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题集第343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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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题集第3435篇

2019年国家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丙公司因法院对甲公司诉乙公司工程施工合同案的一审判决(未提起上诉)损害其合法权益,向A市B县法院提起撤销诉讼。

案件审理中,检察院提起抗诉,A市中级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B县法院裁定将撤销诉讼并入再审程序。

关于中级法院对丙公司提出的撤销诉讼请求的处理,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7年卷三38题,单选)

A、将丙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作出判决

B、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丙公司另行起诉

C、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D、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恢复第三人撤销诉讼程序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7章>第5节>再审审理的特殊性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三撤与再审的关系。

《民诉解释》第302条规定:

“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审理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

(二)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应当列明第三人。

”本案的判决由A市B县法院作出,而由A市中级法院进行再审,属于提审,提审应当适用二审程序审理。

所以,C选项说法正确,ABD选项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2.某死亡赔偿案件,二审法院在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签收后,发现其中死亡赔偿金计算错误(数学上的错误),导致总金额少了7万余元。

关于二审法院如何纠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卷三46题,单选)

A、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制作判决书

B、直接作出改正原判决的新判决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C、作出裁定书予以补正

D、报请上级法院批准后作出裁定予以补正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20章>第3节>民事裁定的概念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判决书中笔误的救济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之规定,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应当适用裁定方式。

根据《民诉解释》第245条之规定,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结合本案而言,死亡赔偿金计算错误应属笔误。

故只有C项正确。

3.耿军与王峰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王峰向原告耿军支付欠款及利息共计42万元,王峰不服提出上诉。

在二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王峰在30日内返还欠款40万元,耿军放弃2万元利息,后王峰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并获法院准许。

但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王峰只返还了20万元。

关于本案,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是哪一个?

A、此时耿军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二审程序

B、此时耿军可以重新提起上诉

C、此时耿军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一审判决

D、此时耿军可以向法院申请对二审中的诉讼和解协议进行执行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5章>第3节>上诉的撤回

【答案】:

C

【解析】:

①二审撤回上诉后不得申请恢复二审程序。

因此A选项的说法错误。

②二审撤回上诉后,此时一审裁判已经生效,故不得重新提起上诉。

因此B选项的说法错误。

③二审撤回上诉后,此时一审裁判已经生效,故可以申请对一审判决进行执行。

因此C选项的说法正确。

④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因此D选项的说法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涉外仲裁案件只能在专门的涉外仲裁机构进行

B、违背社会利益是中国法院在审查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

C、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请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时候,仅能审查程序性事项,不能审查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

D、对于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如果其财产不在中国境内,应由涉外仲裁机构向国外有管辖权的法院转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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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29章>第5节>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除了专门性的涉外仲裁机构受理涉外仲裁案件,普通的仲裁机构也受理涉外仲裁案件,A项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4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即人民法院可以对涉外仲裁裁决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B项正确,C项错误。

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有管辖权的法院是被执行人(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此外,根据《仲裁法》第72条的规定,向国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涉外仲裁裁决,应该由当事人直接申请,D项错误。

5.甲起诉要求与妻子乙离婚,法院经审理判决不予准许。

书记员两次到甲住所送达判决书,甲均拒绝签收。

书记员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将判决书交给甲的妻子乙转交

B、将判决书交给甲住所地居委会转交

C、请甲住所地居委会主任到场见证并将判决书留在甲住所

D、将判决书交给甲住所地派出所转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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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9章>第2节>送达方式

【答案】:

C

【解析】:

直接送达,是指由法院的送达人员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或他的成年家属、代收人的送达方式。

但离婚案件中,不能将文书交给受送达人的配偶,因为此时二者已经反目成仇、变成对抗的双方当事人,选项A的说法错误。

转交送达的受送达人仅限于三种:

军人、被监禁的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因此本案不符合转交送达的适用条件,选项B和选项D的说法均错误。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

6.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法院调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1年卷三42题,单选)

A、法院可以委托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的个人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B、当事人在诉讼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法院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并制作调解书

C、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都具有执行力

D、法院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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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10章>第4节>调解的效力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法院调解的程序与效力。

根据《民事调解规定》第3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前款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所以,A选项是正确的。

《民事调解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双方当

7.下列各情形中,可以产生自认后果的是哪一个?

A、被告在法庭调查阶段对原告主张的某项事实予以承认

B、在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承认了被告所主张的某项事实,但该承认涉及众多消费者的公共利益

C、某财产权属争议诉讼中,被告承认了原告主张的事实,但该事实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一致

D、被告认可其与原告之间存在父子关系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8章>第1节>免于证明的事实

【答案】:

A

【解析】:

①《民诉法解释》第92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因此A选项的说法正确。

②《民诉法解释》第92条规定: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本案原告承认的事实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故不可以自认。

因此选项B的说法错误。

③《民诉法解释》第92条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因此选项C的说法错误。

④《民诉法解

8."香再来"食品加工厂使用化学物质制作香菇豆干并在A省多个市县进行销售,购买者和受害者难以确定。

甲、乙、丙等50多名食用者向M市中级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但因意见不一致,未能协商推选出诉讼代表人,之后法院指定由甲和丙作为诉讼代表人。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个?

