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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

篇一:

教师申诉税制范文

;

第一条;;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刑事法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目的意义

教师申诉制度是教师的机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公立学校章程的规定,向主管的级部(处室),要到学校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恢复和补救的一个法律途径的制度。

第三条申诉范围

以下情况,教师可以提出申诉:

(1)教师认为所在级部(处室)、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包括教师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2)是否确实侵犯了学员的合法权益,要通过申诉后的查办,才能确认。

(3)教职员对受理申诉的级部(处室)直至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四条受理组织

(1)受理组织依次为申诉人所在处(室)、私立学校办公会或教代会;

(2)教师对其所在级部(处室)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组织为学校校长办公会或教代会;

(3)教师提出申诉亦须向组织提出,不要向所在级部(处室)的个人提出,否则将按受理一般的群众来信办理。

;第五条;申诉分类

;教师申诉的管辖,是指所在级部(处室)之间受理教师申诉案件提请的分工和权限。

教师申诉制度的管辖分为隶属划分管辖、地域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等。

(1)隶属管辖。

指教师制定申诉时,须要向其所在级部(处室)提出申诉。

(2)地域管辖。

指学校聘任的教师提出申诉时,按照级部(处室)的管理权限,由所在级部(处室)受理。

(3)选择管辖。

教师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级部(处室)之间选择一个,提起申诉。

(4)移送管辖。

指所在级部(处室)对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申诉案件,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级部(处室)办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受理申诉的级部(处室)对案件的查办必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格洛比诺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教师,不得拖延推诿。

第六条;申诉程序

教师申诉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教师申诉制度由申诉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组成,并依次序进行。

(1)教师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阐明。

(2)主管的级部(处室)接到申诉书后,应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的条件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①对于符合申诉客观条件的应予以受理;

②对于不符合申诉特定条件的,可以答复申诉人不予受理;

③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建议重新提交申诉书。

(3)应诉有关级部(处室)对挂牌的申诉案件,应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如下处理决定:

①其所在级部(处室)层级的管理行为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适用法律法规精确、事实清楚,可以维持原处理结果;

②管理这些行为存在着程序上的不足,决定被申诉人补正;

③对于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条文和规章规定的职责的,决定限期改正;

④项目管理行为的一部分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的,可以调整明订原处理结果或不适用部分;

⑤管理行为所依据的内部规章制度与法律、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可撤消其原处理过程决定。

教师对学校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组织为船山区教育局;

(4)教师对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机关可以是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是上一级人民政府援疆行政主管部门。

对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的申诉,申诉人可以在同级的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选择受理的机关。

第七条;附则

(1)学校职员、工人及其他在聘矿工人员适用本规定。

(2)本规定解释权和修改权归校长办公会或教代会。

;

篇二:

;

为了依法维护班主任我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员工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现制定教师校内申诉制度。

一、教师申诉的范围:

我校教师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的,可以提出校外申诉。

(l)教师认为学校侮辱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这里的合法权益,包括《教师法》规定的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正当权益。

(2)教师对学校的重新考虑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3)教师认为校内有关部门或其他成员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学校处理的,可以提出申诉。

二、成立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

组长:

校长、党支部书记

副组长:

副校长、党支部委员、党支部副书记

成员:

教务主任、工会主席三、我校教师应当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30日内向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现代人申诉申请书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状况和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申诉强烈要求的事实与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

上告申请书一式三份。

书写申诉申请书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诉,由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班主任进行笔录,并告之被申诉人。

四、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诉教职员申请书的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市场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申诉申请书副本须同时送达被申诉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申诉人对不予受理的的不服决定可以向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申诉。

五、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校内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回避,教师有权承诺他们回避;

(一)是该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如果影响公正处理的。

六、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在申诉申请书并决定受理的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七、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申请申诉案件后,对申诉内容进行全面摸底并做笔录,并交申请当事人核对无误签字或盖章。

八、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在处理个案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自愿,可以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并由当事人签字,调解书与决定处理决定蕴含同等效力。

九、调查取证

(1)学校幼儿园申诉办公室接到教师申诉陶瓷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属校内全校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子,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校内申诉委员会以及申诉对象等方面闭幕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以及听政金属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随后存入档案。

十、学校此案教师申诉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案情,经过审理,可以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被申诉人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未对申诉人的正当权益构成合法利益侵犯的,驳回申诉请求。

(二)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新规定的职责并且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被申诉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法律法规,对申诉人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的行政处分;对申诉人造成财产、人身损害的,根据民事法律的有关第三章条款提出处理,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送去由公安部门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学校申诉委员会做出申诉处理决定,角蕨申诉处理决定书,由委员会主任署名,并加盖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印章。

申诉处理决定书与学校行政办公会议做出的处理决定同等效力。

十一、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置决定不服的,可在通知书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的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级主管部门高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申诉,逾期未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申诉检视决定即发生效力。

十二、附则

(1)学校职员、煤矿工人及其帕尼诺区他在聘人员适用本规定。

(2)本规定权利要求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或教代会。

(3)此申诉制度作为中小学《章程》附件,经控管学校教职工大会通过后执行。

(4)本规定自20xx年3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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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

第一条;保障教员依法行使申诉的权利,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保障、法制学校及各个处室、年级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师,是指我校具有教师资格、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成立“教师申诉委员会”,专门受理教师的申诉。

申诉委员会由学校党组织、校行政、校工会领导和教师代表5--7人组成。

第四条;教师(以下称申诉人)有下列状况之一者,可以向教会学校提出申诉:

(一)认为在人事安排、职务聘任、教育科研、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二)不服学校及其各处室、高三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三)认为在病休、退休国际机构或者退职后未能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的。

(四)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教师应当享受的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第五条;下列情况,教师不可以向教会学校提出申诉:

(一)认为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及其派出所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认为没有隶属关系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不是学校该校违规行为,而是其他教师、学生、社会人员等。

第六条;申诉方法和步骤

(一)填写申诉申请书。

申诉申请书应写明以下内容:

1.申诉人基本情况;

2.被申诉人基本情况;

3.申诉请求;

4.事实与理由;

5.提出申诉的时间;

6.附有关证据材料。

(二)辅导员向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

教师重审原则上原则上要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其实不能书面申请的,也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提出申请的,受理申诉的人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

(三)申诉处理

1.学员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接到申诉人的申诉申请书后,应当及时或进行审查,并在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果受理,则书面通知申诉人;如果不受理,则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2.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后,必须从决定受理的次日起30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并剧本创作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当事人。

3.申诉人对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做出的不受理决定、处理决定书、书面答复等不服者,可以向学校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新华区教育局提请申诉。

对区教育局的处理回复仍然不服者,可以按有关法定程序提请法律条文诉讼。

第七条;申诉处理决定之前,申诉人其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诉,接受和撤回申诉也要作好提请记载。

第八条;申诉人在自动撤兵申诉或者接到受理申诉处理决定后,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制定再次提出申诉。

第九条;任何部门、年级组和个人不得阻拦、压制教师依法进行申诉,不得对申诉人打击报复或者陷害。

第十条;申诉人应当依法据实提出申诉,不得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遁迹材料,不得制造假诬陷他人。

第十一条;申诉人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澄清事实,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故意制造假证、诬陷他人的,应当依照有关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申诉人向学校提出申诉,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知道的合法权益受到滥用,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校及其处室、年级做出的处理决定之日起1年内提出。

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在明确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出申诉的,经学校教职员申诉委员会批准可以延长期限。

如申诉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诉,教师申诉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教师申诉委员会应该合法、公正、及时地处理申诉人的申诉,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经查证,对确实合法权益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妥善给予澄清和纠正,给教师造成的损失要及时给于补偿。

第十四条;学校及各处室、年级侵犯了教师的正当权利,学校向受侵害的教师实行名誉恢复和经济随后补偿后,应当对有过错的相关责任人适当追偿。

第十五条;受理申诉的人员是被申诉人,或者受理申诉的人员本人及其近亲属与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与申诉事项有其他关系,法案可能影响对申诉议案公正处理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诉人有权要求抹杀。

回避给与决定由教师申诉秘书处做出。

第十六条;受理申诉的人员,对申诉人依法提出的申诉,无正当理由不予申报,或者故意拖延推诿,在权证规定期限内不做出申诉处理决定的,由学校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造成申诉人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于法无据。

第十七条;在各处室工作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的申诉,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者。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命令,解释权属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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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教师申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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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蒙古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教师法》等法规合法权益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广大人民教师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范围

1.幼儿教育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教师法》有关条例的教师合法权益的;

2.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规定不服的;

3.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践踏《教师法》有关条例的教师合法权益的。

二、受理申诉部门

1.学校成立以教员为主任,书记为副主任的《教师申诉办公室》;

2.学校《教师申诉办公室》为受理教师申诉的机构。

三、申诉程序

1.教师向学校《教师申诉办公室》分析指出书面申诉材料;

2.申诉人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情况,被迪雷省的基本情况,重审理由及其他有关情况;

3.明文规定教师对上告范围中规定的第一项、第二项情况提出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受理申诉机关须要送申诉书,教师对申诉范围中规定的第三项情况提出申诉,由有关行政部门的竞品人民政府文化局或者其上一级行政部门受理。

四、调查、听证办法

1.学校申诉办公室接到小学教师打给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学校内申诉办公室内用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学校领导、教师以及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基本概念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或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表单。

五、处理

学校或上级部门自收到申诉书起30日内对申诉作出下定决心,受理申诉的人民政府或上级有关赢也部门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包括:

1.维护原处理结果;

2.变更原处理结果;

3.撤销原处理结果。

教师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原受理申诉机关隶属上海市人民政府的人民政府申诉复核,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范围的,可以依法申诉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

复议机关应当在复议申诉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并应制作复议决定书。

受理申诉机关的教师主办人员对教师提出的申诉不得推诿拖延,否则按情节轻重,由其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责任人员的市局行政责任。

本制度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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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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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明订》和昌邑区第二临床实验小学校《章程》,制定学校教师申诉制度。

2、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教师对拟定下列情况提出的申诉:

对学校违反《教师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教职员对学校作出处理决定不服下决心的;

3、教师对学校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部门是学校调解委员会。

4、教师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校交送申述,申诉书应该标明如下内容:

(1)申诉人基本情况;

(2)被杜安扎省的基本情况;

(3)要求受理部门或进行处理的具体要求;

(4)申诉有关事实依据和法律、举措依据及陈述理由等;

(5)载明或交付有关物证、书证或复印件。

5、公立学校部门接到申诉书后,应对申诉人资格和申诉的条件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1)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以受理;

(2)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可以通知申诉人不受理;

(3)对于申诉书未说明确要求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重新提交申诉书。

6、学校部门自收到申诉书的次日起10日内对申诉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包括:

(1)维持原处理结果;

(2)变更原处理结果;

(3)撤消原处理结果;

(4)教师对申述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属于行政复议、行政收购案范围的,可以依法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案件。

7、本制度继续执行中具体问题,由学校校务委员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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