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查规则浙江交通工程质量安全造价监督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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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查规则浙江交通工程质量安全造价监督管理

附件2

浙江省小型农村公路工程质量安全

监督规则

目录

第一章工作依据和职责

1.1工作依据

1.2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章监督工作程序

2.1监督手续办理

2.2监督交底程序

2.3监督工作期

2.4监督检查程序

2.4.1监督检查目的和方式

2.4.2检查的频率

2.4.3监督检查职权

2.4.4监督检查内容

2.4.5监督检查处理

2.5竣(交)工质量评定

2.5.1竣(交)工质量评定工作程序

2.5.2.评定备案程序

第三章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投诉举报调查程序

3.1登记流转

3.2质量安全问题的调查

3.3质量安全举报的处理

3.4质量安全举报材料的归档

第四章质量监督档案管理

4.1档案内容

4.1.1质量安全监督

4.1.2施工期监督资料

4.1.3竣(交)工评定

4.2档案管理

第一章工作依据和职责

1.1工作依据

1.1.1国家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十九号)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493号)

1.1.2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

1.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

2.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

3.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

4.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2000年第81号)

5.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3号)

6.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浙政令〔2012〕300号)

1.1.3部、省规范性文件

1.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交安监发〔2014〕122号)

2.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08〕116号)

3.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浙交〔2013〕22号)

4.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浙交〔1999〕363号)

1.1.4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2监督检查职责

1.承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监理和试验检测行业管理工作;

2.监督检查工程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和试验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设、合同履行情况;

3.参加主管监督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查;

4.承担主管监督项目的竣(交)工(包括中间交工、阶段交工)质量评定备案管理;

5.组织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受理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社会举报;组织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重大工程(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督促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

第二章监督工作程序

2.1监督手续办理

2.1.1监督手续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办理施工许可30日前申请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2.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工程概况表

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主要人员表

③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检查表

④施工和监理合同文件

⑤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对符合建设程序的小型农村公路工程,主管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出具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同时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交通建设工程,主管监督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告知原因,并同时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交通建设工程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后,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4.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责任制,严格执行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填报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

5.建设单位应根据施工图提供单位工程清单,方便监督检查与检测。

2.1.2监督通知书

1.监督通知书由主管监督机构负责印发,由建设单位负责签收,并转发至各施工、监理等单位。

2.监督通知书应明确监督负责人、监督联系人。

3.告知各参建单位工程各阶段的监督工作主要内容与程序,要求各单位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做好质量安全责任登记,明确竣(交)工阶段质量评定要求。

2.2监督交底程序

2.2.1监督交底

1.主管监督机构应根据工程建设具体情况,及时组织监督工作交底,明确质量安全监督的程序、内容、质量控制要点及竣(交)工(包括中间交工和阶段交工)质量评定的相关规定。

2.建设单位对各参建单位监督交底的参加情况与后续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2.2.2监督计划

每年年初监督机构应对辖区内在建、拟建小型农村公路项目的名称、规模、总投资、建设时间进行统计,拟订监督计划,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上级监督机构。

2.3监督工作期

工程质量监督期为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止。

安全生产监督期为监督机构出具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之日起至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2.4监督检查程序

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是指监督机构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有关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情况以及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等进行的抽查活动。

2.4.1监督检查目的和方式

1.目的:

评价工程质量安全状况和参建单位的质量安全工作状况;发现、纠正和处理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安全管理问题及质量缺陷;为质量检测(评定)积累部分数据。

2.方式:

施工期间,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主要采用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等三种方式。

综合检查是对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查。

综合检查一般应分若干专业小组进行检查。

专项检查主要针对有普遍性、倾向性的质量安全问题,或按照上级部门的部署,或举报情况等,对工程项目的特定内容或对象进行的检查。

日常检查是对项目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质量安全情况进行的例行性检查。

2.4.2检查的频率

综合检查、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日常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

2.4.3监督检查职权

监督机构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进入工地现场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

2.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询问相关情况;

3.查阅和复制工程档案、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4.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停止和纠正违反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2.4.4监督检查内容

1.监督机构对质量安全管理行为及施工工艺监督检查时,应重点检查有关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质量通病和安全隐患防治情况及是否严格按照既定的施工方案组织实施等内容;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时,应重点检查质量薄弱环节和涉及结构强度及稳定性等重要指标,对重点项目、关键环节突出监督重点,以精准化的理念对项目和部位实行差别化监督。

主要内容如下:

①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②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③工程实体质量和质量管理行为,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

④施工现场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部位以及重点作业环节的管理情况;

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人员管理情况;

⑥监理单位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质量、安全等相关内容的审查情况及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控制情况;

