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本级部门预算编制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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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级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2015年市本级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一、2015年部门预算收支项目分类
(一)收入项目:
主要包括一般预算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教育收费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其中,一般预算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专项收入、罚没收入和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二)支出项目:
主要包括基本支出、项目支出等。
基本支出分为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其中:
人员支出分为在职人员支出、离退休人员支出和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三)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分类与收入项目类别相对应。
资金来源分为一般预算拨款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教育收费收入、其他收入和上年结余。
其他收入对应收入预算表中的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上年结余对应收入预算表中的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和上年结余。
二、2015年部门预算编制办法
(一)收入预算的编制
对部门、单位组织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和专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全面完整地编入部门收入预算。
各部门、单位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坚持积极稳妥、符合实际、力求准确的原则,按照近两年收入情况,同时考虑政策性因素影响进行编制。
对政府非税收入预算与近两年实际收入相差超过10%的,应提供相关依据和编制说明。
(二)支出预算的编制
部门预算支出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各项支出预算功能科目一律编报至“项”级,经济科目编报至“款”级。
1、政府非税收入安排的支出预算编制
(1)支出安排方式。
全额财政拨款行政事业单位应由政府非税收入安排的基本支出,财政拨款先行安排再以单位组织收入予以抵减。
差额及自收自支单位按照量入为出原则,综合考虑其职能与工作需要统筹安排各项支出。
(2)支出安排顺序。
全额财政拨款行政事业单位组织的各类非税收入统筹用于安排成本性支出、津补贴和绩效工资、住房公积金、政府性奖励等支出。
(3)成本性支出核定。
成本性支出由财政部门商预算单位后逐项核定编入预算,未经核定的不予安排。
(4)支出安排标准。
对应由单位非税收入承担而由财政拨款先行安排的支出,按以下标准抵扣:
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津补贴支出,在职及离休人均2万元/年,退休1.4万元/年。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支出,在职2万元/年,退休1.4万元/年。
行政机关及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政府性奖励人均1万元/年。
应由单位非税收入安排的住房公积金支出为据实测算的全部支出。
2、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
基本支出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为维持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
在职及离退休人员工资和津补贴以2014年7月份人员工资实际发放数为基数如实填报。
(1)在职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
在职人员支出反映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支出以及为在职职工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内实有人数和国家及省市规定的工资、各项津补贴标准和预算口径据实填报。
基本工资:
反映国家统一规定的基本工资。
行政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由财政拨款安排;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工资的60%部分由财政拨款安排,不足部分由单位的其他各项收入安排;自收自支单位从单位组织的各项收入中安排。
津贴补贴
a.行政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津补贴按规范后的津补贴项目和标准进行编制。
主要包括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
特殊岗位津贴是指规范津补贴改革后保留的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人民警察警衔津贴等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
b.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根据供给的范围和标准据实编制。
其中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我市公务员津补贴水平的30%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月基本工资额度确定。
津补贴、绩效工资支出,行政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由财政拨款予以安排,差额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从单位的其他各项收入中安排。
年终一次性奖金:
根据国办发〔2001〕14号文件规定,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对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其以上的在职在岗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由财政拨款安排。
福利费:
行政单位按33.6元/人、年,事业单位按42元/人、年据实编制。
行政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由财政拨款安排;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从单位的其他各项收入中安排。
养老保险费:
事业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从单位的其他各项收入中安排。
失业保险费:
事业单位为所有在职人员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用,按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算编制。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由财政拨款安排;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所需资金分别由财政拨款和单位的其他各项收入安排;自收自支单位从单位的其他各项收入中安排。
医疗保险费:
行政事业单位为参保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8%计算编制。
行政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由财政拨款安排;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所需资金分别由财政拨款和单位的其他各项收入安排;自收自支单位从单位的其他各项收入中安排。
