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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券成交借券放空

借券成交≠借券放空

目錄

1、前言

2、我國借券(證券借貸)市場概況

3、我國證券市場放空規定

4、證交所網站資訊揭露說明

(1)相關名詞說明

(2)借券相關資訊

(3)借券賣出相關資訊

(4)舉例說明

一、前言

近來,證交所發現外界常誤將借券成交(證券借貸)視同為借券放空(借券賣出)行為。

實質上,「借券成交」與「借券賣出」為兩個不同的交易行為,投資人借入證券不一定會在證券市場賣出,其除了在證券市場賣出(包括從事避險、套利等策略性交易之賣出)外,亦可做為還券、履約之用,與融券即為賣出並不相同,只有當投資人在證券市場有賣出之行為時,才是放空。

故借券成交並不等於借券放空,如欲了解某一檔標的證券遭投資人放空之情形,應查詢投資人借入證券後,實際在證券市場賣出的數量。

為加強投資人對於我國借券(證券借貸)市場及放空規定的認識,以及方便投資人利用證交所網站查詢借券與放空(包含融券賣出、借券賣出)相關資訊,分別就我國借券市場、放空規定,以及資訊揭露方式說明如后。

二、我國借券(證券借貸)市場概況

證券借貸係指證券持有者(出借人),暫時將其持有證券出借給需求者(借券人),借券人則依規定之比例提供現金或他種證券等資產為擔保品,於未來約定的時點返還同數量、同種類的證券,並應依雙方事先約定的借券費率支付借券費用,出借人於借券人償還借券並支付借券費用後,應即返還借券人提供之借券擔保品。

我國借券制度最早起源於民國69年復華證金公司辦理信用交易融券業務,主要服務對象為本國自然人及本國一般法人。

民國85年建立交割需求借券系統,支應證券經紀商因錯帳、投資人違約、瑕疵股票而致無法交割之缺券需求。

證券借貸制度在歐美各國已盛行多年,大都以由證券商或保管機構擔任借貸當事人或借貸雙方中介人之方式為之,然國人大多僅熟悉信用交易(融資、融券),對於借券較為陌生,隨著衍生性商品市場蓬勃發展,例如證交所已有認購(售)權證、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ETF等商品掛牌,期貨市場已有股價指數期貨、指數選擇權、股票選擇權等商品,為滿足投資人避險、套利等策略操作之借券需求,證交所自民國92年6月建置證交所借券系統,提供國內外特定機構法人一集中式證券借貸平台,借貸雙方得透過此平台完成借券交易。

另證券交易法第60條於民國95年1月11日修正通過,開放證券商得辦理證券借貸業務後,民國96年7月起,證券商與證金公司於其營業處所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正式開辦。

除另有規定外,凡是在證券商訂立委託買賣契約逾三個月以上的投資人,即包括一般自然人及國內外機構法人,均得向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證券商或證金公司借入證券。

三、我國證券市場放空規定

所謂放空交易,係指當投資人預期未來某證券股價可能下跌,於是先於市場賣出,待未來該證券股價下跌時,再以低價回補返還,賺取價差。

依賣方事先是否已安排券源,分為「無券放空」(nakedshort-selling)與「有券放空」(coveredshort-selling)。

無券放空可先行賣出,事後再借入證券完成交割;有券放空則必須先確定已安排借入證券後,才能賣出。

我國證券市場之放空規定較歐美市場嚴格,僅允許有券放空;放空管道有兩種,一為借券賣出,一為融券賣出。

借券賣出係指借券人需先透過證交所借券系統或向證券商或證金公司完成借券交易,經確認借券成交後,可自行決定何時賣出;融券賣出係投資人提供一定成數保證金向授信機構(如證金公司)借入證券,在證券市場賣出。

故融券之唯一目的即為賣出,融券以委託賣出成交為前提,兩者係單一不可分割之一個委託行為,融券即為放空,但借券不一定會賣出,借券不等於放空。

為能讓投資人更清楚了解其差異,列示如下表:

 

有價證券借貸業務

信用交易融券業務

證交所借券系統

證券商、證金公司

辦理借券業務

參加人

出借人與借券人皆為國內外特定機構法人。

1.出借人為辦理借券業務之證券商、證金公司本身。

2.除另有規定外,借券人為在證券商訂立委託買賣契約逾三個月以上的投資人。

1.出借人為擔任授信機構之證金公司或證券商。

2.借券人為開立受託買賣帳戶滿三個月且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或依中華民國法律組織登記之法人。

