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资源管理第11章 资源信息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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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管理第11章资源信息管理

第11章森林资源信息管理

第1节森林资源信息管理概述

一.数据

在信息科技中,数据是用来记录客观事物数量、性质、特征的抽象符号。

数据的形式可以是文字、图像、数字等,但数据往往不能给出具体含意,如单纯给出1998这几个数字符号时,可以认为是一组数据,并不能从中知道其具体含意。

二.信息

关于什么是信息,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定义,一般认为:

信息是对客观事物属性的反映。

从经营管理的角度来说,信息是指经过加工处理或解释的对经营管理活动有影响的数据。

如上边提到的1998,当其表示一个具体的年份时,则它的含意是公元1998年,从而消除了人们对该数据的其它理解。

故有人将数据与信息的关系比作原材料与成品的关系。

同时应该指出:

数据和信息两者都是相对的概念,在不同的管理层次中,它们的地位是交替的,即对于某个部门(或人)来说称得上信息的事物,对于另外部门(或人)来说可能只是一种原始数据,这正如某个加工部门的成品只能是另一部门的原材料一样。

尽管如此,由于数据与信息的这种相互关系以及它们具有的相似表达形式,在不甚严格的场合,往往不予区分。

三.森林资源管理信息的概念

森林资源管理信息是与森林资源管理活动有关的经过加工的能反映资源现状、动态及管理指令、效果、效益等管理活动的一切数据,它们是管理的基础,并意味着知识、情报、科学技术及其新的发展方向,它们是林业企业计划、核算、调度、统计、定额和经济活动分析等工作的依据,是构成森林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的最主要因素和管理对象。

管理工作的成败取决于管理者的决策,而决策质量的优劣又依赖于管理信息的准确程度。

因此,作为森林资源管理者要学习和了解森林资源管理信息理论,研究有关管理组织中存在的各种信息的特点及其运行规律,重视开发信息资源。

森林资源管理信息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若按决策对象的不同可分为战略信息、战术信息和作业信息等;若按表现形式的不同可分为文字信息、符号信息和图像信息等;还可按其他方法进行分类,在此不再赘述。

四.森林资源管理信息的特征

森林资源管理信息具有所有信息的基本特征,同时具有自己独有的特征:

(一)来源广

森林资源管理信息分布于森林资源经营管理中的各个生产环节和职能部门,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方法去收集,如可以通过测绘部门收集航空航天遥感图像、地形图和其他图面资料;可以通过气象和水利部门去收集气象、水文方面的信息;可以通过林业专业调查部门进行一、二、三类森林资源调查采集各级森林区划单位的森林资源信息;可以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及其检查验收采集经营活动的相关数据。

(二)类型多

森林资源管理信息的数据类型较多,主要有几何属性和非几何属性的数据,几何属性的信息又分为图像和图形;非几何属性的信息包括定性和定量的自然资源、经济等方面的知识。

(三)数量大

据初步统计,一个森林经营管理活动的最基本单位即小班的森林资源调查数据可多达几十项,一个较大的国有林场小班数量可达几千个,再加上经济、环境及社会等方面的信息,其数量相当可观;作为空间信息的图像,其数据量就更加庞大。

(四)变化快

森林资源的管理者和管理对象(森林资源)是动态系统,因此反映其面貌的信息也随时处在不断的变化之中。

五.森林资源管理信息的作用

(一)森林资源管理信息是现代林业企业的重要资源

企业资源包括人(men)、财(money)、物(material)、设备(machine)、技术(method)和信息(message)即6M,其中信息将前5项资源有机地联系成一个整体,如图11-1,企业的6大资源在企业经营中构成了两大流通体系,即物流和信息流。

管理的主要功能之一则是通过信息流来规划和调节物流的数量、质量、方向、目标和速度,使之按一定的目标和规则运动。

人的作用主要是通过直接参加生产过程,或参加某一组织对物流、信息流进行管理、调节和控制。

森林资源管理信息是林业企业计划决策的依据,计划决策是确定经营活动的目标及为实现目标所采取的措施,要使企业制订的目标和措施符合实际,就需要大量的可靠的及时的信息为依据。

物技术

 

物资设备

图11-1管理信息与其他企业资源之间的关系图

(二)管理信息是对生产过程进行有效控制的工具

在企业生产过程中的信息流不仅对物流有指挥作用,而且还有信息流对物流的反馈作用。

由于管理信息的这种调控作用,才保证了企业各项目标的实现。

(三)管理信息是保证企业各部门有秩序活动的纽带

任何企业都是一个完整的系统,其中的各部门为它的子系统,这些部门和岗位可由管理信息将它们有机地联系起来。

第2节森林资源信息管理的系统

一.森林资源管理机构

森林资源管理机构与森林资源信息及信息系统互相交织,如果把森林资源管理机构比作人体的骨骼的话,那么森林资源信息及其管理系统则是人体的神经系统。

在现行管理体制下,我国国有林区林业行政管理系统为:

国家林业局→省林业总局→林业管理局→林业局→林场,并在林业局以上单位设置森林资源管理专职机构,在林场设置专人从事森林资源管理工作;集体林区林业行政管理系统为:

国家林业局→省(直辖市、自治区)林业厅(局)→县林业局→乡林业工作站,并在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设置森林资源管理专职机构。

森林资源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组织管理资源调查、区划、规划、设计及其成果的审批;监督森林经营方案的实施;监督执行国家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采伐许可证的审核发放;管理伐区拨交和验收;监督造林、更新、抚育、低产林改造工程的检查验收;管理新成林的验收;组织森林资源审计等。

