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反担保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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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反担保合同
编号:
_____________
质押反担保合同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质押权人):
住所:
邮编: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方式:
传真:
乙方(质押人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身份证号:
住所:
邮编: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乙方(质押人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身份证号:
住所:
邮编: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方式:
传真:
乙方(质押人三):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身份证号:
住所:
邮编: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方式:
传真:
鉴于甲方拟为(以下简称借款人)向(以下简称贷款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为此甲方与贷款人签定《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编号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乙方自愿为借款人与甲方签订的号《提供担保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全部义务以及甲方在《保证合同》项下全部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则:
1、《借款合同》指由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已签订的编号为的《借款合同》。
2、本合同所指的“债务”系指因《借款合同》、《提供担保合同》、《保证合同》所约定之债务,即借款人未履行合同(包括《借款合同》和《提供担保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包括违约责任),或因借款人逾期由甲方代偿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仲裁费、公证费用、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用等,以下简称实现债权的费用)]。
3、本合同具有独立性,无论何种情况,本合同将不因其所担保的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4、当援引本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提供担保合同》时,应当包括该合同经修改、补充、变更部分。
第二条甲方与贷款人签定的《保证合同》(编号:
)中所设立的保证方式、范围及期间:
1、保证方式:
。
2、保证范围:
。
3、保证期间:
。
第三条反质押担保的方式及质押期限:
1、乙方以“质押物清单”(附后)所记载的质押物提供反担保。
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现值元,乙方以该质押物全值设定担保。
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能在该质押物上再设定其他担保物权。
2、反质押担保的期限:
自借款合同约定之借款到期(含展期)之次日起年止。
第四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1、对《提供担保合同》、《借款合同》约定之借款人所承担全部债务、义务(包括违约责任)的履行提供担保。
2、对依据《保证合同》、《提供担保合同》约定,甲方代为借款人清偿全部债务、应由借款人向甲方支付代偿款项及其利息、违约金、费用之义务的履行,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代为借款人清偿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借款人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质押财产的费用、甲方代为清偿后应收借款人关于代偿款项的利息、保管质押财产的费用、实现贷款人债权和实现甲方质押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仲裁费、公证费用、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用等,下同)等进行担保。
3、对借款人根据《提供担保合同》约定,应向本合同之甲方支付的担保费、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质押财产的费用和实现质押权的费用等进行担保。
4、对本合同约定乙方所承担全部债务的履行,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之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之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质押财产的费用和实现甲方质押权的费用进行担保。
5、乙方保证在接到甲方的书面索款通知后日内清偿上述债务。
第五条乙方提供的质押物依法需要办理出质登记的,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到相关登记部门依法办理质押物登记,并在质押物登记手续办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质押登记证书和所有权证书移交甲方执管,办理质押登记的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提供的质押物依法不需要办理出质登记的,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当日移交甲方占有。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的评估、鉴定、登记、公证、保险、保管、运输以及拍卖、变卖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由甲方代缴的,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在两天内偿还甲方,超过两天,每逾期一天还应按照代缴金额的支付违约金给甲方。
第七条质押物的保险:
1、乙方应就本合同质押物清单所列财产向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种的应符合甲方的要求,保险受益人为甲方,投保金额不小于质押物现值。
保险期限应持续至乙方担保范围的债务还清之时。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如乙方中断保险,甲方有权代为续保或代为投保,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由甲方代缴的,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在两天内偿还甲方,超过两天,每逾期一天还应按照代缴金额的支付违约金给甲方)。
乙方对甲方因保险中断而蒙受的一切损失负全部责任。
2、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乙方须向甲方提交该质押物的保险单正本。
在乙方担保范围的债务还清之前,保险单正本由甲方执管。
3、质押期间,质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过错所得赔偿金或保险理赔金应存入甲方指定的帐户,质押期间未经协商双方均不得动用。
第八条质押财产:
1、乙方保证对质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且在向甲方质押期间该质押物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没有任何权利瑕疵。
2、乙方对自己占管的质押物,在质押期间负有维修、保养、保证质押物完好的义务,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乙方应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和验证。
乙方未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以出租、出售、以实物形式出资、设定其他担保物权、转借、转移、赠予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自己所占管的质押物,并不得实施降低质押物价值的行为。
