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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应急委发同江

同江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同江市水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救助遇险船舶和人员,控制水上突发事件扩展,最大程度地减少水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工作原则

1.2.1政府领导、统一指挥、社会参与。

1.2.2分级管理、依法规范、属地为主。

1.2.3防应结合、资源共享、以人为本。

1.2.4团结协作、科学决策、反应高效。

1.3编制依据

本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佳木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佳木斯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和《同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同江市管辖通航水域内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中俄界河水域内船舶和人员发生的重大险情可参照本预案进行应急救助。

发生事故造成水域污染的,按船舶污染应急计划施行。

2.组织指挥体系

2.1领导机构

2.1.1同江市水上搜救分中心(以下简称市水上搜救分中心)是同江市政府主管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机构。

搜救中心业务上受黑龙江省水上搜救中心的指导。

市水上搜救分中心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佳木斯同江海事处处长担任。

2.1.2市水上搜救分中心职责

(1)负责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制定、运行、更新和管理。

(2)按照《海上搜救力量指定指南》的规定,指定辖区内的水上救援力量。

(3)承担本市水上搜救应急值班和搜救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

(4)在省水上搜救中心下达指令前,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响应,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组织本市水上搜救应急演练工作。

(6)组织本市水上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和水上安全知识宣传。

(7)完成本市政府和省水上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市水上搜救分中心成员单位:

佳木斯同江海事处、市政府应急办、人武部、各驻同部队、边防大队、同江市会晤站、外事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交运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文广新局、市水务局、市旅游局、市气象局、市渔政局、市口岸办、同江海关、同江边检站、同江检验检疫局、同江港务局、中国联通同江分公司、中国移动同江分公司、中国电信同江分公司、黑龙江航运公安局同江港派出所。

2.1.4各成员单位职责

(1)同江海事处根据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指令,派出力量参与水上险情的应急行动,负责水上险情、事故信息收集并向上级报告;负责发布有关水上险情应急行动的航行通(警)告;必要时实行现场交通管制;负责查找、提供有关船舶详细资料。

(2)市政府应急办负责与指挥部及指挥部办公室联系,协调解决搜救相关事宜,向市主要领导、主管领导或对上报送信息、向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传达市主要领导、市管领导指令、批示等工作。

(3)市人武部负责协调驻同部队参与搜救工作。

(4)驻同江各部队,边防大队根据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要求,按照部队有关规定,协调出动所属部队力量参加水上险情救助。

(5)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国家、省和佳木斯市组成的特大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工作。

组织协调水上险情及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市交运局负责组织实施用于水上险情应急反应行动的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根据水上搜救分中心的要求,组织交通系统力量参与险情救助。

(7)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公安系统力量参加水上险情应急行动,维护水上应急救援现场治安秩序和实行陆上交通管制;黑龙江航运公安局同江港派出所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市公安局组织或独立组织消防力量对船舶失火、爆炸事故的开展救助。

(8)市渔政局负责组织渔船参与水上搜救活动,渔船出现水上突发事件险情,要迅速向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报告。

(9)市民政局根据本部门的职能,按照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要求做好有关善后处理工作。

(10)市财政局提供资金支持,确保水上险情应急行动有效进行。

(11)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系统力量参加水上险情应急行动,实施现场受伤人员的现场急救,安排医院承担水上遇险伤亡人员的治疗和安置工作。

(12)市环保局负责管辖区水域污染后的治理工作。

(13)市旅游局负责组织险情区域旅游团队的安置与疏散工作。

(14)市气象局负责向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提供有关气象信息。

(15)市水务局负责向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提供有关水文等信息。

(16)市外事处、市口岸办、同江海关、同江边检站、同江会晤站、同江检验检疫局负责应急搜救过程中有关涉外事宜。

(17)同江港务局负责做好所管辖船舶的日常维护和安全工作,保障用于应急搜救。

(18)同江市文化广播新闻出版局负责按照市搜救指挥中心要求进行相关信息报道工作。

(19)中国联通同江分公司、中国移动同江分公司、中国电信同江分公司负责提供水上应急行动所需的有关通信信息工作。

2.2运行管理机构

2.2.1市水上搜救分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佳木斯同江海事处,负责市水上搜救分中心的日常工作。

