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网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综合练习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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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网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综合练习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58095】甲在信用社未贷到款而疑心是本单位的乙搞鬼,遂即把乙殴打致伤。
某市区公安分局对甲处以拘留10日的处罚,并决定由甲赔偿乙的实际损失。
甲不服,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
上一级主管机关认为此案系因信贷引起的纠纷,不属治安管理处罚,遂撤销了分局的上述两项决定。
乙对此复议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试析本案中的行政复议参加人和复议机关。
(2)试析本案中的行政诉讼参加人和管辖法院。
答案:
(1)行政复议参加人和复议机关:
复议参加人:
申请人为甲,被申请人为区公安分局,第三人为乙。
复议机关为上一级主管机关。
(2)行政诉讼参加人和管辖法院:
诉讼参加人:
原告为乙,被告为上一级主管机关(即复议机关),第三人为甲。
管辖法院为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58097】1990年5月,公民李某经批准从事个体修理业。
后经城关镇有关领导同意,在大众巷北侧搭一临时棚房。
1995年6月,李未经审批,擅自将坐落在城关镇规划"经线"内的临时棚房改造成水泥楼房。
施工时,城管所多次劝阻无效,遂于同年6月15日向李某发出限期拆除通知,李未执行。
1996年5月2日,城管所再次发出限期拆除通知,李仍未执行。
同年5月20日李为此到市里上访,当天下午城管所组织人员强行将李的屋顶拆除,当时未通知李到场。
次日降雨,屋内部分物品被雨淋而受损。
6月1日,李回家见状未采取保护措施,一直到6月15日才开门清理。
6月18日李遇车祸身亡。
后其子以城管所责令其父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的通知无法律效力为由,诉至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因拆除屋顶而造成的损失。
试析:
(1)李之子可以成为赔偿请求人吗?
(2)本案中,城管所对公民李某的损失是否应负行政赔偿责任?
(3)李回家未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大部分责任应由谁承担?
答案:
(1)李之子可以成为赔偿请求人。
《国家赔偿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本案中李的房屋被强行拆除,作为受害人,其子有权在其死亡之后提出赔偿请求。
(2)城管所应对李某的损失负行政赔偿责任。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和行政法理论,该案中城管所在李拒不执行其处罚决定时,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管所自行组织人员强行执行是违法越权行为。
而且在城管所强制执行时,未通知被执行人或其成年家属到场,又未到室内清点物品,对此造成的损失负有直接责任,因此城管所应负赔偿责任。
(3)扩大部分责任应由李自己承担。
《国家赔偿法》第5条规定,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李回家后明知屋顶被拆除,却对室内物品不采取保护措施,任其扩大,扩大部分的是李自己的放任行为直接造成的。
因此,该部分损失应由李自己承担。
【58098】某工商局认为华某的轿车有可能是走私车而予以扣押。
在被扣押期间,该局工作人员任某擅自启用该车办理私事,并有所损坏。
该局在查实该轿车不属于走私车后,决定退还。
华某前来认领时,认为车已被损坏而要求赔偿。
试问:
本案是否构成行政赔偿责任?
为什么?
答案:
不构成行政赔偿责任,因为任某使用该车是其个人与职权无关的行为。
行政赔偿责任承担的基础是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了公民、法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的侵害而由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责任。
本案中,任某虽然属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但其私开轿车的行为不属于从事公务活动,因此对此不能提起行政赔偿。
【58099】村民陈某、邓某因拒绝缴纳所在乡政府摊派款,被通知参加乡政府举办的"学习班","学习"期间,不准回家、不准亲友探视、不准与外界通信或电话联系。
五天后,陈、邓答应缴纳摊派款,才准许学习结业回家。
问题:
(1)陈、邓如不服乡政府办"学习班"的行为,对其权益所受侵害可否请求行政赔偿?
为什么?
(2)陈、邓如请求行政赔偿,应向哪个机关提出?
如被拒绝,还有何救济途径?
(3)陈、邓依法可能获得哪些赔偿?
赔偿金如何计算?
答案:
(1)陈、邓对其人身自由所受到的侵犯,可请求行政赔偿。
因为以办"学习班"的方法非法限制、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属于法定行政赔偿的情形之一。
(2)陈、邓请求行政赔偿,应首先向所在乡人民政府提出。
如乡政府拒绝赔偿,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3)陈、邓依法应获得办"学习班"期间人身自由被侵犯的赔偿金。
每日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58105】某市A区居民李某在B区开办了达隆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移动电话和BP机。
B区工商局接到举报,李某超范围经营电脑,经查明属实,遂作出了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并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李某不服,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
市工商局作出了维持停业整顿1个月、变更罚款为1万元的复议决定。
李某仍不服,打算起诉并要求行政赔偿。
问题:
(1)本案中行政诉讼的原告、被告分别是谁?
为什么?
(2)何地何级法院对此案享有管辖权?
为什么?
(3)本案中的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分别是谁?
(4)原告能否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请求行政赔偿?