A、若50多名起诉者中有6名不同意甲和丙作为诉讼代表人,则这6人应当亲自参加诉讼

B、法院受理该案件后,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法院登记,登记权利的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遭受的损害,否则不予登记

C、甲和丙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和解、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提出上诉,均须经过被代表当事人的同意

D、如果在法院对该50余人的起诉作出生效判决后,购买过该种豆干但未登记权利的周明向M市中级法院起诉主张损害赔偿,法院审查后认定其请求成立的,判决适用法院已作出的生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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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5章>第4节>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特殊程序

【答案】:

B

【解析】:

①本案属于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民诉法解释》第77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

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故在有6名不同意甲和丙作为诉讼代表人的情况下,可以由法院直接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诉讼代表人。

因此A选项的说法错误。

②《民诉法解释》第79条规定: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

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

9.甲、乙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自愿请求调解,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在二审中人民法院如果发现一审中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则必须发回重审

B、在二审调解过程中,可以超过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调解

C、二审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D、二审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后,原一审法院的判决视为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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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10章>第2节>当事人自愿原则

【答案】:

B

【解析】:

考查二审程序中的调解。

A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327条的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根据《调解规定》第9条的规定,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B项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调解书自送达后,原一审判决视为撤销。

C、D项错误。

10.家住A市东区的刘某因手机过时,常琢磨换部新手机。

一日,刘某在A市南区的新天地商城采购办公用品时,发现聚合电子公司新推出的“欢聚”牌智能手机性价比很高,于是就购买了一部:

回家后,刘某的儿子小刘(15岁)见到新手机很是好奇。

拿起手机给自己的同学小丽试打电话。

电话接通后,二人通话38分钟后,小刘手中的“欢聚”牌智能手机突然爆炸小刘的右手、右耳、右脸颊受伤。

小刘被送去A市西区的医院治疗,医疗费等各项费用总计支出8万元若聚合电子公司在B市北区,下列哪个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

()

A、A市东区

B、A市南区

C、A市西区

D、B市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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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3章>第4节>特殊地域管辖

【答案】:

C

【解析】:

《民诉解释》第26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因此,选项ABD对此案均有管辖权。

11.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4年卷三41题,单选)

A、法院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后,应中止原裁判的执行

B、第三人撤销之诉是确认原审裁判错误的确认之诉

C、第三人撤销之诉由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管辖,但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当事人为公民的案件,应由原审法院管辖

D、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包括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5节>第三人撤销之诉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第三人撤销之诉。

《民诉解释》第299条规定,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可见,原则上并不中止执行。

因此A选项错误。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能参加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时,针对原审诉讼裁判结果对第三人产生的不利效果,向法院提起的改变或撤销错误的原审生效裁判的一种诉讼。

它是要改变原生效裁判确立的法律关系,因此属于变更之诉,而非确认之诉,B选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12.精神病人姜某冲入向阳幼儿园将入托的小明打伤,小明的父母与姜某的监护人朱某及向阳幼儿园协商赔偿事宜无果,拟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卷三36题,单选)

A、姜某是被告,朱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B、姜某与朱某是共同被告,向阳幼儿园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向阳幼儿园与姜某是共同被告

D、姜某、朱某、向阳幼儿园是共同被告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3节>必要共同诉讼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当事人的确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本案中姜某与其监护人一方承担主要责任,幼儿园承担补充责任。

作为需要担责的幼儿园而言,不是本案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故A项与B项错误。

最高法院《民诉解释》第67条又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故C项错误,D项正确。

13.贾彬诉黄亮侵犯名誉权一案经A省M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生效判决后,黄亮以法院违反回避制度的相关规定为由申请再审。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个?

A、黄亮应当向A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B、如果法院在对黄亮的再审申请进行审查期间,检察院对该案提出了抗诉,法院应当直接裁定再审

C、如果法院裁定驳回了黄亮的再审申请,其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

D、黄亮可以向M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7章>第4节>申请再审的条件

【答案】:

A

【解析】:

①《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本案中贾彬与黄亮均为公民,故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且申请再审时,不停止执行。

因此A选项的说法错误。

②《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26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裁定再审。

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具体再审请求应纳入审理范围。

"因此B选项

14.甲、乙、丙分别是某一审民事案件的原告、被告和有独立清求权的第三人。

在庭审过程中,甲申请撤诉,法院准许原告撤诉后诉讼应当怎样进行:

()

A、将丙作为另案原告,甲、乙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B、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理

