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县下堡镇石门村天生桥农业观光园新修公路工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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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县下堡镇石门村天生桥农业观光园新修公路工程

巫溪县下堡镇石门村天生桥农业观光园新修公路工程

 

 

下堡镇下堡村花椒坪至上坪子、下堡镇金狮村鄢家屋场至刘家屋场新修公路工程

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巫溪县下堡镇人民政府

住所: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现场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第一条总则

巫溪县下堡镇人民政府(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工程(项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施工的投标。

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下,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资金来源:

巫溪县涉农整合资金。

根据《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溪县非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随机抽选办法(试行)的通知》(巫溪府办发〔2017〕24号)文件的精神,由甲方代表直接在巫溪县备选承包商库中选取乙方作为承包方。

第二条本合同概况

1.工程名称:

巫溪县2018年农村公路通达工程(第三批)下堡镇下堡村花椒坪至上坪子、下堡镇金狮村鄢家屋场至刘家屋场新修公路工程。

2.工程地点:

巫溪县下堡镇石门村

3.工程范围及内容:

建设内容及规模

(1):

下堡镇下堡村花椒坪至上坪子公路工程。

该项目为新修5CM厚泥结碎石路面公路,全长2.727公里,路基宽4.5M,局部段条件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取3.5米,路基土石方开挖,5CM厚M10砂浆铺底、浆砌片石护肩墙、5CM厚泥结碎石面层、铺设混泥土管Ф750MM,盖板函等。

(2):

下堡镇金狮村鄢家屋场至刘家屋场公路工程。

该项目为新修5CM厚泥结碎石路面公路,全长1.865公里,路基宽4.5M,局部段条件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取3.5米,路基土石方开挖,5CM厚M10砂浆铺底、浆砌片石护肩墙、5CM厚泥结碎石面层、铺设混泥土管Ф750MM,盖板函等。

4.工程期限:

工程期限:

60天(包括星期天和法定节假日,从乙方在本合同上签字之日开始计算)。

合同签订后10日内乙方必须完成所有的进场工作并开始正式施工建设,否则视为违约,在此条件下,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承包人在实施一部分工程建设后无故不开工建设的,甲方将通知限时整改;整改不到位,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且有权不支付已完工程费用。

5.工程数量及单价:

1)承包方式:

固定价总承包制。

2)工程数量及单价:

详见图纸、施工说明及《工程量清单》。

本合同《工程量清单》内工程单价为相应工程施工完工的全部对价,包括但不限于劳务、设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保险、合同明示的或暗示的风险、利润、调迁、临建、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现场文明施工及除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城市建设维护费外各种税费。

工程造价:

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数量和单价计算的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元

3),资金来源为涉农整合资金。

结算方式采取合同固定总承包制,不调价,不变更工程量;未完成部分据实核减。

其中:

乙方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而必须完成的但在工程范围或工程量清单或详细施工内容中没有写明或单列的工作内容,均属于乙方在本合同中应该履行的合同义务。

第三条工程质量

1、工程质量应符合相关文件对相关工程质量条款的规定,满足施工设计图纸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达到合格标准。

甲乙双方均不得降低工程标准和随意增减工程量。

2、严格执行相关的技术标准和施工规范(具体以设计文件为准)。

第四条 材料管理

1、乙方所使用的所有相关建设材料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的相关规定,乙方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的材料管理规定。

2、施工现场存放的材料应帐、物、卡相符,堆码整齐、下垫上盖、标识明显、粗细集料分开堆放;火工产品、油料、化学溶剂仓储条件应符合当地公安及安监部门的规定。

第五条机械管理

1、对进场设备进行统一标识,按照需求计划进行现场核实并登记建档,对各种设备要求“三证”齐全,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条资金管理与支付

乙方进场施工后,根据主管部门资金安排的情况,按工程施工进度拨付工程进度款,工程完工后经甲方验收合格支付至合同价款的70%,乙方将资料装订成册,经甲方验收合格并由第三方机构出具工程结算报告后支付审定金额的95%,另留审定金额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不计息),质保期为1年,质保期满后30日内无息付清。

