序、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
路产损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赔偿数额较小,且当事人无争议的,可以当场处理。
当场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当制作、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收取公路赔(补)偿费,出具收费凭证。
一般程序。
除可以当场处理的公路赔(补)偿案件外,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或听证;
(四)制作并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
(五)收取公路赔(补)偿费;
(六)出具收费凭证;
(七)结案。
四、行政强制措施
(一)路政管理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
(1)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公路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责令该车辆停驶并停放于指定场所。
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放行车辆,有关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
(2)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设置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强行拆除。
(3)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建筑者、构筑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强行拆除。
(二)实施步骤:
(1)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告诫书》,告知当事人作出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期限,不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4)经督促告诫,当事人逾期不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实施路政强制措施;
(6)制作《路政强制措施笔录》。
出师表
两汉:
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
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
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