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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临时管理公约

物业临时管理公约

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龙泽·福城国际

坐落位置:

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与拥军路交汇处

物业总建筑面积:

59435平方米

物业服务企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郴州福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资质等级:

国家三级

第二章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一条业主须缴清相关费用和办妥物业入伙有关手续及缴清物业服务费用后方可领取钥匙。

第二条根据有关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一)由单栋建筑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部位,包括该栋建筑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平台等;

(二)由单栋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设施设备,包括该栋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三)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公共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三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一)地下停车场(专有产权私家车位除外)及其附属设备设施;

(二)会所及附属文体设施设备;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业务。

第四条使用房屋应当遵守以下约定:

(一)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的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二)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观、设计用途、使用功能和布局等;

(三)禁止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四)不得擅自占用或损坏公共楼梯、扶栏、走道、地下室、平台、外墙、屋面等公共部位,擅自移动或损坏公共设施、设备;

(五)不得擅自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绿地、道路等公用部位、公用场地搭建(构)筑物,不得在屋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及室外天线等设施(安装设施楼栋全体业主书面同意除外);

(六)室内的管线发生堵塞或其他故障,应及时修复;

(七)不得在房屋门口搭装影响他人居住和通行的设施;

(八)不得在窗外或公共区域晾晒衣物;

(九)房屋露台、窗户边放置花盆物品的,应安全可靠,防止跌落伤害他人;

(十)晾晒衣物、浇灌、清洁及空调的冷凝水的水滴不得溅落、侵扰楼下业主/住户及过路行人;

(十一)不得损坏和擅自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共设施;

(十二)不得擅封堵室内公共下水管道等检查/检查口,确因装修需要,必须预留检查/检修口,以备所需。

(十三)室内不得制造超标准噪声,包括大音量播放电视、音响、举行喧闹的聚会、舞会等;

(十四)室内不得制造令人不安之异味,对周围环境及其他业主/住户造成滋扰;

(十五)室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不得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

(十六)不得利用房屋窝藏违法犯罪人员金和赃物,如发现违法犯罪人员和犯罪行为应及时举报;

(十七)不得通电于围墙、围栏邓设施,以免误伤他人;

(十八)不得在阳台或窗户外安装晾衣架等其他构筑物;

(十九)不得改变房屋窗户玻璃颜色,黏贴反光膜;不等在玻璃及外墙上黏贴标语广告;不得在阳台玻璃外安装除隐形型防护(盗)网外的其他形式防盗网;

(二十)公共区域务必保持整洁、美观,不得乱搭建、改造和占用公共面积等行为;

(二十一)非业主使用人搬走室内大件用品时,应有业主陪同。

如业主无法陪同,则应以书面形式列出所搬物品的名称和数量,经业主签名、交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相关手续方可放行;

(二十二)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使用、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和业主的共同利益;

(二十三)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居民委员或业主委员会或公安消防等有关人员到场见证下,进入物业内部应急维修;维修所需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二十四)因维修养护物业需要进入相关业主/住户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住户,相关业主/住户应给予配合。

相关业主/住户阻扰或不配合及时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五)如有亲友邓外来人员住宿超过三天(外籍/公安机关另有规定的人员,从其规定),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报;

(二十六)业主出租房屋,应当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应将本规约向承租人明示,协助物业服务企业知会承租人履行相应义务,遵守本管理规约;

(二十七)转让房屋时,应及时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及时通知新业主前往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管理有关手续;

(二十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外貌(如封闭式阳台等)和使用功能;

(二)不得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损坏给类公用设施,如道路、花槽(栏)、电梯、水泵、配电房、路灯、消防设备、监控设施等;

(三)不得在公共场所乱涂写、乱刻画、乱贴广告标语、擅自设置广告招牌等;

(四)不得侵占、损坏道路、绿地、花草树木、建筑小品、问题休闲等公共设施;

(五)不等在公共场地或庭院内种植蔬菜、农作物及擅自在公共场地种植其他花木;

(六)遵守市容卫生及物业服务企业清洁保洁相关规定,自觉把家居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场地,严禁乱抛乱堆垃圾和杂物,严禁高空抛物;

(七)不得在公共场所所有躺卧、酗酒、脱衣露体,以及晾晒衣物、果菜等不雅行为;

(八)燃放爆竹、烟花应事先通知物业服务企业,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地点燃放;

(九)禁止在单元门外等公共场所焚香、烧纸、悬挂镜子等有碍观瞻之物件;

(十)不得占用通道等公用场地;

(十一)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

(十二)不得举行喧闹的聚会、舞会等;

(十三)不得擅自设置营业摊点、违章搭建、私设灵堂、摊点等;

(十四)不得擅自饲养家畜、家禽,依照有关规定饲养犬只的,在犬只外出时应为犬只带防护口罩、配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看管,及时清除犬只排出的粪便;

(十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使用停车场地应遵守以下条约:

(一)为了维护小区秩序,禁止车辆乱停乱放、随意鸣喇叭或不按规定标识路线行驶;持月卡的业主/住户按指定区域停放。

车辆停放后,必须锁好车门,关好车窗,并保持车位清洁卫生;

(二)车辆在本物业区域内停放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只提供业主场地的使用权,不负责车辆的保管,贵重物品请车主随身带走,如有丢失概不负责。

第七条使用消防通道等共用通道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不得占用及在消防走道等共用通道摆放任何私人物品;

