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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纳粹德国种族主义政策

【史学博士论坛】

试析纳粹德国种族主义政策

苑 爽

(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上海 200062

[摘 要]种族主义是纳粹思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9世纪以来,科学技术的发展,为纳粹实施其

种族政策提供了“科学”的手段。

纳粹掌权后,借用国家政权的力量,以“法律”保障来推行其种族政策。

纳粹种族主义“科学、合法”的欺人之谈,实质上为其实施对犹太民族进行灭绝人性的大屠杀寻找借口。

[关键词]纳粹;种族主义;犹太人

[中图分类号]K516.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3541(200605-0093-03

Analysisofthe“Scientific,Legal”PolicyofRacismofNaziGermany

YUAN Shuang

(DepartmentofHistory,EastChinaNormalUniversity,Shanghai200062,China

Abstract:

RacismwastheimportantcomponentofNazi’sideologicalsystem.Thedevelopmentofscienceandtechnologyinthe19thcenturyofferedthescientificmeansforNaziimplementingthepolicyofethnic.AfterNazicontrolledpoliticalpower,usingthestrengthofthestatepower,theycarriedoutpolicyofethnicwithlaw.Takeoffthe“scientific,legal”coatofNazi’sracism,andannounceitsessenceofantihumanandanti-society.

Keywords:

Nazi;racism;science;law

[收稿日期]2006-04-25

  很久以来,种族主义思想在许多德国人头脑中一直是根深蒂固。

在纳粹上台前,希特勒和纳粹党就大肆宣传其种族主义思想。

掌权后,纳粹所倡导的种族主义很快落实到行动上,并打着“科学、合法”的旗号,以国家政权力量推动其种族主义政策的实施。

伪科学的、反动的种族主义政策是纳粹德国实现其社会统治的重要手段。

一、纳粹的种族主义思想

19世纪末20世纪初是欧洲思想意识形态比较混乱和

窘迫的时期,理性主义、民主主义、人本主义受到了各种思潮的挑战。

种族主义就是其中一股来势汹涌的潮流。

虽然种族歧视、种族偏见、种族压迫的思想和行为古已有之。

但现代的“种族主义”不仅使这种古老的偏执成为一种理论,而且种族主义超出了宗教“异教”的范畴,表现为世俗化的产物,表现为非宗教的科学现代思想的产物。

所根据的标准是:

人由于其自然归属于价值不等的种族,其“进化度”不同,价值也不同,应当以不同的方式对待不同的种族。

19世纪后半期,民族主义、种族主义开始泛滥于整

个德国社会,其种族主义最恶毒的形式是反犹太人。

像欧洲其他国家一样,德国的“反犹”历史由来已久,每在动荡的历史时期,犹太人都无一例外地成为种族偏见的焦

点。

早在1881年,一份由225万人签名的“反犹太人请愿书”呈交首相俾斯麦,要求禁止犹太人移民,禁止犹太人从事教育和担任某些高级职务[1](

pp24-25

一战后,大量东方犹太人涌进德国,他们讲意第绪语,穿着土耳其长袍,留着黑色的卷发,形成一个排外集团。

从而在许多德国人心中(包括被同化的犹太人形成一种印象:

这个疏远社会的群体成为国中之国嵌入了德国社会当中。

曾任外交部长的瓦尔特・拉特瑙是被同化的犹太人,他认为:

犹太人

正成为“在德国人民身上的外国微生物”[2](

p.39

希特勒的种族主义思想根深蒂固,他在《我的奋斗》一书中提出人是以种族划分的。

世界上各种人种划分为文明的创造者、文明的承载者及文明的破坏者三大类,雅利安人———北欧日耳曼人是一切高级人类的创造者,是文明的创造者和维护者,而犹太人和吉普赛人则是劣等种族和文明的破坏者。

应当被淘汰和灭绝。

希特勒根据犹太人在欧洲历史不允许拥有土地的事实,提出“雅利安民族和犹太民族求生的方式不同———雅利安人为了生存斗争的基础是土地,他们耕种土地,使之提供一般生活必需品以满足经济上的需要———犹太人没有土地,为了生存就成了寄生于其他民族生存之中的民族。

”从而得出了结论:

犹太人是“寄生的民族”,并且其“求生斗争的最终目标是奴役

富有创造性的民族”[3](

pp.212-213

纳粹掌权前利用德国社会

39—2006年第5期(总第199期

THENORTHERNFORUM

No15,2006TotalNo1199

广泛存在的“反犹”情绪,大肆宣传其种族主义思想,树立打击对象,迎合大多数人的心理,从而攫取了政权。

纳粹的种族主义理论的实质与西方近代以来就存在的种族主义理论并无二致。

但纳粹夺取政权后,其种族主义政策以国家名义实施的种族优生、种族暴力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

它控制了社会主要舆论导向,动用国会、行政、司法、医学卫生、教育、科学等各界力量,使这一政策得以“科学化”、“法律化”、社会化和公开化。

而且与纳粹的战争手段相结合,实施了反人类、反文明的罪恶行为,给世界人民带来了史无前例的灾难。

二、“科学”的纳粹种族主义政策

1859年达尔文发表了《物种起源》,把人完全纳入了动物王国,打破了人类原有的“神圣性”。

同时,他通过关于在生存斗争中只有那些具有最好适应能力的个体能幸存下来的“适者生存”理论来说明物种的不同。

这种理论很快被一些人接受并泛化为社会达尔文主义,影响了人类一些固有的道德观念。

达尔文的表弟遗传学开创者———高顿在“适者生存”理论基础上进一步认为,人的品质是可以通过由选择父母,有目的地改善人的生理特征与精神层次的。

即人种的进步可以通过理性来操纵和选择。

换言之,通过选择“好的”结婚对象,使“好的”遗传品质代代繁衍,而“不好的”遗传品质,应限制其继续繁殖。

高顿的好友卡尔・皮尔森把国家描述成一个人的肌体,他警告说,除非国家是一个同质的整体,否则它就无法在为生存的斗争中存活下来[2](p.8。

高顿和皮尔森不是孤立的,一大群人类学家、生物学家、心理学家以及相类似的行为科学家忙于给种族分类定级,详尽地描述种族的形态,对白种人的未来发展发表各种各样的断言。

20世纪20—30年代,纳粹在煽动群众运动过程中,其种族主义口号从一开始就刻意强调“种族的选择与淘汰”。

希特勒在《我的奋斗》一书中就反复强调种族价值和选择、保存“优秀”分子的重要性。

上台后,希特勒及其他纳粹分子发表了一系列讲话中指出,异族(特别是犹太人的影响使德国“文化和道德沦丧”,国家正受到“种族混杂”、身心遗传病患者、高于平均出生率的“劣等”种族的威胁。

为使遗传健康的后代增加,就要阻止遗传不健康的种族生育。

在这一“科学”的种族主义思想指导下,1933年6月,纳粹第一个人口政策法规定:

为优化、纯洁德国种族,必须强制优生、绝育。

为此目的,纳粹建立了250个特别绝育法庭,由法官、心理学家、遗传学家、人类学家和医生组成,由他们来遴选绝育对象。

1933年7月14日,德国国会通过了《遗传病病患后代防止法》(俗称“绝育法”。

其中规定:

天生智障、精神分裂症、躁郁精神病、遗传性癫痫、遗传性肌肉的神经抽搐、遗传性眼盲与耳聋、遗传性身体缺陷以及严重酗酒者,必须强制以外科手术绝育。

纳粹宣传这个新法规是一场民族革命,而且“更新德意志的灵魂”必先由“更新德意志

的体魄”开始。

1935年10月纳粹德国又颁布了《婚姻卫生法》要求对整个人口进行甄别审查,防止患有遗传性退化疾病的人结婚。

随着二战初期的胜利,纳粹德国着手制定一项令所有被征服或占领国家的民族充当奴隶并且逐渐消亡的隐秘性种族灭绝计划———高效率、大规模地强制绝育。

为此,数以百计的纳粹医生、教授、专家甚至护士,相继提出了几十种绝育方法,十余种实施方案,并且在集中营内对数以万计的犹太、吉普赛囚犯、政治犯和战俘进行了残酷的手术试验,导致受害者大量死亡或终身残疾、终身不育。

