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莲县畜牧局办公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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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莲县畜牧局办公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

WL-ZFCG2016-036

五莲县畜牧局办公设备采购项目

 

招标文件

 

招标人:

五莲县畜牧局

代理机构:

山东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编制时间:

二〇一六年五月

第一章招标公告

一、项目名称:

五莲县畜牧局办公设备采购项目

二、项目编号:

WL-ZFCG2016-036

三、项目分包情况:

包号

项目名称

投标人资格要求

预算金额

办公设备采购

1、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合同义务,能在国内合法提供采购内容及其相应的服务。

2、投标人必须提供五莲县检察机关出具的《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

3、本次招标不接受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投标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31.06

万元

项目内容:

本项目为五莲县畜牧局办公设备采购项目,包含产品的供应、安装、调试、验收和售后服务等内容,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项目说明。

投标人不得对所投的货物和服务分解后进行响应。

四、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

2016年05月09日至2016年05月13日,每天上午0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30分至17时3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

日照市济南路369号四季圣园北区南沿街。

3.方式:

现场购买,售后不退。

4.售价:

150元/份。

5.供应商在购买采购文件时,须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以下资格资质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套(加盖公章,采购代理机构留存)进行报名审核(报名审核不代表资格审查的最终通过或合格);不能提供或提供不全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办理采购文件购买手续: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参加报名时提供)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的亲笔签名、单位公章并附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原件及其社保证明原件(社保证明系指:

社保部门出具的授权代表近半年的在供应商单位投保证明、提供社保部门网上查询打印的证明资料并加盖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印签,企业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投标可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下同)。

被授权人对本项目的采购活动全过程负责,一经授权不得变更;

(2)投标人的营业执照原件;(3)五莲县检察机关出具的《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原件。

五、递交投标文件时间及地点

1.时间:

2016年05月30日14时30分至2016年05月30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

五莲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第一开标室(五莲县滨河路与文化路交界处建行大厦西侧裙楼)。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1.时间:

2016年05月30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

五莲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第一开标室(五莲县滨河路与文化路交界处建行大厦西侧裙楼)。

七、联系方式

1.招标人:

五莲县畜牧局

地  址:

五莲县富强路162号

联系人:

李科长

联系电话:

0633-5888607

2.采购代理机构:

山东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日照市济南路369号四季圣园北区南临街

 联系人:

刘晓龙姜西龙

联系方式:

0633-8139369hyharz@

第二章投标须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所叙述的五莲县畜牧局装备采购项目。

2.定义

2.1招标人系指五莲县畜牧局。

2.2招标代理机构系指山东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3投标人系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的法人单位。

2.4评标委员会系指由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负责组织,由招标人和有关专家组成以确定中标人的临时组织。

2.5中标人系指由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的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较强,综合竞争实力最优,取得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资格的投标人。

2.6招标文件中的“甲方”系指本项目的招标人,“乙方”系指本项目的中标人。

2.7上一年度是指从上一年1月1日至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上两年度是指从上两年1月1日至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以此类推。

2.8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电传、传真、电报、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网站公告(日照政府采购网:

)。

2.9原件系指最初产生的区别于复制件的原始文件或文件的原本或投标人所在地公证处出具的文件复制件公证书。

3.使用文字种类、计量单位、时间单位及货币种类

3.1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有关招标投标所有书面形式的来往函件、记录等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3.2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用其他语言打印的数据或资料,但是必须提供由专业翻译机构出具的简体中文译文,并以简体中文译文为准,否则视同投标人未提供该数据或资料。

3.3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均须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4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招标文件所使用的时间单位“天”、“日”均指日历天。

3.5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中有关货币的数额表示全部以人民币计算。

4.投标费用

4.1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

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合格的投标人

5.1本次招标不接受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

5.2投标人必须满足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的相关要求。

5.3投标人必须向招标代理机构领取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

5.4在以往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没有违纪、违规、违约等不良行为。

5.5投标人必须遵守国家、山东省、日照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5.6招标文件的其它规定和要求。

6.投标有效期

6.1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为自投标截止时间起90日。

在此期间,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受招标文件约束,如投标人被授予合同,投标人不得拒绝。

6.2原定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若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

6.3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答复是否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

6.4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并撤回投标文件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有效期。

6.5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给予赔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6.6本须知第7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适用于延长后的投标有效期。

7.投标保证金

7.1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拒绝未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的投标。

7.2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为投标有效期满后一个月内有效。

7.3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3000.00元(叁仟元整)的投标保证金;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不得空头,不得以个人名义交纳,在备注中注明“五莲县畜牧局办公设备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且汇款人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招标代理机构的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

