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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第一部分协议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

订立本合同。

发包人(全称):

山西天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灵县分公司

山西省龙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灵县分公司

承包人(全称):

江苏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广灵县秀水佳苑

工程地点:

山西省大同市广灵县新建街

工程内容:

建筑面积:

约5.5万平米;3栋17层地下一层。

建筑高度:

m

结构类型:

框剪

层数:

17层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除电梯、消防、门窗、弱电、高压配电柜外),所有图纸以内分部分项工程内容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1年月日(发包人发的书面开工报告日期为准)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回迁楼600天(含一个冬季施工);

商住楼730天(含两个冬季施工)。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争创省市优,创成省优工程发包方奖10元/㎡给承包方)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约2.5亿元(人民币)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1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山西大同广灵县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双方未尽事宜在专用条款或补充协议明确享有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见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中的通用条款,此处略。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中标通知书,

、本合同协议书,

、本合同专用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签证,经甲方批准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图纸,

、经甲方批准的预算书,

、施工期间政策性文件的调整。

2、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国家及山西省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评定标准。

3、开工前15天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全套图纸8套,其中四套编制竣工图。

4、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未经发包人同意,图纸不得泄密于第三方。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严格按照GB50319—2000《建筑工程监理规范》组织实施,具体内容详见本工程监理合同。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驶的职权:

、工期的顺延

、工程款的确认和支付

、签证变更及技术核定

、工程量的确认等,均需经发包人确认。

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现场负责人

职权:

受项目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主持项目建设的管理和协调工作,行使发包人的权利和职责。

3、发包人工作:

发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开工前25日具备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开工前25日将水电接至施工现场内。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工程开工前7日内,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工程开工前7日内,提供有关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提供乙方。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以书面形式现场交验。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前7日内。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由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

4、承包人工作:

承包人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开工后6日内提供施工总进度计划明细,并每月22日前提供本月完成工程量报告及下月进度计划。

(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施工照明,并符合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标准和发包人的要求。

非夜间施工照明按施工专项方案实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费用按规定执行。

(4)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工程移交前的成品保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分包项目的除外),移交后由发包人承担。

(5)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方提供方案并经发包方审批后实施,所生产的费用由发包方负责。

(6)遵守阳泉市人民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对市容环境卫生及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必须文明作业,材料机具堆放整齐,建筑垃圾及时清运,拆除并清理临建垃圾,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工地内文明施工必须达到市综合执法局要求的标准,所有合理建筑垃圾外运,数量及运距均需甲方确认后方可结算。

(7)乙方不得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施工资格并单方解除合同。

(8)主体施工时必须及时提供完整的预算文件作为结算依据。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时间:

、甲方提供全套施工图纸十天内,乙方向甲方代表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总进度计划,并根据工期向甲方提交分阶段施工组织设计和分段工期计划,经甲方核定后执行。

、乙方必须按甲方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和监理对进度的检查和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甲方认可后执行。

2、工程师确认时间:

接到承包人提供的资料后15天内给予确认。

3、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

(2)不可抗力。

(3)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一周内累计超过24小时。

(4)因施工手续不全及行政干涉和周围环境影响。

四、质量与验收

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现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

2、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经乙方自检合格后,应及时书面通知监理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监理在有关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继续施工。

3、无特殊原因,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24小时内,组织有关部门对该工程进行验收。

4、当甲方或监理提出对有疑问部位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验收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进行覆盖或修复,检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和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正常施工,由责任方承担费用。

五、安全施工:

死亡率为零。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本合同价款采用:

可调价格,按以下方法确定:

1、采用发包人审定确认的施工图加技术核定单、设计变更单、现场签证(施工图及定额以外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方式确定工程造价。

2、执行山西省建设厅2000年颁发的《山西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山西省建筑工程装饰预算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山西省价目表)、《阳泉地区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相关的政策性文件。

3、按照山西省建设厅2000年颁发的《山西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计算取费,土建、装饰、安装工程执行一类工程丙类取费。

4、人工、材料价差调整:

人工费调整执行届时的山西省建设工程主管部门下发有关人工费调整文件执行。

土建、装饰工程按施工期间的《阳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信息价进行调整。

装饰材料、安装主材及信息价中没有的材料按市场价取费(单价报甲方核实)。

5、工程量确认: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22日前提供当月已完工程统计报表。

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1)请款时间:

每月22日为请款日,乙方达到请款条件的要送交请款单,每月5日为领款日(遇节假日顺延),由乙方派专人至甲方领取支票。

(2)乙方于每月依完成工程量,向甲方申请工程进度款,经甲方现场有关人员确认后,乙方即依本合同规定,向甲方申请支付该期内所完成的工程价款。

A、首付款:

回迁楼主体阶段承包方垫资2000万元工程量时,发包方开始支付承包方工程进度款的75%,(垫资部分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5‰的月息利息)。

商住楼:

施工至单栋地上五层楼盖时付已完工程量的75%。

B、第二次付款以每月进度付款,拨付当月已完工作量的75%。

C、主体封顶,拨付总完成量的85%。

D、二次结构及装饰工程按月进度付款,拨付当月完成量的80%。

E、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付款额达到完成工程量的85%。

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十日内付款额达到完成工程量的90%,乙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并将工程交付甲方(含资料)竣工决算完成,付款额达到决算总价95%。

F、预留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保修款,保修款于乙方已履行全部保修义务且保修期满时,乙方一个月内向甲方申请无息领回保修款。

七、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必须为合格产品,对于被查出不合格产品在现场,则承包方必须在12小时内将该产品清退出场,否则出罚金5000元。

八、工程变更:

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所有变更必须经发包人及设计单位确认后方可施工。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工程验收通过后,30天内承包人提供竣工图及竣工资料叁套。

(含报政府有关部门的备案资料)。

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竣工时间按本协议书中要求的日历天工期完成,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天内,承包人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因特殊原因,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

发包人承担交付后的一切责任,并按竣工交付条件支付工程款。

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竣工资料后10天内甲、乙双方进行核对。

竣工结算完成后,按双方约定支付工程款余额。

决算审定时限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双方约定的承办人其他违约责任:

1、由于承包方原因未能按期竣工,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每延误一日历天,按单位工程15000元/日历天罚款。

2、因发包人未能按时付款除合同已约定条件外;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欠付款月息1.5%的违约金或依该工程成本价房屋抵兑;造成的停工责任由发包方承担,产生的停、窝工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十一、争议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太原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十二、不可抗力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战争、动乱、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的要求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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