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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来县司法局机关效能建设制度

 

惠来县司法局

机关效能建设制度

(试行)

 

二00八年十月

一、惠来县司法局岗位目标责任制度┄┄┄┄┄3

二、惠来县司法局办事公开制度┄┄┄┄┄┄┄11

三、惠来县司法局限时办结制度┄┄┄┄┄┄┄13

四、惠来县司法局持证上岗制度┄┄┄┄┄┄┄16

五、惠来县司法局首问负责制度┄┄┄┄┄┄┄18

六、惠来县司法局服务承诺制度┄┄┄┄┄┄┄20

七、惠来县司法局一次性告知制度┄┄┄┄┄┄23

八、惠来县司法局岗位AB角制度┄┄┄┄┄┄25

九、惠来县司法局否定报备制度┄┄┄┄┄┄┄27

十、惠来县司法局首受负责制度┄┄┄┄┄┄┄30

十一、惠来县司法局部门会商制度┄┄┄┄┄┄32

十二、惠来县司法局失责追究制度┄┄┄┄┄┄35

 

惠来县司法局岗位目标责任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改进机关工作作风,规范服务行为,增强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提高工作质量,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树立依法行政的良好机关形象,根据惠来县机关效能办公室转发《揭阳市机关效能建设十二项指导性制度》的通知(惠效能办[2008]1号)文的精神,制订广东省惠来县司法局岗位目标责任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是机关效能建设的基本制度,是落实依法行政、

依法履行职责,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根本措施,是对单位、部门以及机关工作人员年度绩效考评的主要依据。

各股处所室要遵循因事设岗、职责相称;权责一致、责任分明;任务清楚、要求明确;责任到人、便于考核”的原则,根据各股室的职能,将具体工作职能、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分解到每个工作人员,做到岗位清楚、任务明确、责任到人。

二、各股处所室和每位工作人员要根据岗位责任制制定保证工作落实的措施,明确每项工作的标准及时限、具体要求,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所产生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三、各股处所室岗位目标责任制的制定要科学、合理、严密,做到在保证工作质量和充分履行职责的基础上,尽量简化工作程序,方便群众办事,缩短办事时限,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四、领导岗位要明确一岗双责的要求,既要抓好业务工作,也要

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

五、岗位责化人因出差、开会、培训、请假等原因离岗,其职责

必须有人代替履行(即“AB”岗制度),不能因为责任人离岗而使工作停滞。

六、局党组应根据人员的变动情况及时调整补缺,杜绝因人员变动造成岗位长时间出缺而影响工作的现象。

七、建立岗位责任制考证、检查制度。

局机关将岗位责任制列为年终考核的主要内容,年终每个岗位责任人要将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纳入个人总结内容。

对不履行岗位责任或落实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

县司法局总体职能、内设机构职能

 

惠来县司法局的机构设置及职能

根据惠来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惠来县县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惠来县县级机关人员分流实施办法>、<惠来县县级机关工作人员定岗定员实施办法>、<惠来县县直议事协调和临时机构清理方案>的通知》(惠机编[2002]1号),设置司法局。

司法局是主管司法行政工作的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地方性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订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及司法行政对外交流工作,参与指导依法治理和司法协助工作。

(三)管理、监督、指导律师、企事业法律顾问和法律援助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

(四)管理、监督、指导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

(五)指导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及基层法律服务和人民调解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六)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七)管理、监督、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负责对仲裁委员会进行登记审核。

(八)指导、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及枪支、弹药、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工作。

(九)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局机关、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

(十)承办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司法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司法局设政治工作办公室(副科级)和三个职能股。

(一)政治工作办公室(与纪检组、监察室合署)。

负责指导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干部教育,队伍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权限内机构编制和全系统招录、调进人员的审核工作;指导司法行政系统人事管理工作;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立功创模,表彰奖励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组织人事、工资福利、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党的工作和纪检监察工作。

研究制订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机关重大政务活动的协调安排和督查督办;负责综合性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审核以及收集、分析、上报、反馈各类司法信息,参与和指导司法行政的调查研究工作;负责司法外事交流和机关机要、文秘、信访、统计、档案、保密,办公自动化建设等工作,指导司法行政信息通信技术网络建设;制订司法行政系统经费和装备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业务经费的使用;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和基建投资;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枪支、弹药、车辆、服装等物资装备。

管理、监督和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二)宣传教育股(加挂县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牌子)。

拟订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各乡镇场及县直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制宣传工作,承办县普及法律常识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普法工作者的法律培训;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对外宣传工作。