交易方式

借貸雙方特定機構法人透過本借券系統完成借貸交易後,通知集保公司撥券入借券人帳戶供其運用。

提供定價、競價、議借三種交易型態。

投資人需先向證券商或證金公司借入證券,待集保公司將該證券撥入投資人帳戶後,投資人始得運用。

僅提供議借交易型態。

投資人欲放空證券,於下單時勾選融券賣出,向授信機構融券與在證券市場賣出係為單一不可分割之行為。

用途

除證券市場賣出外,尚得進行

1.返還借券或證券權益補償,

2.融券賣出之現券償還,

3.認購(售)權證、股票選擇權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金融商品之履約,

4.因應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實物申購或買回等用途。

僅得在證券市場賣出。

擔保品之規定

定價、競價交易擔保品種類以現金、得為信用交易之有價證券、銀行保證及中央登錄公債為限;議借交易擔保品相關條件,依借貸雙方契約議定辦理。

擔保品種類以現金、得為信用交易之有價證券及中央登錄公債為限。

1.授信機構向客戶收取融券保證金,並以融券賣出之價款作為擔保品。

2.融券保證金得以無記名政府債券及得為信用交易之上市(櫃)有價證券抵繳。

有價證券借貸業務

信用交易融券業務

證交所借券系統

證券商、證金公司

辦理借券業務

原始擔保比率

從事定價、競價交易應提交140%以上之擔保品;從事議借交易之擔保品比率依借貸雙方契約議定。

向借券人收取140%以上之擔保品。

融券保證金成數最低9成。

市場賣出總量控管

1.每日盤中借券賣出委託數量不得超過該種有價證券上市(櫃)股份或受益權單位數3%(採盤中即時控管)。

2.借券賣出餘額不得超過該種有價證券上市(櫃)股份或受益權單位數10%。

3.借券賣出餘額與融券餘額合併計算不得超過該種有價證券上市(櫃)股份或受益權單位數25%。

借券賣出餘額與融券餘額合併計算不得超過該種有價證券上市(櫃)股份或受益權單位數25%。

是否強制回補

標的證券遇召開股東常會、除權息等事由,借券人採權益補償,不須回補。

標的證券遇召開股東常會、除權息等事由,融券須強制回補。

還券期限

1.借券期間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到期可申請續借,延長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2.出借人可要求提前還券,借券人亦得隨時提前還券;惟議借交易出借人要求提前返還,應經借券人同意。

1.借券期間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到期可申請展延,經同意後,延長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2.出借人請求提前返還,應經借券人同意,但借券人得隨時提前返還。

1.融券期限為六個月,該期限屆滿前,授信機構得斟酌客戶信用狀況,准允客戶申請展延期限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2.客戶得於期間內提前返還。

客戶費用負擔

1.借券人負擔借券費。

2.本公司向借貸雙方收取借貸服務費。

3.證券商向借貸雙方收取借貸手續費。

借券人負擔借券費及服務手續費,費率由證券商、證金公司自行訂定。

每筆融券手續費為賣出價金之萬分之八;若產生券差時須另分攤標借、議借與標購費用。

四、證交所網站資訊揭露說明

證交所網站上揭露借券成交、借券餘額與借券賣出等資訊,基於前述說明,「借券交易」與「借券賣出」係兩個不同的交易行為,因此證交所網站設計,亦清楚區隔「借券」資訊與借券後的「借券賣出」資訊,以便利外界運用、分析借券相關資訊。

(1)相關名詞說明

1.「借券成交」數量係指某日投資人透過證交所借券系統,或向證券商、證金公司完成借券交易借入之證券數量。

2.「借券餘額」係指累計至某一天為止借入證券尚未返還之數量。

計算方式即將累計至前一日借入證券尚未返還之數量,加計本日「借券成交」數量,再減除本日還券數量後之數量。

3.「借券賣出」數量係指某日投資人將已完成借券交易借入之證券在證券市場賣出之數量。

4.「借券賣出餘額」係指累計至某一天為止之「借券賣出」尚未還券之數量,可視為未來潛在買盤的一項參考數據。

計算方式即將累計至前一日之「借券賣出」尚未還券數量,加計本日「借券賣出」數量,再增減本日庫存異動數量。

5.「可借券賣出額度」係指個股當日尚得接受借券賣出委託數量之限額。

因在市場總量控管中,個股每日盤中「借券賣出」委託數量不得超過其上市(櫃)股份之3%,故計算上係以個股股份之3%為上限,且借券賣出餘額不得超過其上市(櫃)股份之10%,當「借券賣出」委託數量大於「可借券賣出額度」時,超過部分之「借券賣出」委託無效。