2.2.2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职责

(1)负责搜救值班,做好水上突发事件的预警工作。

(2)组织、指挥、协调各方面力量处置水上突发事件。

(3)负责水上突发事件信息的汇总和上报工作。

(4)其他日常工作。

2.3应急指挥机构

2.3.1应急总指挥

应急总指挥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总体指挥,决定预案的启动、实施和终止,下达应急指令。

根据险情的级别,应急总指挥由搜救分中心相关负责人担任。

(1)一般险情应急由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担任应急总指挥。

(2)较大险情应急由搜救中心常务副主任担任应急总指挥。

(3)重大、特大险情应急由搜救中心主任担任应急总指挥。

(4)以上搜救分中心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领导因故不能担任应急总指挥时,应由其工作替代人员担任。

2.3.2应急副总指挥由应急总指挥指定,协助应急总指挥开展工作。

2.3.3应急协调人

较大及以上级别险情事件由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担任,一般应急事件由搜救中心办公室副主任担任。

应急协调人负责应急处理工作的总体协调,及时向应急总指挥报告相关情况,执行并传达应急总指挥指令。

2.3.4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临时设立各组。

(1)应急行动组

由佳木斯同江海事处、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委员会等相关单位组成。

在现场总指挥的统一组织、指挥下,实施现场应急救援行动。

(2)信息处理组

由搜救分中心办公室负责,相关单位人员参加。

负责收集、整理相关信息、资料,掌握现场的进展情况和各方动态;及时向搜救中心有关领导报告现场相关动态信息,并向有关各方及时传达各项指令;及时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黑龙江省水上搜救中心上报信息,并将上级部门或领导的指示、意见及时传达给相关人员。

(3)宣传报道组

由佳木斯同江海事处负责牵头,相关单位协助,负责应急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

市政府应急委员会指定由其他部门负责统一宣传报道的,由被指定的部门负责。

(4)医疗保障组

由市卫生局指派人员、力量组成,负责遇险人员和参加救援人员的医疗保障。

(5)应急保障组

由市交运局牵头,由民政、通信、卫生医疗等部门组成,负责提供应急后勤、物资、通信、交通和医疗等保障。

(6)涉外协调组,由外事处牵头,市口岸和商务局、同江海关、同江边检站、同江会晤站、同江检验检疫局等部门组成。

负责协调应急救援过程中有关涉外事宜。

(7)善后处理组

由市民政局牵头,有关责任单位具体实施。

负责协调处理有关遇险人员的救济、遇险人员及家属的接待和安置、遇难者尸体处理、有关费用补偿或赔偿等事项。

(8)事故调查组

由佳木斯同江海事处牵头负责(渔业船舶之间或渔业船舶单方事故由农业部门牵头负责),必要时邀请其他相关单位、行业的专家参加。

调查组负责查明险情,事故发生的原因,明确事故的责任,并为险情、事故的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2.4咨询机构

2.4.1同江市水上搜救专家组由航运、海事、消防、医疗卫生、环保、气象、安全管理等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提供水上搜救技术咨询。

专家组成员由有关部门推荐,市水上搜救分中心聘任。

2.4.2市水上搜救专家组主要职责

提供水上应急行动的技术咨询和建议;参与相关水上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研究工作;提供搜救法制建设、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咨询。

2.5现场总指挥

2.5.1现场总指挥一般由第一艘到达事故现场的船舶承担,专业救助船抵达后,交由专业救助船负责现场指挥。

必要时,由应急指挥机构指定现场指挥。

现场总指挥负责现场应急行动的总体指挥,指定下一层次的指挥、负责人,及时向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现场的相关信息和工作进展,确保通信畅通,执行指令,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

2.5.2现场总指挥主要职责

(1)执行应急指挥机构的各项应急指令;

(2)确定现场通信方式,负责现场信息的采集和传递;

(3)及时向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和结果;(4)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向应急指挥机构提出下一步搜救应急行动及应急结束的建议。

2.6应急救助力量

2.6.1应急救助力量的组成

应急救助力量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专业救助力量和军队、武警救助力量,政府部门所属公务救助力量,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