⑦试验检测设备、试验方法、试验检测频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试验数据是否准确、真实、可靠;

⑧材料(设备)采购、进场和使用等环节的质量安全情况;

⑨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安全生产管理台帐的建立和收集归档情况;

⑩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其他质量安全行为。

具体检查内容及要求分别见附件1~4。

2.4.5监督检查处理

1.监督机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在检查结束后向有关单位发出监督检查意见书。

对一般质量缺陷、质量管理问题和安全生产隐患等,应责令限期整改;对不合格工程,应责令限期返修;对违法的质量安全行为则依法予以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监督机构可采取质量安全通报会等形式,召集有关参建单位进行集中反馈,通报质量安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及时发出检查通报,同时上报有关单位。

2.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单位应当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返修,并提交整改报告。

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对整改报告出具核查意见。

3.监督机构收到整改情况反馈意见后,可视具体情况组织复查。

2.5竣(交)工质量评定

2.5.1竣(交)工质量评定工作程序

1.检测报告备案

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完成后,试验检测单位应出具工程实体检测报告和外观检查报告。

建设单位在提交竣(交)工质量评定报告时,一并将工程实体检测报告和外观检查报告报主管监督机构备案。

2.评定过程的监督

①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竣(交)工实体检测报告、外观检查报告、质量评定报告后,监督机构可以组织必要的核查,发现质量安全问题的应责令建设单位组织整改。

发现报告内容与实际不符等情况的应责令重新进行检测、检查和评定。

②监督机构对涉及安全运营的重要部位质量情况有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进行实体检测或者质量评估。

2.5.2.评定备案程序

1.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竣(交)工质量评定报告在竣(交)工验收前20天,报主管监督机构备案。

2.监督机构在建设单位组织完成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整改后,应受理质量评定备案,并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竣(交)工质量监督情况报告。

3.建设单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监督机构不予受理质量评定备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原因。

第三章工程质量安全问题举报投诉调查程序

3.1登记流转

3.1.1监督机构在接到各类质量、安全举报投诉案件时,按下列程序进行受理,并填写《举报记录表》(见附件5)。

1.举报人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书面举报的,受理人员应仔细核查所举报的工程名称、地点、部位、指认的质量缺陷、安全隐患及相关证据等情况是否具体详细。

2.举报人采用电话举报的,接听人员首先要开启电话录音功能,并告之举报须知。

在详细了解举报工程名称、地点、部位、指认的质量缺陷、安全隐患和相关证据及举报人联系方式等情况后,告知举报人本单位质量安全举报受理的传真号码、通讯地址等,请举报人提供书面举报材料。

内容包括:

①举报人的姓名、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②举报工程名称、地点、部位;

③举报的质量缺陷、安全隐患及相关证据;

④所掌握的其它情况及举报人的要求等。

举报人不愿意提供书面举报材料的,以电话录音内容为依据。

3.举报人采用来访形式举报的,受理机构应实行首问责任制。

首次接待人员根据举报人反映的情况,确定受理部门(处、科室),由受理部门进行接待、受理。

①当有书面举报材料时,受理人员应仔细核查所举报的工程名称、地点、工程部位、指认的质量缺陷、安全隐患及相关证据等情况是否具体。

如所提供的举报材料不够具体详细,受理人员应通过与举报人谈话方式,详细了解有关情况,并做好谈话记录。

谈话记录须经举报人核实后签名确认。

②当无书面举报材料时,受理人员应向举报人提供纸、笔等,请举报人书写举报材料并签字确认。

若举报人书写有困难的,可由受理人员采取谈话记录方式,详细了解有关情况。

谈话记录须经举报人核实后签名确认。

3.1.2当举报人反映的质量缺陷、安全隐患、工程部位等情况不够具体详细,难以立案调查时,受理人员应向举报人作出解释,请举报人提供具体情况后再行立案调查,或经举报人同意,由举报人进行现场指证具体部位及其质量缺陷、安全隐患。

3.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可不予受理:

1.工程部位或质量安全问题不具体,且无法与举报人联系或与举报人联系无法进一步确认的;

2.已有调查结论,并且举报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3.举报事项已提请仲裁或已进入民事诉讼程序的。

3.1.4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调查过程中,不得透露举报人的姓名、电话等信息或者将举报材料转送给被举报人。

3.2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的调查

3.2.1工程质量安全举报调查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现场调查核实举报所指认的各项情况;

2.查阅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等资料;

3.核查举报工程部位的施工记录、检验报告、监理抽检记录、旁站记录及试验检测资料等有关原始记录和质量安全保证资料;