甲方发现乙方对所占管的质押物保管不当或有减损其价值的行为时,有权要求乙方停止侵害行为。
在质押存续期间,无论任何原因导致上述质押物现值减少、毁损、灭失的,乙方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质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或者另行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质押物。
3、质押物灭失、毁损及或被征用的,质押权的效力及于乙方因灭失、毁损、征用而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
对于该笔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应由甲方提存,并在质押担保的范围内享有优先授权。
质押物灭失未得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的或者所得金额少于质押物价值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另行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质押物,并按本合同约定之方式办理新质押物的登记(或依法向甲方交付质押物)、保险。
4、在出现本条第2、3项情况时,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内按甲方要求向甲方补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物或另行提供甲方认可的新质押物。
如乙方不提供的,甲方有权提前处分质押物或者相关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所得价款由甲方提存,并在质押担保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乙方需按支付违约金。
5、质押期间,质押物转让须征得甲方同意,所得的价款应存入甲方指定账户提存。
第九条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质押物如可能发生污染,乙方应当事先声明,并采取有效的防污染保护措施,如质押物造成环境污染或其他损害的,应当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一十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甲方向乙方主张担保责任的要件成立,甲方有权提前处分质押物实现质押权,不受还款期限的限制:
1、货款人依法要求借款人提前履行债务,但借款人未依约履行。
2、乙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3、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4、借款人合并、分立、合资、合营、重组、兼并、被宣告破产、解散、清算、企业体制改变等导致甲方将要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发生。
5、借款人或乙方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纠纷,以及其他足以影响甲方利益情形发生。
6、根据《借款合同》、《提供担保合同》约定,借款人构成违约的(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存在逾期偿还借款、借款人存在向甲方虚假陈述保证之情形等事宜)。
7、其他情形,甲方认为可能或已经影响或损害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的。
特别约定:
前述甲方向乙方主张担保责任的要件成立后,不论贷款人是否向甲方主张担保债权,亦不论甲方是否承担担保责任,甲方即可直接向乙方索偿(即要求乙方履行质押担保责任),乙方将自甲方索偿之日起日内无条件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之质押范围内甲方索偿的金额。
第十一条乙方隐瞒质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涉及诉讼或仲裁、已设定担保物权等以及发生其他危及质押权实现情势的,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就不足部分进行赔偿。
第十二条乙方承诺按照甲方反担保操作的要求,向甲方出具保障甲方实现质押权的各种授权委托书。
第十三条抵销与权利保留:
本合同项下,乙方对于向甲方支付的任何款项,不得提出抵销的主张,但甲方同意的除外。
甲方给予乙方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为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免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任何义务。
第十四条质押权的实现:
在出现违反《借款合同》、《提供担保合同》及有关反担保合同约定或在贷款人按《保证合同》约定要求甲方承担担保责任或依本合同甲方有权提前处分质押物时,甲方将依法处分质押物以所得价款受偿或者提存。
不足以清偿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继续向乙方追偿。
第十五条甲方处分质押物所得价款,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甲方实现质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的费用、差旅费等)和本合同、《提供担保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
2、清偿借款人、乙方违反有关合同需支付的违约金。
3、清偿代偿款、上述费用及违约金的利息。
4、清偿代偿款。
5、剩余部分返还乙方。
第十六条缔约过失和违约责任:
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拖延交付质押物权证或未办理质押登记,致使质押不能生效的,构成缔约过失,乙方应对甲方承担质押担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构成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因乙方的原因导致质押无效。
(3)乙方以任何方式(作为或不作为)妨碍甲方根据本合同有关约定处分质押物。
3、在发生上述违约事件或缔约过失的情况下,甲方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依法处分质押物。
(2)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乙方违约而蒙受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提供担保合同》、《保证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的损失)。
(3)要求乙方按照支付违约金(本合同其他条款已有约定违约金数额的按该条款约定的数额支付)。
(4)仅需通知,将乙方对甲方享有的其他债权与甲方对乙方享有的质押担保债权相抵销。
第十七条法律适用、争议解决与管辖: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乙方同意甲方持本合同向公证机关申请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
乙方如不全部履行反担保保证范围内的责任时,甲方可持公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3、如不能直接凭公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
在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采用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八条本合同约定和法定的通知自送达受送达方在本合同中明确的住所时生效。
本合同中双方写明的住所地址为文书有效送达地址,如该地址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前15日书面通知对方,若未履行通知义务,变更一方在此明确——本合同中地址仍为有效送达地址,向该地址发送的文书均视为送达有效。
第十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二十条乙方完全了解本合同的内容,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的签字经过合法的授权。
乙方签署本合同或以本合同为基础签订、出具的声明、授权委托书、拍卖委托书、承诺书等系列法律文书上的签字均完全系乙方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签署的有效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