(5)原告可以申请行政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答案:
(1)原告是达隆公司、被告是该市工商局;
(2)管辖法院可以是B区人民法院或某市工商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3)行政赔偿的请求人是达隆公司,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B区工商局;(4)原告可以在行政诉讼时一并请求行政赔偿。
(5)如果处罚决定已执行,那么原告可以申请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停业整顿期间的必要经常性费用开支和1万元的罚款损失。
【58106】某乡人民政府依据本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集资修建村级小学的决定》,分别向村民王某等10人集资人民币100元。
王某等10人均不服乡政府向自己收取集资款100元的行为,向本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县政府的《决定》违法,因而乡政府向王某等10人收取集资款100元的行为,于法无据,特判决:
(1)撤销县政府的《决定》;
(2)被告应当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全部返还已收取的集资款。
试析:
(1)试确定本案的诉讼参加人,并说明理由。
(2)县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为什么?
答案:
(1)王某等10人为共同原告。
理由: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服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法院起诉的公民是原告;因同样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原告为共同原告。
乡政府为被告。
理由: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县法院的判决错误。
理由: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只能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判决,而本案中县政府的《决定》却是抽象行政行为。
【58108】A省某县化工厂属私人合伙企业。
该厂于1990年2月从外省运进300吨化工原料,得到补贴3万多元。
该化工厂原料由于储存不当,造成外漏,从而引起严重的环境污染。
该县环境保护办公室根据群众投诉和现场调查,督促该化工厂采取补救措施,但该化工厂负责人周某一直置之不理。
于是,县环境保护办公室在1991年5月决定对该厂罚款2.7万元,并通报全县。
周某等不服此处罚决定,向该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免予处罚。
该县人民法院收到周某的起诉状后,认为周某应该首先向上一级环保部门申请复议,以周某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不予受理。
试析:
(1)周某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请说明理由。
(2)县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做法是否有误?
简单说明理由。
答案:
(1)周某的起诉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1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即原告适格、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根据《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后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周某认为县环保部门的处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以县环保部门为被告,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县环保部门的处罚决定。
周某的起诉是符合法定条件的。
(2)县人民法院的做法错误。
由于周某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该案也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之列,因此,县人民法院应该受理此案,对县环保部门的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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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231】2003年9月26日,某市某区街道办事处将其闲置的一处临街房屋租给李某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租金为每年9000元。
1年后,李某以原定租金过高,现生意亏损为由,只交纳了租金5000元。
双方经过多次协商但没有结果。
2004年3月18日,该街道办事处指使所属城市监察分队的3名执法人员,身着制服,佩戴执法标志,将李某的店铺查封,同时禁止李某继续租用该房屋。
李某认为街道办事处的查封行为属于违法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于2004年5月5日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但区政府认为本案不属于行政案件,没有受理。
随后,李某又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
街道办事处在此事件中的不同角色以及相应的法律关系是什么?
答案:
本案涉及街道办事处的法律地位以及如何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界定行政主体。
街道办事处是派出机关的一种,根据行政实践,派出机关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因工作需要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代表本级政府实施行政管理的机关,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我国有三类派出机关:
第一,行政公署,是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而设立的。
第二,区公所,是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而设立的。
第三,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而设立的。
街道办事处将其闲置的一处临街房屋租给李某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并收取一定的租金,这是在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参与民事活动。
这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由于李某没有按约定交纳租金,街道办事处就指使所属的城市监察分队的执法人员,身着制服,佩戴执法标志,将李某的店铺查封,同时禁止李某继续租用该房屋。
这一查封行为具有强制性,无需征得李某的同意就加以实施,并且对李某的权利产生了实际影响,此时,它是以行政主体身份出现的。
所以,二者之间形成的是行政法律关系,某区政府认为本案不属于行政案件,不予受理的决定是错误的。
某区人民法院也应该受理本案。
【86233】2000年10月30日下午2时,家住四川省叙永县向林乡月台村青龙嘴社的5岁儿童刘健,从家中揣了两盒火柴,到邻居杨廷学的私营纸厂内玩耍。
他走进纸厂门口便碰到邻居赵前(5岁)。
赵前发现刘健揣有火柴,急忙跑去告诉纸厂业主杨廷学,杨即叫女儿兰兰(10岁)去把刘健的火柴收了。
但刘健说火柴是自己的,坚决不交给兰兰。
杨延学便喊刘健回家去,刘健不但未回家,反而径直向纸厂内走去,赵前也跟随其后。
二人走到纸厂晾草纸的地方,用火柴点燃草纸取乐。
他们走后大约十多分钟,晾晒草纸的厂房便燃烧起来。
纸厂的工人和闻讯赶来的村民几十人齐心协力将火扑灭。
但由于纸厂周围未砌围墙,又没配置灭火器,结果造成3间房屋、20吨草纸全部烧毁,制浆设备、主机、电动机毁损等火灾损失共计72446元。
10月31日,叙永县公安消防大队接到报案后,立即赶赴火灾现场进行了勘查,并向有关知情人员询问调查后,于同年11月1日分别作出叙公消(2000)第05号火灾原因认定书和叙公消责(2000)第07号和第10号火灾事故责任书。
认定火灾原因系刘健、赵前两儿童玩火引起,其监护人赵康兰、刘贵全对造成火灾损失负有直接责任,业主杨延学负次要责任。
赵康兰、刘贵全不服叙永县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原因和责任认定,向其上级部门泸州市公安消防支队申请重新认定。
泸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于2000年11月30日作出(泸)公消重(2000)第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