 

(2)借券相關資訊

1.「借券資訊」可透過證交所網站「首頁/產品與服務/有價證券借貸/借券資訊」路徑查詢,除「借券資訊」外,亦提供多項與借券相關之查詢服務。

 

2.

本借券資訊網頁,清楚區隔「借券」資訊與借券後的「借券賣出」資訊。

「借券賣出」資訊之「當日融券賣出與借券賣出成交量值」與「融券借券賣出餘額」將於點選後自動連結至證交所網頁「交易資訊」項下。

 

3.

點選「借券資訊」可以查詢與借券交易相關資訊,例如「借券餘額表」與「歷史借券成交明細查詢」等。

 

(3)借券賣出相關資訊

1.「借券賣出」因屬證券交易行為,相關資訊置於證交所網頁「交易資訊」項下,投資人可透過證交所網站「首頁/交易資訊/盤後資訊/當日融券賣出與借券賣出成交量值表」路徑查詢市場放空量值。

 

2.投資人亦可透過證交所網站「首頁/交易資訊/融資融券與可借券賣出額度」路徑查詢「融券借券賣出餘額」。

 

(4)舉例說明

以下將以97年9月26日完成之一筆台積電借券交易為例說明,借券數量5,000張,當日融券賣出數量385張,並無借券賣出。

1.「歷史成交明細」(網頁路徑:

首頁/產品與服務/有價證券借貸/借券資訊/歷史借券成交明細查詢)列示本日成交之各筆借券交易明細。

圈選處表示97年9月26日有一組借貸雙方同意以「議借」交易方式完成一筆借券交易,借貸「2330」台積電股票,借貸數量5,000張,借券成交費率為年利率0.01%,約定還券日期為180天後的98年3月25日。

 

2.「借券餘額表」(網頁路徑:

首頁/產品與服務/有價證券借貸/借券資訊/借券餘額表)圈選處顯示97年9月26日「2330」台積電股票,本日異動欄之借券為5,000,000股,表示本日該檔股票透過證交所借券系統完成之借券交易股數,截至本日止完成借券交易且尚未還券之台積電股票數量,即借券餘額為169,741,000股,以本日收盤價計算借券餘額市值為9,064,169,400元。

 

 

 

3.若要查詢借券賣出情形則須查詢「當日融券賣出與借券賣出成交量值」(網頁路徑:

首頁/交易資訊/盤後資訊/當日融券賣出與借券賣出成交量值)。

圈選處顯示97年9月26日「2330」台積電股票,當日僅融券賣出385張,並無借券賣出。

 

 

 

4.「信用額度總量管制餘額表」(網頁路徑:

首頁/交易資訊/融資融券與可借券賣出額度/融券借券賣出餘額)圈選處顯示97年9月26日「2330」台積電股票,當日僅融券賣出385張,融券買進591張,截至本日止已融券賣出尚未回補之台積電股票數量,即融券餘額為3,500張;並無借券賣出,截至本日止已借券賣出尚未還券之台積電股票數量,即借券賣出餘額為59,237張。

 

 

 

5.盤中即時查詢「借券賣出可用餘額」

(1)目前針對每檔股票之借券賣出採取盤中即時控管,個股每日盤中借券賣出委託數量不得超過其上市(櫃)股份或受益權單位數之3%。

證交所在基本市況報導網站揭示即時資訊,可供借券人借券賣出下單委託前查詢。

當超過上限時,超限部分委託無效。

 

(2)進入基本市況報導網站後,在「借券查詢」下點選「借券賣出可用餘額」。

 

(3)「借券賣出可用餘額」列示各檔得借券賣出股票之當日該時點最高可賣出股數,如果有某檔股票借券賣出委託數量下單成功,則該數量會即時自該檔股票當日借券賣出可用餘額扣除。

圈選處顯示證券代號「1210」,目前尚得借券賣出數量為1,252,751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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