指导企业法律顾问培训工作。

(三)基层工作股。

管理、指导基层司法行政,人民调解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负责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审批和管理;负责办理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照年审注册;组织指导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排查调处工作。

(四)公证律师管理股。

规划公证工作,组织实施有关公证工作的规章制度,审核公证机构的设置;管理指导、监督公证业务;管理监督公证质量;审核有重大影响或复杂疑难的公证案件;负责办理执业公证员年审注册的审核。

组织实施有关律师工作的法规和规章制度,办理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审核;办理政府律师,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处和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登记和注销的审核;管理、监督、指导律师工作,法律顾问和社会咨询服务工作;组织司法考试;负责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的年审注册审核;指导管理政府公职律师,指导法律援助。

二、派出机构:

乡镇司法所作为县司法局的派出机构,实行县司法局和乡镇双重领导,以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

基层司法所围绕基层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政法工作重点,履行法律保障、法律服务和法制教育三大职能。

司法所的工作任务为:

(一)排查调处婚姻、家庭、邻里等民间矛盾纠纷,防止激化为刑事治安案件;

(二)深入持久开展普法宣传,推进乡镇、村、社区依法治理;(三)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四)担任乡镇法律顾问,为政府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五)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六)指导调解工作,培训调解人员,提高其素质;(七)指导和管理法律服务所,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八)完成县司法局和乡镇交给的其他任务。

三、属下事业单位:

(一)惠来县公证处

主要职责:

1、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招标、投标、拍卖;婚姻关系、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出生、死亡、生存、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司章程;保全证据;文书上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

2、办理下列事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提存;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二)惠来县法律援助处

主要职责:

依照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为我县公民在赡养、扶养、婚姻、工伤事故、劳动争议及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等方面需要获得法律援助而又无能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指导“12348”法律专线电话工作。

(三)惠来县公职律师事务所

主要任务:

1、承办同级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为公职律师提供出庭或从事其他法律事务时所需的律师函、介绍信等有关文书,并做好有关收结案登记、业务归档、统计、印章管理等事务性工作;2、指导、协调各政府部门公职律师的法律业务,特别是为涉及政府和社会公众重大利益的法律纠纷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或组织专家论证;3、协助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承担部分法律援助案件;4、组织公职律师进行业务培训,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高执业素质;5、负责公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6、开展各部门公职律师的合作与交流,维护合法权益等。

(四)广东泰源律师事务所和广东葵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进行法制教育,建章立制,对投资及建设项目予以法律论证;参与合同谈判,草拟、审查法律文书及签订、解答法律咨询;办理顾问单位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2、接受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侯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4、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5、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与调解、仲裁活动;6、接受非诉讼法律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7、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8、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公民,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法律援助。

 

惠来县司法局办事公开制度

为加强全局机关效能建设,建立机关效能建设长效机制,改进机关工作作风,规范机关工作人员的办事行为,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惠来县机关效能办公室转发《揭阳市机关效能建设十二项指导性制度》的通知(惠效能办[2008]1号)精神,制订本制度。

一、办事公开制度以服务规范透明为重点,按照有关规定,将机

关办事依据、职责、内容、方式、程序、条件、时限、结果与纪律等

向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

在不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规和纪律的前提下,重点公开与群众利益直接相关的问题,公开的内容应简明易懂,便于落实与监督。

二、公开的内容和要求:

(一)政策公开。

及时将新出台的司法行政法规政策通过网络、政务公开栏进行公开。

对服务对象提出的司法行政政策咨询,有明确规定的立即予以答复,没有明确规定的要在三日内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后给予明确答复。

(二)审核项目和办理程序公开。

对本局承担的公证处、律师所、基层法律服务所、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的年审注册登记等行政审核项目的审核依据、条件、程序、资料要求、办理时限、承办人、负责人、办事纪律、办事结果等在局网站、政务公开栏公开。

同时编印有关一次性告知资料,以备服务对象索取。

(三)工作纪律公开。

工作人员上班时间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持证挂牌上岗,文明服务,使用文明用语,群众可随时监督工作人员

的工作情况。

(四)岗位职责公开。

设立含有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相片、姓名、

职务、工作职责等内容的公示栏,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自觉接受服务对象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五)收费标准公开。

本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县物价部门的要求制作公示栏公开公布。

(六)监督公开。

效能监督机构设在局政工办,效能投诉电话:

6689959。

同时设立局长接访日制度,每月第一个星期一由一名局长(或副局长)负责接访,认真受理群众投诉和举报。

不论举报人以什么形式举报,一律热情受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对提供的线索认真登记,立即组织查处,并根据举报人的要求将查处情况30日内书面反馈署名举报人。

