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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家具采购招标文件

办公家具采购招标文件

 

 

xxx中心

办公家具采购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

 

xxx中心

招标公司

二○○九年十一月

第一章投标须知…………………………………………………

前附表………………………………………………………………………

1.总则………………………………………………………………

1.1说明……………………………………………………………

1.2投标费用………………………………………………………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2.2招标文件的解释………………………………………………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3.投标文件的编制及递交…………………………………………

3.1投标报价说明…………………………………………………

3.2投标文件的语言………………………………………………

3.3投标文件的组成………………………………………………

3.4投标有效期……………………………………………………

3.5投标保证金……………………………………………………

3.6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3.7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3.8投标截止期……………………………………………………

3.9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开标、评标、定标及授予合同…………………………………

4.1开标……………………………………………………………

4.2评标内容的保密………………………………………………

4.3投标文件的澄清………………………………………………

4.4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4.5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

4.6定标方法……………………………………………………

4.7中标通知书…………………………………………………

4.8授予合同……………………………………………………

5.中标服务费………………………………………………………………………

6.其他………………………………………………………………………………

第二章合同条款………………………………………………………………

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四章招标书……………………………………………………………………

第五章合同特殊条款…………………………………………………………

第六章产品制作工艺结构说明和产品图例(见附件)…………………………………………

 

 

第一章投标须知

前附表

序号

内容规定

1

工工程名称:

XX省xxx中心

公办公家具采购

建设地点:

XX市xx区

2

招标货物名称:

办公家具

到货地点:

工地的指定地点

3

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日后60日(日历日)

4

投标保证金数额为:

不少于投标总价的1%

5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为伍份正本份数为壹份

6

投标文件递交至:

联系人:

联系电话:

7

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2009年12月日时分

开标地点:

1.总则

1.1说明

1.1.1概况:

XX省xxx中心共计4层,建筑面积约8000平方米。

本次招标范围为:

室内办公家(实木系列、屏风系统、沙发系列、椅子系列)。

供货周期为:

从收到中标通知书后60天内完成,实际供货安装周期以工程施工周期为准。

1.1.2本招标文件使用的下列词语汇具有如下规定的意义:

(1)“买方”(招标人)指XX省xxx中心;

(2)“招标代理机构”指招标公司;

(3)“投标人”指向XX省xxx中心提交投标文件的单位;

(4)“卖方”指其投标被XX省xxx中心接受并与其签订供货合同的单位;

(5)“招标文件”指由XX省xxx中心和招标公司共同发出的本文件,包括全部章节、修改文件、补充文件和附件;

(6)“投标文件”指投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向XX省xxx中心提交的全部文件及进一步的补充文件;

(7)“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包括电报、传真,不包括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文件。

1.1.3项目的说明见投标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前附表”)第1项和第2项所述。

1.2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不管投标结果如何,买方及招标代理机构对上述费用不承担任何责任。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和所有按本须知2.2条款、2.3条款发出的补充资料。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投标须知

前附表

1.总则

2.招标文件

3.投标文件的编制及递交

4.开标、评标、定标及授予合同

第二章合同条款

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四章招标书

第五章合同特殊条款

第六章招标货物清单及技术规格

2.1.2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投标文件格式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责任由投标人自负。

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2招标文件的解释

投标人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收到招标文件后并在2006年月日11:

00前,以书面方式(包括书面文字、电传、传真、电报等,下同)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买方及招标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期前,以书面形式予以解答(包括对询问的解释,但不说明询问的来源),答复将送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买方及招标代理机构都可能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补充通知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招标文件同等效力。

2.3.2补充通知以书面方式发给各投标人。

2.3.3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将补充通知修改的内容考虑进去,买方及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延长的投标截止时间在补充通知中写明)。

3.投标文件的编制及递交

3.1投标报价说明

3.1.1报价表中所报的单价和合价应包括货物的材料费(含所有五金等配件)、运输费、包装费、装卸费、安装费(含各种辅材费用)、保修期保修费、劳务费、保险、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货物到工地指定位置前的各项应有费用及保修期保修费。

投标时投标人必须保证报价的完整性,如有漏报,则视为优惠,中标后不允许追加费用。

本次报价包作为最小的单位,不允许将包进行拆分。

3.1.2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货物清单计算货物的单价和合价。

货物清单中的每一单项均需计算填写单价和合价,投标人没有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将不予支付,并认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货物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

3.1.3投标人的报价为经过优惠后的最终投标价格。

3.1.4投标人对所投货物只能提出一个不变的价格,买方及招标代理机构不接受任何选择性报价。

3.1.5投标文件报价中的所有价格必须采用人民币表示。

3.2投标文件的语言

3.2.1投标文件应使用中文编写。

3.2.2投标人与买方及招标代理机构之间与招投标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除特殊情况外均应使用中文。

