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伙房建设标准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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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伙房建设标准试行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伙房建设标准试行

篇一: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XX]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

为保障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XX﹞54号)精神,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

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管理,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中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教育部

20XX年7月24日

附件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XX〕5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地区和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工作而安排用于学生营养膳食补助的经费。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及时结算、年度平衡”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第二章资金安排

第五条国家试点地区营养膳食补助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

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第六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国家试点地区以外开展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工作(以下简称“地方试点”)。

地方试点应当以贫困地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革命老区等为重点,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统筹安排。

对地方试点工作开展较好并取得一定成效的省份,中央财政给予奖励性补助。

中央财政根据上一年度地方财政投入、组织管理、实施效果等因素核定当年奖励性补助资金,由地方财政统筹用于地方试点工作。

第七条在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同时,继续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

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地区不得用专项资金抵减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

第八条中央财政在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中专门安排食堂(伙房)建设资金,对中西部地区农村学校改善就餐条件进行补助,并向国家试点地区重点倾斜。

第九条地方财政应当统筹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农村义务教育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和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资金,结合地方财力,将学生食堂(伙房)列为重点建设内容,优先予以支持。

学校食堂(伙房)建设应当坚持“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严禁铺张浪费、豪华建设。

规模较小的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改造、配备伙房及相关设施,为学生在校就餐提供基本条件。

第十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捐助,在地方人民政府统筹下,积极开展营养改善工作,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章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

第十二条中央财政于每年9月30日前按照财政部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的有关规定,以教育部核定的本年度纳入营养改善计划的学生人数为依据,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前通知下一年度春季学期专项资金额度。

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提前通知额度后,应当在25个工作日内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将资金分解下达到县级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每年3月30日前,省级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教育部和财政部汇总上报当年纳入营养改善计划的学生人数和上一年度专项资金结余情况。

教育部对各地报送的学生人数进行审核,并

于4月30日前提供给财政部。

财政部根据教育部提供的学生人数核定各省份当年专项资金预算数,并结合上一年度结余和提前通知额度情况,于6月15日前下发预算文件补足当年所需专项资金。

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预算文件后,应当在25个工作日内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将资金分解下达到县级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县级财政部门收到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专项资金后,要制订周密的资金拨付计划,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支付资金,确保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第四章资金使用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应当足额用于为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

学校食堂(伙房)的水、电、煤、气等日常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

供餐增加的运营成本、学校食堂聘用人员开支等费用,由地方财政负担。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结余应当滚动用于下一年度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各地应当因地制宜、科学确定供餐模式,并根据不同的供餐模式合理确定经费补助方式。

实行学校食堂(伙房)供餐的,由学校将专项资金直接存入受助学生不能变现和用于其他消费的个人就餐卡、发放餐券或直接提供就餐,并经学生本人或家长签字确认。

实行购买供餐服务的,由学校或相关单位依据采购合同及其履行情况,从专项资金中支付相应费用。

实行个人或家庭托餐的,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与个人或家庭签订供餐协议,按照协议及履约情况,从专项资金中支付相应费用。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在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中,各相关部门依据部门职责,

分级管理,加强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管理和监督。

财政部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制度,安排专项资金预算并按期拨付、及时公开,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专项资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研、核查和处理。

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制度,及时分解下达专项资金并予公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办理专项资金支付,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本地资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研、核查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教育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教育部负责指导各地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建立健全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学生信息系统,审核汇总各地报送的学生人数、资金结余情况等基础数据,督导检查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制度。

地方教育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和学校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和合理的用款计划,建立本地营养膳食补助实名制学生信息系统,监控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数等动态情况,对供餐单位或托餐家庭(个人)实行招投标管理,定期公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学校名单及受益学生人次等信息,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学校负责专项资金日常使用管理。

主要职责有:

(一)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控制度;

(二)依法健全学校财务、会计制度,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加强对财会管理人员的培训;

(三)健全食堂(伙房)原料采购、入库贮存、领用加工等管理制度,加强食堂(伙房)会计核算;

(四)定期公布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使用明细账目。

第二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充分发挥财政监督检查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各级教育部门应当将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

内容,定期进行督导。

各学校应当强化内部监管,自觉接受外部监督。

第二十四条各地应当定期公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学校名单及受益学生人次等信息。

试点学校、供餐企业和托餐家庭应定期公布经费账目、配餐标准、带量食谱,以及用餐学生名单等信息,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在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二:

甘肃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甘肃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

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XX-8-5来源:

本站点击:

105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甘政办发〔20XX〕27号),切实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科学有效地实施,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法规和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为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安排的专项资金,用于农村(不含县城)义务教育学生的营养膳食补助。

(: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伙房建设标准试行)

第三条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全年按照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每学年600元。

58个连片特困县(市、区)农村(不含县城)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嘉峪关市和28个非连片特困县(市、区)农村(不含县城)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资金在争取中央财政奖补的基础上,由省级和市(州)、县(市、区)财政分担,分担比例另行通知。

第四条专项资金要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价值相当的营养膳食,补助学生用餐。

不得用于食堂(伙房)建设、设施设备购置、学校食堂聘用人员工资福利、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以及开展营养改善计划的工作经费支出。

第五条专项资金纳入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县(市、区)教育部门或各中小学向食品、服务提供方直接支付;并纳入财政资金动态监控范围,实行分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条省级财政在收到中央资金预算指标后25个工作日内,会同教育部门将资金预算分解到县(市、区)。

