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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

河北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

实施细则

(试行)

 

2019年8月

 

 

 

1总则

1.1目的

围绕“落实主体责任”和“强化政府监管”两个重点,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及其他参建单位主体责任,坚持企业管理与项目管理并重、企业责任与个人责任并重、质量安全行为与工程实体质量安全并重、深化建筑业改革与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重,严格监督管理,严格责任落实,严格责任追究,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着力构建工程质量安全提升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推动全省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

1.2编制依据

1.2.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6)《河北省建筑条例》;

(7)《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9)《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10)《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1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1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14)《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15)《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16)《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17)《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1.2.2部门规章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

(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

(6)《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

(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

(8)《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

(9)《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10)《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1.2.3技术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

《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617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

《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

《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T50107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51004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GB50496

《大体积混凝土温度测控技术规范》GB/T51028

《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技术规范》JGJ6

《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

《建筑工程动气冬期施工规程》JGJ/T104

《蒸压加气混凝土建筑应用技术规程》JGJ/T17

《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103

《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214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

《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50502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

《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10055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

《高处作业吊篮》GB191

《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GB50905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

《龙门吊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0

《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

《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

《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

《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231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标志设置技术规程》JGJ348

1.2.4政策性文件

(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143号)

(2)《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冀发〔2017〕35号)

(3)《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42号)

(4)《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建质〔2014〕44号)

(5)《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建质〔2014〕123号)

(6)《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24号)

(7)《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7〕57号)

(8)《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242号)

(9)《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7〕57号);

(10)《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

(1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

(1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

(13)《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257号)。

1.3适用范围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2行为准则

2.1基本要求

2.1.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主体责任。

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全面落实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特别是要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

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两书两牌一档案”制度。

对各方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实施动态监管。

通过信息管理服务系统等信息化手段规范执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从业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从业人员,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培训制度,加大执业责任追究力度。

1.建设单位

(1)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承担建设工程相关业务时,其签订的合同应明确质量、安全标准和责任;

(2)建设单位不得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串通,在工程建设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或者相关强制性标准确需修改的,由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修改或者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生效;

(4)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建设工程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施工单位提供建设工程价款支付担保;

(5)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及时办理备案;

(6)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7)建设单位应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并应按照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及相关文件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施工安全;

(8)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9)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2.勘察、设计单位

(1)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负相应质量责任;

(2)勘察设计单位对其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3)勘察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4)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5)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6)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3.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

(3)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偷工减料;

(4)分项、分部工程施工完成后经自检合格的,应当向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申请验收,上道工序未经验收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5)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质量管理人员,不得同时承担两个以上大中型工程主体部分的施工业务,不得委托他人代行职责;

(6)项目负责人的变动应当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

(7)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并整理归档;

(8)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现场施工安全负总责,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9)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10)建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管理制度,编制花名册。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11)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12)总承包单位应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13)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14)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15)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监理单位

(1)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2)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对工程质量、现场施工程序实施监理;

(3)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建立项目监理机构,由满足投标文件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4)监理工程师应当对进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5)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并书面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

(6)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应严格履行职责,对施工单位未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并书面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7)监理单位对建设单位提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行为应当拒绝。

建设单位直接向施工单位提出上述要求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

(8)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对施工单位报验的分项、分部和隐蔽工程进行质量检查,签署验收意见;

(9)监理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及时提交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10)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11)监理单位应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12)监理单位应当监督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13)总监理工程师的变动应当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向施工单位提供书面变更通知;

(14)监理单位应将与安全生产监理有关的全部资料归档保存。

5.检测机构

(1)检测机构应当依法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2)检测机构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3)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有危及建筑物结构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并报告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

(4)检测机构应当使用检测业务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检测数据适时上传系统;

(5)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6)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有危及建筑物结构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并报告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

2.1.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

施工单位应取得取得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1.3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各自工程项目负责人。

1.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2.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2.1.4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注册许可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业,对签署技术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法承担质量安全责任。

1.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

2.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3.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4.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2.1.5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1.6工程一线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行业职业标准和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一线作业人员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工程一线建筑工人的管理应该按照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执行。

2.1.7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危大工程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危大工程清单管理、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论证、现场安全管理等制度。

2.1.8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对生产安全事故和隐患承担相应责任。

2.2质量行为要求

2.2.1建设单位

1.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政策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可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的,应合并办理,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后并在提供相关材料后纳入监督范围。

2.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工程。

(1)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个人及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2)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并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

(3)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4)建设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

(5)加强事后检查,对于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出现上述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从严从重进行处罚。

3.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正确处理工期与质量的矛盾,建设单位在招标前明确总工期,合理确定涉及结构安全的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的节点工期,不得降低工程质量。

4.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工作。

(1)质量检测业务,应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且检测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2)非建设单位委托检测的,只作为企业内部质量保证措施,其检测报告一律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评价和鉴定的依据。

5.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审图机构审查,审查合格方可使用。

(1)建设单位自主选择与建设规模相符合的审查机构,签订委托审查合同,委托开展审查业务。

但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严格落实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发现问题的,设计单位必须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严禁以设计变更代替原图修改。

(3)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并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并留存相关材料备查。

6.对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重新进行报审,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1)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2)严格执行重大设计变更文件审查制度,涉及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建筑节能保温的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组织施工。

7.提供给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

8.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工作。

(1)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人员进行图纸会审,在会审前整理成会审问题清单,由建设单位在设计交底前约定的时间提交设计单位,图纸会审记录由施工单位整理,与会各方会签;

(2)在建设单位主持下,由设计单位向各施工单位(土建施工单位与各设备专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建设单位进行设计交底,主要交待工程的功能与特点、设计意图与施工过程控制要求等。

9.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应符合要求。

(1)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预拌沥青混凝土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有产品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和产品使用说明书;

(2)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预拌沥青混凝土等进行现场取样,并送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3)应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抽查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

10.不得指定应由承包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除建设工程需要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指定生产厂或者供应商。

11.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并及时进行竣工结算。

2.2.2勘察、设计单位。

1.在工程施工前,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2.及时解决施工中发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并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3.按规定参与施工验槽。

2.2.3施工单位

1.不得违法分包、转包工程。

(1)施工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专业分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专业作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

(2)施工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

(3)施工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4)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应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派驻人员应与施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且应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派驻的项目负责人应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

(5)应由施工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不得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施工单位应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

(6)施工单位不得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7)除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外,专业工程或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应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

(8)施工合同主体之间应有工程款收付关系,若施工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需有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

2.项目经理资格符合要求,并到岗履职。

(1)项目经理资格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2)项目经理的变更手续合规、齐全。

3.设置项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质量管理人员。

(1)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体系,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配备具有相应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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