4.召集相关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人员分别进行谈话询问,详细了解有关施工、监理、检测等情况;

5.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检测方案进行检测,或采用开挖、开凿方式进行检查,查明质量缺陷、安全隐患的具体情况。

必要时可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3.2.2如果出现有关资料无法证实、现有检测手段无法检测的,可通过原设计单位验算或专家论证等方式确认。

3.2.3对工程进行开挖、开凿检查的,调查人员应在开挖或开凿前后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保留相关证据。

3.2.4监督机构应根据调查情况,及时汇总相关证据,形成调查报告。

对于上级批转案件,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调查报告。

3.3质量安全举报的处理

3.3.1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的,监督机构对已认定的质量缺陷、安全隐患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工程质量安全不满足相应质量安全标准的,应责令相关责任单位进行返工、返修处理,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2.如调查认为存在的质量缺陷、安全隐患有可能影响结构安全或耐久性的,应责令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进行验算;如经调查确认存在影响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安全隐患时,应责令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进行加固或补救设计,并督促有关单位进行加固、补强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3.对违法的质量安全行为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理。

3.3.2举报人为署名举报或留有联系方式的,监督机构应将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及时反馈举报人,并应听取举报人有关意见。

3.3.3反馈经过应予以记录并保存。

3.3.4质量安全举报处理一般应在30日内办结,遇案情复杂需延长处理时间的,须经监督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向举报人说明原因。

3.4质量安全举报材料的归档

监督机构应建立质量安全举报档案,受理、处理质量安全举报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声像、电话录音等资料应当按要求保存。

第四章质量安全监督档案管理

4.1档案内容

4.1.1质量安全监督

1.质量安全监督申请资料

2.质量安全监督申请书(含附表)

3.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

4.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

4.1.2施工期监督资料

1.会议交底通知、签到单、书面交底回执;

2.监督检查意见书、反馈单;

3.举报调查资料:

举报记录表、调查报告、处理情况反馈。

4.行政处罚案卷

4.1.3(竣)交工评定

评定资料包括:

1.(竣)交工质量评定报告;

2.(竣)交工质量评定备案表;

3.(竣)交工实体检测、外观检查报告;

4.(竣)交工监督工作报告

4.2档案管理

1.收集归档范围

  在质量安全监督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单位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资料、图表、声像、盘片、实物等,均应进行立卷归档。

2.归档要求

  ①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应由各监督人员收集全齐。

  ②归档文件材料注意:

检查应盖公章是否盖了,文件没有标题应加上标题,内容、摘要、文件没有标明日期的要标上日期。

  ③归档的文件材料应是原稿原件,不得用复制件。

  ④归档的照片、录音带、录像带要一一写上文字说明。

 ⑤凡是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经过初步整理,把同一具体问题的文件材料集中在一起,按文件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列好。

3.档案保密管理制度

①档案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制度,履行保密手续,严格遵守保密原则,确保档案的安全。

②凡需利用档案,必须经档案管理人员提供,任何人不得直接动用。

 

③借阅档案必须严格按照档案借阅制度办理手续,限期使用,按期返还,返还档案要认真检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追查。

 

④外单位查阅档案,需持介绍信,并经监督机构领导批准。

要复制档案和外供图纸和技术文件,须严格按照审批制度办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一律无权外供。

对于擅自向外转借、提供图纸资料和技术文件等档案材料者,必须追查责任。

4.监督档案销毁

①档案的销毁,是指对没有保存价值的不归档文件和保管期限已满无需继续保存的档案进行销毁处理。

②档案销毁,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档案销毁的标准,严格进行鉴定。

③经过鉴定确需销毁的档案,必须写出销毁档案内容分析报告,列出档案销毁清册。

④档案销毁,必须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履行批准手续。

⑤批准销毁的档案,要有两人鉴销;销毁完毕,鉴销人要在销毁清册上写明某日已销毁并签名盖章。

⑥档案的销毁,必须在相应的《案卷目录》、《档案总登记簿》和《案卷目录登记簿》上注明“已销毁”。

附件:

1.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检查内容及要求

2.施工工艺检查内容及要求

3.工程实体质量检查内容及标准

4.质量安全资料检查内容及要求

5.举报记录表

 

附件1

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检查内容及要求

督查

内容

抽查指标项

标准或要求

建设

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及时、完善

质量安全保证体系

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完善,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人明确,质量安全工作有效运行。