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向同级教育部门下达预算。

第七条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商品或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并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商品供应商或服务提供方。

第八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和学校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管理职责。

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对各类相关资金进行统筹,按照国库管理规定办理直接支付,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次等进行动态监控,严防套取冒领资金行为。

教育部门负责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供餐单位或托餐家庭(个人)实行招投标管理,建立本地实名制学生信息系统,定期公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学校名单及受益学生人数等信息。

学校负责依法健全学校财务机构,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加强对财务管理人员的培训;要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实行实物消耗定额管理,加强食堂会计核算;定期公布经费账目、配餐标准、营养食谱、食品数量和价格,以及用餐学生名单等信息,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九条县(市、区)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教育部门,于每年8月31日前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汇总上报受助学生人数、资金预算安排以及工作开展等情况,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审核后上报财政部、教育部,申请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条县(市、区)政府要因地制宜、科学制定供餐模式,不同的供餐模式要制定不同的专项资金拨付方式,力求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不得以现金方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

实行学校食堂(伙房)供餐的,财政、教育部门要将资金拨到学校,由学校将补助资金直接打入受助学生个人就餐卡或发放餐券,并经学生本人或家长签字确认。

学校食堂应建立原料采购、入库储存、领用加工、成本核算等管理制度。

实行购买供餐服务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并由财政、教育部门和学区(学校)依据采购合同、履行合同和执行情况将补助资金支付给营养膳食供应方。

实行家庭(个人)托餐的,应由县(市、区)教育部门或学区(学校)与家庭(个人)签订供餐协议,按照协议及履约情况由财政、教育部门和学校(学区)将补助资金支付给营养膳食供应方。

第十一条市(州)县(市、区)财政要安排营养改善计划工作专项经费,用于开展营养改善计划的宣传、培训、督导检查等工作经费支出以及委托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等开展营养改善计划工作。

工作经费不得用于机构、人员等开支,要向基层倾斜。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将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要充分发挥财政监督检查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教育部门要将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导。

各学校要强化内部监督,主动接受审计部门、学生家长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违反财经纪律和法律法规的,进行责任追究。

对虚报、套取、冒领专项资金的,扣回专项资金,进行全省通报并扣减相关专项补助资

金;对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因工作失职导致资金损失的责任人以及在资金使用管理中玩忽职守导致资金损失的责任人,移交监察部门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

篇三: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XX]231号)

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XX]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

为保障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XX﹞54号)精神,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

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管理,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中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教育部20XX年7月24日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

20XX?

5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地区和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工作而安排用于学生营养膳食补助的经费。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及时结算、年度平衡”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第二章资金安排

第五条国家试点地区营养膳食补助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第六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国家试点地区以外开展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工作(以下简称“地方试点”)。

地方试点应当以贫困地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革命老区等为重点,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统筹安排。

对地方试点工作开展较好并取得一定成效的省份,中央财政

给予奖励性补助。

中央财政根据上一年度地方财政投入、组织管理、实施效果等因素核定当年奖励性补助资金,由地方财政统筹用于地方试点工作。

第七条在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同时,继续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

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地区不得用专项资金抵减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

第八条中央财政在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中专门安排食堂(伙房)建设资金,对中西部地区农村学校改善就餐条件进行补助,并向国家试点地区重点倾斜。

第九条地方财政应当统筹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农村义务教育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和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资金,结合地方财力,将学生食堂(伙房)列为重点建设内容,优先予以支持。

学校食堂(伙房)建设应当坚持“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严禁铺张浪费、豪华建设。

规模较小的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改造、配备伙房及相关设施,为学生在校就餐提供基本条件。

第十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捐助,在地方人民政府统筹下,积极开展营养改善工作,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章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

第十二条中央财政于每年9月30日前按照财政部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的有关规定,以教育部核定的本年度纳入营养改

善计划的学生人数为依据,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前通知下一年度春季学期专项资金额度。

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提前通知额度后,应当在25个工作日内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将资金分解下达到县级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每年3月30日前,省级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教育部和财政部汇总上报当年纳入营养改善计划的学生人数和上一年度专项资金结余情况。

教育部对各地报送的学生人数进行审核,并于4月30日前提供给财政部。

财政部根据教育部提供的学生人数核定各省份当年专项资金预算数,并结合上一年度结余和提前通知额度情况,于6月15日前下发预算文件补足当年所需专项资金。

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预算文件后,应当在25个工作日内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将资金分解下达到县级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县级财政部门收到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专项资金后,要制订周密的资金拨付计划,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支付资金,确保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第四章资金使用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应当足额用于为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

学校食堂(伙房)的水、电、煤、气等日常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

供餐增加的运营成本、学校食堂聘用人员开支等费用,由地方财政负担。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结余应当滚动用于下一年度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各地应当因地制宜、科学确定供餐模式,并根据不同的供餐模式合理确定经费补助方式。

实行学校食堂(伙房)供餐的,由学校将专项资金直接存入受助学生不能变现和用于其他消费的个人就餐卡、发放餐券或直接提供就餐,并经学生本人或家长签字确认。

实行购买供餐服务的,由学校或相关单位依据采购合同及其履行情况,从专项资金中支付相应费用。

实行个人或家庭托餐的,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与个人或家庭签订供餐协议,按照协议及履约情况,从专项资金中支付相应费用。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在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中,各相关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分级管理,加强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管理和监督。

财政部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制度,安排专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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