(二)不得在消防走道等共用通道乱扔垃圾等物品,如洒落物品应自行清除,造成污染、损坏的,需自行负责恢复原样。

第八条乘坐电梯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爱护电梯及电梯内有关设备,不得用硬物,尖物按、刮、划电梯按钮、壁面等;

(二)不得带过重或体积过大的物品乘坐电梯。

需使用电梯运载较重或体积较大的物品的,应先经物业服务企业同意;

(三)儿童乘坐电梯应有成年人陪同,不要让儿童乱按电梯按钮;

(四)非繁忙时段携宠物乘坐电梯时,应尽量将宠物靠内牵引,以防惊吓乘客;

(五)梯内不准吸烟、严谨随地吐痰、大小便;

(六)梯内不得随意放置、丢弃物品,不得乱涂乱画乱张贴;

(七)损坏电梯设备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应遵守以下防火约定:

(一)遵守消防管理规定,爱护各种消防设施设备,发现隐患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

(二)楼层消防火门保持关闭状态,不得私自加锁或长期打开;

(三)管理好电炉、燃气用具,无人照看时须将电炉、燃气用器关闭;

(四)做好私有产权物业部位的消防措施。

第十条安装空调机、防盗网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安装空调前需到物业服务企业办理审批手续,按规定安装;未有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作好噪音及冷凝水处理,且注意安装牢固和及时加固;

(二)空调室外机都应安装在建筑设计指定位置,尺寸不得超出设计要求,并注意安装牢固和及时加固;

(三)空调机冷凝水应当接入统一管道,不得随处滴漏;

(四)空调机发出超标噪音的,应当停止使用,经排除故障或更换后方可使用;

(五)防盗网应安装在阳台玻璃或窗户玻璃内。

第十一条业主装饰、装修物业时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修管理协议》等文件;

(二)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公共部位和公共场所;

(三)业主装修时应严格遵守装修施工时间:

上午08:

00-12:

00;14:

00-18:

00;

节假日(含周六、周日)原则上不允许施工,如有特殊情况需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如果允许施工,则不得进行有噪声及刺激性气味的作业。

如在非工作时间内施工,或在节假日(含周六、周日)进行有噪声及刺激性气味的作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令其停工、扣留或没收工具,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扣除装修违约金;

(四)业主应遵守《装修管理协议》等规定,因违反《装修管理协议》等而影响物业用电、用水、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的使用功能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住户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章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二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自律意识,不做违法违规、违反社会公德和损害他人利益的事情;

(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

(三)遵守本规约、《装修管理协议》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时间及时缴交物业服务费等有关费用;

(五)对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有意见,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或通过其他正常渠道反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不得拒绝缴交物业服务费等有关费用;

(六)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则制度,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七)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友爱,和睦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八)与非业主使用人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管理规约;

(九)业主应当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的使用功能;

(十)因装修引起与政府部门规定相冲突的,如政府部门检查时,业主须无条件原样恢复;

(十一)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使用、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和业主的共同利益;

(十二)因维修养护物业需要进行相关的物业专用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配合,相关业主不配合或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或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本人确认并承诺业主/住户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

第四章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十三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同意在物业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一)根据本规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以批评规劝、公示、汇报及紧急避险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违法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三)紧急情况下,对危及楼宇安危及广大业主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采取适当的强制措施;

(四)为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代表龙泽·福城国际业主有关事宜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沟通或行政诉讼等(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

(五)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当事人予以赔偿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设施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服务规则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四章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物业服务企业可进行劝阻或责成其限期改正,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逾期未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擅自装饰装修物业的,责成其补办相关手续、补交相关费用及补签协议;拒不配合的,有权责成装修人员撤离;

(二)在楼梯/电梯厅等共用通道/部位摆放私人物品经规劝不改整的,有权强制将该物品搬走;

(三)在公共场所乱写乱画,擅自张贴广告标语的,可以采取措施予以清除,所需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四)违章乱搭乱建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及报有关部门处理;

(五)损害各类公共设备、设施、场地的,可以责成其负责人修复。

拒不修复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修复,所需要费用由违约业主承担;

(六)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不遵守规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姓名及违约事实。

第十七条业主未按规定交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等有关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其限期缴付,业主逾期仍不缴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有关费用的收缴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姓名、楼座房号和欠费金额等进行催缴;仍不缴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停止部分服务项目,直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约定由非业主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等有关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对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行为,可以依法追讨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其它条款

第十八条若本规约任何条文于法律下成为无效、非法或不能执行,本规约其余条文之有效性、合法性及执行性并不因此而受损。

第十九条任何需专函送达本物业业主的通知,凡注明地址送至有关业主的单位,或使用普通邮寄式挂号送至有关业主的单元或所知业主的最后通讯地址,均被视为送达有关业主。

第二十条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因本规约发生的纠纷,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郴州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提交有管辖权法院裁决。

第二十一条本规约对本物业所有业主/住户具有同等效力。

业主更换,本规约继续有效。

第二十二条业主大会对规约进行修改的,修改后的规约经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服务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二十四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中心,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规约承诺书或成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规约。

第二十五条本规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即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管理规约》生效之日终止。

 

本人为龙泽·福城国际建筑第层号房物业的买受人,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

一、本人确认已详细阅读本临时管理公约;

二、本人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本临时管理公约;

三、本人同意承担违反本临时管理公约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的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公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人同意转让该物业时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本临时管理公约承诺书并送交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收到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前,本承诺继续有效。

承诺人(签章):

本人所拥有物业:

龙泽·福城国际建筑第层号房

身份证号码: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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