履行合同

无转包、违法分包、指定采购、强令赶工。

施工、监理主要人员调整批复

规范,手续齐全

变更管理

规范

对有关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及时,到位

施工

项目经理、总工

均符合合同或招标文件要求

分包及劳务管理

管理制度健全,落实到位

施工组织设计

有针对性、操作性、合理性,及时报批

施工技术安全交底

及时、全面

质量安全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按要求检查,及时整改落实

质量安全文件、档案管理

完整、规范、落实到位

监理

监理细则、监理计划

完善、有针对性

监理工程师资格、到位情况

符合合同要求,及时岗位登记

中间交工验收及质量评定

及时,规范

旁站、巡视

到位、记录齐全准确

日志记录

记录真实、人手一册、每日连续

监理指令

指令闭合

设计

设计交底

及时、全面

设计变更

合理、及时、手续齐全

 

附件2

施工工艺检查内容及要求

单位工程

分部工程

抽查指标项

标准或要求

路基工程

含水量

适宜,碾压无明显轮迹、无“弹簧”。

临时排水

符合规范或施工组织设计要求。

分层厚度

满足要求,与压实功效匹配。

取弃土

符合设计或施工组织设计要求。

排水

边沟

无积水

混合料

场地硬化,无混堆;集料针片状符合要求。

水灰比稳定,无明显离析或超料径。

梁板

顶部浇注平整,无浮浆,存放规范。

预拱度、支座安装符合设计要求。

湿接缝施工规范,混凝土密实。

支架、模板强度与刚度

坚固稳定,无变形

外观与养生

平整密实,无蜂窝麻面。

露筋、修补,保证养生期。

钢筋连接(焊接或机械连接)

连接(长度、角度)规范,无焊伤,防雨、防潮、防(除)锈。

桩基施工

钻孔及时检测,清孔,记录真实。

涵洞

涵洞基础

基础外观尺寸与涵洞沉降缝的设置情况

人行通道

防水处理效果

盖板涵或箱涵

节段间是否不均匀沉降

砌体

支挡

砌筑和勾缝

砌筑、勾缝密实牢固。

材料规格及存放

场地硬化,无混堆;集料针片状符合要求。

摊铺和碾压

沥青用量稳定,无明显离析或明显超粒径。

现场控制有效,满足要求。

无污染,粘层油适量,交通管制到位

材料规格及存放

场地硬化,无混堆;水泥存放符合防雨、防潮要求;集料针片状符合要求。

均匀性

水灰比稳定,无明显离析或明显超粒径。

接缝、传(拉)力杆设置

接缝平顺,填料饱满,传(拉)力杆位置准确、牢固。

养生

保湿,保证养生期。

基层

底基

材料规格及存放

场地硬化,无混堆;水泥存放符合防雨、防潮要求;材料规格符合要求。

均匀性

无明显离析或明显超粒径。

含水量

适宜,碾压无明显轮迹。

养生

保湿,保证养生期;交通管制到位;表面无松散、剥落。

附件3

工程实体质量检查内容及标准

单位

工程

分部

工程

抽查指标项

标准

石方

压实度

每合同段每公里不少于1处

厚度

宽度

排水

工程

断面尺寸

每公里不少于3处,每处两侧各测2个断面。

铺砌厚度

每公里不少于3个断面。

小桥

砼强度

每座不少于3处。

主要结构尺寸

每座不少于3处。

涵洞

砼强度

每座不少于1处。

结构尺寸

每座不少于1处。

支挡工程

砼强度

每公里用回弹仪或超声波测不少于1处。

断面尺寸

每公里检查不少于1个断面。

面层

沥青层压实度

每公里不少于3处

厚度

每公里不少于3处

宽度

每公里不少于3处

基层

底基层

厚度

每公里不少于3处

宽度

每公里不少于3处

原材料

钢材(力学性能)

水泥(凝结时间、安定性、胶砂强度)

沥青(针入度、延度、软化点)

附件4

质量安全资料检查内容及要求

分类

主要检查内容及要求

质量

安全保证资料

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检验资料齐全

配合比、拌和加工控制和试验试验数据齐全

施工原始记录齐全

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等检验数据齐全

安全管理(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专项方案、安全生产检查等)台帐齐全

资料及时,与工程同步

资料述原性好,真实

资料填写规范,签认及时,无代签现象

检查反馈及时,资料齐全

监理、指挥部指令闭合,资料齐全

工程过程中遇到的非正常情况记录及其对过程影响分析齐全、完整

对质量安全事故、安全事故处理资料齐全

 

附件5

举报记录表

时间

举报方式

1.上级交办()2.来电()3.来访()4.来信()

5.来函()6.电子邮件()7.手机短信()

举报人(单位)

姓名

单位

性别

地址

电话

邮编

被举报人

(单位)

姓名

单位

电话

地址

举报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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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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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阅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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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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