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读书笔记再整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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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读书笔记再整理
法律法规读书笔记再整理
基本法律知识
1.法律体系:
指由一个国家现行各部门法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法律部门:
又称部门法,指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3.建设工程法律的特点:
⑴综合性:
主要是经济法,还包括行政法、民法商法等;⑵独立性:
⑶完整性:
4.法的分类:
⑴宪法(分权性质):
《组织法》、《区域自治法》、《选举法》、《国籍法》等;
⑵民法商法(平等、财产、人身):
《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
⑶行政法(控权性质):
《环评法》、《房地产管理法》、《规划法》、《建筑法》等;一般带有“行政”二字;
⑷经济法(纵向管理性质):
《统计法》、《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税收征收管理法》、《预算法》、《审计法》、《节约能源法》、《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等;
⑸社会法(保护弱势):
《残疾人保障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
⑹三大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
5.法的形式包括:
【(习惯法、宗教法、判例)在我国不属于法的形式。
】规范性法律文件、国际惯例、国际公约。
6.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一般法律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一般带有“条列”二字);省级人大及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直属机构制定部门规章,省级政府制定地方规章;
7.需要裁决的特殊情况:
⑴法律之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⑵行政法规由国务院裁决,“谁制定谁裁决”;⑶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不一致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如适用地方法规则适用地方法规,如适用部门规章时,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在公布后30日内备案。
8.建设法律包括建设领域法律,也包括与建设活动相关的其他法律:
《规划法》、《建筑法》、《房地产管理法》、《民法通则》、《合同法》、《行政许可法》等。
9.民事商事法律关系包括:
权利与义务关系、平等主体之间关系、财产关系、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惩罚性和非财产性不是主要责任】、
10.法人应具备条件:
⑴依法成立;⑵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⑶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⑷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1.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有独立经费的机关自成立之日具有法人资格。
12.项目经理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项目经理是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
13.代理的法律特征:
⑴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具有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权利;⑵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如以自己名义,则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⑶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具有法律意义;⑷代理人的行为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民事责任。
14.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委托)、法定代理(年龄或精神状态原因)、指定代理(法院或单位)
15.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可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按法律规定执行;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标明代理人的姓名(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16.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
⑴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⑵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有单方取消代理委托的权利,均不必以对方同意为前提,以通知对方表明代理权消灭;单方取消委托代理,给对方造成损失,除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外,应赔偿损失】;⑶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资格终止;⑷代理人死亡;⑸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17.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的情形:
⑴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⑵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⑶指定代理的法院或单位取消指定;⑷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失。
18.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⑴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⑵转托他人代理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否则代理人对自己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除外);⑶无权代理的三种表现形式:
自始XX、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⑷表见代理:
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行为人的某些行为,足以造成善意的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须有三个构成要件:
①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②须本人存在过失(发生了外表授权的事实);③相对人为善意的(主观条件);表见代理对本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本人在承担表见代理人的责任后,可向表见代理人追偿损失。
19.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最基本的权利是所有权;⑴所有权:
权利人依法对自己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①占有权:
可根据权利人的意志和利益分离出去,由非权利人享有;②使用权:
是权利人享有的一项独立权能;③收益权:
是权利人享有的一项独立权能;使用权并不能包括收益权;④处分权:
是权利人的最基本权利,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⑵用益物权:
是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物权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如: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用益物权消灭或用益物权行使受到影响的,用益物权人享有获得补偿的权利。
⑶担保物权:
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担保物权的情况,权利人依法享有的担保财产优先受补偿的权利。
物权的特征:
支配权、绝对权、财产权、排他性。
20.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根据用途划分为:
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21.建设用地使用权只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存在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应自登记之日起发生效力;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应符合以下规定:
⑴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⑵应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⑶附着与土地上的建筑物、构造物和附属设施一并处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自动续期;非住宅的,期满后依法或约定办理。
22.地役权的设立:
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23.不动产物权以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时发生效力。
24.物权受到侵害,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造成损毁的,可要求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
25.物权具有绝对性,债权具有相对性;债权的相对性表现在:
债权的【主体、内容、责任】相对性;
26.建设工程债的发生依据有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⑴合同之债是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⑵侵权之债:
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发生脱落、坠落损害他人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其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发生倒塌损害他人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发生倒塌损害他人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③建筑物抛掷品或坠落物损害他人的,难易确定具体侵权人,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由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27.我国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
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构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主体。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专有性、地域性、期限性;
28.著作权的归属:
⑴单位作品:
著作权完全属于单位;⑵委托作品:
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约定或没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委托人;⑶职务作品:
著作权属于公民个人,但法人(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单位相同方式使用该职务作品;
29.著作权的保护期:
⑴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人身权);⑵公民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及其死后50年,截止日为12月31日(财产权);⑶法人(其他组织)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日为12月31日,但自创作完成50年内未发表的,不受著作权法保护;⑷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的保护期为50年,但自创作完成50年内未发表的,不受著作权法保护;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为终生及死后50年,截止日为第50年的12月31日。
30.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⑴发明和实用新型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⑵外观设计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新颖性、美感、工业应用适用性;⑶专利权的期限: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计算,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31.商标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有表示质量和信誉的作用;商标专用权内容只包括财产权;只保护经过商标局注册的商标,未核准注册的商标不受保护;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可以无数次续展申请,应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期间未续展,可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如仍未提出申请,注销其商标注册,每次续展注册有效期为10年。
32.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保护:
⑴专利权的保护:
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专利权被侵犯,可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责令停止措施,并应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⑵商标权的保护;⑶著作权的保护(民法保护);
33.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法律责任:
⑴停止侵害:
⑵排除妨碍:
⑶消除危险:
⑷返还财物:
⑸恢复原状:
⑹赔偿损失:
⑺赔礼道歉:
⑻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在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责任中,最主要的是赔偿损失:
如侵犯的是建设工程专利权的:
应处1万~100万赔偿;如侵犯的是建设工程著作权和商标权的:
应处50万以下赔偿。
34.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行政责任:
⑴侵犯专利权的处罚手段为:
责令改正并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4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20万以下罚款;
35.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刑事责任:
⑴侵犯专利权: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⑵侵犯商标权(假冒注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和侵犯著作权(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6.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担保承担责任的内容: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⑴保证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有一般保证(保证人承担责任的)和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和保证人共同承担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未约定(不明确),按连带责任保证处理,当事人对保证范围未约定(不明确),按一般保证处理;①担保期间,债权人依法转让主债权给第三人,保证担保继续有效;②担保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须得到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6个月内;建设工程施工常用的保证类型:
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款支付担保。
⑵抵押应办理抵押物登记,自登记日生效;办理抵押登记应提供主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应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否则无效;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作为其他债务担保;抵押物清偿债务以登记先后清偿,未登记按抵押合同签订顺序清偿;⑶质押以转移占有为特征,抵押以不转移占有为特征,留置是债权人按合同约定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权不能通过合同约定产生,保管、运输、加工承揽合同可产生留置权。
⑷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金额不得超过主合同金额的20%,定金没收和定金返还的规定。
37.保险制度下的危险具有不确定性表现在:
是否发生、发生时间、发生后果;保险合同转让、保险标的物危险增加,均须通知保险人;保险索赔的有效证明包括保险单、建设工程合同、照片、鉴定报告、保单中的证明文件;
38.发包人办理的保险: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工程监理责任保险;施工单位办理的保险:
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机动车辆险、机器损坏险。
39.行政处罚种类(对外):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其他处罚。
行政处分的种类(对内):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40.刑事责任主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⑴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直接责任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罚金;
⑵重大责任事故罪:
1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处3年以下或拘役;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强令他人违章作业,处5年以下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⑶串通投标罪:
处3年以下或拘役+罚金。
施工许可证制度
1.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
⑴小型工程(工程投资在30万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m2以下建筑工程);⑵抢险救灾工程;⑶临时性房屋建筑;⑷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2.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
⑴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⑵建设用地已经批准;⑶规划区内的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⑷须拆迁的进度满足施工要求;⑸建设资金已落实(50%,30%);⑹施工企业已确定;⑺具备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资料;⑻有工程质量和安全的保证措施;⑼已办理委托监理和消防设计已审核;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条件合格的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开工的,须申请延期;延期以2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3个月内不开工、不申请延期、延期超限的,施工许可证自动废止。
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重新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
4.在建工程因故中止(中止后又开始),建设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时间超过1年的,须申请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5.施工许可证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⑴符合条件的“责令改正”,不符合条件的“停止施工+限期改正+罚款(合同价1%-2%)”;⑵罚款:
①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②无规定的:
有违法所得处0.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无违法所得处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
企业从业资格
6.各级企业的资质条件要求:
见读书笔记15页表。
施工企业资质许可权限:
见读书笔记16页表。
7.施工企业资质3个序列:
⑴施工总承包:
12个资质类别;3~4个资质等级;特级、一级、二级、三级;⑵专业承包:
60个资质类别;1~3个资质等级或不分级;⑶劳务分包:
13个资质类别;1~2个资质等级或不分级;一级、二级;
8.建筑企业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届满须延续的,在届满前60日前办理延续手续,延续5年;企业资质在有效期内,名称、地质、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须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企业合并的,合并后的企业可承继合并前各方最高的资质等级;企业分立(改制)的,分立(改制)后的企业重新审核资质等级。
9.企业资质撤销(资质机关人员问题+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资质证书),注销(企业自身问题),撤回(取得后又不符合条件)。
中外合资(联营)企业,中方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10.承担劳务分包业务的企业,单项业务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
11.企业在申请资质违法行为中承担的法律责任:
⑴欺骗手段申请资质证书的,不予受理+警告+罚金,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企业资质;⑵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企业资质;
12.无资质承揽工程的责任承担:
⑴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等级的单位,责令改正+处50万~100万罚款;⑵对未取得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处以合同价款的2%~4%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特别的,对装修人违反规定的,处以500元~1000元罚款。
13.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任承担: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4%),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对施工单位处以0.5%~1%罚款,对接受他人转包、违法分包、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单位处以1万~3万罚款;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吊销资质证书+处2%~4%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建造师注册制度
1.报考条件:
⑴大专:
6+4;⑵本科:
4+3;⑶双学士或研究生班:
3+2;⑷硕士:
2+1;⑸博士:
1+0;
2.建造师申请注册应具备的条件:
⑴取得资格证书;⑵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⑶达到继续教育要求;⑷无《管理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况:
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②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③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④受到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⑤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⑥因⑤以外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⑦注册证书被吊销,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⑧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因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⑨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⑩年龄超过65周岁的;其他情况;
3.注册建造师的变更:
⑴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与原单位解聘劳动关系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注册有效期;⑵注册建造师应在与新聘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后的1个月内,通过新聘用单位申请办理变更手续;⑶聘用企业与注册建造师解聘劳动关系的,应及时申请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无故不办的,注册建造师在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后,申请注销注册证书和职业印章;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原聘用企业7日内没有反对意见,可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
4.建造师在注册后有权以建造师名义担任施工的项目经理及其他施工活动,但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工程施工的项目负责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⑴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⑵合同约定验收合格的;⑶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5.注册建造师更换:
原则上在其承建的项目竣工验收或移交项目手续办结前不予更换,下列情形可更换:
⑴承包合同已解除⑵发包方同意更换⑶不可抗力发生必须更换的。
6.分包工程的施工管理文件由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签章,但质量合格文件,须由担任总包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修改注册建造师签章的施工管理文件,须有本人修改(征得企业同意),本人不能修改的,须同等资格的注册建造师修改,并由其签章(企业指定)。
7.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
⑴注册一个专业的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⑵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参加所增加专业6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测试包括:
考试、考核、案例分析、撰写论文、提交报告、参加实际操作等。
8.建造师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
⑴注册违法行为:
①隐瞒情况、虚报材料申请注册的:
不予注册,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部得再次申请注册;②以欺骗、贿赂取得注册证书的:
撤销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⑵继续教育违法行为:
不予注册。
⑶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违法行为:
一般质量事故,责令停止执业一年;重大质量事故,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得注册;情况特别恶劣,终身不予注册。
发承包制度:
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
⑴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安全的项目;⑵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⑶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
⑴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200万以上⑵单项货物采购估价在100万以上⑶单项勘察、设计、监理合同估算价在50万以上的⑷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以上。
3.本应进行公开招标,经批准可采取邀请招标:
⑴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且只有少量潜在几家可供选择⑵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⑶涉及国家安全或机密,抢险救灾项目,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⑷招标费用与项目价值相比不值得⑸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
4.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公开指招标公告和开标必须公开。
5.实行招标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招标条件):
⑴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⑵初步设计和概算已经审批结束⑶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已经核批⑷相应资金(来源)已经落实⑸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已完备。
6.招标文件应包含项目的技术要求、资格审查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和拟定合同的主要条款。
具体包括:
⑴投标邀请书;⑵投标人须知;⑶主要合同条款;⑷投标文件格式;⑸工程量清单;⑹技术条款;⑺设计图纸;⑻评标标准和方法;⑼投标辅助材料。
★招标人对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澄清,应以书面形式,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至少15日前,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招标文件发出到递交投标文件,时间不得少于20日。
7.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文件收费应合理。
8.评标由招标人依法成立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人代表+(技术、经济专家不少于2/3)5人以上单数】。
9.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废标:
⑴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章⑵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难辨认⑶一个标的递交2个及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同一投标文件有2个及以上报价且未申明谁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除外)⑷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不一致;⑸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⑹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
10.招标人根据评委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一般15天,最迟30天)确定中标人(评委会在被授权后也可直接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与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后7日内,应将合同送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11.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包括:
招标项目的价格、期限、技术规范、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12.投标有效期:
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至中标通知书签发日期止,在此期限内,所有招标文件有效。
13.投标保证金:
⑴形式可采取现金、银行保函、银行汇票、现金支票或保兑支票⑵金额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且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⑷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4.联合体的特点:
⑴自愿参与原则⑵不具法人资格⑶联合体各方承担连带责任⑷参与方的唯一性;联合体的资质等级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15.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下列条件:
⑴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⑵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⑶评审的投标报价最低(低于成本价除外)
16.招标公示的时间最短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内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