3.3投标文件的组成

3.3.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3.3.1.1投标函及其相关附件,包括如下内容:

投标函

报价一览表

技术规格偏离表

商务条款偏离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制造商授权书(如需要)

3.3.1.2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包括如下内容: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投标人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投标人概况

投标人的技术能力

3.3.1.3其他材料,包括如下内容:

产品认证证书

产品检验报告

产品性能

产品组成

备件、工具清单

安装、调试、质量监督、维护保养及其他服务配备人员情况

安装调试方案

售后服务承诺

验收大纲

投标人销售及工程业绩。

相关产品图片、图纸、说明书及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3.3.1.4中标人回执

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

3.3.2投标人必须使用招标文件第三章提供的表格格式,但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3.3.3投标文件可以编写页码及页码索引。

3.4投标有效期

3.4.1投标文件在前附表第7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之后的60日历天内有效。

3.4.2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买方及招标代理可以书面方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

投标人须以书面方式予以答复,但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允许修改它的投标文件。

3.5投标保证金

3.5.1投标人须提供投标保证金,并在递交投标文件时随投标文件正本一并封装递交。

3.5.2投标保证金同城采用、异地采用的方式,金额见前附表4款规定,收款单位为,帐号为,开户银行为:

3.5.3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将视为不合格投标文件,买方及招标代理机构将予以拒绝。

3.5.4未中标投标人的保证金,将在买方与中标人签署合同后5日内退还(无息)。

3.5.5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与买方签署合同并按要求提供了履约保证后予以退还(无息)。

3.5.6如有下列情况,将没收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

(2)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

(a)签署合同协议书;

(b)提供符合要求的履约保证;

(3)投标人有不正当竞争行为;

(4)投标人有欺诈行为;

(5)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不予退还的情形。

3.6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3.6.1投标人按本须知3.3条款的规定,编制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前附表第5项所述份数的“副本”,并明确标明“正本”和“副本”。

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3.6.2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均应打印或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或复印,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签名、加盖印鉴,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

3.6.3全套投标文件的修改处应由投标文件签署人签名或加盖印鉴。

3.7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3.7.1投标人可以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分别密封。

并正确标明“正本”和“副本”字样。

3.7.2包封都可以写明工程名称、招标货物名称、投标人名称、公开开标前不得开封。

在密封处,可以加盖企业法人公章。

3.7.3如果包封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标志,买方及招标代理机构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3.8投标截止期

3.8.1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第7项规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至前附表第7项所述的地点。

3.8.2买方及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按本须知2.3条款的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在上述情况下,买方及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的全部权利、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新的投标截止期。

3.8.3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在投标截止期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3.9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3.9.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如需要对投标文件作出修改,可以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按3.8.1条款递交修改文件。

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不能更改投标文件。

3.9.2投标文件的修改文件应按照本须知3.7条款的规定密封和标志,并在内层包封中标明“修改”字样。

3.9.3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可以书面方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撤回其投标文件。

4.开标、评标、定标及授予合同

4.1开标

4.1.1买方及招标代理机构将于前附表第7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开标会议。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参加开标会。

4.1.2开标会议在管理办公室的监督下,由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并主持。

4.1.3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并经评标委员会确认之后,将视为无效: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4.1.4当众宣读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投标货物名称和投标报价等内容。

4.2评标内容的保密

4.2.1开标后,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及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评标委员会成员都应向投标人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他人保密。

4.2.2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对买方、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将被取消中标资格。

4.3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

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方式进行,但不允许更改投标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4.4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4.4.1在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审核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4.4.2就本款而言,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

所谓显著差异或保留是指对货物的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及使用产生实质性影响;或者对合同中规定的买方的权力及投标人的责任造成实质性限制。

4.4.3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买方及招标代理机构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

4.4.4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者所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瑕疵;

(2)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人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4)明显不符合技术要求;

(5)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6)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作废标处理。

4.5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

4.5.1评标委员会将仅对按照4.4条款确定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与比较。

4.5.2将根据以下评标原则择优选择中标单位:

(1)投标货物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质量得到保证;

(2)投标货物按时交货,价格合理;

(3)投标人能提供优质服务。

4.5.3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取打分的办法进行评标,满分为100分。

评标委员会从以下几方面对按包分别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和打分,并根据各包总得分高低进行排名,推荐中标候选人,详细评标办法如下:

4.5.3.1商务报价(满分40分):

以各包投标人的总报价去掉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的平均值乘以97%为基准价,报价与基准价相同的得满分50分,每高于基准价1%扣0.3分,每低于基准价1%扣0.2分,不足1%部分按内插法计算,小数点保留两位。

4.5.3.2技术部分(满分50分)

4.5.3.2.1投标文件的完整性(满分5分):

从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即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的内容全部响应,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整套的投标材料对投标人进行打分。