中国建行日照济南路支行

账户:

山东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

账号:

37001716141050153244

财务:

0633-8776078(刘会计)

7.4代理机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中标人须向代理机构提交本项目的合同和投标保证金收据(均需原件)。

7.5招标人若证实投标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因此造成招标人的损失须由投标人承担:

7.5.1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资格的;

7.5.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至投标有效期终止期间撤回其投标文件的;

7.5.3投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协议的;

7.5.4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招标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二、招标文件

8.招标文件的组成

8.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招标公告

第二章投标须知

第三章项目说明、招标内容

第四章合同条款

第五章资料清单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部分)

8.2除本须知第8.1款内容外,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或补充等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8.3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

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规定编制投标文件及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投标人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其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9.招标文件的澄清

9.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须招标人解答或澄清时,须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同时准备电子版一份发送至:

hyharz@)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澄清要求。

招标人对规定时间收到的任何澄清要求将以书面形式进行统一答复,并形成书面文件,再将此书面答复传送给每个购买同一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答复中包括所问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10.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

10.1招标文件发出后,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均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10.2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同一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的代表在收到该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的文件同时应向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有关签收记录(以传真方式通知投标人时,投标人应以确认书的方式确认)。

10.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10.4为使投标人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有权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将此变更书面通知所有购买同一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10.5解释权

10.5.1本次招标的最终解释权归招标代理机构,当对一个问题有多种解释时以招标代理机构的最终书面解释为准。

10.5.2招标文件未做须知明示而又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对此所做的解释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

10.5.3若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则视为投标人同意及接受招标文件之全部内容及条款。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投标人所编投标文件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11.2投标文件由商务标和技术标两部分组成,商务标和技术标胶装订成一册。

11.3商务标

11.3.1投标函(格式参考附件1)

11.3.2开标一览表(格式参考附件2)

11.3.3报价明细表(投标人须就招标项目的所有内容编制报价,列出明细,不得漏项。

格式参考附件3)

11.3.4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格式参考附件4)

11.3.5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参考附件5)

11.3.6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投标清单:

投标人所投产品被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投标清单;

11.3.7资格资质证明材料

11.3.7.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参加报名时提供)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的亲笔签名、单位公章并附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原件及其社保证明原件(社保证明系指:

社保部门出具的授权代表近半年的在供应商单位投保证明、提供社保部门网上查询打印的证明资料并加盖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印签,企业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投标可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下同)。

被授权人对本项目的采购活动全过程负责,一经授权不得变更;

11.3.7.2投标人的提供营业执照原件;

11.3.7.3五莲县检察机关出具的《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原件;

11.3.7.4投标人其他与评标有关的资料证明的原件。

※以上资格资质证明材料须单独密封(在密封处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在封面上注明“资格资质证明材料原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

),并于投标截止时间前,与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按招标文件提供的“资格资质证明材料原件目录”格式附上目录),所有资格资质证明材料必须是原件,否则,本须知附表《综合评分法细则》中的相应项目不得分。

其中第11.3.7.1-11.3.7.3项所需资料为资格性审查资料,投标人必须提交齐全,否则评标委员会将对其作无效投标处理。

※上述材料的复印件也要在投标文件的商务标书中体现,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要求提供的各类原件,因故不能提供的,可以用复印件或扫描件代替,但复印件或扫描件必须由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盖章。

11.4技术标

11.4.1技术条款偏离表(格式参考附件9)

11.4.2投标货物说明

11.4.2.1投标人应保证提供的货物为全新的、先进的、成熟的、完整的和安全可靠的,且货物的技术经济性能符合本招标文件第三章的要求。

投标人应对拟提供的货物进行详细描述,证明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产品样册、产品检测报告、同类货物的实测数据、图纸、产品实物等,内容包括货物的设计、制造、检验的质量保证措施等。

11.4.2.2投标人所供产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范围内的,必须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属于国家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目录范围内的,必须提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所供产品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

11.4.2.3投标人应提供货物安装和检修所需要专用工具和消耗材料等,并在投标文件中给出具体清单。

11.4.2.4投标人应提供的备品备件,并在投标文件中给出具体清单。

11.4.3服务与承诺:

投标人自行编写,内容包括货物(包括质保期内的备品备件、易损件、专用工具)的安装、调试、培训、技术支持、保修期限及验收后的维修服务措施等)。

11.4.4投标人认为其它应介绍或提交的技术资料和文件。

※11.5为方便开标、唱标,请投标人另外准备一式两份“开标一览表”,并单独密封于一个信封内,于投标文件同时提交,在信封密封处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在封面上注明“开标一览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