在职公务员医疗补助,按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算编制。
行政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由财政拨款安排;差额事业单位所需资金分别由财政拨款和单位的其他各项收入中安排;自收自支单位从单位的其他各项收入中安排。
根据《印发蚌埠市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07〕107号)和省民政厅、省军分区后勤部《转发民政部、总后勤部<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的通知》(民优字〔2004〕204号),“二等乙级以上革命军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全省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30%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经相关部门鉴定为二等乙级以上在职职工和退休(职)人员,按人均13828元/年缴费标准计算编制。
凡享受二等乙级以上待遇的人员,不得同时享受8%基本医疗保险和2%公务员医疗补助。
职工生育保险费:
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用,按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4%计算编制。
行政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由财政拨款安排;差额事业单位所需资金分别由财政拨款和单位的其他各项收入安排;自收自支单位从单位的其他各项收入中安排。
职工工伤保险费:
行政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在职工资总额的0.2%计算编制;其他单位按照0.4%比例计算填报。
行政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由财政拨款安排;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从单位的其他各项收入中安排。
政府性奖励:
按照党政机关编制数及人均1万元标准财政统编预留。
(2)离退休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
离休费、退休费:
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编制(含护理费)。
离休或退休福利费:
行政单位按33.6元/人、年,事业单位按42元/人、年据实编制。
离休干部生活补贴:
根据《关于提高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蚌老字〔2011〕18号),1937年7月6日前参加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年增发三个月的基本离休费;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每人每年增发两个半月的基本离休费;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工作的,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离休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工作的,每人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离休费。
离休人员政策性补贴:
每人每年1400元,包括离休人员公务费800元,特需费500元,春节生活补助100元。
离休人员医疗统筹费:
根据2007年第85次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缴费标准调整为,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每人缴纳20000元,其中财政承担17000元,单位承担3000元;未享受公费医疗的自收自支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每人缴纳20000元,由单位自行承担。
财政承担的部分由市财政局统一管理,单位申报部门预算时,只需编制单位承担的3000元。
离休人员一次性生活补贴:
根据省委组织部等《关于给我省离休干部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明电〔2003〕5号),省级1500元,厅级1300元,处级1000元,科级及以下800元;教授(含相当职务)1300元,副教授1000元,讲师及以下800元。
退休公务员医疗补助:
其缴费基数统一按本市上年度医疗保险平均缴费基数(2527元/人、月)核定,并以2%的费率计算编制。
(3)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的编制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反映政府对个人和家庭的无偿性补助支出,包括助学金、遗属补助和住房公积金等。
助学金:
分别按享受普高助学金人数和中职助学金人数及相应标准据实编制。
遗属补助:
按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蚌人社险〔2014〕8号)规定的每人每月420元的标准据实编制。
行政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由财政拨款安排;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从单位组织的其他各项收入中安排。
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在职职工月工资总额。
行政及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供给比例为12%;差额及自收自支单位缴存比例控制在5%-20%之间,所需资金由单位自行筹集。
(4)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
公用支出采取定员定额的方法进行编制,公用支出包括人员公用经费、汽车公用经费和专项公用经费。
人员公用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费、差旅费、水电费、邮寄费、通讯费、交通费、会议费等方面支出,其中:
一般行政单位每人每年5000元;市委等五大班子每人每年7000元;公安局每人每年17000元;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和行政执法局每人每年7000元;事业单位每人每年2400元;特殊教育学校按编制内实有教师数计算,每人每年2400元;其他学校按在籍实有学生数计算,中专每生每年60元、中学每生每年50元、小学每生每年45元。
除公检法以外的行政单位和全额事业单位实有在职人数少于编制数的,分别按照单位空编人数及人均5000元、2400元标准安排空编奖励。
汽车公用经费按编制内实有一般公务用车辆数计算。
行政单位(不含公检法司)每车每年燃修费20000元。
行政单位编制外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其他车辆等,以及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车辆燃修费比照财政供给标准执行,由单位的其他各项收入安排。
没有车辆的党政机关,按编制内实有在职人数每人每年2000元安排无车补助。
专项公用经费按照行政及参公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8%安排。
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比照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标准执行,由单位的其他各项收入安排。
3、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
项目支出预算是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用于特定项目的支出计划。
项目支出预算申报前,应根据本部门、本行业发展规划,对项目进行科学论证,并提出可行性报告,详细说明项目依据、绩效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经费预算情况,并对各项目区分“轻重缓急”逐项排序,各项目支出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
进一步细化预算编制,所有支出都要落实到具体单位和具体项目,做到项目支出与基本支出预算同步编制、同步上报、同步批复。
