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抵押房产借贷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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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抵押房产借贷合同
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
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
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
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
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包括:
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
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
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善良风俗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
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指的就是善良风俗原则。
包括以下内涵:
第一,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精神和原则。
第二,合同的内容要符合社会上被普遍认可的道德行为准则。
民间抵押房产借贷合同范本
抵押人(借款人)
抵押权人(贷款银行)
抵押人因购买自住住房向抵押权人申请借款,并将所有购有权处分的住房抵押权人,保证按月还款。
抵押权人经审查,同意向抵
押人发放贷款。
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房地产抵押办法,双方经过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本合同与借款合同的关系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于一九年月日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编号,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借款期限
年。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于一九年月日签订个人住房商业性借款合同,
编号,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借
款期限年。
合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
写).
抵押期限在借款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清偿后终止。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抵押物及其担保范围
本合同中的抵押物是指抵押人所合法拥有并经抵押权人认可的房
地产,其内容如下:
房屋座落:
区(县)街道(镇)路(新
村)弄支弄号室。
房屋类型:
房屋结构:
建筑面积:
房地产价值:
房地产权证编号
购房合同编号:
上述抵押物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第一条所列借款金额及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等。
抵押物的占管和责任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占有抵押物,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
如果抵押物人为毁损,灭失以及发生其他使抵押物价值减损的情况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修复抵押物,或在三十天内重新提供相应的经抵押权人认可的其他等值抵押物。
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自行以转让,交
换,赠与,出租,再抵押等方式处分抵押物。
擅自处分抵押物的,其行为无效。
抵押权人有权检查由抵押人占管的抵押物。
合同公证
抵押权人,抵押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十日内,向公证部门办理合同公证。
费用由抵押权人负担。
抵押物的保险抵押人应按贷款期限和规定的保险险种,对抵押物进行投保。
保
险金额不得少于购房总价款,保险期限不短于借款期限,保险费用由抵押人支付。
保险单须注明抵押权人为保险赔偿金的第一受益人。
保险单正本由抵押权人执管。
抵押人确认,如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人为毁损,均由抵押人负全部责任。
押登记和抵押注销
抵押期间,抵押当事人双方应向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
续,申领抵押登记证明,连同抵押人的购房合同正本交抵押权人保管。
住房交付使用后,在抵押人委托售房单位或中介机构申领>和>后,应将>和>交给抵押权人。
购房合同正本、和必须由抵押权人执管。
抵押登记的费用由抵押人负担。
抵押期间终结后,抵押当事人双方向原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手续,并由抵押权人将购房合同正本,保险单正本退还抵押
人,交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押物的处分
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照规定以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得价款优先受偿,超过债权数额得部
份,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份由抵押人清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抵押权人有权处分抵押物:
抵押人连续六个月没有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的。
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的分配顺序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及有关的税额;清偿抵押人所欠抵押权人借款金额及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等;多余部份退还抵押人,如有不足则向抵押人追索。
押当事人保证抵押人保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海市有关房地产管理,抵押的有关规定保证履行借款合同和本合同中所规定的一切义务;保证抵押物不存在任何争议;
因违约而导致处分抵押物时,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无条件自找住房或接受其他方式的安置。
保证本抵押物所有的共有人都同意本抵押物的抵押。
抵押物共有人保证共有人同意该住房价值全额用于抵押,当抵押人违约导致处分抵押物时,愿意接受司法机关
的强制执行措施,无条件自找住房或接受其他方式的安置。
抵押物共有人(签字)(盖章)
抵押物共有人(签字)(盖章)
抵押物共有人(签字)(盖章)
抵押权人保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海市房地产管理,抵押的有关规定及抵
押贷款的规章;
按借款合同约定向抵押人提供贷款。
抵押人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设定
抵押权等情况而给抵押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抵押权人支付
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抵押
权人损失的,抵押人还应就不足部份予以赔偿。
合同纠纷的处理在履行合同期间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抵押
当事人可依法向抵押权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器诉讼。
附则
本合同正本以式四份,抵押权人、抵押人、公证部门、房地产登记部门各执一份。
副本按需确定。
本合同自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发给抵押登记证明之
日起生效,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后终止。
其他约定事项:
抵押人:
抵押权人:
(借款人)(贷款银行)
住址:
地址:
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帐号:
签署地点:
签署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