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产20万套机械配件生产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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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20万套机械配件生产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模板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项目名称:
年产20万套机械配件生产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
XXX建设单位
编制日期:
二〇一八年一月
国家环境保护部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说明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具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资质的单位编制。
1.项目名称——指项目立项批复时的名称,应不超过30个字(两个英文字段作一个汉字)。
2.建设地点——指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公路、铁路应填写起止地点。
3.行业类别——按国标填写。
4.总投资——指项目投资总额。
5.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指项目区周围一定范围内集中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保护文物、风景名胜区、水源地和生态敏感点等,应尽可能给出保护目标、性质、规模和距边界距离等。
6.结论和建议——给出本项目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分析结论,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说明本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明确结论。
同时提出减少环境影响的其他建议。
7.预审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填写答复意见,无主管部门项目,可不填。
8.审批意见——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年产20万套机械配件生产项目
建设单位
XXX建设单位
法人代表
联系人
通讯地址
山东省**市**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场站路
联系电话
********
传真
邮政编码
262200
建设地点
山东省**市**市纵一路以东、场站路以北
立项审批部门
**市发展和改革局
批准文号
*********
建设性质
新建√改扩建技改
行业类别及代码
C3484机械零部件加工
占地面积
(平方米)
30666.67(约46亩)
绿化面积
(平方米)
10450
总投资
(万元)
17100
其中:
环保投资(万元)
161
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
0.94%
评价经费
(万元)
预期投产日期
已于2017年7月投产
工程内容及规模:
一、工程概况
XXX建设单位于2014年1月在山东省**市**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场站路成立,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
金属钣金件加工;机械配件、机电设备、模具、电子电器配件、五金冲压件加工、销售。
XXX建设单位“年产20万套机械配件生产项目”位于山东省**市**市纵一路以东、场站路以北,已于2017年7月建成投产,一直未办理环评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2017年10月,**市环境保护局就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诸环罚告字[2017]9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诸环罚字[2017]937号),责令该公司停止建设和生产,并处罚款。
处罚文件见附件。
XXX建设单位投资17100万元在山东省**市**市纵一路以东、场站路以北建设“年产20万套机械配件生产项目”项目。
项目占地30666.67平方米(46亩),总建筑面积12080平方米,主要建设生产车间、办公楼和其他附属设施。
项目购置激光切割机、水切机、折弯机等主要生产设备,具有年产20万套机械配件的生产规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项目建设前需首先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17年版),本项目属于“二十三-69、通用设备制造及维修”,无电镀和喷漆工艺,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XXX建设单位委托我单位对该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我单位受委托后,通过对该项目进行现场调查和资料搜集,并按照国家有关环评技术规范要求,编制完成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项目符合性分析
(一)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第21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该项目既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项目,也不属于淘汰类项目,因此属于允许建设项目。
该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
(二)土地利用规划符合性分析
该项目位于山东省**市**市纵一路以东、场站路以北。
项目租赁现有土地,根据诸城高新技术产业园管委会出具的证明、协议书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件(鲁政土字[2016]642号),用地性质为建设用地,项目建设符合园区土地利用和总体规划的要求。
详见附件3、4、5。
(三)与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原则(试行)》(鲁环函〔2012〕263号)文件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与鲁环函〔2012〕263号文件符合性分析见表1。
表1本项目与相关文件符合性分析一览表
基本
原则
263号文具体规定
本项目情况
符合
情况
(一)
建设项目立项和环评
批程序规定
认真落实《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
1.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申请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2.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可直接申请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3.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方可申请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本项目属于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号:
*********),详见附件2。
符合
(二)
建设项目审批的
备条件
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落实好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意见》(鲁环发〔2007〕131号)的有关规定。
1.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相关技术规范及环境保护部和省环保厅的有关要求。