项目要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实施计划和时间进度,保证项目可执行,切实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组织的政府非税收入在安排成本性支出、绩效工资及住房公积金等支出后的可用额度内,核定安排事业发展项目支出。
(三)“三公”经费预算的编制
坚持厉行节约原则,按照要求编报“三公”经费预算。
在各个支出项目中安排的“三公”经费,应按照规定编列入“30212因公出国(境)费用”、“30217公务接待费”、“30231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和“31013公务用车购置”等相应经济分类科目。
2015年各部门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原则上应低于2014年预算数。
1、因公出国(境)费用,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
2、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3、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4、公务用车购置,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
(四)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
政府采购预算按照市级政府采购目录据实编制。
部门和单位用财政拨款、罚没收入、排污费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单位的其他各项收入安排的采购物品或设备单价在2万元以上或批量购置5万元以上,以及工程和服务类项目10万元以上的支出项目,都要统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未按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预算执行过程中,财政部门不予安排采购资金。
(五)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的编制
按照《全面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方案》(蚌政办秘〔2014〕29号)要求,各部门在控制预算总额的基础上,对现有预算安排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合理制定购买服务实施清单,同步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对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购买的公共服务,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组织管理,灵活、合理确定购买方式,强化预算执行监控,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1、明细内容:
简要描述部门购买服务具体内容、使用方向等基本情况。
2、实施目录:
按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确定的262项具体目录,各部门及单位根据购买服务具体内容和性质分析填报。
3、购买方式:
包括政府采购、委托、特许经营、战略性合作、政府补助、服务外包、其他等七种购买方式,由购买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填报。
(六)政府性基金预算的编制
基金收入预算按照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规定的科目(名称)和国家规定征收标准,编制到具体的基金收入项目。
基金支出预算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编制到“项”级功能科目和具体支出项目,并按照支出经济分类的要求,细化具体经济内容。
三、2015年项目支出预算表编制说明
(一)项目基本信息表
本表反映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的基本信息,是编制2015年项目支出预算的基础数据。
1、项目类别:
主要包括专项业务支出、修缮购置支出、大型会议支出、事业单位定额补助、基本建设支出、其他专项项目支出,以及事业单位经营支出、自筹基建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上缴上级支出。
2、项目性质:
分为一次性项目和经常性项目。
一次性项目是指当年安排,以后年度不再继续安排的项目;经常性项目是指需要在以后年度持续安排的项目。
3、项目属性:
分为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
新增项目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的项目;延续项目指以前年度已经批准,需要在本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
4、项目投向:
指项目资金使用的方向,主要分为农林水、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城建规划、环境保护、文体传媒、住房保障、招商引资、工业强市、自主创新等。
5、民生工程项目:
指项目是否归属于某个民生工程项目类别。
6、项目依据类型:
指项目最初设立时的依据类别,主要分为事业发展常年安排项目、市委市政府常委(务)会办公会等决定项目、市委市政府文件明确项目、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项目、国家和省文件提出任务要求事项、单位自己申报事项。
7、项目概况:
简要描述项目的内容、目的、范围、期限等基本情况。
8、项目立项依据:
项目立项所依据的文件及会议的具体内容及精神。
所列举的文件需作为项目的补充资料,添加到“项目附件”中。
9、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项目实施对完成工作职能或促进事业发展所起到的作用,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可靠性分析以及项目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10、项目总体绩效目标:
概括描述项目全部完成后的预期产出和效果。
11、项目年度绩效目标:
概括描述项目在本年度计划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12、实现绩效目标拟采取的措施:
为确保项目目标的实现而采取的支撑措施,包括项目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制度、项目质量控制、工作方案等。
(二)项目绩效指标情况表
本表主要反映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绩效指标的设置情况。
1、绩效指标:
是用于测量项目绩效的标准或统计数据,是项目绩效目标的具体和量化。
绩效指标可分为产出指标、效益指标、服务对象满意率指标等。
2、产出指标:
反映预算部门根据既定目标计划完成的产品和服务情况。
可进一步细分为:
数量指标,反映预算部门计划完成的产品或服务数量;质量指标,反映预算部门计划提供产品或服务达到的标准、水平和效果;时效指标,反映预算部门计划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及时程度和效率情况;成本指标,反映预算部门计划提供产品或服务所需成本,分单位成本和总成本等。
3、效益指标:
反映与既定绩效目标相关的、财政支出预期结果的实现程度,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环境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等。
4、服务对象满意程度指标:
反映服务对象对财政支出效果的满意程度,根据实际细化为具体指标。
5、绩效指标名称:
指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及特点构造的具体绩效指标名称,是有效衡量项目绩效目标的个性化指标。
6、绩效指标说明:
是指对构建的项目个性化绩效指标的含义进行的阐释,或计算的方法。
7、上年实际完成:
上年项目绩效指标实际完成情况。
8、绩效目标值:
在本年度项目绩效指标预期所要达到的目标数值。
(三)项目支出明细测算情况表
本表主要反映项目支出预算安排金额的具体测算过程。
要求预算安排金额50万元以上项目必须填报。
1、项目明细活动:
指行政事业单位围绕项目绩效目标拟开展的各项活动或者主要的开支内容。
2、测算依据及说明:
按项目支出内容分别填写申请资金的测算依据,说明资金测算的合理性。
(四)项目主要活动计划安排情况表
本表主要反映项目计划开展的各项活动时间安排,以及在各个季度的资金使用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