三、办事公开的内容,严格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由领导负责

把关和督促落实。

 

惠来县司法局限时办结制度

为加强全局机关效能建设,建立机关效能建设长效机制,改进机关工作作风,规范机关工作人员的办事行为,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惠来县机关效能办公室转发《揭阳市机关效能建设十二项指导性制度》的通知(惠效能办[2008]1号)精神,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限时办结”是指各类须经县司法局办理的事项,在手续完备、材料齐全且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县司法局及各承办股处所室要努力提高效能,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结的一项服务制度。

第二条全局各股处所室及其工作人员办理各项工作事项,都应按照快速高效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办理时限。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办理时限但能够提前办结的,要最大限度地确定提前办理时限,原则上要提速50%以上;对即办事项,在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即时予以办理;能当日办结的要当日办结,不得以时限未到等借口拖延、留置和刁难;对紧急事项要特事特办,随到随办;对服务对象诉求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的,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领导审批,并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第三条机关公文办理应严格按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工作规则及其他有关公文处理意见中规定执行。

对于不属于本局或股处所室职权范围或不适宜由本局、本股处所室办理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退回交办单位并说明理由;对于内容涉及面广,问题较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承办股处所室应当在时限内向发文机关或交办单位说明原因;领导批办的一般公文,没有时限要求的,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结;对于领导签发后的公文,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印制、寄发或发布。

M第四条上级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及上级交办的事项,有明确要求报送时间的,应在要求时间内报送;没有明确要求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会议议定的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因故未能办结的,要报告办理进度并说明原因。

第五条承办人大、政府、政协的决议、提案和事项,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没有明确时限的,一般应在3个月内办结并向人大常委会、政协作出正式书面答复;因情况复杂,不能如期办结的,应及时说明理由和进展情况。

不属于本局或股处所室办理的,应当在交办之日起3个工作日退回交办单位。

第六条股处所室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1个月内办结,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反馈给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纪检监察信访案件按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规定的办理时限执行。

上级转办、交办的信访案件,按时限要求办结;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对情节一般、涉及范围不宽的,应在收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情节较复杂、涉及范围较宽的,应在收件之日起1个月内办结;对情节复杂、涉及范围宽的,应在收件之日起2个月内办结;情节特别复杂,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向交办机关报告并说明情况。

对信访申诉件,受理股处所室应当在收到申诉件之日起1个月内办结并给予答复;情况复杂,不能如期办结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对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送给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国家机关办理,同时将转送情况告知信访人。

第七条局复议机关对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送达原行政处罚决定单位。

第八条为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方便广大群众,局各股处所室必须有具体的限时服务承诺内容.并公诸于众,自觉接受监督,以提高服务质量。

具体项目办结时限如下:

1、公证处年审注册登记审核报批工作,15个工作日内办结;

2、律师所年审注册登记审核报批工作,15个工作日内办结;

3、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审注册登记审核报批工作,15个工作日内办结;

4、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审查申报、年审注册登记审核报批工作,各30个工作日内办结;

5、各单位《学法登记本》年审工作,1个月内办结。

第九条局各股处所室及其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办结或超过承诺时限办结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效能告诫;法律有规定的,按法律规定处理。

惠来县司法局持证上岗制度

为树立司法行政部门良好的社会形象,方便服务对象、人民群众办事和监督,保障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开展,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行政机关,根据惠来县机关效能办公室转发《揭阳市机关效能建设十二项指导性制度》的通知(惠效能办[2008]1号)精神,制订本制度。

一、全局干部职工上岗时,必须按要求佩戴标有本人姓名、职务及股处所室,并贴有照片的身份牌。

二、全局干部职工办公桌上必须摆放标有本人姓名、职务、股处所室和职责,并贴有照片的座牌。

座牌必须摆放在办公桌显眼的位置上。

三、局办公室统一制作标有全体干部职工姓名、职务,并贴有照

片的岗位监督岗,按各股处所室分类排列后,统一上墙公开,方便群众监督。

四、服务对象要求查看有关人员身份牌或工作证的,必须出示,不能借故遮挡或推诿。

五、身份牌、座牌和岗位监督岗的内容按规定和要求由局统一制作。

六、全局干部职工要自觉维护本局的整体形象,严格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做到举止大方,讲文明、讲礼貌,严禁佩戴身份牌到酒店、舞厅等娱乐场所进行非公务活动。

七、对所配发的身份牌、座牌及工作证,不准借给他人,如发现上述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工作人员职务和所在股处所室职能发生变化,身份牌、证件有损坏、遗失等情况的,要及时变更或补办。