2.6.2职责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的协调、指挥,及时出动参加水上应急行动;保持与应急指挥机构和现场总指挥的联系,及时报告动态。

3.预防和预警

3.1信息监测与分析

预警信息包括:

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其他可能威胁水上人员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或造成水上突发事件发生的信息。

有关部门对以上信息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的水上突发事件。

3.2预警级别

根据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紧迫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遇险信息的风险等级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3.2.1特别重大预警信息(Ⅰ级),以“红色”预警信号表示。

(1)恶劣天气在24小时内造成内河风力8级以上的信息。

(2)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米的信息。

(3)洪水期水位达到保证水位时,监测预报有特大洪峰的信息。

3.2.2重大预警信息(Ⅱ级),以“橙色”预警信号表示

(1)恶劣天气在48小时内造成内河风力8级以上的信息。

(2)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500米的信息。

(3)洪水期水位达到警戒水位时,监测预报有较大洪峰的信息。

3.2.3较大预警信息(Ⅲ级),以“黄色”预警信号表示。

(1)恶劣天气将使内河风力达6-7级以上的信息。

(2)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800米的信息。

(3)洪水期水位达到设防水位时,监测预报有大洪峰的信息。

3.2.4一般预警信息(Ⅳ级),以“蓝色”预警信号表示。

(1)内河风力6级以上的信息。

(2)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0米的信息。

3.3预警信息的发布

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规定的信息播发渠道向有关方面发布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3.4预警预防行动

从事水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各成员单位,根据预警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救助准备。

3.5预警监督检查与评估

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对有关单位和部门预警信息的播发及接收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并及时将抽查结果报告市政府。

3.6预警支持系统

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建立预警信息技术平台,依靠网络保证信息传递及反馈高效、快捷,实现资源共享。

4.险情分级及报送

4.1险情分级

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特点及突发事件对人员生命安全、水域环境的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将水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分为四级。

4.1.1特别重大险情信息(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客船、危险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4)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和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4.1.2重大险情信息(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4.1.3较大险情信息(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险情。

4.1.4一般险情信息(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其他水上突发事件。

4.2险情信息的报送程序

4.2.1市搜救分中心接到险情报告后,对险情立即进行初步核实,核实后在1小时内同时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省水上搜救中心报告。

4.2.2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

应急行动进行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5.应急响应和处置

5.1遇险信息的核实与分析

5.1.1采取直接向遇险船舶、人员联系和向有关部门查询等方式对遇险相关信息进行核实,有针对性地了解事故重点信息,并对有关信息进行分析判断。

5.1.2所有事故应了解的信息

(1)当事各方船舶的船名、呼号、国籍、船东、船舶概况、上一港名、下一港(目的港)港名。

(2)发生的时间、地点,并将其位置在航道图上标示。

(3)水域状况:

风力、风向、浪高、能见度、天气状况(晴、阴、雾、雨)、水深。

(4)船员人数;客船载客人数。

(5)船舶操纵能力的受限程度。

(6)已经采取的自救措施。

(7)附近水域是否有其它可参与救助船舶及与其联系方式。

(8)船方和船东的救助要求;与当事船舶的联系方式(VHF频道、单边带呼叫频道、是否通过船东);与当事船东的联系方式(电话号码、传真号码)。

5.1.3针对不同事故还应重点了解的信息

(1)船舶碰撞事故

a.当事船舶及人员受损情况:

受损部位、人员伤亡情况(原有、死亡、失踪、重伤、轻伤人数)、货物受损情况。

b.当事船舶现状:

航行(航向、航速)、锚泊、靠泊、沉没。

c.随时掌握碰撞船舶随时间推移发生的危险程度变化情况。

d.对于油船、化学品船,还应了解是否造成水域污染、情况如何以及可能发生的连带事故(爆炸、火灾)。

(2)船舶搁浅(触礁)事故

a.搁浅(触礁)的部位。

b.搁浅(触礁)处的水域底质。

c.当事船舶的吨位、吃水(艏吃水、艉吃水、空载吃水、满载吃水)、载货情况(货种、吨数)、现存船用燃油的种类及吨数。

d.搁浅(触礁)事故原因的初步判定,当事船舶的现状(翻沉、座底、进水);

e.对于油船、化学品船,还应了解是否造成水域污染、情况如何以及可能发生的连带事故(爆炸、火灾)。

(3)船舶火灾(爆炸)事故

a.当事船舶及人员受损情况:

火灾(爆炸)发生的部位,货物损失情况;人员伤亡情况(原有、死亡、失踪、重伤、轻伤人数)。

b.事故原因的初步判定。

c.当事船舶的现状:

航行(航向、航速)、锚泊、靠泊、沉没。

d.是否弃船。

e.对于油船还应了解所载货油的品种、吨数。

f.对于化学品船,还应了解所在编化学品的名称、国际编号、数量等,火灾时是否产生了有害气体。

(4)触碰事故

a.触碰水域底质。

b.了解双方损坏及损失情况(含船舶受损部位、货物受损情况、人员伤亡等情况)。

c.了解是否采取有效安全补救措施。

是否需要救助(救助船、拖轮等)、采取何种形式援助。

5.1.4其他事故

根据不同事故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尽可能多地搜集可用信息,为下一步对事故的搜救做好准备。

5.2险情评估

应急指挥机构在对险情信息进行分析核实后,确认遇险的,对险情进行评估。

必要时,组织搜救专家对险情进行评估,确定遇险等级。

5.3先期处置

险情发生后,事发地水上搜救机构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搜救应急工作,并及时按规定上报事态发展情况。

5.4分级响应

5.4.1重特大险情由省水上搜救中心协调组织处理。

必要时,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请求支援。

5.4.2较大、一般险情由市水上搜救分中心组织实施应急行动,但要向省水上搜救中心报告应急行动情况和结果。

5.4.3上一级搜救机构在启动应急预案前,事发地搜救机构应及时启动本级预案,及时采取应对行动,并将情况迅速向上一级搜救机构报告。

上一级搜救机构启动预案后,事发地搜救机构应服从上级搜救机构的指令,按照指令适时、适当采取应急行动。

5.5应急指挥机构的行动

5.5.1制定搜救方案;派出救助力量,布置应急救援任务的内容和程序,包括任务、目的、地点、现场报告等;应急保障措施,包括医疗救护、疏散转移、维护治安等支持保障工作。

5.5.2根据事故情况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

(1)交通管制

a.交通管制区的划定。

为保证搜救的优先权,根据事故情况划定,实施交通管制;必要时实行临时禁航。

b.交通管制的发布。

由搜救分中心通过VHF和一切可用手段对外发布,内容包括实施交通管制的原因、范围、对象、过往船舶的注意事项等。

c.交通管制的解除。

当搜救行动结束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交通管制时,由搜救分中心通过VHF和一切可用手段对外发布解除交通管制。

5.5.3对遇险船舶的指导行动

(1)船舶碰撞事故

首先要保证旅客和船员的安全,如果船舶有沉没危险,应先组织旅客脱离险船。

如果有人落水,抛下救生圈和救生浮具,组织自救;碰撞双方进行互救,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能离开现场。

一船船首撞入他船船体,构成对方水线下船壳严重损坏时,在不严重威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撞入船不可退出,应采取抢滩、坐滩措施。

遇险船舶应全面检查进水部位,组织船员按应变部署进行堵漏排水

(2)船舶搁浅(触礁)事故

首先要保证旅客和船员的安全,如果船舶有沉没危险,应先组织旅客脱离险船;如果有人落水,抛下救生圈和救生浮具,组织自救;测量船舶周围实际水深,为制定救助方案提供依据;及时采取抛锚等措施固定船位,防止险情恶化;检查船体受损情况,观察吃水变化;采取堵漏和防污染措施;做好自行脱浅或外援脱浅的准备工作。

(3)船舶火灾事故

航行船舶要使失火部位置于下风处;掉头或继续航行时,船舶注意风速风向和本船船速和航向的关系,减小船行风;用水灭火时应注意进行排水,保证船舶浮性和浮态;船队中一船失火,有危及它船的可能时,要求采取立即解队、弃锚或断缆等措施;客船要维持旅客秩序,穿好救生衣,必要时将旅客安全转移;如果有人落水,抛下救生圈和救生浮具,组织自救;火灾扩大,无法扑灭,船舶要远离航道,选择浅水区沉船或触坡。