因工程质量原因造成的返修费用由乙方支付。

第七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提供相关工程施工图纸、平面位置控制基准点。

2、监督乙方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的管理。

3、督促乙方保证施工设备到位。

合同签订10日后乙方不能按要求投入设备,甲方可解除(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4、监督乙方使用合格材料。

发现乙方所用材料品质、规格、尺寸、数量与设计不符,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工并改正直至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5、指导乙方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检查其运行情况。

对工程质量控制过程中存在的隐患和工程质量中存在的缺陷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或修复或返工,乙方应无条件执行,由此增加的费用乙方自负。

当工程质量给甲方造成名誉损失时,甲方有权视情况对乙方按下列标准进行违约处理:

业主书面通报处1000元/次、行业主管部门通报处2000元/次,减少工程数量直至终止合同并纳入企业诚信考核上报县扶贫办,违约处理在工程结算工程款中扣除。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服从业主、建设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

2、遵守合同对相关工程质量条款的规定,严格按施工设计图纸、技术规范和经甲方批准(或下发)的施工组织设计精心施工。

3、乙方自行负责施工场地的三通一平及相关的附属工作。

4、对所属施工人员进行施工技术交底,施工过程管理、检查和纠偏。

5、建立材料质量管理档案,按月向甲方移交归档,含:

材料采购合同、供应商资质资信、产品质量证明、质量检验台帐等。

6、负责工序检查及协调监理工程师进行工程报验,对施工过程实施技术指导与质量监控,工程完工后组织工程交工验收。

7、对施工及检验计量器具定期认证、用前标定,保证自检精度,无权擅自改变施工图设计、配合比、施工技术方案等,由此造成的损失责任自负。

8、设专人负责工程质量自检,工序自检合格后持甲方规定的检验资料报甲方现场管理人员复查,未经甲方检查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9、配合并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质量管理,对管理中存在的分歧可向甲方合同主管部门提出并协商解决。

10、应保证现场施工人拥有承包资质的合法性,否则,视为违约。

11、乙方应严格进行施工安全管理。

凡因实施本项目导致的安全事故均由乙方全权负责,与甲方一概无关。

若出现伤亡事故,均由乙方依法承担责任,若乙方怠于处理而造成信访等不稳定事件,乙方除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应赔偿甲方协助处理而产生的全部费用。

12、工程款的支出优先用于人工工资的发放、当地赊欠及工程急需材料、设备等费用。

13、乙方不得拖欠民工工资及工程材料价款,否则,视为违约,甲方可用工程款迳行支付此款。

14、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由乙方承担。

15、乙方在签定本合同后的三天内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工程价的百分之三缴纳)交到甲方指定账户,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在此条件下,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乙方不得将工程分包或转包,否则甲方有权解除(终止)协议并另行安排施工单位,乙方除承担违约金外,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还将通过扣付工程款或用法律手段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

2、乙方因违约导致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还应赔偿甲方损失。

3、除本同约定之外,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解除合同,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无故解除合同方承担。

4、乙方若因工程质量不合格、延误工期以及其它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全额向甲方赔偿并承担工程总价20%的违约金。

5、如出现质量缺陷,甲方将根据具体的缺陷程度扣减工程款并按本协议第九条第4款执行。

6、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若有违反将按相关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处理。

第九第质保条款

本工程的质保期为壹年,在此期间内,乙方对该工程负有无偿的整修义务。

第十一条其它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提请仲裁(或法律诉讼)。

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两份。

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竣)工验收合格办理结算、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

3、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方:

(盖单位章)承包方: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合同附件1:

工程建设廉政合同

 

工程建设廉政合同

根据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巫溪县2018年农村公路通达工程(第三批)下堡镇下堡村花椒坪至上坪子、下堡镇金狮村鄢家屋场至刘家屋场新修公路工程。

(项目名称)项目法人巫溪县下堡镇人民政府(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严格执行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利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作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期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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