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油价补贴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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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油价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厦门市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油价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岛际与农村水路客运油价补贴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远洋渔业林业等行业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133号)文件精神,参照《福建省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油价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油价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下达我市用于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补贴资金补贴范围是2016年-2019年持有有效船舶证书的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船舶,不含从事观光、游览类客船、高速客船、快艇、零客位的滚装船及车客渡船。
第四条补贴对象为我市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船舶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
第二章补贴资金
第五条中央财政下达我市用于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的油价补贴资金,由费改税补贴资金、涨价补贴资金两部分组成,其中:
费改税补贴资金(2016年至2019年),每年的数额均以2014年实际执行数作为基数,不作调整。
涨价补贴资金(2016年至2019年),每年的数额以2014年实际执行数作为基数逐年递减,其中2016年减少30%、2017年减少40%、2018年减少50%、2019年减少60%;递减部分作为市级统筹补贴资金,市级统筹补贴资金将用于促进水路行业发展和客运结构调整等。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补贴资金的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划分市、区财政部门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在申报、审核、分配、发放、监督等环节做到职责分明、责任清晰。
第七条经营者应及时提出补贴申报,如实、准确填报有关报表,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未报送或未按时报送申报的,不予受理。
经营者对申请补贴的每艘船舶必须建立基础台账,台账应包括船舶航行情况表、补贴申报表、船舶相关证书等资料,并应及时整理和更新,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且保存期应不少于3年。
第八条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责:
(一)组织辖区内的经营者申报补贴资金;
(二)负责补贴资金申报的受理、审核,并汇总上报厦门港口管理局。
未设置区级交通运输局的,由厦门港水路运输管理处负责组织经营者申报补贴事项。
第九条厦门港口管理局职责:
(一)对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的补贴资金申报情况进行复核、汇总;
(二)提出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
(三)对补贴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十条区财政部门职责:
(一)将上级下达的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补贴对象;
(二)对补贴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资金执行绩效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职责:
(一)根据补贴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补贴资金;
(二)对补贴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补贴资金绩效评估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资金分配
第十二条补贴资金根据船舶主机功率、载客定额、船舶类型、船龄、投入运营时间等因素分配。
补贴金额按照船舶主机功率和载客定额测算,权重各占50%。
单船补贴功率(取小数点后2位)=船舶主机功率×船型系数×船龄系数×运营时间系数
单船补贴客位(取小数点后2位)=载客定额×船型系数×船龄系数×运营时间系数
单船补贴金额=年度补贴部分资金总额的50%÷年度全市单船补贴功率总和×单船补贴功率+年度补贴部分资金总额的50%÷年度全市单船补贴客位总和×单船补贴客位
船舶主机功率和载客定额以船检证书为准,运营时间系数=年实际运营天数÷365天(保留两位小数)。
船型系数、船龄系数见附件1。
第十三条经营者每月初应填写《船舶航行记录表》(附件5),报备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在相应码头公示5个工作日后,再上报厦门港口管理局,厦门港口管理局应于每月15日前将汇总情况在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每年1月20日前,经营者应将上年度补贴申报材料送至其所在辖区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年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油价补贴申报表》(附件2);
(二)补助期内有效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检验证书或适航证书;船舶营运证和检验证书需持续有效,证书有效期存在断档的实际运营时间需扣除断档时间。
(三)经营者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的承诺函(附件6)。
第十五条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经营者提供的材料及报备的《船舶航行记录表》(附件5),审核申报数据并填写《年区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申请油价补贴船舶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3),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于每年2月10日前报送厦门港口管理局。
第十六条厦门港口管理局复核全市经营者申报数据后,汇总本市的申报数据,并填写《年市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补贴统计汇总表》(附件4),在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五章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厦门港口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并按照财政国库资金管理程序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下达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分配方案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于10个工作日内会同区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补贴对象。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厦门港口管理局及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可采取专项检查、上级督查和明察暗访等形式,切实掌握船舶运行状态,并对所在辖区经营者的基础台账和申报项目进行审查。
检查工作可以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退回补助资金外,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厦门港口管理局和厦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船龄系数表、船型系数表
附件2.年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补贴申报表
附件3.年区岛际和农村水路申请油价补贴船舶基本情况表
附件4.年市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补贴统计汇总表
附件5.船舶航行记录表
附件6.承诺函
附件1
船龄系数表
船龄(x)
船龄系数
01.3
51.1
101
150.9
200.8
240.6
说明:
船龄从船舶建造完工之日起至申报年度的12月31日,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
船型系数表
船舶经营类型
船型系数
普通客船类、沿海客渡船
0.6
客滚船、客货船、车渡船类
0.4
日常有使用人力摆渡的机动客渡船
0.1
说明:
船舶类型按照船检证书的记载认定,其经营形式由水运或地方海事管理部门认定,旅游客船、游览艇、高速客船、快艇等不属于补贴范围,内河和沿海按照海事管理权限区分,船型系数介于二种以上的取低值。
附件2:
经营者填报
年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油价补贴申报表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月日
基本信息
名称
兹声明,本人(单位)填报相关数据真实有效,对相关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完整性承担责任,若有不实,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法人(个人)签字:
单位盖章:
许可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经济类型
注册地址
经营范围
经营期限
批准机关
船舶基本情况
补助基数核算
序号
船舶名称
船舶类型
船舶营运证号
船检登记号
船舶登记号
船舶建造时间
船龄(年)
投入运营时间(天)
航线(渡口)
载客定额(人)
主机功率(千瓦)
船型系数
船龄系数
运行时间
系数
单船补贴功率(千瓦)
单船补贴
客位(座)
合计
注:
基本信息填报经营者或管理者信息,按照《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记载信息填写。
附件3: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填报
年区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申请油价补贴船舶基本情况统计表
填报日期:
年月日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盖章)
时间:
负责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经营者情况
船舶基本情况
船舶运行情况
序号A
经营者名称
许可证号码
序号
B
船舶名称
船舶类型
船舶营运证号
船检登记号
船舶登记号
船舶建造时间
船龄(年)
投入运营时间(天)
航线(渡口)
载客定额(人)
主机功率(千瓦)
船型系数
船龄系数
运行时间系数
单船补贴功率(千瓦)
单船补贴客位(座)
合计
船舶总数:
附件4:
厦门港口管理局填报
年市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补助统计汇总表
填报日期:
年月日
厦门港口管理局(盖章)
时间:
负责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序号
县(市、区)
经营者数(家)
船舶数(艘)
主机功率(千瓦)
载客定额(人)
单船补贴功率(千瓦)
单船补贴客位(座)
合计
备注
附件5
船舶航行登记表
填报日期:
年月日
船名
经营者
航线
签字
(盖章)
日期
运行情况(营运/停航)
停航原因
日期
运行情况(营运/停航)
停航原因
合计月运营天数
附件6
承诺函
按照厦门港口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制定的《厦门市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油价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我公司申报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油价补贴功率千瓦、补贴客位个。
在此,我公司承诺:
对所提交的各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我公司若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违反规定使用,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