12.投标文件格式

12.1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1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格式参考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

13.投标文件份数和签署

13.1投标文件一式六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3.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复印,投标文件正本内任何有文字页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副本应是正本的复印件,投标文件应在其封面及外包装上清楚注明“正本”和“副本”字样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3.3除投标人对商务标错误处做必要的修改外,投标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投标文件签署人签字。

14.投标报价说明

14.1本次采购为交钥匙工程,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招标文件、各自情况等进行报价的编制,报价应包括采购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含货物(包括质保期内的备品备件、易损件、专用工具等)的设计、制造、包装、保险、运输、装卸、安装、售后服务及技术支持等相关服务的所有费用。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本项目合同实施期间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并承担由此而带来的风险。

凡投标人在报价中未列明但又为货物所必备的项目或遗漏项目,招标人将一律视为已包括在其报价中,在合同执行中将不予考虑。

14.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只允许有一个,任何有选择性投标将不予接受。

14.3最低报价不是中标的唯一因素,投标单位所报方案、产品的质量和服务等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

14.4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参与竞争,投标报价严重偏离市场行情且投标人不能说明理由或评标委员会确定其理由不成立的,其投标无效。

14.5投标报价以开标一览表中的大写报价为准,且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总价必须与报价明细表中的合计一致,出现在投标文件其他位置的报价,招标人一律不予承认。

投标报价只能有一个,不允许投标人填写完投标总价后再另外下浮优惠报价,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14.6开标一览表、报价明细表及投标函格式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执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5.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5.1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的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

正本和所有副本用密封袋密封,并在封口启封处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密封袋上写明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15.2为方便开标、唱标,请投标人另外准备一式两份“开标一览表”,并单独密封于一个信封内,于投标文件同时提交,在信封密封处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在封面上注明“开标一览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

15.3未密封的投标文件或未按规定加盖印章或签字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权拒绝。

16.投标文件的提交

16.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于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17.投标截止时间

17.1投标截止时间详见招标文件第一章。

17.2招标人可按本须知规定以修改补充方式,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投标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18.迟交的投标文件

18.1招标人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19.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19.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9.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5条的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并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19.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五、开标、评标与定标

20.开标

20.1招标人将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

20.2投标人应委派代表准时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须签名以证明其出席。

21.开标程序

21.1开标会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主持。

21.2公证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21.3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标书,按顺序唱标。

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它主要内容。

21.4招标代理机构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22.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招标人不予受理:

22.1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2.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和标记的。

22.3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情况。

22.4授权委托书不按照提供的格式填写的。

2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

23.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评标专家与招标人的代表共同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的代表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招标人代表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要有本单位授权,并且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组长职务。

23.2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23.3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要严格保密。

23.4开标程序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

24.评标过程的保密

24.1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24.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4.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

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5.评标方法

评标委员会采用综合评分法确定中标人,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人。

评标方法、标准细则详见本须知附表《综合评分法细则》。

26.投标文件的初审

26.1首先对投标人进行资格性检查,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26.1.1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26.1.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中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中法定代表人未签字/印章(或签字/印章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

26.1.3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或资格资质证明文件未提供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6.1.4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无效投标的其它条款。

26.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26.2评标委员会采用综合评分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评标方法、标准细则详见本须知附表《综合评分法细则》。

26.2.1投标(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无效投标(响应)文件处理:

(一)在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三)未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

(四)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五)未经财政部门核准,提供进口产品的;

(六)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七)未全部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八)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6.2.2在技术评议时,投标人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有权据此对其作出无效投标处理的决定:

26.2.2.1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服务要求中的主要内容的。

26.2.2.2投标文件投标方案的响应与事实不符或虚假投标的。

26.2.2.3投标人复制招标文件的服务要求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的。

26.2.2.4评标委员会2/3以上(含2/3)的成员认定投标人的服务方案不可实现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6.2.2.5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无效投标的其它技术条款。

27.投标文件的澄清

27.1评标期间,为有助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将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但并非对每个投标人都做澄清要求。

27.2接到评标委员会澄清要求的投标人应派人按评标委员会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做出书面澄清,书面澄清的内容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作为投标文件的补充部分,但投标的实质性内容不得做任何更改。

27.3接到评标委员会澄清要求的投标人如未按本须知第27.2款的规定做出澄清,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8.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

28.1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28.1.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28.1.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书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8.2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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