2.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质量符合所在地县级以上生态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3.建设项目所在地必须完成减排任务,建设项目必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或无主要污染物排放的证明文件。
4.扩、改建项目,建设单位原有项目已落实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污染物达标排放,按期完成治污减排任务。
5.符合清洁生产要求。
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等相关要求;项目所在
地环境质量符合所在地县级以上生态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要求;项目为新建项目;符合清洁生产要求。
符合
(三)
项目建设与规划环评相协调的要求
1.实施建设项目环评与规划环评联动机制。
列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定的“一地三域十专项”等专项规划范围和列入山东省需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规划目录范围的建设项目,应结合行业规划环评的结论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
对尚未开展相关行业规划的建设项目,应督促其行业主管部门加快推进规划环评工作,在行业规划环评未完成前,对其建设项目应按相关规定从严审批。
2.各类园区必须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工作,并将园区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要求作为审批入园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
对已建成但未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各类园区,其产业结构不明确、功能区划不清晰、环保设施不完善的,不予审批入园建设项目。
3.行业或园区规划变更应及时履行规划环评手续。
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应当重新开展规划环评或者进行补充规划环评,未履行规划环评变更手续的不予受理和审批原批准规划范围外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4.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工业园区。
化工石化、纺织印染、铅锌冶炼、铅蓄电池制造、皮革鞣制、电镀、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金属排放的新上项目应按规定进入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开发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各类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否则不予审批。
5.已经建成的上述重点行业项目未进入园区的,应尽快迁入相应环保设施完善的工业园区,否则对其改扩建项目不予审批。
项目所在区域已完成规划环评;项目为机械配件生产项目,用地符合规划要求。
符合
(四)
加强环境风险管理的要求
根据《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05〕152号)及《关于构建全省环境安全防控体系的实施意见》(鲁环发〔2009〕80号),建设项目环评必须开展环境风险评价工作。
1.所有新、扩、改建设项目,均应在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设置环境风险评价的专题章节。
2.环境风险评价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新、扩、改建设项目的环境风险源识别、环境风险预测、选址及敏感目标、防范措施等如实做出评价,提出科学可行的预警监测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
3.凡未按规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或预警监测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环保部门不得审批该建设项目。
4.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选址必须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方可进行相关环评工作。
开展了环境风险评价工作
符合
(五)
建设项目审批的限制性要求
根据《关于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监督检查的意见》(环发〔2009〕62号),涉及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1.对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坚决杜绝已被淘汰的项目以所谓技术改造、拉动内需为名义上项目。
2.对于污染物排放量大,高能耗、高物耗、高水耗项目,其环评文件必须在产业规划环评通过后方可进行环评审查工作,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3.对于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没有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的建设项目、没有总量指标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
4.对于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有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可能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改建、迁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其他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重要生态功能区的建设项目要从严把握。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污染物能达标排放;环境质量满足环境功能区划要求;项目用地符合规划要求,不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建设。
符合
(六)
区域、流域和企业限批要求
1.区域限批或从严审批。
对毗邻居民区的化工等有环境风险的建设项目要限批;城市规划区内、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工业园区之外,对有污染的新上建设项目要限批;对不认真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有较多未批先建项目、有较多不达标排放的区域内污水没有有效措施进行治理的园区要从严审批;县(市、区)辖区内一年内出现3次及以上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的,6个月内对该县(市、区)新上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类建设项目实行从严审批。
空气环境质量连续3个月排在最差的前3个点位且没有改善的,对其所在的县(市、区)的涉及废气排放的建设项目实行从严审批;对污染严重、防治不力的设区市或县(市、区)实行从严审批。
2.流域限批或从严审批。
全省重点河流水环境质量未达到省环保厅确定的年度改善目标的,河流两侧5公里之内对有污水排放的项目要实行流域从严审批。
流域水环境质量连续3个月超标倍数排在前3名的断面、超过达标边缘的河流断面,对其负有责任的县(市、区)的涉及废水排放的建设项目实行从严审批。
3.企业从严审批。
企业出现一次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且限期整改未完成的,或已批项目未按规定时限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验收未予通过的,对该企业的新上项目实行从严审批;企业一年内出现2次及以上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存在信访案件未能及时解决的,一年内对该企业的新上项目实行从严审批。
不存在限批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