在对“无生命价值”或“劣等种族”强制绝育手术的同时,纳粹政府对民族内部则实行民族培育的优生政策,大力提倡健康、优秀的德意志人多生多育。

1933年5月,纳粹规定,雅利安女人堕胎为非法行为。

狂热信奉“雅利安至上”论的党卫军头子希姆莱号召德国人民提高“种族储备”,“纯种”女人被免于劳动并被鼓励生育,而不管她们结婚与否。

为了保证理想中的婴儿是纯粹的雅利安人,孩子的父母必须经过严格挑选。

纳粹还以各种方式推动雅利安人生育,方法包括对那些有4个或者更多孩子的所谓“德意志英雄母亲”发放结婚贷款、儿童津贴及颁发勋章等,而那些无子女的夫妇则遭到贬低。

希姆莱又下令种族和移民局成立“生命之源”。

根据其字面可以理解为雅利安人军团将像泉水一样流淌不息。

在希姆莱授意下,那些所谓的党卫军精英便选择与金发碧眼的妇女发生性关系,为“元首”创造优秀人种,目的是防止未来世界被纳粹所称的“劣等民族”主宰。

依据该计划,纳粹建立了一些产房,那些符合若干种族标准的女性可以在此“生产”德意志第三帝国的未来精英。

在这里,女人可以不必提供结婚证明,但必须提供相关文件证明她们是雅利安人并且身体健康。

为了证明自己的“人种纯洁度”,她们甚至需要证明自己祖父母的血统。

由于这里条件优越,一些纳粹高级官员的妻子也到此分娩,用以标榜血统的纯洁。

在这里出生的大多数孩子都会得到精心的照顾,但那些有“瑕疵”的孩子通常被带到安乐死诊室进行处理,要么饿死,要么被注射毒药。

1936年8月,希姆莱在慕尼黑附近开办了第一所”生命之源”产院。

随着纳粹对外侵略扩张,“生命之源”扩大到占领区。

1943年3月纳粹宣布对那些为雅利安母亲做堕胎手术的医生处以死刑,以遏制出生率的直线下跌。

三、“合法”的纳粹种族主义政策

与其他暴政一样,种族歧视、种族灭绝也被纳粹披上了堂皇的法律外衣。

纳粹上台后,迅速通过立法来保证其种族主义政策的实施,先是对司法界进行“纳粹化”。

1933年4月颁布的《专业行政部门恢复法》清除了司法界的犹太人;那些被认为对纳粹主义的信仰有问题的人也在清除之列。

1937年1月颁布的《新公务员法》规定撤换一切“政治上不可靠”的官员,包括法官在内;所有法官都被迫加入德国国家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联合会。

司法部门一直是德国保守主义堡垒。

魏玛共和国时

4

9

期,德国虽然拥有当时世界上堪称“最民主”的“魏玛宪法”,但司法界人士并不真正支持共和国。

法官们对纳粹的街头暴行采取了姑息、纵容甚至同情的态度。

日后成为“重建第三帝国”设计师的法理学家赫尔姆特・尼古拉在其著作中宣称,法律政策的首要任务即是“与种族耻辱作斗争”,因为“法律源于其管辖的人们的种族灵魂”[4](p.82。

因此,在莱比锡举行的德国法官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期间,最高法院的门前呈现出一个壮观场面:

一万名法官举起右臂行纳粹礼,在“嗨,希特勒”的声浪中,“以德国人民的精神起誓”,将希特勒“作为德国法官终生追随的元首”。

这次代表大会的主题即是“种族法”,与会者一致达成共识:

“种族的概念与法律的概念密切相关,正因如此,法律才不是人造之物,而是上帝神圣秩序的体现”[4](p.82。

在经过法官们严谨、缜密且富于逻辑性的“法理论证”后,一系列臭名昭著的法律相继出台。

这些法律最鲜明的特征是种族主义。

如上文提到的“绝育法”和“婚姻卫生法”的初衷在于“维持德意志人民的遗传和种族健康的目的是永远保持有许多高种族价值孩子的足够数量的遗传健康的家庭。

健康种族思想的核心是培育下一代。

法律维护者必须明确德意志人民的培育目标。

”[4](p.111

对犹太人,纳粹当局颁布了大量法律和难以数计的相关条令。

这些法律和条令的目录,附上简短摘要,竟厚达400多页。

第一部针对犹太人的主要法律是1933年4月颁布的《专业行政部门恢复法》。

该法引入“雅利安条款”允许纳粹当局从行政部门开除其政治对手,其中还包括一些免去非雅利安人、特别是犹太人公务员职务的条款。

在全国各地从各个层次上将犹太人从政府机构、教育、媒体和艺术等各个领域清除出去的大量规定随之出台。

此后,有关种族的讨论越来越集中于德意志血统与犹太人对立的问题。

讨论各方达成共识只有建立一个“婚姻成立的法律阻碍”,“以此为基础,进而犹太人与德意志血统者之间任何形式的杂交都将构成犯罪”[4](p.83。

法律尚未出台,主管婚姻的官员们已经闻风而动了。

他们以“一般国家政治原则”为由,拒不给德意志血统者与犹太人结婚办理登记手续。

禁止犹太人与雅利安结婚并不能解除众多早已存在的这类婚姻,因为法律要求一方配偶有过错方可离婚。

经德国最高法院判定,犹太种族出身属于“个人品质”。

“今天人们已经认识到犹太人与雅利安人在血缘、性格、个性和人生观上迥然不同。

与该种族成员发生关系并成为配偶对雅利安人而言不仅不值得,而且是有害的和反自然的。

”[4](p.87

针对犹太人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是1935年9月15日,纳粹党代表大会在纽伦堡批准的《纽伦堡法》,包括《德意志帝国国旗法》、《德意志帝国公民法》和《日耳曼种族及荣誉保护法》。

其中后两项是完全的种族立法。

前此,通过种族鉴定,已经把德国公民划分为雅利安人和非雅利安人两类。

其中《德意志帝国公民法》明确规定只有具有日耳曼血统或者属于日耳曼血统者才是帝国公

民,而犹太人则被剥夺了公民权。

1935年11月4日通过的一项补充法令更明确规定,“犹太人不得成为德国公民,不得行使选举权,不得担任公职”。

虽然纳粹的伪科学家们声称“种族不是政治概念,而是生理概念”。

《德意志帝国公民法》通过血统、宗教、国籍等多重标准,肆意扩大犹太人以及犹太混血儿的范畴,并把他们视为帝国的“首要敌人”。

该法第一条规定:

“犹太人”是指任何有3-4个犹太祖父母,而一级“犹太混血儿”是指任何有2个纯犹太祖父母者,只有一个犹太祖父母的为二级“犹太混血儿”。

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种族出身”的概念过于混杂,造成了无数混淆和误解,特别是单纯从外貌上很难区分种族。

按照传统法理学观点,对自己或者对性伴侣的种族的错误认知构成对事实的错误认识,应当自动排除存在“故意”的可能,并且也不构成犯罪;但是法院判决时,却把这些问题当作法律上存在的问题而任意进行扩大解释,而不免除被告责任。

《日耳曼种族及荣誉保护法》被纳粹德国的法院称为“德国人民的根本大法”和“纳粹国家最重要的法律”。

保护血统纯洁成为急迫的任务,法院对此不吝严刑峻法,对犯有“玷污种族罪”的人通常判处4-5年监禁直至死刑。

因为他们的指导原则是“玷污种族罪几乎与其他严重反社会罪—叛国罪和一级叛国罪一样罪无可赦”。

纳粹对犹太人的迫害不仅限于婚姻方面,“水晶之夜”后,纳粹政府颁布法令,将犹太人排斥出德国一切经济部门,关闭全部犹太人商店,强行对犹太人经营的一切企业实行“雅利安化”。

还禁止犹太人到公共浴场、旅馆和一切娱乐场所,禁止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取消犹太儿童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最后强令每个犹太人佩带一颗黄色六角星,公开进行人身侮辱。

1938年11月,纳粹党卫队报刊《黑色军团报》公开提出消灭犹太人的口号。

1939年1月30日,希特勒在他当政的周年纪念发表的演说中,公开宣传在即将到来的战争期间,“欧洲犹太种族将被消灭。

”[5](p.462

纳粹以迫害、屠杀犹太人为主要内容的种族主义政策“理论上”有他们认为的依据,所谓“科学”是为自己的罪行寻找借口;而他们自己制定的法律,一方面体现纳粹自己的意志;另一方面,则为自己的行为设定了所谓“法律依据”。

但“科学”、“合法”绝对无法掩盖其种族主义真实本质。

[参 考 文 献]

[1]F.Kasden.TheRiseofFascism.CaliforniaUniversityPress,1980.

[2][德]克劳斯费舍尔1纳粹德国:

一部新的历史[M]1南京:

江苏

人民出版社,20041

[3]SalvatorAttanasio.Hitler’sSecretBook.GrovePress,NewYork,

1961.

[4][德]英戈・穆勒1恐怖的法官[M]1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20001

[5][德]卡・迪1埃尔德曼1德意志史:

第4卷上册[M]1北京:

务印书馆,19861

(作者系哈尔滨师范大学马列部讲师,华东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责任编辑 吴高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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