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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带薪年假三篇

职工带薪年假三篇

篇一:

职工带薪年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细则

  带薪年休假(PaidAnnualLeave)简称年休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

中国劳动法对带薪年休假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没有规定带薪年休假的休假时间及具体操作办法,而是指定由国务院制定相应的具体办法。

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已经通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年1月1日起施行。

从此,职工带薪年休假就有了法律保障。

公司《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细则具体如下: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第514号令),结合中冶建工有限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冶建工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职工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每年安排在岗职工暂时休息不工作的时间。

  第四条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

企业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

  日工资的计算方式按各类岗位工资标准除以21.75天。

  第五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累计工作年限的计算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及以上的;

  

(二)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及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及以上的;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不享受年休假的。

  第七条累计一年内待岗3个月及以上职工,不再安排年休假。

在待岗3个月时限内确定享受规定年休假天数的岗位工资。

  第八条年休假的审查条件以上年度为基准。

职工内部流动时,调出单位须提供该职工上年度的考勤证明;对外调人员,用人单位应向原单位索取该员工上年度的考勤证明。

  第九条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休假10天以上的也可以分2次安排,不跨年度安排。

  确因工作需要,对职工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当按照该职工岗位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十条年休假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同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

采取本人申请和组织安排相结合,并以组织安排为主的原则统筹安排实施。

职工提出申请休年休假的时间与单位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发生矛盾时,由单位另行安排职工休假时间。

  第十一条各单位(部门)应在每年三月份以前拟订年休假方案,按管理权限报批后送交两级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实施。

二级单位班子成员休假须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安排,报上级主管领导备案;公司班子成员休假须报董事长审批。

  第十二条年休假一般由职工本人提前15天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年休假审批表(见附件1),按管理权限报批,经批准后方能休假;单位安排休假的,一般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见附件2),职工接到书面通知后按安排时间休假。

  第十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不享受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一)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准休假而未休的;

  

(二)职工本人提出了书面申请,单位因生产、工作的需要另行安排休假时间而未休的;

  (三)职工本人未提出书面申请,单位根据统筹安排原则已安排休假而未休的。

  第十四条职工在休假期间,确因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中途回单位工作的,职工须服从组织安排。

工作任务完成后,原则上续休剩余假期或在当年另作安排。

确实不能安排的,职工的剩余假期天数应享受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直系亲属居住地的往返路费(限境内)。

  第十六条职工休年休假由两级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归口管理,建立动态管理台帐(见附件3),及时准确掌握情况,为督促检查执行年休假制度情况提供依据。

  第十七条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职工生活福利委员会审议通过,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篇二:

职工带薪年假

1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我公司特制定本条例。

2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公司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3职工累计工龄已满1年且在本公司工龄不满3年的享受年休假7天;职工在本公司工龄已满3年的,4年开始享受年休假14天;职工累计工龄已满10年的享受年休假10天;本公司年休假已14天为最长天数。

4新进公司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公司

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5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6职工依法享受的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7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7.1累计工龄满1年在,本公司工龄不满3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7.2累计工龄满10年在,本公司工龄不满6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7.3累计工龄满20年以上,在本公司工龄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8公司各部门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如员工因个人原因不服从公司统筹安排,则视为主动放弃。

9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公司因生产、工作需要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10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正常工作期间的工作收入。

11公司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公司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12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13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公司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各项福利费用后的月平均工资。

在公司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14公司如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15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16公司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17本办法中的“年度”是指公历年度。

本《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签令公布《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为依据,由人力资源部起草,经总经理批准后发布施行,人力资源部对该条款负有解释权,修改时亦同。

制订:

批准:

编制日期:

批准日期:

篇三:

职工带薪年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确保本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得到落实,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及国家和地方的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职工。

  第三条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在岗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均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四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五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实行标准工时制的职工,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六条新入职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本人应提供在其它单位连续工作时间的有效证明。

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确认后,其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公司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年度内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年度内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年度内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各类离岗人员。

  第八条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本制度第七条第~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年休假根据公司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和职工个人意愿,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次休完。

  第十条坚持企业安排与个人申请相结合、企业安排为主的原则统筹安排年休假。

职工必须服从工作需要和公司安排。

各部门负责人应积极主动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公司职工年休假实施动态管理,督促各部门落实职工休假计划。

  第十一条职工在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可向公司申请年休假,但须按请假审批程序得到批准后方可休年休假。

公司鼓励职工因病或因事需请假时,优先选择申请年休假。

  第十二条相关部门负责人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审批和通知程序如下:

  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情况和年休假安排计划,与职工本人沟通后,提前一周填写《职工年休假安排通知单》,报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

  经相关领导批准后,由部门将年休假通知单送公司人力资源部,对休假人工作年限及休假天数及本年度休假情况进行审核;

  公司人力资源部审定后,由休假人直接负责人通知休假人,并指定职务代理人、做好相关工作交接后,休假人方可休假。

  部门如实考勤,并于次月将年休假通知单随考勤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对职工的休假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职工个人主动申请休年休假的审批程序如下:

  职工本人提前一周填写《职工年休假申请单》,报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

  经相关领导批准后,由部门将年休假申请单送公司人力资源部,对休假人工作年限及休假天数及本年度休假情况进行审核;

  公司人力资源部审定后,由休假人部门负责人通知休假人,并做好相关工作交接后,休假人方可休假。

  部门如实考勤,并于次月将年休假申请单随考勤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对职工的休假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并经分管副总经理批准。

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本年度内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公司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公司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公司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五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进行折算。

  第十六条公司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公司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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