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偿收费标准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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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偿收费标准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偿收费标准(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偿收费标准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的建设和路政管理,维护公路安全畅通,保护路产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包括普通公路、专用公路、高等级公路本办法所指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包括:

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涵、沟管、排水设施,防护构造物、隧道、渡口、测桩、里程碑、百米桩、地名牌、施工标志、交通安全标志、花草树木、苗圃、专用房屋、工程设施、监测及监控、料场、通讯、收费设施以及公路用地、公路控制区等,除公路管理机构因改造、养护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者不得迁移、侵占、污染和损坏

第三条单位和个人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简称路产),对造成路产损坏的,按下列标准赔偿:

名称                     单位     金额(元)

水泥混凝土路面               平方米     250

沥青混凝土路面               平方米     250

沥青碎石路面(单层)            平方米     50-60

沥青碎石路面(双层)            平方米     60-70

碎石路面                  平方米     40

水泥混凝土缘石、路牙             块      80

路基                    立方米     60-80

浆砌边沟                  米       260

其它边沟、截水沟、盲沟、跌水槽       米       80

公路护坡道                 平方米     10

路肩(土)                 平方米     15

路肩(硬)                 平方米    40

边坡                    平方米    30

导流堤坝                  立方米    30

护桩及安全墩                个      200

行道树(直径20厘米以下)          棵     30

行道树(直径20厘米以上)          棵     60

花草、分隔带                平方米    50

高金属栏杆(带座、)(高度1米以上)    米      1130

低金属栏杆(带座、)(高度1米以下)    米      800

波形钢板栏杆(带座)            米      520

苗圃平方米30

小桥栏杆及柱米1250

在中桥(立交桥)栏杆扶手米2500

大中桥底座米450

路灯个3500

双叉灯个5000

组合灯个7500

隔离栅米980

涵洞缘石米250

石拱涵洞(跨径3米以下)米2500

石拱涵洞(跨径3米以上)米4000

园管涵(1.5米以下)节680

园管涵(1.5米以上)节1000

钢管栏杆米850

钢筋混凝土盖板涵(2米以内)米3300

钢筋混凝土盖板涵(2米以上)米5500

专用房屋平方米700

其他工程设施平方米500

钢筋、钢圈、硬物拖路面米10

干砌挡土墙立方米300

浆砌挡土墙立方米350

混凝土挡土墙立方米770

砌石护栏米415

桩式护栏根135

浆砌石护坡平方米160

干砌石护坡平方米100

埋设商业性结构物平方米100

第四条对毁坏、污染公路的按下列标准赔偿:

项目单位金额(元)

硫酸、盐酸等酸性物质腐蚀、污染沥青砼路面平方米100

硫酸、盐酸等酸性物质腐蚀、污染沥青表处路面(单层)平方米40

硫酸、盐酸等酸性物质腐蚀、污染沥青表处路面(双层)平方米40

汽油、柴油、煤油、机油、原油等油质污染沥青砼路面平方米100

汽油、柴油、煤油、机油、原油等油质污染沥青表路面(单层)平方米30

汽油、柴油、煤油、机油、原油等油质污染沥青表路面(双层)平方米40

倾倒垃圾、土块、碎石在公路、公路用地上平方米250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抛洒杂物等物质污染公路,公路用地平方米20

其它物品污染平方米20

第五条超过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对确须行驶的,须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下列标准收取防护费用:

项目

单位

金额(元)

车货总重超过40吨按每公里台次计算

元/台次公里

0.82

道路桥梁加固费及便道修建费

按当年实际价计算,并报当地物价部确认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它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按下列标准缴纳费用:

项目

单位

金额(元)

占用路面

平方米/天

6

占胡路肩

平方米/天

1

占用公路用地

平方米/天

0.5

占用边沟(排水设施)

平方米/天

1

占用其它工程设施

平方米/天

1

占用控制区

平方米/天

0.2

第七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公路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开设,并交纳接道费用,增设的平交道口使用年限在三年以下的按本办法第六条执行,本条适用于增设的平交道口使用年限在三年以上的,按下列标准计收。

接道(人行便桥)

500

 

接道(汽车道)

10000

按开口宽度计收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按下列标准赔偿。

项目

单位

金额(元)

施工标志牌

2500

分界牌、地名牌

1800

公路界桩

100

里程碑

100

百米桩

20

悬臂式反光标志牌带底座

12000

悬臂式反光标志牌钢管柱

4500

悬臂式反光标志牌底座

3500

立柱式反光标志及底座(单柱)

3245

立柱式反光标志及底座(双柱)

4540

标志牌(不反光类)

2350

标线

20

导向标

10

防眩板

30

反光安全帽

150

其它工程设施

1100

第九条高等级公路赔偿标准按附件二执行,高等级公路中未列明的按附件一执行,封闭式收费公路参照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为损坏赔偿费的执收单位,并按规定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第十一条本规定收费标准中均已包含清理费用,收回的赔偿费应用于公路的修复。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自治区物价局、交通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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