根据国发(1987)35号和林业部、劳动人事部林资字(1988)144号文件有关规定,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和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的森林资源管理机构,在业务上即受本单位的领导,也受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是森林资源管理的基础工作和监督检查手段,为保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及时进行,林业生产设计和资源管理任务较重的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和国营林业局、国有林场,应根据需要,设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伍。

调查规划设计队伍必须经过上级森林资源管理部门进行技术考核合格后,发给调查设计证书,方能承担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工作。

二.森林资源信息管理的法律、法规

林业法制建设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森林法》,并依此为依据颁布了《森林法实施细则》。

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需要对《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修改,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森林法》的决定,新《森林法》自1998年7月1日起实施,相应的《森林法实施条例》于2000年1月29日颁布实施。

《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是统领各项林业工作,治林、兴林的依据,是国家用来组织领导和管理林业的有力工具,是促进林业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1984年《森林法》颁布以来,国家已颁布了林业法律、法律性文件、行政法规9件,部门规章60多件,地方性法规近300多件,林业法规体系已基本形成,为林业改革和建设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三、森林资源管理信息采集和更新的主要方法

(一)森林资源调查

森林资源调查按照调查目的、任务、调查所涉及到的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简称一类调查)、规划设计调查(又称森林经理调查,简称二类调查)和作业设计调查(简称三类调查)。

各类森林资源调查信息的作用不同,如一类调查主要是提供大区域森林资源的动态信息,为制定大区域林业长远规划、进行林业宏观决策服务;二类调查信息主要是在满足区域林业生产建设、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三类调查则主要是为编制作业设计提供信息。

(二)森林资源监测

尽管森林资源调查为提供森林资源信息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总体上看,都是属于一次性、间断性的调查,从资源信息的时间序列上看,成果缺乏连续性,且不同层次、不同调查系统之间的数据存在着不协调、不兼容的问题,因此需要在森林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建立起森林资源监测体系。

森林资源监测是对一定空间、一定时间内的森林资源状态进行的连续性跟踪调查。

森林资源监测体系是组织、建立、实施森林资源监测的一整套方法,我国的森林资源监测体系是由国家森林资源监测、地方森林资源监测和资源信息通讯及管理系统组成。

1.国家森林资源监测体系

国家森林资源监测体系是以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体系为基础,对固定样地进行长期的、定期的复测,获得大地域(如全国或省、直辖市、自治区)森林资源的动态信息;在复查间隔期内,采用系统动力学模型和转移矩阵模型,依生产经营活动的内容调整模型参数,计算和确定各具体年度的森林资源管理信息。

为了提高当年模型调整参数的精度和资源的预测精度,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要建立一定数量的信息采集点或复查少量的固定样地,采集有关森林采伐、更新、造林、林木生长、资源消耗以及林业生产、林业经济等信息,使当年的更新数据接近实际。

为了加强森林资源监测工作的领导,原林业部于1989年在其所属的4个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分别成立了区域森林资源监测中心。

区域中心与调查规划设计院为一个单位,两块牌子,实行统一领导,区域中心的主要任务是负责本区域内森林资源监测的有关任务。

各区域资源复查成果报国家林业局资源和林政管理司审查符合规定要求后,交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统计汇总,所以各区域森林资源监测的项目、技术标准以及数据格式和编码等应与原林业部颁发的《森林资源调查主要技术规定》及有关规定相一致,当然允许各区域在满足统一规定的基础上,可结合本地情况增补调查内容。

2.地方森林资源监测

地方森林资源监测是全国森林资源监测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以县(国有林业局、林场)为单位的资源监测,这项工作由国家林业局指定专门机构进行指导,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主持完成。

具体操作时常采用2种模式进行,一是结合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在本地区国家森林资源监测体系设立固定样地的基础上,进行加密布设样地,增补后的固定样地数量应能保证本地区森林资源调查的精度,定期对固定样地及增设的样地连续复查,从而实现森林资源数据更新;在间隔期内利用系统动力学模型和转移矩阵模型进行数据更新;二是利用森林档案进行数据更新。

(1)森林档案的概念

森林档案是属于技术档案的范畴。

我国的森林档案在国有林区是以省林业总局、林业管理局、林业局、林场分4级建立和管理的;在集体林区是以省林业厅(局)、地区林业局、县林业局、乡林业工作站分4级建立和管理的。

不同级别的森林档案由于其管理范围、职能等诸多方面的差别,建立档案的基础单位有所不同,根据现有的经营水平,国营林场(乡)的森林档案其基础单位应是小班,林业局(县)以林班为单位,当然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以小班为单位建立和管理,林业管理局(地区林业局)以林场(乡)为单位,省林业总局(省林业厅)以林业局(县)为单位建立和管理。

(2)森林档案的分类

森林档案从其反映森林资源信息的多寡和属性来看,主要划分为森林资源档案、森林经营档案和综合档案。

森林资源档案主要是通过森林资源档案卡片、簿册、年度统计表和图面资料,记载森林资源面积、蓄积、株数等的动态变化及消长规律。

我国目前已经建立的森林档案多数属于森林资源档案。

森林经营档案除记载森林资源档案的内容外,还应详细记载具体地块(即小班)上施行的各种森林经营措施,以及各种经营措施所取得的林学和经济效果,目的是在掌握森林资源动态信息的基础上,为不断提高森林经营水平、提高森林经营的经济效果积累经验和相关数据。

除上述两种形式的森林档案外,林业生产及管理部门还有许多与林业生产、经营管理有关的技术档案,如地形图、航空航天图像等图面资料;材积表、收获表、地位级表等林业数表;固定样地和标准地调查记录等;林业生产经营单位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状况、各种经济技术指标等;林业政策、法规,处理境界变动及林权纠纷等有关文件和资料;各种规划设计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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