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季兽医兽药法规讲义122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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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季兽医兽药法规讲义1229

2015年秋季动物检疫与兽医法规讲义

曹伟胜

华南农业大学兽医学院

第一章法学概论及兽医法规发展

一、法的结构

3.法律的效力:

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

4.法律规范的种类

授权性规范(权利性规范)可以、有权、不受…干涉、有…自由

义务性规范(命令性规范)应当、必须、应该

禁止性规范禁止、不得

二、法的运行

1.立法\2.执法\3.司法\4.守法与违法

三、我国法律的层级关系

行政立法的效力层级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本级地方政府规章>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行政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行政主管部门规章>其他部门规章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新规定/旧规定、一般规定/特殊规定

四、我国兽医法规的发展历史

1.兽医法规:

指宪法外的所有有关兽医地位及相关工作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主要的表现形式为: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国际条约

2.我国的目前兽医法规体系:

有关兽医师和兽医诊疗机构管理的法规;有关动物防疫检疫的法规;有关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管理的法规;有关动物病原微生物管理的法规;有关动物卫生的国际规则

第二章我国兽医行政体制

三、我国兽医体制改革

1.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

官方兽医(OfficialVeterinarian):

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官方兽医主要特征:

由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授权,作为动物卫生执法主体;本人对执法行为负责;国家或省以下垂直管理;行政执法行为必须以国家认可的技术支持体系的监测、检验结论为依据;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实施全过程的、独立的、公正的、权威的卫生监控,并在此基础上签发动物卫生证书

2.逐步实行执业兽医制度

五、我国的兽医行政体制

(一)我国的兽医行政管理

(二)我国的兽医行政组织体系

1、我国兽医行政组织体系的结构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农业部(兽医局等)

地方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农业厅(畜牧兽医局/动物防疫监督处等)

农业部(新体制)中央级动物疫病防控体系:

兽医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及分中心(4个)

2、行政地位和行政职责: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具有法定主管地位

3、兽医行政工作人员执法人员:

由法律、法规授权,经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考核批准,执行某一方面兽医行政法律、法规的人员。

组成:

官方兽医、动物防疫监督员、其他取得畜牧兽医行政执法证的人员。

(三)兽医行政行为

(四)兽医行政管理基本制度

1.兽医行政许可指兽医行政主体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兽医行政法禁止不具备规定条件和资格的一般人从事的事项的行政行为。

兽医行政许可实质

禁止:

禁止一般人从事某一领域或某一事项中的生产、经营活动

申请:

具备规定条件和资格的人依法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许可:

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对合格者发给许可证书

2.兽医的标准化管理

(1)标准的种类

国际标准:

ISO及其认可的国际组织;国家标准:

GB或GB/T;行业标准:

NY或NY/T

地方标准:

DB或DB/T;企业标准:

Q

(2)兽医标准化的任务:

制定兽医标准、实施兽医标准、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三章动物防疫法简介

新的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修订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地域范围:

我国主权所及的全部领陆、领水和领空、不适用于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

主体行为范围:

我国领域内的单位和个人、涉及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

三类人

1从事饲养、生产、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公民、法人或组织。

(管理相对人)

2从事动物诊疗和相关科研教学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管理相对人)

3从事动物防疫工作和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及下属人员,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其动物检疫员等工作人员。

(管理者)

五种行为:

饲养、经营动物活动、生产、经营动物产品活动、不以经营为目的科研教学过程中,保存运输病料等活动、诊疗活动、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防疫监督机构从事的预防、控制、扑灭疫病及检疫、监督管理活动

调整对象

动物:

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动物产品:

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动物疫病:

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动物防疫:

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动物疫病分类

一类动物疫病(17种)

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小反刍兽疫、猪水泡病、非洲猪瘟、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痒病、蓝舌病、绵羊痘和山羊痘、非洲马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鲤春病毒血症、白斑综合征

二类动物疫病(77种)

三类动物疫病(63种)

第五条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

预防工作的具体体现:

对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并公布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技术规范、建立强制免疫制度及防疫可追溯管理、建立疫情监测和预警机制、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管理者及技术支持:

各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动物防疫管理的基本制度:

行政管理分工负责制度、疫病预防控制管理制度、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的管理制度、检疫管理制度、动物诊疗活动管理制度、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制度、动物防疫工作的保障制度、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1、行政管理分工负责制度

总原则:

宏观管理和具体的执法监督、行政处罚相分离

《动物防疫法》第七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动物及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

各级政府的主要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动物防疫工作

优先防治的动物疫病

✹优先防治的国内动物疫病(16种)

✹一类动物疫病(5种):

口蹄疫(A型、亚洲I型、O型)、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

✹二类动物疫病(11种):

布鲁氏菌病、奶牛结核病、狂犬病、血吸虫病、包虫病、马鼻疽、马传染性贫血、沙门氏菌病、禽白血病、猪伪狂犬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经典猪蓝耳病)。

重点防范的动物疫病

✹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13种)

