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合同备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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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合同备案

阿克苏合同备案

  篇一:

阿克苏地区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审查表(施工)

  阿克苏地区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审查表(施工)

  篇二:

阿克苏地区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审查表(施工)表格

  阿克苏地区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审查表(施工)

  篇三:

招标代理合同备案表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备案表

  合同备案编号:

阿市建招合[20XX]号备案日期:

年月日

  本表一式六份:

备案机构、招标办、建管科、质监站、招标代理单位、建设单位各执一份。

  合同备案编号:

阿市建招合[20XX]号备案日期:

年月日

  本表一式六份:

备案机构、招标办、建管科、质监站、招标代理单位、建设单位各执一份。

  合同备案编号:

阿市建招合[20XX]号备案日期:

年月日

  本表一式六份:

备案机构、招标办、建管科、质监站、招标代理单位、建设单位各执一份。

  篇四:

工程建设勘察合同备案表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表

  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备案表

  篇五:

关于印发阿克苏地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关于印发阿克苏地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单位:

  《阿克苏地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已经20XX年行署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阿

  克苏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20XX年11月29日

  阿克苏地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加强阿克苏地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物业服务“质价相符、优质优价”模式,以《住宅物业服务标准》为主要依据,制定质价相符收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收费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地区辖区内依法登记、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备案,遵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标准》,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等级,提供物业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以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物业

  收费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场地等。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或房屋的实际使用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接受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使用人)委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小区公共区域清洁卫生、冰雪清除服务,公共区域维护秩序(安全、交通、消防等)服务,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服务,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及维修服务,按约定或规定向业主(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鼓励和倡导业主(使用人)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标准》,按照服务等级的内容、人员要求和质量标准等要求,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自主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等级,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物业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按照价格管理权限,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地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和定价原则,指导全地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在不超过地区物业服务费指导价基础上确定本县(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依据相关政策规定管理当地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行为。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属经营性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公平以及收

  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的价格构成因素为:

  

(一)人员费用。

内容包括:

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按规定计提的工会经费、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及按政府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养老、医疗、住房公积金、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

内容包括:

保障物业服务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含电梯、消防设施)正常使用和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和公共用电(含楼道照明用电)所需的费用。

不包括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责任支出的维修费。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物业小区的水、电、暖二次供应费用应计入物业服务成本,不再另收。

采用中央空调(地源热泵、太阳能等)供暖(冷),其动力设备发生的能源费用、运行维护费用应计入其专项供应价格中,不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三)清洁卫生费。

内容包括:

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共场地(所)、公共设施、设备房(间)、环境卫生所需的工具购置费、消杀防疫费、化粪池清理费、管道疏通费、清洁用料费、环卫所需费用,二次供水设施设备的消毒及保洁防疫费用等。

居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业主(使用人)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自行缴纳,不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四)绿化养护费。

内容包括:

管理、养护绿化所需绿化工具购置费、绿化用水费,花草树木修剪费、补苗费、农药化肥费,防治病虫害等费用。

不包括应由房屋建设单位支付的种苗种植费和前期维护费。

  (五)秩序维护费是指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秩序所需的器材装备费、安全防范人员的人身保险费及由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的服装费等。

  (六)办公经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正常的物业服务活动所需的办公用品费、交通费、房租费、水电费、取暖费、通讯费、书报费及其它费用。

  (七)固定资产折旧费是指按规定折旧方法计提的物业服务固定资产的折旧金额。

物业服务固定资产是指在物业服务区内由物业服务企业拥有的、与物业服务直接相关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是指物业服务企业购买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用,以物业服务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单和所交纳的保险费用为准。

  (九)经业主(使用人)同意的其它费用。

是指业主或业主大会按规定同意由物业服务费开支的费用。

  (十)法定税费。

  (十一)合理利润。

原则上成本利润率不超过5%。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使用人)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物业服务收费按照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暂按购房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住宅小区内的物业已完成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但小区内的道路、绿化、部分公共设施未达到设计要求或使用要求的,物业服务费用由房屋建设单位承担。

纳入物业服务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房屋建设单位出租的,因房屋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服务费用由房屋建设单位缴纳。

  第九条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普通住宅是指除别墅以外的所有住宅。

  住宅类型

  服务质量等级多层住宅及不带电梯

  的7层住宅(元/月·㎡)高层住宅

  (元/月·㎡)

  四级

  三级

  二级

  一级

  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使用人)或业主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自主协商确定,单方确定的任何收费标准无效。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不制定指导性收费标准,须规范其收费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使用人)应当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内容及物业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区分业主(使用人),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第十条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标准》协商确定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的等级,并按照“分等定价、质价相符、优质优价”的原则,在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其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其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普通住宅的物业服务费指导价最低档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非住宅用房(商业用房、幼儿园、诊所等)及改变用途的住宅,其物业服务收费应在统一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基础

  篇六:

外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疆登记备案申请表3

  外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疆登记备案申请表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江苏华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年月日

  说明

  1.本表用于外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办理进疆登记备案申请;2.本表一式二份,由申请企业如实填写,要求字迹清晰工整;

  一、基本情况

  二、在疆从业人员

  三、业绩情况

  篇七:

20XX年阿克苏地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要点

  20XX年阿克苏地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工作要点

  20XX年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总体思路是:

全面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不断创新监督方法,深化监督内容,抓好参建各方质量保证体系的健全和质量责任的落实,以遏制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提升工程质量水平为主线,以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为核心,保障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并以突出抓好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为重点,重点突出建筑工程使用功能质量的监督,提高监督工作效能,进一步加大监督执法检查力度,标本兼治,惩防并举,促进地区建筑工程质量的全面提升。

  一、工作目标

  1、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报建工程受监率100%,落实阿地建字【20XX】377号《关于加强地区房屋建筑工程主体结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确保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杜绝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2、创新监督方法,转变监督职能,加强工程实体结构安全的监督,提高建筑工程使用功能,减少质量通病的发生。

  3、将保障性住房等关乎民生工程的质量作为监督重点,加大监督检查频率,提高质量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统筹安排,结合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各县(市)开展每月巡检,力争县(市)检查覆盖面100%,地区巡检覆盖面50%。

  4、严把钢材、预拌混凝土、保温苯板等主要建材质量关,落实建质函【20XX】3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和与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

  区建筑保温材料防火暂行规定》,杜绝不合格建筑材料流入施工现场。

  5、继续深化住宅分户验收制度,加强工程竣工验收监管,竣工验收合格率100%,努力提高竣工验收备案率。

  6、继续推广应用建筑业新技术,鼓励企业开展创优活动,推动地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水平有大的提高,积极开展托峰杯优质工程的评选;争创自治区“天山杯”优质工程奖,培育样板工程。

  7、用户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处理率100%。

  三、主要工作措施

  1、强化廉洁自律。

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监督人员的廉洁自律,完善各项制度,扎实有效地做好监督队伍反腐倡廉工作。

并不断创新监督理念、完善监管手段,进一步落实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

  2、加强对重点工程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质量监管和服务工作,针对技术难度较大、危险源较多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和质量保障措施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切实保证工程质量,各县(市)应加大检查频率,制定检查计划,并及时通报检查结果。

  3、加强对主体结构质量监督检查(巡查)力度,重点检查施工、监理企业及各县(市)监督站主体结构检查(抽查)记录(表),督促施工及监理企业配备相应的检测器具,增加实体结构的检测、检查工作量,扩大检测范围,各县(市)监督机构要加大主体结构检查、检测报告的抽查力度,并增加对工程实体监督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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