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41号79号令修订.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295595 上传时间:2022-10-08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18.0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41号79号令修订.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41号79号令修订.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41号79号令修订.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41号79号令修订.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41号79号令修订.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41号79号令修订.docx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41号79号令修订.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41号79号令修订.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41号79号令修订.docx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41号79号令修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41 号

  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0号)同时废止。

                         局 长 骆 琳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第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实施许可,但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实施机关。

  第七条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委托事项予以公告。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对其法律后果负责。

第二章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第八条 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

  第九条 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

  

(二)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三)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四)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同一厂区内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必须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 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对按照前款规定已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应当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四)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五)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七)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九)变更管理制度;

  (十)应急管理制度;

  (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十二)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十三)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十四)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十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十六)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

  (十七)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十八)承包商管理制度;

  (十九)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

  第十六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企业应当有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本条第一、二、三、四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为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应急管理要求: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二)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三)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

  第二十二条 企业除符合本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第三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 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新建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二十五条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

  (五)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八)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九)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十)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十一)新建企业的竣工验收报告;

  (十二)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交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

第四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

  第二十六条 实施机关收到企业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即时告知企业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责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企业向相应的实施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企业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实施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后,实施机关应当组织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就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

工作人员应当如实提出现场核查意见。

  第二十八条 实施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表格模板 > 表格类模板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