九、违反本制度,按照《揭阳市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惠来县司法局首问负责制度

为进一步改善机关工作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规范全体干部职工接待服务对象或人民群众的行为,根据惠来县机关效能办公室转发《揭阳市机关效能建设十二项指导性制度》的通知(惠效能办[2008]1号)精神,制订本制度。

一、服务对象到本局或打电话到本局办事(含举报、投诉、咨询、查询等),第一个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按照“首问负责,对口接待”的原则,首问责任人要热情礼貌、用语文明,耐心听讲,行为规范;熟悉本单位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要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切实为服务对象着想,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扯皮,充分体现机关干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精神风貌。

二、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不分大小、繁简,

必须高效率、快节奏,按照规定认真办理,在规定的时限内一次办结;

对于手续不齐的,必须一次性告知所需补办的手续;按规定不能办理

的,必须耐心解释清楚。

三、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但属于本局其他股处所室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要负责引导或帮助联系到有关股处所室办理,有关人员不在时,首问责任人应当作好记录进行转达或代为转交材料,不得推诿、误导。

属于本单位业务不明确或涉及交叉业务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请示领导,协调有关业务机构办理。

四、凡请求和咨询的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

人也要热情接待,予以说明并尽可能告知或帮助其了解承办部门。

五、服务对象提出的请求或询问的事项,不能立即给予圆满答

复的,应积极请示,在最短时间内给予答复。

六、属于电话咨询的,首问责任人应按上述原则给予答复;属于举报或投诉的,首问责任人应将反映的事项、举报或投诉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要素记录在册,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一经发现或接到投诉,将视情节轻重给予

批评教育、效能告诫、纪律处分等处理。

1、首问责任人使用文明忌语、态度蛮横、语言粗暴的;

2、首问责任人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的;

3、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马上办理,而以不正当理由推诿拖延的;

4、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因解释不清或不全,使事情办不成又没及时补救的;

5、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没有帮助联系引导到有关部门办理或没有转达转交材料及误导的。

 

惠来县司法局服务承诺制度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接受社会监督、规范行政服务行为,树立司法行政部门的良好形象,根据惠来县机关效能办公室转发《揭阳市机关效能建设十二项指导性制度》的通知(惠效能办[2008]1号)精神,制订本制度。

一、服务承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与效能的原则,

处处、事事、时时为服务对象着想,简化办理程序,缩短办事时限,

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二、承诺内容

1、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断开拓进取,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机关形象,营造良好的机关效能建设氛围。

2、忠于职守,提高办事效率。

实行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承诺职能范围内的各项审查核准事项办理提高速度50%。

3、严格执行公开办事制、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向公众明确县司法局的具体职能、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程序、服务时限、服务态度、违反服务承诺承担的责任和举报、投诉方式。

对本单位职权内的审查、核准、登记等服务事项的法律依据、办理条件、具体要求、办理程序、办理时限以及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员等服务要素,分别采取公示、公告、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告知。

4、遵守考勤制度。

准时上下班,着装整洁、文明礼貌,热情接待来访者和办事群众。

上岗时佩带胸牌,方便群众监督和办事。

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各股处所室要建立践诺登记制度,做好来人来访接待的内容登记。

5、规范服务承诺。

办公场所设置政务公开栏及相应的接待设施,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局领导和各股处所室要有明确标示牌。

6、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实行收费公示制,决不

乱收费。

三、违反承诺的处理

1、在执行公务时,态度粗暴恶劣。

言行不文明,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向当事人赔礼道歉;不文明办事,与当事人发生争吵的,给予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除给予效能告诫外,年终考核定为不称职。

2、违反上述服务承诺没有按办事时限办完手续的,责令向当事人赔礼道歉;情节较重的,给予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除给予效能告诫外,年终考核定为不称职。

3、故意刁难,以权谋私,不给好处不办事以及利用管理和审核职权吃、拿、卡、要,情节轻微的,给予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4、打击报复举报人,以及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情节轻微的,除给予效能告诫外,年终考核定为不称职;情节严重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四、投诉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司法局机关工作人员的服务不满意或发现违诺现象可向县司法局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设在局政工办)举报。

投诉电话:

6689959,接到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惠来县司法局一次性告知制度

为了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便民利民,树立司法行政队伍的良好形象,根据惠来县机关效能办公室转发《揭阳市机关效能建设十二项指导性制度》的通知(惠效能办[2008]1号)精神,结合本局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服务对象到本局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事宜时,经办人必须当场或在规定时限内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材料或者不予办理的理由等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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