C、裁定诉讼终结

D、将丙作为另案原告,甲、乙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5节>第三人撤销之诉

【答案】:

D

【解析】:

考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撤诉处理。

根据《民诉解释》第237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15.下列关于普通程序起诉与受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原告甲公司因合同纠纷起诉乙公司,起诉状中列写的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B、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人民法院通知后仍不预交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C、原告撤诉后,又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D、原告在起诉状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3章>第2节>起诉、立案登记

【答案】:

C

【解析】:

考查普通程序起诉与受理的问题。

A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209条第2款的规定,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

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B项错误。

根据《民诉解释》第213条的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C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214条第1款的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D项

16.黄某因交通事故纠纷起诉于某,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法院依照黄某提供的被告地址送达时,无法直接送达也无法留置送达,此种情形下,法院正确的处理方式是是哪一个?

A、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B、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完成送达

C、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D、裁定诉讼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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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14章>第2节>审理前准备

【答案】:

C

【解析】:

①民事案件受理条件对被告的要求为明确即可,未要求下落不明,法院不可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不予受理案件,故也不可以据此作出驳回起诉裁定。

因此A选项的说法错误。

②简易程序不适用公告送达,因此B选项的说法错误。

③对被告无法直接送达也无法留置送达说明被告下落不明,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因此C选项的说法正确。

④据前所述,D选项的说法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17.天元公司和世合公司签订了一份金属材料购销合同,合同中约定,“凡是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合同签订后,天元公司以本公司具体承办人超越权限签订合同为由,主张合同及仲裁条款无效。

关于本案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合同中约定了两个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当然无效

B、天元公司具体承办人超越权限签订合同导致合同无效,仲裁条款当然无效

C、天元公司和世合公司对仲裁条款的效力有异议的,世合公司请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天元公司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应当由人民法院裁定

D、天元公司如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25章>第5节>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根据《仲裁法解释》第5条的规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可见,仲裁协议中约定了两个以上仲裁机构导致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还有达成补充协议的机会,达不成补充协议时仲裁协议才无效,故“当然无效”过于绝对,A项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本题中不符合合同无效的情形,另外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根据《仲裁法》第19条第1款的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

18.甲向乙借款20万元,丙是甲的担保人,现已到偿还期限,经多次催讨未果,乙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法院受理并审查后,向甲送达支付令。

甲在法定期间未提出异议,但以借款不成立为由向另一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5年卷三47题,单选)

A、甲向另一法院提起诉讼,视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

B、甲向另一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C、甲在法定期间未提出书面异议,不影响支付令效力

D、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对丙具有拘束力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8章>第3节>支付令异议的提出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支付令异议的提出与审查。

《民诉解释》第433条规定:

“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债务人超过法定期间提出异议的,视为未提出异议。

”因此,A、B选项是错误的,C选项是正确的。

《民诉解释》第436条第1款规定:

“对设有担保的债务的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

”可见,D选项是错误的。

因此,C选项当选。

19.王某以借款纠纷为由起诉吴某。

经审理,法院认为该借款关系不存在,王某交付吴某的款项为应支付的货款,王某与吴某之间存在买卖关系而非借用关系。

法院向王某作出说明,但王某坚持己见,不予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

法院遂作出裁定,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三36题,单选)

A、法院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

B、法院适用裁判形式错误

C、法院违反了辩论原则

D、法院违反了处分原则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2章>第1节>处分原则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民事裁判形式。

《民事证据规定》第35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因此在本案中,法院向王某说明其主张法律关系的性质有误的情况,是完全正确的,故A选项错误。

王某按照自己的意思表示,不予变更诉讼请求,是行使自己的处分权,法院可以驳回其诉讼请求,法院的做法并没有在基本理念上违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但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时,应当适用判决;另外,本题与辩论原则无关,故B选项正确,C、D

20.某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法院在将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现其中漏写了诉讼费用。

在此情形下,法院的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是哪一个?

A、若当事人提出上诉,法院可在二审中纠正该错误

B、若当事人均不上诉,法院可以启动再审程序来纠正该错误

C、法院作出裁定书进行补正

D、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返还存在错误的判决书,制作新的判决书并重新送达双方当事人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20章>第1节>民事裁判的概念

【答案】:

C

【解析】:

①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用裁定的形式作出,而判决书中的笔误具体包括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故在法院作出的判决书漏写诉讼费用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作出裁定书进行补正。

因此A选项的说法错误。

②据前所述,B选项的说法错误。

③据前所述,C选项的说法正确。

④据前所述,D选项的说法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21.在审查再审申请期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人民法院根据审查案件的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新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

B、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C、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D、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7章>第4节>再审申请的审查程序

【答案】:

A

【解析】:

考查再审审查期间的制度规定。

根据《民诉解释》第397条的规定,A项正确。

根据《民诉解释》第399条的规定,B项错误。

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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