(4)船舶触碰

客船要维持旅客秩序,必要时组织旅客穿好救生衣,将旅客安全转移;如果有人落水,抛下救生圈和救生浮具,组织自救;遇险船舶应全面检查进水部位,组织船员按应变部署进行堵漏排水;保持船舶必要的稳性和浮性,必要时抛弃货物;指导船舶进行自救;发生触碰损坏严重时,应采取抢滩、坐滩措施。

(5)其他事故

根据不同事故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指导船舶积极开展自救,达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目的。

5.6现场指挥的行动

5.6.1组织现场力量实施应急指挥机构制定的应急救援方案。

5.6.2人员落水的救助

确定人员落水位置后,要发出警告,通知附近过往船舶注意了望,共同参与救援;迅速组织船艇展开救援行动;要充分利用渔船的搜救力量,可通过渔政部门转告附近渔船参与搜救;根据落水位置及水流的流向、流速等,迅速拟定搜救范围,向每一艘搜救船舶指定水域展开搜救工作。

5.6.3船舶请求紧急医疗援助

应详细询问病人的情况,并根据其请求,通知当地卫生局指定医院做好医疗救护准备工作;若需要在水上接送伤员或医生时,应尽快组织联系船舶接送。

5.6.4船舶失控时,了解失控船舶实际位置,发出警告,要求失控船舶附近水域过往船舶加强了望、注意避让;派出救援船舶前往救助脱险。

5.6.5船舶沉没后,立即对沉船进行准确定位,设置标志,必要时实施现场临时交通管制,采取各种措施保障船舶航行安全。

5.6.6根据现场情况的变化,向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应急方案修改建议,按时向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救援情况及现场天气水文情况。

做好应急行动过程的记录,如有需要,做好现场的取样、取证工作。

5.7水上应急行动的结束

5.7.1当救助成功或船舶、人员已脱离危险,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宣布应急行动结束。

5.7.2经努力搜救,行动仍没有结果,市水上搜救分中心经过对已掌握的各种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认为再进行搜救也不可能有所发现时,可宣布应急行动结束。

5.8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提供符合水上救援要求的装备,采取相应的防止人身伤害的防范措施,按规定的程序进入和离开现场。

5.9遇险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实施救助行动中,应根据险情现场与环境情况,组织做好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告知旅客及其他人员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防护措施,应急情况下疏散方式、程序路线,及时调集应急人员和防护器材、装备、药品。

5.10信息发布

由市搜救分中心在市政府应急委员会批准后统一对外发布。

搜救各成员单位及各种搜救力量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水上救助行动的信息。

市政府应急委员会指定由其他部门负责统一宣传报道的,由被指定的部门负责。

信息发布要及时、客观、准确。

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

水上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遇险船舶概况、船员和旅客情况、载货情况;救助情况;获救人员的医疗、安置情况;善后处理情况;公众关心的其他问题。

信息发布方式主要采取新闻发布会、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热线电话、网站等方式发布。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1.1伤员的安置

当地医疗卫生部门负责获救伤员的救治。

6.1.2获救人员的安置

当地政府民政部门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获救人员的安置;外籍人员和中方在外获救人员由市外事办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6.1.3死亡人员的处置

当地政府民政部门或死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置;涉外死亡人员,由市外事办负责协同有关部门善后处置。

6.2效果和经验评估

6.2.1搜救效果的总结评估

(1)水上搜救机构负责搜救效果的调查工作,实行分级调查。

(2)市水上搜救分中心负责一般和较大事件的搜救效果调查,在搜救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查报告,并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及上级主管部门。

(3)负责搜救效果调查的机构提出调查报告,应送上一级机构审核。

(4)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海事管理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6.2.2应急经验总结和改进建议

(1)水上搜救机构负责应急经验的总结工作,实行分级总结。

(2)市水上搜救分中心负责一般和较大险情应急工作的总结。

(3)市水上搜救分中心组织专家对一般和较大险情的水上应急行动进行评估,总结成功经验,提出改进建议,并按规定的程序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省水上搜救中心。

7.应急保障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有关通信管理部门、单位均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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