4.5.3.2.2投标货物的技术性能(满分15分):

4.5.3.2.2.1从投标设备制造商的生产规模、技术力量的先进性、专业性和生产设备的先进程度对投标人进行打分(满分10分)。

4.5.3.2.2.2从投标产品工艺结构的合理性、先进性、配套性对投标人进行打分(满分5分)。

4.5.3.2.3安装调试方案:

满分18分

4.5.3.2.3.1安装调试方案的完整性4分

4.5.3.2.3.2安装方法的针对性和可行性4分

4.5.3.2.3.3进度计划及措施的科学合理性5分

4.5.3.2.3.4安装质量保证措施的可靠性5分

4.5.3.2.4售后承诺服务(满分10分):

4.5.3.2.4.1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满分4分)。

4.5.3.2.4.2XX地区有专业服务机构并有专业服务人员的(满分3分)。

4.5.3.2.4.3售后服务承诺的程度(保修期和保修响应时间的长短等)(满分4分)

4.5.4出样样品部分;满分10分

4.5.4.1出样货物的性能;满分10分

4.6定标方法;

4.6.1经评标委员会确认,所提交的投标文件真实、有效,且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由招标人依法确定中标单位。

4.7中标通知书

4.7.1确定中标单位后在投标有效期内,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4.7.2中标通知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4.8授予合同

4.8.1买方将把合同授予其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并执行4.7条款要求的投标人。

4.8.2买方按照中标通知书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单位签订货物采购合同。

 

5.中标服务费

5.1在合同签订后,中标人须在签订合同后三十天内按中标价(投标总价)的1.5%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中标服务费,中标服务费一次付清。

5.2如果中标人不执行第5.1条规定,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招标代理机构将保留诉讼的权利。

 

第二章合同一般条款

1.定义

1.1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⑴“合同”系指买方和卖方(以下简称合同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列明的合同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⑵“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价格。

⑶“货物即产品”系指卖方按合同要求,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器、备件、工具、技术及手册等有关资料。

⑷“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所有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服务,如安装、调试、验收、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⑸“买方”系指购买货物的单位。

⑹“卖方”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供货和服务的制造商或代理商。

⑺“现场”系指将要进行货物安装的地点。

2.技术规范

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投标文件的规格偏差表(如果被买方接受的话)相一致。

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3.专利权

卖方须保障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

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4.包装要求

4.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相应的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使包装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

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4.2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分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5.装运标志

5.1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邻接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

⑴收货人

⑵合同号

⑶装运标志

⑷收货人代号

⑸目的地

⑹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⑺毛重/净重

⑻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

5.2如果货物单件重量在两吨或两吨以上,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志注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

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勿倒置”、“防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记。

6.交货方式

6.1现场交货:

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

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所有货物运抵现场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6.2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15天以电报、传真或电传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箱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交货日期通知买方。

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将详细交货清单一式六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包装箱件数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单价、总价和备妥待交日期以及对货物在运输和仓储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买方。

6.3在现场交货,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

否则,卖方应对超运部分的数量或重量而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

7.装运通知

7.1现场交货,在卖方已通知买方货物已备妥待运输后24小时之内,卖方应将合同号、货名、数量、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以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买方。

如因卖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应由卖方负担。

8.保险

8.1如果货物是按现场交货方式报价的,由卖方办理货物运抵现场这一段的保险,保险以人民币按照发票金额的110%投保“一切险”,保险范围包括卖方承诺装运的货物;如果货物是按工厂交货或买方自提货物方式报价的,其保险由买方办理。

9.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见第五章“合同特殊条款”。

10.技术资料

合同项下技术资料(除合同特殊条款规定外)按下列方式交付:

10.1合同生效后30天之内,卖方应将每台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资料一套,如目录索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和服务手册等寄给买方。

10.2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每批货物一起发运。

10.3如果买方确认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卖方将在收到买方通知后3天内将这些资料免费寄给买方。

11.质量保证

11.1卖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用最新技术及最先进的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

卖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

在货物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造成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11.2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的结果或当地商检部门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索赔。

11.3卖方在收到通知后10天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

11.4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20天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

12.检验

12.1在交货前,制造商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

该证书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

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在证书中加以说明。

12.2货物运抵现场后,买方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初步检查。

如发现货物的规格或数量或两者都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在货物运抵现场后90天内,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行检验的结果或当地商检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

12.3如果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不符,或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买方将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

12.4买方有权提出在货物制造过程中派人到制造厂进行监造,卖方有义务为买方监造人员提卖方便。

12.5制造厂对所供货物进行运转和性能试验时,必须提前通知买方。

13.索赔

13.1除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之外,买方有权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的结果或当地商检部门出具的商检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

13.2在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和差异负有责任,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⑴卖方同意退货,并按合同规定的同种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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