✹一类动物疫病(9种):

牛海绵状脑病、非洲猪瘟、绵羊痒病、小反刍兽疫、牛传染性胸膜肺炎、口蹄疫(C型、SAT1型、SAT2型、SAT3型)、猪水泡病、非洲马瘟、H7亚型禽流感。

✹未纳入病种分类名录、但传入风险增加的动物疫病(4种):

水泡性口炎、尼帕病、西尼罗河热、裂谷热。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分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27条: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国家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规定:

✹疫点:

患疫动物所在的地点,即患禽所在地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

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受威胁区:

疫区外顺延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它部门:

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确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以及监测和应急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

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动物和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由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自己负责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主要职责:

注意乡镇畜牧兽医站的执法资格问题:

不具有动物防疫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2、疫病预防控制管理制度

(1)建立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制度,并制应相应的动物疫病防控措施

(2)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制度

国家兽医主管部门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病种和区域,制定并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

经强制免疫的动物一律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3)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和预警制度

(4)对应当具备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和申报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

(5)要求建立种用乳用动物、宠物的健康标准

(6)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3、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的管理制度

(1)疫情统一管理制度

根据:

《国家动物疫情测报体系管理规范(试行)》(农业部)、《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

通过疫情上报体系及时上报疫情:

三级

农业部负责全国疫情的发布工作

(2)严格疫情报告制度、明确疫情认定程序、建立疫情通报制度、规范疫情公布制度

Ø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及时报告疫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或阻碍他人报告疫情

Ø重大动物疫情要经省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Ø农业部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军队、有关国际组织或贸易方通报重大动物疫情。

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与同级卫生主管部门互通人兽共患传染病疫情

Ø农业部统一管理和公布全国动物疫情

(3)疫情处理制度

✹一类动物疫病:

封锁疫点、疫区、必须立即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措施。

✹二类动物疫情:

根据需要采取隔离、扑杀、销毁等措施

✹三类动物疫情:

组织防治和净化

✹二、三类动物疫情呈暴发流行:

按照一类动物疫病处理,采取“强制措施”

4、检疫管理制度

(1)检疫的性质:

动物检疫是指动物卫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的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

属于政府行为,具有国家性、独立性和强制性等特点。

行政执法方式:

行政确认。

(2)检疫制度的原则与标准

✹检疫制度的原则:

检疫与经营相分离:

统一检疫主体: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

明确检疫环节:

屠宰、出售、运输、参展、比赛、输入、人工捕获等,实施现场检疫:

强化检疫责任:

官方兽医,货主。

5、动物诊疗活动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是指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

(1)动物诊疗许可制度

农业部负责全国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执法工作。

(2)执业兽医制度

执业兽医:

指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人员。

包括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

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由农业部组织,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具有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者水产养殖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以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包括兽医综合知识和(临床技能)两部分。

(2)执业兽医制度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成绩符合执业兽医师标准的,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符合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标准的,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

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申请兽医执业注册;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备案

(3)规范动物诊疗活动

强化动物诊疗单位的卫生安全防护

遵守技术操作规范,使用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

6、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制度

(1)实施主体: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

(2)性质:

属于政府公共监督或社会监督职能

(3)管理范围:

饲养、生产、经营、屠宰、隔离、运输、贮藏、动物诊疗

(4)管理要求:

管理人员:

佩戴证件、标志;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收费:

监督检查不收费

7、动物防疫工作的保障制度

(1)完善动物防疫工作体制:

加强统一领导,强化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

(2)加强基层动物防疫工作和队伍建设:

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乡、镇、特定区域的派驻兽医机构;相关人员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设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3)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财政投入:

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财政预算;经济补偿;贮备防疫物资;收支两条线.

8、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1)行政执法的有效条件:

(2)政府主管部门的责任:

第四章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立法目的:

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立法依据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适用范围: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

管理职能部门

农业部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行政区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行政区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

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

饲养场、养殖小区的选址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饲养场、养殖小区的布局

(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的设施设备

(一)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二)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三)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四)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六)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的从业人员

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

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的制度

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种畜禽场动物防疫条件

布局、设备设施、人员和制度要求同上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

(三)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者措施;

(四)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

(五)根据需要,种畜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

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

屠宰加工场所的选址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3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屠宰加工场所的布局

圈、急宰间;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还应当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

屠宰加工场所的设施设备

屠宰加工场所的制度

建立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隔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

隔离场所的选址

隔离场所的布局

隔离场所的设施设备

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

选址:

(与隔离场要求相同);布局:

设施设备;从业人员(同上);制度(同上)

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布局

无害化处理场所的设施设备:

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的防疫条件

兼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动物防疫条件

活禽交易市场

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市场内的水禽与其他家禽还应当分开,宰杀间与活禽存放间应当隔离,宰杀间与出售场地应当分开,并有定期休市制度。

审查发证;监督管理;罚则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的界定标准:

饲养场、养殖小区内自用的隔离舍和屠宰加工场所内自用的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饲养场、养殖小区、屠宰加工场所和动物隔离场内设置的自用无害化处理场所,不再另行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五章动物检疫及其管理办法

动物检疫是指为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由法定的机构、法定的人员,依照法定的检疫标准、方法和对象,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检查、定性和处理的一项强制性的技术行政措施。

动物检疫的作用:

有效切断疫病的传播途径;防止动物疫病跨区域传播;降低动物疫病传播和扩散的风险;应对疫情;实现可追溯。

动物检疫范围——是指动物检疫的责任界限。

按照我国动物防疫检疫的有关规定,凡在国内生产流通或进出境的动物及其产品、运载工具,均属动物检疫的范围。

国内动物检疫的范围:

动物和动物产品

动物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它动物。

动物产品:

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进出境动物检疫的范围:

动物、动物产品、其它检疫物;装载动物、动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来自动物疫区的运输工具。

动物及其产品运载工具:

包括车、船、飞机、包装物、饲料和铺垫材料、饲养工具等。

(二)动物检疫的性质范围:

1.生产性检疫;2.贸易性检疫;3.非贸易性检疫;4.观赏性检疫

5.过境检疫;

二、动物检疫的分类

1.国内检疫(简称内检):

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运输动物防疫监督和市场防疫监督。

2.国境检疫(又称进出境检疫、口岸检疫)—简称外检:

进境检疫、出境检疫、过境检疫、携带及邮寄检疫和运输工具检疫。

三、动物检疫对象

动物检疫对象是指动物检疫中政府规定的动物疫病(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①人畜共患疫病,②危害性大而目前预防控制有困难的动物疫病,③急性、烈性动物疫病,④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

我国动物的检疫对象:

全国动物检疫的对象由农业部规定和公布,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农牧部门可从本地区实际需要出发,根据国家规定的检疫对象适当增减,列入本地区检疫对象中。

(二)不同用途动物的检疫对象

1.种用动物检疫对象

2.乳用动物检疫对象奶牛检疫对象同种牛检疫对象。

奶羊检疫对象同种羊检疫对象。

(三)进境动物检疫对象

进出境动物检疫对象由国家进出境检验检疫局规定和公布,贸易双方国家签订有关协定或贸易合同也可以规定某种动物疫病为检疫对象。

一、动物检疫的方式

(一)现场检疫

1.验证查物:

①验证:

有无检疫证明、是否合法有效;②查物:

核对被检动物、动物产品的种类、品种、数量

2.三观一察

(二)隔离检疫:

一般在启用前15~30天在原种畜禽场或隔离场进行检疫。

动物检疫处理——是指在动物检疫中对被检动物、动物产品等依法作出处理措施。

一、动物检疫的结果:

①合格,②不合格

二、合格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理

1.合格动物

三、不合格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理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1.经检疫确定患有检疫对象的动物、疑似动物及染疫动物产品为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应做好防疫消毒和其它无害化处理,无法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2.若发现动物、动物产品未按规定进行免疫、检疫;无检疫证明;检疫证明过期失效的;证物不符,应进行补免、补检或重检。

四、各类动物疫病的检疫处理

1.一类动物疫病的处理;2.二类疫病的处理;3.三类动物疫病的处理;4.二、三类疫病暴发流行时的处理;5.人畜共患疫病的处理。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动物检疫定义的更新。

动物检疫,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所根据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申报,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动物经营、屠宰、运输、贮藏、展览、演出、比赛和动物产品经营、运输、贮藏的行政许可行为。

本定义强调的是对禁止(不符合动物卫生质量要求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禁止上述行为)的解除。

一、实施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二、细化了产地检疫出证要求

三、强调了屠宰检疫要求

四、增加了动物产品分销出证内容

五、明确乳(种)用动物检疫审批制度

六、新增了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生猪(含人工饲养的野猪)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猪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野猪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

2.检疫对象(6种动物疫病):

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

3.检疫合格标准

3.1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3.2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3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3.4临床检查健康。

3.5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6省内调运的、种猪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省内调运精液、胚胎的,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4.检疫程序

4.1申报受理4.2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4.3临床检查4.4实验室检测

4.1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

4.2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

1、饲养场查验的资料;2、散养户查验的资料

饲养场查验的资料

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省内调运种猪的,还要查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2、养殖档案。

3、查验生猪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认其佩戴的畜禽标识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

散养户查验的资料

1、防疫档案。

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2、查验生猪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认其佩戴的畜禽标识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

4.3临床检查

4.3.1检查方法

4.3.1.1群体检查。

4.3.1.2个体检查。

4.3.2检查内容

4.4实验室检测

5.检疫结果处理

检疫不合格的处理

6.检疫记录

6.1检疫申报单。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指导畜主填写检疫申报单。

6.2检疫工作记录。

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畜主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畜主签名。

6.3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反刍动物(含人工饲养的同种野生动物)产地检疫的检疫范围、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反刍动物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用、乳用反刍动物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同种野生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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